请示需五个“交代清楚”
2022-07-14陈文国
陈文国
请示,作为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呈请性、期复性公文,是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上行文种,对于管理体系的稳定、有序、顺畅运行颇为必要。相比其他公文,请示篇幅一般较为短小,既不同于总结的系统全面,也不同于报告的翔实深入,但不管是有疑而“请”、为事而“请”,还是因责而“请”、求权而“请”,都需要将相关要素交代得清楚明白,以便上级机关作出及时精准的批复。
第一,交代清楚对象。与批复、报告、通知、函等公文一样,请示必须面向指定的对象,这既是管理层级制度的要求,也是职责行使权限所在。具体说,请示的对象是对请示主体有直接管理权限的上级机关,如果有两个以上有直接管理权限的上级机关,则必须针对请示事项内容,請示对应的上级机关,做到向主管机关请示。为防止出现超越权限或多头交叉的问题,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机关,不要多头请示。
第二,交代清楚事由。请示的目的性非常强,是在自身拿捏不准、权限不允、职能有限、能力不足,或面临阻力较大情况下,通过请求上级机关认可、支持、赋权,以推动工作进行,所以干什么、要什么,甚至需要采用什么方法,都必须交代得清楚明白。特别是请示的“门槛高”,与责任落实和追究直接关联,所以要严格遵守“一事一文”的原则,只有当遇到确实无权解决或无力解决的问题时,才能向上级请示。
第三,交代清楚倾向。请示体现着工作的主动性,这种主动性不仅是态度上的主动,更是思考、行动上的主动。因此,请示要充分考虑建设性因素,不能“只出题,不答题”,把问题和麻烦都推给上级机关。具体说,不仅要提出急需解决的问题,还要提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意见以及初步的解决方案。如果在多个方案中有一定的倾向性,就要排好次序,将倾向性的意见排在前面。如果遇到的问题涉及其他部门,应先主动充分协商,意见一致后才可行文,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在请示时应如实说明,列出双方的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这样,便于上级机关了解事项,对于作出批复决定、推动问题解决很有意义。
第四,交代清楚时间。时间性是请示的一个鲜明特征,因为请示的事项一般都是急需明确和解决的,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实际工作的进度,甚至会错失难得的机遇。具体交代到什么程度,需根据请示事项的客观需要,明确到年、月,必要情况下明确到日。时间交代清楚了,上级机关就会根据实际需要,抓紧研究决定,并提前批复或回复。当然,请示主体需要做好工作研判,打出提前量,除非紧急突发情况,尽量早请示,避免给上级机关造成紧迫和被动。
第五,交代清楚格式。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和成文日期几部分构成。标题格式为“发文机关+事由+请示”,其中发文机关经常被省略。主送机关一般只写一个。正文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写请示的原因,主要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引出下文;二是请示的事项,要写明请示要求,如请求物资要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请求资金要写明金额;三是尾语,多用“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等固定格式。请示的最后要明确署名和成文时间,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