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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保护 大保护 快保护 同保护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解读

2022-07-13宋慧婷欧阳颖戈刘夏子朱最新

人民之声 2022年6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维权纠纷

文 宋慧婷 欧阳颖戈 刘夏子 朱最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发表系列重要论述,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广东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为原则,为我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推进我省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推动构建广东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确立了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条例构建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是明确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从重处罚。条例明确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和可以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其从重处罚。

二是设立了失信惩戒制度。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完善知识产权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或者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

三是设立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条例规定了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开展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四是明确对知识产权各领域、各环节进行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起始和基石。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推进关键核心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作品著作权重复登记和恶意登记等行为。同时,条例对专利申请确权快速通道、商标保护、作品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新领域新业态等领域保护进行了有效规制,在严格保护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倡导包容审慎、公正合理的保护原则,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各领域当事人开展行政指导以及探索开展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规范权力合理使用。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

近年来,我省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仍应清醒看到不足。为此,条例从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多领域多角度对知识产权予以全面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同配合,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一是明确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分析评议和审查机制。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化,知识产权管理职责不断调整和优化,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领导统筹推进顶层设计、资金投入、人员保障等工作;并基于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机制。同时,条例还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分析评议和审查制度,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区域和产业规划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项目、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项目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案件执法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协作,且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案件呈现出跨领域、跨区域等特点。为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调查取证较难的问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智能化保护。为探索建立智慧、高效、协同的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涉案线索和信息核查、源头追溯、重点商品流向追踪、重点作品网络传播、侵权实时监测与在线识别、取证存证和在线纠纷解决等方面创新保护方式。

四是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司法衔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双轨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和优势,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立案追诉、裁判标准协调衔接等。

五是加强社会保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目标在于推动多方参与,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链条。条例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保护、市场主体保护、电商平台保护、展会保护、专业市场保护、重大活动保护、广告保护、行业自律、合规承诺制度进行了有效规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六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与保障。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与保障建设,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服务与保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优化政务服务、提供风险预警服务、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鉴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建立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等。

打通知识产权“快保护”的关键环节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由于其权利本身的特殊性、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往往导致侵权案件处理周期长的现实问题,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窘迫局面,间接影响全社会持续创新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关键领域和环节的知识产权的快速保护机制建设作出相应规定。条例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设立了快速确权、维权、纠纷处理机制,并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持续强化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风火轮”。

一是建立专利申请确权快速通道。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

二是建立快速维权机制。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申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应当发挥专业技术支撑平台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工作。

三是建立专利侵权纠纷等快速处理机制。鉴于查处假冒专利以及专利代理违法行为技术要求相对不高,办案难度相对较小,将执法权限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下放至县一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符合中央关于执法中心下移和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的精神,也更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缓解我省专利纠纷数量多,纠纷化解压力大等问题。因此,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解决。条例规定负责知识 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可以依法先行调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

营造知识产权“同保护”的优越环境

为了对各类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进行同等保护,让所有的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条例坚持“同保护”原则,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又坚持体现保护平等性,确保条例平等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助力企业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一是建立交流合作机制。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交流合作;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二是强化维权援助服务和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组织,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公益代理和维权援助;鼓励保险机构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维权等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同时规定,建立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支持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鼓励具备能力的社会组织、代理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工作机制,建设海外维权专家库、案例库及法律库,开展海外维权服务,引导重点产业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设立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基金,提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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