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剧场: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创新选择
2022-07-13徐士虎盖尚羿
徐士虎 盖尚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治安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进程中,加强社会治安治理,建设治安共同体是必然要求。形成治安共同体的关键点在于明确治安共同体中各方角色定位以及型塑角色间的交流互动机制。实践中遇到的诸多建设困境也多与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因此,构建治安剧场,对微观视域下治安共同体的角色定位及角色间关系进行探讨,将社会公众“带回”到治安当中,促进各治安主体在互动网络中参与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活动,成为当前亟须回应但尚未解决的现实困境和理论难题。
一、“治安剧场”理论分析框架的建立
(一)理论依据
1.服务剧场理论。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提出剧场理论。人的社会活动如同戏剧表演,戈夫曼用剧场展现了人际互动过程。格莱夫等学者发现剧场的构成要素与服务过程的要素具有相似性,进而在剧场理论基础上进行承继和创新,提出服务剧场理论。服务剧场理论认为剧场由场景、演员、观众和表演等四要素构成。其中,场景是服务递送的物理空间,演员塑造角色是表演获得成功的关键,观众既是剧场接受服务的对象,同时也对服务质量带来影响,表演是剧场的核心,指服务者和消费者的双面向互动。
在服务剧场理论视角下透视社会治安治理,多元治安主体在剧场中扮演着各自的特定角色,其作用的发挥依靠角色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治安空间环境是剧场中的场景元素,多元社会治安主体则可类比为剧场中的演员,治安治理过程中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或治安主体间的交互则与剧场中以互动为样态的表演元素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在服务剧场理论视角下能够对微观领域下基层社会治安治理过程进行生动性的全景描绘和具体论述分析,有助于更加准确、深入把握现代化社会治安治理的内核。
2.共同生产理论。共同生产理论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在奥斯特罗姆等学者的不断深入研究下逐渐被人熟知[1]。共同生产指常规生产者和消费生产者通过精力、资源等生产性投入,共同实质性参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活动。其中,动力、行动和结果是影响共同生产质量的重要因素。聚焦于治安治理领域,虽然共同生产的相关讨论研究起源于西方,但在理论维度上,共同生产与中国情境下的治安共同体概念内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实践维度上,共同生产也已经应用于国内的治安治理实践当中[2],如我国社区警务工作中专群结合、综合治理和协同治理等工作方式均蕴含着共同生产核心理念。
(二)理论建立:“治安剧场”理论分析框架的形成
本文在运用服务剧场理论的基础上,引入共同生产理论分析框架,建立起“治安剧场”理论分析框架(如下图)。服务剧场理论为我们生动呈现了治安剧场内部的构成要素与运行过程,但不足之处在于对治安剧场形成机制的研究较为薄弱。而共同生产理论对于理解治安剧场的形成机制能够予以辅助支撑。共同生产理论对影响治安剧场形成的因素展开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其中动力、行动和结果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治安剧场”理论分析框架
有鉴于此,所谓治安剧场,包括场景、演员、观众和表演等四要素,以“角色”和“表演互动”为要点,剧场内部的角色和表演互动决定治安治理效果。主体动力、行动过程和价值结果等因素影响着治安剧场的建构。众多微观意义上的治安剧场成功构建是宏观意义上治安共同体建设的必要内容。
二、治安剧场的结构要素及其互动
(一)场景
场景包括前台环境和幕后支持。前台环境即社区物理空间,同时包括观众视线范围内的治安硬件、软件设施。社区中的治安宣传栏、标语等符号,以及设在社区内的社区警务站和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均是治安剧场中的场景元素。幕后支持是指视线范围外服务前台环境的筹备工作,社区治安治理主要依靠政府公安等公共部门提供后台支持,包括法规支持、服务供给和资源搜集、整合与分配。在治安剧场理论视域下,场景作为四大要素之一,决定着治安治理的成效。场景中的前台环境完善水平越高、越丰富,后台各公共部门给予的支持力度越大,越能为治安剧场中的各方主体提供优质的剧场服务氛围,使各方主体获得满意高的剧场体验,进而促使其给予高度的正向服务评价。
(二)演员
演员在剧场中需要依据剧本要求演绎既定角色,与之相似,存在于社群中的个体也需要遵循群体环境下的公共规范,在规范的制约下形塑角色意识[3]。社区中的演员即治安主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引领下,公安机关为主要组织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公民为主要参与者。各治安主体根据自身现实情况,包括掌握的权力性质、所处的社会地位,依照正式或者非正式治安规范各自发挥功用。作为治安剧场中的演员,其演出任务是不断提升社区治安治理水平。各治安主体在治安剧场中通过分工和合作明确角色定位和角色间关系。
一方面,通过分工明确角色定位。管理与自治是社区治安的重要治理手段。依据治理手段的不同,各治安主体有着不同的分工,被赋予不同的角色期待。在地党委政府在社区治安中发挥统筹领导作用,公安机关是管理方,社会力量则是自治力量的重要来源。在具体角色安排上,公安机关是社区治安治理的负责方,其负责明确社区治安维护的基本思路,依法履行治安职责,因地制宜地制定治安政策。作为公权力的象征,公安机关进行如疫情防控背景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事件查办、消防隐患排查、特种行业管理等具有强制性的治安工作,同时也提供安全知识咨询等公共治安服务。自治是社会力量参与治安的重要方式。公安机关在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架起沟通桥梁。辖区单位保卫部门、小区物业保安、社区党员和治安志愿者广泛参与制定社区安全公约等非正式治安规范、日常治安巡逻和社区安全服务网络平台运营等治安活动,诸暨市“红枫义警”、连云港市“正义联盟志愿者”等均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自治的生动实践。在社区治安主体间的分工中,党建引领贯穿着治安秩序维护全过程,具有根本性的约束作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虽属于治安治理的两个维度,但两者相辅相成,交相辉映,前者为后者提供宏观指导,后者是前者的重要补充力量,一道致力于搭建共建共治共享治安治理新格局。
另一方面,通过合作明晰角色间关系。在传统单向度治安管理链条中,社区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对象,基于主体间性的网络合作没有发育的土壤。通过建设治安共同体改善了这一困境,形成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等三方之间的合作。其中,政府与市场、社会力量的互动构成政企、政社合作,社会力量的内部交流互动促进自治网络的形成。社区各治安主体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达到治安秩序与活力动态平衡这一共同目标下进行制度化或非制度化合作。制度化合作包括如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社会组织成建制的组建平安志愿者队伍,广泛参与社区治安建设,共同有序开展诸如社会治安巡逻等治安活动,大力提升整体队伍治安品牌影响力;非制度化合作包括治安个体通过提供治安决策意见、提供治安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过程。
(三)观众
治安剧场理论中,观众并非仅仅具有剧场服务的被动接收方这一单独身份。观众既是治安剧场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参与到治安剧场表演的设计、供给、互动与反馈评估当中来。治安剧场给予观众参与平台来表达对场景、演员与表演等各要素的态度与意见,注重抓取和提升观众在治安剧场空间中的情感体验,以此深度刻画治安剧场服务的意涵和底蕴。在社区治安秩序维护过程中,受到治安剧场表演影响的周边群众均是剧场中的“观众”。此外,观众与演员间的角色界线并非泾渭分明,二者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发生角色转化。
(四)表演
治安剧场中的表演指“演员”与“观众”的互动和“演员”间互动。“演员”间互动是表演的重头戏,其以治理治安风险,维护治安秩序为价值目标,依据正式性和非正式治安规范、以治安专业工作为载体进行的有组织性活动。治安剧场中的表演贯穿于治安秩序维护全过程。表演的具体形态包括:
一是通过协商定纷止争。协商作为互动的一种表现形式,背后蕴含着治安主体的主体间性。各主体互相尊重,以平等的地位、柔性的方式表达态度与意见。通过协商能够以较低成本促进一致结论的产生,这是止却纠纷的重要手段。在日常治安矛盾纠纷调处中,较多矛盾缺乏文本式的证据保存,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认定难度大,缺乏适用法律治理的具体要素[4]。因此,严格依据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硬性处理反而会增大调处成本,难以顺利化解矛盾纠纷,甚至有可能加重警—民、民—民之间的冷漠与不信任。社区民警在处理社区日常矛盾纠纷时,较多在协商过程中完成,保持“中庸”的处置态度,选择“维持模糊状态”,采用“点到为止”的模糊技艺[5]。
二是通过服务增进警民关系。当治安剧场中的“观众”对于剧场各要素提出的需求反馈得到重视时,服务成为治安剧场表演互动的一种形式。为了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和社区居民需求之间的平衡,动员整合社区资源能够有效缓解社区建设的供需困境[6]。社区民警积极发动各类社会专业化人士加入到社区当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弹性化服务方式,开展专业知识宣讲、志愿服务和文化活动举办等丰富服务,搭建平台为社区群众投诉和相关改善意见的反馈提供条件,疏导社区群众心中不满,化解其负面情绪,加强治安剧场各方的情感联结。剧场的幕布之上展示着治安服务供给方与接收方之间的互动,而治安服务资源的产生、协调、整合与分配等互动内容则在舞台幕布之后进行。任何一项互动内容对于增进人际信任和对治安治理体系的信任都十分重要,是推动治安剧场稳定发展必须存在的要素。
由此,社区治安剧场中以角色和互动为核心内容,以分工、合作、协商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运作逻辑,是治安剧场顺利、精彩开演的基础条件,也是实现治安目标,形成有秩序、不紊乱、无危险的社会状态,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效益的基本保障。在建构效果良好的治安剧场过程中,治安共同体业已诞生。
三、治安剧场的建构路径
(一)主体—动力:国家支持与个体驱动
区别于真实剧场,治安剧场的场景不仅仅是静态的物理场域,还是承载着利益诉求,具有社会属性的互动空间,发挥利益的重要驱动力作用,能够激励治安共同体成员共同参与到治安剧场当中,凝聚起强大的治安合力实现治安秩序维护的治理目标。
利益是治安治理过程中需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治安剧场的构建要充分利用利益机制,把握好治安秩序公共利益与差异化个体利益天平的平衡,通过合理化利益分配激发出治安剧场的建构动力。在国家层面,治安剧场服务的提供能够为社会带来稳秩序、促和谐的治安治理效益。因此,国家政府公共行政部门要转变角色定位,重新定义治安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坚持把人民作为治安治理的中心。在地党委政府对于治安剧场要给予大力支持,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保障治安剧场的稳定发展。
在公众个体层面,首先自由并非是公共生活的首要价值追求,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是第一选择[7]。社区是一个小共同体,其中清晰的共同利益是指对于秩序和安全的共性需求。在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普遍秩序安全这一共同利益需求的同时,努力为社会公众满足自我利益诉求提供便利条件。自我利益既包括外部利益,也包括内部利益。外部利益的满足需要通过政府公安等公共部门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基础上,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提供优质治安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资源物质需求。而内在利益的满足则需要公共部门落实赋权增能,在治安剧场服务的设计、生产、供给和评估等全过程增加社会公众的参与感和影响力,满足其对于自我提升、自我认同的内在利益需求,激发出内生源动力,进而驱动其积极参与到治安剧场的构建当中。建立起公共服务部门和社会公众个性化利益和稳定的治安价值之间的交叉点,治安剧场中的“在场”式表演互动方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可能。
(二)行动—过程:制度设计、仪式举办和科技赋能
1.制度设计:“表演”的剧本形成。公民治理流派的代表人物理查德·博克斯指出,不完整的制度设计阻碍着公民参与的可能[8]。制度通过对零散化的治理经验进行归纳和升华,长期性的引导实际工作[9]。治安剧场的构建并非一日之功,面对现代化社会急剧转型带来的冲突与博弈,治安剧场的构建总体呈现螺旋式上升发展趋势。为推动治安剧场建构在理想的轨道上稳步前进,制度设计应当与时俱进,追求完备。制度设计不仅仅指正式制度的设计,同时也包含非正式制度的设计。在基层社区当中,刚性的管理手段在日常部分治安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此时,非正式制度能够起到润滑作用,弥补了成文制度的局限。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之后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政策。各级政府也因地制宜,为提升地方治安治理给予保障。中央、地方的制度供给为我国治安治理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同时也为治安剧场的表演提供了“剧本”。
2.仪式举办:“演员”的角色浸入。区别于域外的治理情景,治安剧场在我国尚属于新概念范畴,由于对传统社会治安单向度管理的路径依赖,社会大众尚未对治安剧场产生深入的理解与认同感,社会大众心理认知因素在建设治安剧场过程中要给予充分关注,因而考虑加入仪式这一因素。仪式是“一种有组织、有意义的符号象征体系”[10],仪式以具体的符号为传递载体,包括口号、标语、典礼、活动等,以此向外部传达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11]。政治仪式通过传递资源的方式来进行政治文化理念与政治价值观的传输[12]。成功的仪式能够给予参与者集体归属感,激发参与者自觉遵循仪式所传递的共同体意志开展行动[13]。治安剧场想要深入人心,需要充分发挥仪式的重要功能价值。仪式通过图像、口号、标语、场所等象征性符号来提升公民的政治认知,加深政治情感,提升政治信任,最终形成参与意愿。由此不断循环往复,使公众形成记忆,浸入自身角色,逐步转化形成角色意识,将社会治安制度内化于心,体现在自发性的日常行为规范。只有各方对治安剧场具有较高的认同感,通过良好社会心理基础的奠定,治安剧场才能真正落地实施。
3.科技赋能:现实“场景”与虚拟“场景”的交融互动。在移动互联的时代背景之下,治安剧场的建构要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依靠先进科技手段,不断提高治安剧场服务效率、提升剧场服务效能。传统的剧场运行方式与科技飞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存在异步。在“智慧警务”背景下,政府公安等公共部门应充分运用高新技术,以科技化手段实现治安剧场的动态管理与运行。可通过微博官方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矩阵的搭建,打破现实治安场景与虚拟治安场景分割的桎梏,将治安剧场服务的触角向纵深持续推进。通过科技赋能,一方面,各主体可进行更加便利的交流,治安剧场服务的功能价值几乎可涵盖每一个体。治安主体间的距离得到最大程度的缩减,有效防止了治安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扭曲和异化,从而确保治安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将治安剧场的运行过程曝光在了阳光之下,剧场各方可以及时了解各种治安信息,并立刻给予反馈。这某种意义上是将治安剧场置于镁光灯之下,对于各治安主体切实履行“角色”使命,遵循既有制度“剧本”进行表演具有益处。线上与线下的互联互通,可以有效达到降低治安信息交互成本,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创制优质治安剧场服务体验的双赢目标。
(三)价值—结果:文化凝聚与情感融入
1.文化凝聚:治安剧场的精神内核。回溯中华民族五千年悠久历史,治安共同体的构想根植于古代诸子百家思想文化基因。儒家《论语》中提出“和而不同”,蕴含着治安共同体的纲领性建设原则;《礼记·礼运》讲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包含着古人对于共同体建设的期望与向往;道家在《道德经》追求“混而不同”,期待建成和睦社会;墨家“爱无等差”思想同样启发着当今治安共同体的建设进路。中国传统共同体思想是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中凝炼成的宝贵财富[14]。
治安剧场的建构要深入挖掘治安共同体中隐含的文化动力源泉,升华治安剧场精神内核,激发治安共同体成员的文化自信。以理性的态度对传统思想文化进行合理化“扬弃”,继而进一步承继与创新,强化个体与国家这一大集体的情感连结,形成各治安主体主动参与治安治理的强大内生推动力,由此型塑国家与国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推动治安剧场中更多的“观众”转变角色定位,大力支持和积极加入治安治理当中。
2.情感融入:治安剧场的向心力。中国的社会结构恰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是一种“差序格局”[15]。在此视野下,社会关系以个体为中心原点,向外呈现圈层扩散现象,类似于石块投掷水中激起的涟漪,个人则是这一涟漪的中心。社会公众对事物投入情感起始多以自我为中心,强调参与感、获得感等自我情感的满足,向外渐渐扩散,差序格局中的积极情感传递由此产生。培育治安剧场各方对于所处治安场景的正向情感,能够为治安剧场的形成奠定良好的情感基础。
情感融入是形成治安共同体的重要内容。随着现代化社会治安治理方式的迭代与发展,数字化、精细化等理性治安治理方式逐渐成为主流,推动着“智慧警务”和“网格化警务”等现代警务实践不断涌现。不可否认,理性治理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理性思维指导下的治理方式将责任置于治理首位,却忽略了对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公共意识的培育,这无形之中制约着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友好互动关系的形成与深化[16]。治安剧场中通过加强演员间、演员与观众间的情感联结,促进各方主体的良性互动,注重情感分享,满足情感需求,推进治安剧场中各方由秉持互惠价值取向转向树立情感价值取向。凭籍治安剧场中各参与主体的情感寄托,形成治安剧场服务生产的黏合剂,凝聚起治安共同体形成与互动的向心力,给予治安剧场运行源源不断的动力源泉。
结语
治安共同体建设是推动新时代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社区这类小型共同体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若可以在小型共同体中建构起充满活力的治安剧场,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安格局奠定牢固基础,则社会宏观层面上的治安共同体建设便成为可能。但应当注意到现实中不同的社区具有不同的小型共同体样态,如何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建构有特色的治安剧场,需要根据各共同体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研究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