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船舶医务室隔离性功能的必要性研究
2022-07-13程宇骁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上海200120
程宇骁(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上海 200120)
一、引言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传播,“钻石公主号”“红宝石公主号”等多艘大型邮轮和货船也不同程度地受到疫情影响,因此传染病对船舶人员安全的影响应引起重视。现有国际公约在阻断船舶疫情传播方面缺乏明确规定,虽然《2006海事劳工公约》对船舶医务室的设置有所要求,但该要求只是方向性指导意见,并未有具体标准。本文将结合公约要求,从船舶设计构造、船舶通风系统和生活污水排放等方面,对强化船舶医务室隔离性功能的必要性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现行公约对船舶医务室的要求
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在内的现有国际公约对船舶医务室的隔离措施并没有相关的结构性要求,仅有《2006海事劳工公约》对船舶医务室设置的建议性要求,具体如下:
标准A3.1中第12条规定:就医务室的要求而言,航程时间超过3天、船上海员15人以上的船舶应设有独立的医务室,专供医疗使用。对从事沿岸航行的船舶,主管当局可放宽此项要求;在批准船上医务室时,主管当局应确保该设施在各种气候下都容易进出、为使用者提供舒服的居住条件并有助于其获得迅速和适当的照料[1]。
导则B3.1.8中对医务室布置的规定:医务室的设计应便于会诊和进行医疗急救,并有助于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入口、床位、照明、通风、取暖及供水的设计安排,应以保证病人的舒适和便于治疗为目的。所需病床的数量应由主管当局规定。应为医务室的使用者提供专用的卫生间,既可作为医务室的一部分也可就近设置。此类卫生间至少应包括一个厕所、一个洗脸池和一个浴盆或淋浴[1]。
由此可见,《2006海事劳工公约》规则和标准A仅对医务室的配置、居住条件和使用方便性方面做出了部分规定,导则B虽提到了医务室的设计应有助于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但劳工公约的规则和标准A部分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守则B部分为非强制性,且守则B部分提到的设计没有明确的要求和实施细则。所以现有公约缺乏对医务室设计、结构和布置方面的强制要求。
三、现有船舶医务室的结构布置
(一)现有船舶医务室围壁布置
现有船舶医务室的布置如图1所示,分别有两条进入医务室的通道:一条为从船舶生活区内走廊B级防火门进入,如图2所示;另一条为从开敞甲板钢制水密门进入,如图3所示。医务室四周的围壁仅满足结构防火的要求,由船舶医务室限界面进入医务室的相关管路、电缆穿口并未达到气密要求。因此,现有船舶医务室的布置仅满足SOLAS第二章对于船舶防火方面的要求,从公约角度和实际布置角度并没有任何保障该处所气密性方面的要求。当船舶受到疫情威胁时,特别是当病毒通过空气或以气溶胶形态进行传播时,由于医务室内外存在气体交换,现有医务室的结构布置并不能阻断病毒在船舶内部的传播。
图1 医务室布置图
图2 医务室走廊入口
图3 医务室开敞甲板入口
(二)现有船舶医务室通风系统布置
经对分属英国劳氏船厂(LR)、日本船级社(NK)、美国船级社(ABS)、中国船级社(CCS)、韩国船级社(KR)和挪威船级社(DNV-GL)的各主要类型87艘现有船舶进行实船调查发现:上述船舶的空调系统并没有为医务室提供独立的通风系统,该系统共用同一个外部进风口,如图4所示;仅医务室的外部排风系统是独立的,并且其独立排风管道不应穿过其他处所,如图5所示。送至房间的空调风(图6)除了一小部分被直接排送至大气外,大部分回风会经过回风管(图7)再次进入空调系统进行循环,由此不断对各处所进行制冷或制热,并进行必要的新鲜空气补充,最终达到空气循环和节约能耗的目的。由此可见,由于现有船舶界限面不能达到气密要求,导致医务室内的气体会和其他处所的气体进行交换混合。在疫情情况下,交换混合后的受污染气体再次经过通风系统加速在其他处所传播,导致病毒的扩散,不利于疫情防控。
图4 系统外部进风口
图5 医务室外部排风口
图6 医务室室内出风口
图7 内部走廊进风口
(三)现有船舶生活污水管路布置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规定: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2]。现有船舶来自医务室的生活污水与其他处所的生活污水汇入同一主管路后,进入黑水舱,最终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舷外或被岸上接收,如图8所示。当船舶发生传染性疫情时,如果医务室被作为隔离室使用,此时医务室排出的生活污水可能存在传染源,传染源将会随管道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或者直接通过管道进入其他相关处所,造成病毒传播。此外,现有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无法阻止病毒的扩散。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在设计和布置上缺乏对病毒消杀的考虑,无法对生活污水采取消杀措施。
图8 现有船舶医务室污水管路示意图
四、为阻断疫情传播建议采取的附加措施
鉴于现有国际公约在阻断船舶疫情传播方面缺乏明确规定,为了强化公约层面上船舶医务室的隔离性功能,建议修改现行SOLAS第Ⅱ-1章A-1部分,第3-13条船舶传染病的防护结构与系统技术标准,建议增加以下条款:
1. 本条适用于航行时间超过3天、船上人数15人以上的新建船舶。
2. 船舶在建造时,应设置能容纳一定人数的医务室作为隔离处所,并在图纸中进行明确标注,且隔离处所应满足以下要求:满足各缔约国政府关于负压隔离房的相关规定。隔离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的界限面应保持气密性,且隔离处所的通风应满足:独立设置通风系统,且直接排至能最大限度减少传染病传播的位置,以保证受污染的空气不会进入其他舱室;独立通风系统的排风口位置设置应尽量远离船舶通风系统的进风口,以避免隔离处所排出的受污染空气再次进入船舶通风系统的进风口的可能;隔离处所的排风管路不应穿越其他舱室,如排风管路确需穿越其他舱室时,排风管路间的连接应保证不会使受污染的空气进入舱室;隔离处所的独立通风系统,其排风量应比进风量大20%。
3. 隔离处所与其他处所之间的通道应有一气锁设施,两扇门至少为“A-0”级标准,气密、自闭且不设门背钩。面向开敞甲板的最外侧门可为钢质水密门,隔离期间应在门外侧悬挂“隔离期间保持关闭”或类似含义的警示牌。该水密门应在隔离处所内部和驾驶室有显示开闭的装置,并在隔离期间开启时发出声光报警。
4. 用作隔离处所的医务室生活污水管路和该处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生活污水排出处所的污水管在汇入主管路之前的部分应设有S型存水弯头以防止管道内受污染的污水和气体回流;用作隔离处所的医务室应设置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水管路,在该管路进入MARPOL公约所规定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前加装消杀柜,该消杀柜应装有液面指示装置,以及为使病毒被全面消杀而设置的手动或自动药剂投放装置或其他认可的等效装置,该装置的设计和布置应使填充病毒消杀药剂的操作人员免于受到病毒的沾染。
5. 在实施人员隔离过程中,用作隔离处所的医务室应以文字、图案等明显易懂的方式显示警示标识,以提醒该处所正处于人员隔离状态。隔离处所的排风口也应以文字、图案等明显易懂的方式显示警示标识,并设立隔离区域,禁止人员进入。
6. 若要恢复用做隔离处所的医务室的原有设计用途,应对该处所进行彻底消杀。
五、结语
船舶独有的特性造成了其空间有限,人员密集,医疗资源可获得性差,难以及时诊断并采取适当救治措施的困境。强化船舶医务室隔离性功能有助于早期对有疑似症状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降低船上传染病传播风险,更好地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对航运业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有极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