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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精英群体的赋权机制与治理功能

2022-07-11张英魁徐彩勤

关键词:赋权精英权力

张英魁,徐彩勤

(曲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在精英理论中,一般强调社会群体结构中普通大众与能力卓越者这种二分模式。精英理论的奠基人帕累托将“精英”定义为“最强有力、最生气勃勃和最精明能干的人”[1],米歇尔斯则指出“少数的统治阶级就是精英”[2]。可见,超越于普通人的自然禀赋——智力、性格与能力等主体特质,一般作为判定精英的基本条件。精英理论家均强调在社会人群结构中,优势者去引领、管理与控制大众的天然合理性——米歇尔斯称之为寡头铁律(Iron law of oligarchy)。在中国传统社会,呈现出“士农工商”的四民社会结构[3],其中普通人与贤能者二分的等级结构也具有明显的精英理论色彩。有西方史学家以“官僚、功能性等级与贱民”的三分结构来总体描述中国传统社会[4]。可见,精英群体似乎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特殊群体的控制力,一般是以主体优势为外在表征,即群体具有的内在特质,外显为现实能力。一般认为,精英是依托自然禀赋实现了能力的超越与主导。

笔者在历史考察中发现,这种精英观不完全符合中国社会现实。中国的乡村精英既有自身能力的因素,也与所处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关系密切——其超越性身份是由主体特质与政治赋权机制共同塑造的。赋权(Empowerment)理论是理解个人、组织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框架[5],其内涵对理解中国精英群体的历史变迁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一般而言,赋权意为“赋予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各种能力、社会资源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力等”[6]。笔者把现实体制赋予特定群体以权力的机制,称之为精英赋权制。具体而言,群体自身特质不必然是一种超越性的能力或卓越的智力,精英权力是被赋予的。在其治理功能上,无论是在传统“王权—县”二分结构中,还是在近代历史发展中的“工业—农业”,抑或“城市—乡村”二元结构中,乡村精英群体均被视为能够勾连多种二分模式,营造社会整体性的中坚力量。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乡村精英群体因赋权机制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其承载的价值功能也发生相应变化。因此,从乡村群体自身禀赋与体制赋权二者之间关系入手,来讨论乡村精英群体的变迁与社会治理功能的变化,无疑是有价值的。本文通过乡村精英赋权机制的历史考察,来分析乡村精英群体构成与治理功能的变迁,挖掘历史经验与把握群体形成的规律,期望能够在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与赋权机制变化的视野中,更好地理解乡村精英群体价值与功能,并通过以“新乡贤”为中心的乡村精英群体建构路径的讨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图1 各阶段乡村精英赋权机制、群体构成及治理功能

一、传统社会:以乡绅为主体

在秦统一之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诸侯争霸、权力结构分散且权力中心多元的状态,并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城市—乡村二元结构。精英群体以整体化为外在表征,难以区分出乡村精英与城市精英。同时,在社会结构中,呈现出社会阶层的大整合与大变动,精英与大众二者之间的区分是在社会整体层面的,乡村精英很难成为完整的论域。在秦建构大一统(公元前221年)的中央王朝之后,中国传统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7]。秦统一之后,官吏任免与郡县制的推行相结合,土地授予按特定政治身份展开,由此形成了稳定的政治结构与社会结构,也为新城乡关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自秦开始,历史周期性交替,王朝治乱循环几乎成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常态,这成为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精英的现实背景。

(一)“王权不下县”体系下的系统性赋权

秦统一之后,秦始皇建立郡县制。由此周天子时代的封疆建国格局被打破,从而形成了王权控制之下的中央和地方关系。王权与郡县之关系,从本质来说仍是王权宰治的一统关系。诗经中描述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8]现象仍是此时的常态,从中可以窥见王权高度集中及其对地方的高度控制。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双轨制”[9]也是对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政治权力关系的理论刻画。刘泽华先生也指出:“以王权主义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一切权力机构都是王权的办事机构或派出机构。”[10]虽然“皇权不下县”,但郡县作为王权的办事机构,也是政治权力的具体执行机构。秦王朝主要通过推举与考试这两种方式来选择官吏,以对广大乡村实施控制。如此,王权便通过郡县官吏任命,建立起了王朝的政治权力网络。

有学者认为,自秦至清末,这漫长的封建社会可分为形成、巩固、发展和衰落四个阶段[11]。各个阶段在总体上延续着“于统治形式为君主制,于行政运作为官僚制,于王权结构则为郡县制的基本政治架构”[12]。专制王权建立起大一统的政治体制,确定了官方文化价值体系。在长期的传统社会经济领域中,一直保持着以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在此政治架构中,乡村精英在县域中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群体,成为乡村治理的核心力量。

“王权不下县”权力结构使广大乡村具有一定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本质是王权通过独特的赋权机制来实现的。不断加强和巩固官方意识形态形成文化赋权,小农经济自然发展实现经济赋权,官僚体系的拓展实施间接的政治赋权,这种系统性赋权使乡村文化精英、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具有了乡村治理的特殊地位。对此,岑大利认为:“乡绅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社会地位,是建立在封建政权所赋予他们种种特权的基础之上的。”[13]虽然这种“赋予特权说”与笔者讨论的赋权不尽相同,但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传统乡村精英的权力来源是王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独特的运作机制,塑造出被统称为“乡绅”的不同类型精英群体,从而构成了乡村的权力结构体系—可以将其视为王权体系的映射。首先,王权延伸进入乡村,形成乡绅群体。政治权力的赋权一般是通过与官僚体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来实现的:或具有类政治身份即曾经为官者归乡,或曾经进入官吏选拔却落第,或与官吏有亲近关系而与权力网络连通,或科举考取功名却未任职者等等。黄六鸿对乡绅的论述偏向于政治精英,他认为“本地乡绅,有任京外者,有告假在籍者,有闲废家居者”[14]。其次,王权通过主张特定的文化价值与治理理念,赋予成就者以文化权力,便形成了文化精英。这一群体深谙官方文化价值,或成为文化价值所褒扬的模范或典型人物,或由于他们深谙王权所宣扬的文化价值体系的知识而成为传播者与教育者。最后,在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中,一些人逐渐通过自我努力或与国家支持等外在条件相结合,成为经济精英。他们掌控着大量的土地资源,从而也就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控制力与社会治理能力。

(二)乡绅的多元性

在不同王朝,可依据军功或政治功绩而赋予特定群体乡治权力。秦统一前的“量功授官”[15]已成为一种赋权传统。另外,被权力体系所排斥或贬斥的官员,或暂时脱离政治权力结构的官僚,也有致仕回乡者,成为重要的乡村政治精英群体。尤其是隋唐之后,科举制逐渐成为君主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16],中国传统乡村的读书人通过科举考试,在乡村中形成了与政治权力结构的多种联系,也成为其重要的构成部分。

乡村文化精英群体主要由熟练掌握国家主流价值观与意识形态者构成。当然,这种文化知识、伦理道德与教化原则是由政治权力主导的——王权所主张的价值体系与君主的治国理念紧密连接在一起。汉朝儒学由边缘走向王朝政治文化中心,正是董仲舒在汉武帝已确认“罢黜百家,表章《六经》”的前提下,才有了所谓“罢黜百家,独尊儒术”[17]之建言。自此精通儒学的文化精英影响颇深。他们一般表现为饱读诗书,是“一群特殊的会读书的人物”[18],以考取功名为业。但其中很多并未取得功名者,便以经典传授为业,成为家庭教师。另外,还有一些宗教文化信仰的传播者,在乡村同样具有文化传播的功能。而经济精英群体主要以小农经营、土地兼并和农业生产者为主体,地主集中经营与农户的零散经营共同形成中国小农经济最基本的生产方式。

中国传统乡村精英群体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简单以乡绅称之,无助于深化认识。把这一群体区别为政治、经济与文化精英,是一种合理的认识方式。虽然他们之间有所交叉,或者具有身份兼具的特点,但这种区分在实践中还是相对清晰的,他们所承担的价值功能也相对明确。复合型的乡村精英群体在复杂的县之下实现乡村治理,使中国乡村社会表现出一种典型的乡政村治特征——即在外显形态上,呈现出乡村精英自治的样态。

(三)主体性自治

传统中国的乡村精英基本上承担着政治权力衍生的职能——乡村社会治理一般是由乡村精英群体实现的。秦晖教授指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9],著名的历史学家罗志田亦认为,“盖绅为地方之重,其首要责任,就是化民成俗,改善地方风气”[20]等。无疑,当前研究均确认中国乡村精英的重要治理功能。

一般而言,乡村的秩序维护与安全保障是由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协同来实现的。当乡村威胁到来时,经济与政治精英群体可以有效整合内外资源,从而形成保卫村庄安全的力量。在日常村务治理中,文化精英既承担着传播文化知识、培养和教育人才的功能,还承担着维护乡村伦理与家族规范的基本职能。经济精英承担着乡村社会经济生产的组织、生产和加工活动,还承担起村庄的社会救济、公共事务维护等公共职能。可见,这些乡村精英共同参与到乡村治理中,虽具有相对明确的分工,但在特定情况下,又能形成乡村合力,实现协力共治。

当自然灾害来临时,乡绅、知识分子与地主也能够快速联合起来,形成救灾与救济体系。赈灾的主导权基本由民间掌握,起实际作用的是当地乡绅。比如明朝乡绅祁彪佳,在疫灾之时“寅而出,酉而入,以粥担,医生自随,穷乡深谷,无不至”[21]。无论是公共秩序的维护与乡村安全的保障,还是经济生产安排与经营,抑或是社会伦理与道德价值规范传播等,均表现出传统乡政村治的秩序性特征。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乡村精英群体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固和稳定的态势,保障了乡村的秩序化与稳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政治、经济与文化精英互相融合共生,乡绅往往具有文化精英的特质,而乡绅与地主阶层也常会身份合一,并与政治权力产生紧密关系。当然,这种身份合一并不妨碍以政治、经济、文化对精英类型进行区分。

二、近代社会:多元力量混杂

李鸿章用“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来概括近代中国巨变之大势。此时,“中国传统社会中王统、道统、族统的三维统一的社会结构”[22]遭遇到严峻挑战并逐渐产生系统解构,这一过程正是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华帝国被置于世界体系之中,原有的稳固性与独立性不断被挑战,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维度。相较儒家道统文化遭遇的西方基督教文化的挑战,君权文化所面临的西方民权文化的挑战更甚。传统的小农经济结构被西方军事力量所裹挟的商品化与工业化冲击,也逐渐处于解体之中,使中国乡村不断地被解构。王权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力被逐渐削弱,主要表现为乡村精英群体原有赋权机制逐渐失效。精英赋权机制被弱化之后,乡村社会原有权力体系瓦解,这为新的乡村权力兴起留下了社会空间。并且,外在力量不断介入乡村,固有精英群体不断被重构,影响力逐渐式微,形成了多元混杂的状态。

(一)政统解构与多维赋权

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被迫进入了近代社会。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权力结构与国家体制以军事战争为载体汇聚在一起,既打破了原有中国君主集权的统治体系,也使原有君权体系的神圣性与神秘性遭遇到异邦力量的打击、约束与掣肘。此时,中国社会处于巨大转型之中,发生了社会的整体性变迁。清王朝在战争中遭遇到多次失败,使“王权堕地,官僚失位”[23],削弱了皇权统治的权威性。同时,中华君权体系唯我独尊的迷思被打破,也为民众打开了认识世界中王朝权力的另一扇大门。君权式微使政统与道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依托王权体系的乡村精英政治赋权机制也得以延续,乡绅与政治权力千丝万缕的连接渠道也得以存续。虽然孔飞力认为,“清帝国的行政机构逐渐分崩瓦解,但传统秩序的重要基础——地方士绅的权威并未随之动摇”[24]。但是,在这种形式上的稳定背后,赋权体系与精英群体的力量在不断被弱化。笔者认为,在1901年至1912年,乡村精英的赋权机制仍以清王朝为主导。

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使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化解统治危机所实施的新政,并没有使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和权力主体发生根本性变化,只是将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新政”直接嫁接于传统权力之上。被赋权的乡村精英在名义上仍可获得优越地位和治理权力,但外在君主统治权已是风雨飘摇,乡村精英权力已难维持稳固。在文化赋权方面,1905年科举制废除之前,儒生们仍期望通过考取功名而获得在政治权力结构中的位置。与政治权力产生多元联系的乡绅仍然存在,退休官员也保留着返回原籍的传统。但是,乡村在整体上处于解构之中,小农经济也逐渐衰落,传统精英的掌控力不断弱化,社会身份认同也在不断下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是中国近代社会的一个分水岭。这一时期确立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使乡村自治成为明确的施政措施。孙中山指出:“凡地方上的事情,让本地方的人民自己去做,政府毫不干涉”[25],但是,真正的地方自治并未有效实现,此时的乡村精英的政治赋权机制呈现出多元化状态。民国政治赋权形成新型乡村政治精英,军力赋权使军绅成为重要的乡村政治精英。文化上的“三民主义”与共和思想,使“开明”成为新型乡村文化精英的典型特征。当然,掌握儒家经典与道德伦理的文化精英仍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其已经不在正式的赋权机制之中,仅靠社会习俗与村民认同保持自己有限的影响力与威望。此时,传统的封建地主与新兴的官僚军阀地主并存,使经济精英构成更为复杂,群体内部差异与分化明显。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对乡村治理格局产生重大影响。1921年至1949年,民国政府与中共对自我所管辖区域乡村实施各自赋权。在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彻底改造了乡村的社会结构,而“村选”运动又充分改造了乡村权力结构,形成了以劳模精英等新式权威为基干的权力架构模式[26];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进入乡村,成为介入型乡村精英;而传统文化精英也因社会认同赋权,在根据地拥有一定的影响力。1931年抗日战争的爆发,那些反体制、反传统的革命精英又为此时的精英群体注入了新元素。

(二)乡村精英的混杂性

在传统向近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精英群体构成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王先明指出民国时期的士绅主要包括“商绅、军绅、新式学绅以及部分以非法方式进入这一阶层的人物”[27]。其实,传统乡村经济精英即地主阶层受冲击最甚。地主群体主要以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稳定性与王朝统治秩序做保障。一旦王朝统治秩序瓦解,土地所有权保护就缺乏了强大政治力量。所以,没有强大稳定的君主集权的保护,其社会力量与治理功能就会大打折扣,其财产权同样处于风险之中。经济精英群体的社会根基不稳,社会治理行动会首先考虑自我安全。此时,外在政治权力控制力减弱,乡村社会中没有被政治赋权的具有特殊自然禀赋的群体——在社会自然能力上具有体制外能力或反体制能力与意识的人——会借用社会权力的真空脱颖而出。这些新兴势力可以通过不断产生社会影响力,不断凝聚力量,形成与乡村原有权力体系相抗争的势力。

近代中国乡村政治精英群体有处于体制内的,也有体制外的;既有与体制相一致的,也有反体制的。混杂与纷争成为这一群体的存在状态。在文化精英群体中,除了传统知识群体与主流意识形态赋权的群体之外,也介入了与乡村民众心理需求相呼应的宗教人士尤其是基督教传教士。这形成了某些地区乡村文化精英的中西混杂结构。在经济精英群体中,有一些精英逐渐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型。积累了财富的地主转移到工业领域,去城市开办工厂,逐渐由乡村农业精英转变成为民族资本家或民族工业企业家。在其中,有来自乡村的民族资本家的卓越贡献。这同样是乡村经济精英解构的一种方式,他们逐渐转变成为城市精英群体。

(三)有限协同治理

多元混杂的乡村精英群体构成,使乡村治理处于相互博弈与抢占乡村控制权的冲突之中。精英群体的内部分化与群体重构造成了乡村治理合力难以形成,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不断角逐乡村主导权。在多重力量冲击之下,原有乡村精英所依附的外在权力结构体系发生变化,王权颠覆,民权并未真正建立起来,这就造成了乡村精英群体冲突与矛盾不断。当然,在乡村遭遇重大安全风险与挑战尤其是发生武力冲突时,乡村精英群体还能够达成协力行动。在纷争中,群体权力的多元变化导致群体治理功能破碎化,原有治理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光绪三十四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拉开了乡村自治的序幕[28]。但是,自治型的新型治理体系一直未能有效建立。精英群体所承担的角色,一部分是企图固守原有乡村传统或解构乡村传统。这就造成社会治理功能的分散化状况。当然,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乡村精英群体赋权机制的解构。同时,解构之后所留下的乡村社会权力空间,也为体制之外有能力的群体成长提供了领域与空间。

这一时期乡村精英的治理功能更多表现为维护乡村安全与秩序,保护村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明确规定,乡绅的职责包括办理本乡之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善举救贫、公共营业等事[29]。更有甚者,还会组织村民进行局部的武力争斗。这也是新官绅与传统乡绅的区别——依靠武力等强力手段维持其在乡村社会的优势地位。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精英原有的基本功能仍然得到了保留。但最主要的是,权力异质化状态已经产生。传统群体内部分化与协同机制的解构与重构,导致了乡村精英在乡村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限制。多元混杂成为此时乡村精英群体的典型特征。而在多元混杂状况产生的过程中,传统乡绅、乡贤的社会认同与权威性,同样也处于逐渐解构之中。共和与民权等异质化文化价值的出现,使原有基于君权与父权合一的政治权力结构逐渐式微并最终被消除,这也影响到传统乡村精英的权威性。

1912年之后,这一时期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变化,不仅使乡村精英的赋权机制产生了根本性变革,其治理功能也发生了变化。由于国民政府对地方基层政权的强化,遂赋予了乡村精英较大的权力,以完成上级的任务。乡村精英承担着“既要为上面摊款、征收新的税项奔走,又要处理伴随新的摊款所导致的村庄内部矛盾”[30]的功能。这些乡村精英基本上都接受过现代新式教育和具有“三民主义”意识形态。从学理角度来说,他们作为乡村中最有知识的人,应把国家和乡村利益结合在一起,但事实并非如此。他们“凭借其权力,利用剿匪、办案之机上下勾结,敲诈勒索,分赃自肥”[31],成为这一时期把持村政的“赢利型经纪”(1)“赢利型经纪”是指那些被国家权力所利用的、但在一个不断商品化的社会中却没有合法性收入的职员,主要由土豪劣绅等乡村社会的边缘人物构成。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205.。但是他们的这种治理方式牺牲农民利益,因此,1921年之后,当“大革命”风潮涌起,“打倒绅士”的政治取向已经为社会所认同[32]。1931年抗日战争爆发,乡村精英的反动势力成为乡村治理的破坏者,进步的精英群体,其职能由乡村社会治理向抵抗日本侵略拓展,1945年之后,逐渐参与到民族独立与新中国的国家建构进程之中。

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政治精英主控

1949年新中国建立起了无产阶级专政政体,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文化体系中,建构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在经济领域,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单一公有制。在以人民为主体的新政权中,中国乡村被重构出了另外一种样态:原有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精英消失了,其所依托的资产阶级权力体系、土地私有制与以“三民主义”为中心的资产阶级价值体系瓦解了。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乡村精英赋权机制,转变为单一的政治权力赋权,并由此导向了乡村精英的政治化,其治理功能转变为对乡村的控制与管理,实现了治理方式的政治组织化与体制化。

(一)单一政治性赋权

新中国建立后,传统社会的科举制与民国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已不复存在,社会主义制度逐渐通过“三大改造”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公有制得以确立。1953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发展互助合作运动”[33]。此后,在短短几年内在乡村逐渐实现了人民公社制度。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使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紧密结合在一起。因此,原有的乡村经济精英就被消灭了。在文化层面,倡导以儒家文化与三民主义资产阶级文化的结合,转变为反映消灭剥削和压迫的无产阶级文化。传统的乡村精英群体所表现出来的力量与价值优势,成为负资产。这一群体不再具有社会控制力和社会价值功能。

在建国后,革命的胜利得以顺利转化为新政权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成为全中国人民的集体共识。在1949年至1978年间,国家的主要任务在于稳定国家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加强政权建设。虽然其中历经了十年动荡,使得社会主义建设受到阻滞,但在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付出的艰辛努力,为改革开放奠定了制度与领导力基础。在这一时期,国家政治体制对乡村精英群体的赋权,突出表现为政治权力绝对主导,即根据参与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参与程度、贡献与行为表现——这一表现尤其强调其思想的无产阶级价值观念的纯粹性——来赋予乡村特定群体以现实性权力。一般而言,传统社会赋予乡村精英的是一种潜在性权威式权力。新中国把乡村管理与控制权力,通过人民公社这一组织形式赋予特定群体。这一特定群体便成为掌控乡村权力的单一化政治精英群体,“体制内的政治型精英成为乡村精英的基本形态”[34]。其实,这种精英权力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直接延伸,或者说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具体表现。单一化的政治精英成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与具体执行者,有效地“实现了国家意志的全面下渗和农民对国家的高度依附”[35]。这彻底消除了传统乡村士绅治理状态,把乡村社会统合在政治权力体系之中,在基层政权规制之下实行生产资料的单一公有制。

(二)政治精英主控

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力结构体系中,乡村精英赋权对象主要包括两个群体:一是在政治行动上,参与革命与建设实践且表现良好的乡村民众,这种实践既包括土地革命、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也包括抗美援朝等;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各种社会运动中的积极参与者。当然,这种重视革命建设经历的赋权也具有非常鲜明的文化意义与身份特征——被赋权者一定具有坚定的无产阶级信仰。同时,在个人能力上,表现为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人民公社建设与农村合作社建设中的积极性和行动力。其中,某些在传统社会中被视为破坏性力量的能力,在新中国成为主要的赋权依据与标准。事实上,在高度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中,乡村不存在处于国家和政府主导范围之外的其他力量。“国家全能主义”最大程度地遏制、挤压了乡村社会的生长空间[36],即使出现其他某种力量的萌芽,也会遭到政治力量的压制。

在政社合一体制中,乡村精英群体构成呈现单一化特征,以人民公社管理之下的生产大队与生产小队中的管理者、组织者、生产带头人与革命积极分子等共同构成了乡村精英群体。此时,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单一化,由此直接导致政治精英群体单一化。或者说,这一群体兼具无产阶级文化精英的身份——更多是以自身行动来诠释文化的超越性。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已经变成了乡村规制与管理,每一乡村个体都处于权力结构之中,使传统意义上的能力卓越者——即自身禀赋所具有的超越性力量——几乎没有了存在空间,其在政治身份、社会结构与生存空间中完全等同于普通农民。社会自主性已经被瓦解了,低效、缺乏竞争性、文化知识水平下降是政社合一的体制所面临的共性问题,社会发展也几乎全部依靠政治权力的动员与推动。

(三)上级权力代理人

新中国建立之后,传统乡村的精英群体被解构,退出了乡村治理的舞台,转变为普通的农业生产劳动者。乡村社会由单一政治精英主控的基层政治组织来安排与管理。他们对党和国家的事业怀有非常强烈的认同感和使命感,成为新中国成立以后乡村社会治理的坚强基石。此时的乡村精英赋权机制的特点实际上是单一政治赋权。黄宗智指出,“1949年后的乡村干部皆由国家任命,负责执行党的各项政策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作为回报,他们更认同党和国家而不是自己的村社”[37]。而与传统社会不同之处还在于,其消灭了经济赋权与文化赋权机制。

“双创”人才培养模式,是迎合社会和市场需求,以学生就业为导向、能力为中心,分析各专业相应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新能力,将其任务化、项目化,调整补充到相应的课程体系中,形成动态的能力模块和动态的能力点,体现出课程体系的动态性和开放性。在动态更新专业实践教学内容的同时,开发学生的“双创”能力,将“双创”素质和意识培养贯穿整个高校教学过程势在必行[8]。

在国家统一计划与上级政府领导下,乡村政治精英群体以正式组织的方式,来落实发展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管理的任务。同时,严格按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劳动产品的分配。这使乡村精英的经济职能与乡村社会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在乡村精英的政治职能上,突出表现为按照国家部署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来推动各种社会运动,包括确立新观念与生产生活方式、清理传统落后的文化遗迹等。其权力范围包括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活各个方面,并呈现出无限扩大的特点。戴慕珍认为,这一时期的乡村精英在“庇护主义”机制(Patron-Client)下,成为党和国家权力的代理人[38],其功能与基层政治组织完全融合在一起,几乎可将其视为基层政府治理功能的具体表现。

四、改革开放之后:多元化精英群体重新兴起

1978年,中国推行的改革开放几乎可以视为一场革命。首先,以经济体制改革作为突破点,从在农村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实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都为乡村社会经济领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空间,推动原有农村个体所具有的资源禀赋优势自由投放到经济领域中。乡村经济获得了蓬勃发展,经济精英群体不断兴起与壮大。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乡村精英流失现象,导致后来的乡村“空心化”等问题。

(一)放权式赋权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举行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39]。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取代人民公社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建立起来”[40]。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味着国家政治权力的收缩,也可称之为放权——即把经济权力更多地放归乡村社会与市场。这也为乡村留下了更大的自主发展空间,奠定了乡村精英群体不断生长的土壤。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公社体制逐渐瓦解,村民自治制度逐渐兴起。直到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村民自治才进入制度化的发展轨道。在这一时期乡村精英赋权机制最典型的变化,是由经济赋权延伸到政治赋权,最终推动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建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领域空间的拓展,乡村精英生成与发展的政治空间和文化空间也随之扩大。所以乡村精英群体重新又在竞争、开放与政治权力有效保障之下进行重构,呈现出精英群体的多元化,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说,乡村精英群体的重塑过程是乡村精英综合式赋权机制的重构过程,也是以经济赋权为突破点,以政治赋权为骨架的合理赋权机制的构建过程。

(二)多元化的群体构成

这一时期乡村精英的政治赋权与经济赋权二者紧密结合。在经济上,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到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建立,从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到土地流转,这一系列乡村制度改革,使有经济头脑、有生产经营能力、有市场开拓意识的乡村经济能人群体逐渐生成。很快便出现了一大批家庭联产承包的领头人,也出现了一批家庭农场的带头人、乡镇企业创办者、乡村技术能手等。乡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便为广大乡村实现乡村自治与乡村民主选举奠定了基础。乡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41],也是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中的重大政治制度探索,给乡村社会权力的成长留下了充足空间。那些关心公共事务,有志于从事带领乡村致富的群体逐渐汇集。他们“不仅是经济资本的拥有者,也是社会资本的拥有者”[42],双重资本的加持赋予他们一定的话语权。一般来说,这些人都具有在外求学、当兵和社会闯荡的经历,或者在乡村中一直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了大家公认的成功。一个政治精英具有乡村治理、乡村发展规划的能力,获得了选举的胜利而成为乡村发展的带头人,也自然会激发出更多的乡村竞争者,以期待在下一届选举中获胜。所以,乡村政治精英群体在改革开放初期,呈现出一种不断扩大趋势。这种在政治上以放权方式作为赋权的内在机制,是中国政治发展长期探索的结果,也是农民群体不断探索的主体性表现,并最终在政治制度上得以确认。

文化精英的赋权,缘于国家建构的完善的教育体系与自由竞争的市场氛围。一部分有文化有知识者能够有效融入教育体制,成为支持教育系统的重要力量;一部分文化精英在乡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中贡献出自己的文化知识能力;一部分具有文化资源的人则转变为文化产业的经营者,使自身具有了文化与经济精英的双重身份。

(三)政经精英协同共治

改革开放后,乡村精英群体的重构,其实是在竞争与自治基础上的精英多元化。在构成中,经济精英是主体,政治精英与文化精英均是民主治理的重要力量。在自治组织中,政治精英的视野与能力得以呈现,“稳定的政治网络为乡村精英提供了极大的政治机会”[43]。文化精英在社会伦理文化场域中得展所长。乡村精英群体功能是在乡村自治体系中实现的,乡村经济格局和自治制度二者相结合,形成了乡村自治、主体发展与自由竞争的态势。并且,在经济、社会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合作社,使得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协同,形成了独特的制度优势。因此,精英群体功能就实现了完全的转型与重构:由改革开放之前的单一化经济体制状态、单一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化转向经济发展的自主与市场竞争、文化多元化状态。市场文化、传统宗族与现代文明等多元文化构成,都为乡村精英群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支撑。

五、新时代:以“新乡贤”为中心

201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乡村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15年,“新乡贤”作为政策话语首次出现在中央1号文件中。这些政策话语和战略安排推动着中国乡村建设朝向更高层次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乡贤”成为中国乡村精英群体建构的一条主线。在新时代,乡村精英的赋权机制延续了上一时期,在体系与结构上并未有根本性变化,但出现了一些新政策,使得“乡贤”话语政策化。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重新建构新时代的农民人才队伍”[44],这是对当前乡村人力资源结构、农民群体构成与劳动力结构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回应,也是对乡村精英流失的政策回应。在新时代重构乡村人力资源结构,塑造良好的乡村人才队伍,必须立足在“新乡贤话语”政策化这一语境,来讨论乡村精英群体的重塑问题。

(一)政策性赋权

改革开放之后形成的乡村精英赋权机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村民自治基础上的政治赋权,乡村经济市场化与合作化基础上经济赋权,以及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文化价值多元化语境中的文化赋权。在总体上新时代仍然延续了这一机制。但值得注意的是,新乡贤话语使精英赋权机制向着具体化方向推进,并以精英群体重塑的具体政策方式呈现出来。这是赋权机制一个新变化。但是,乡村精英群体与改革开放初期有了很大区别。四十多年的发展使得乡村现有发展模式、发展道路以及发展方向都已历经了多方探索,也形成了多种发展模式。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造成了乡村精英发展空间与乡村归属空间的拓展变得尤其艰难。

因此,乡村精英群体出现了一种逐渐固化的状态,突出表现其一是现有乡村精英群体结构与人员相对固定,新鲜血液难以注入,有能力者想要成为有现实影响力精英的空间已经不大;其二是乡村中精英群体不断向城市流动。从乡村本位来说,这是一种精英人才流失。人才流失已成为当前乡村良性发展必须重视的问题[45]。现有政治、经济与文化的赋权已经显得乏力。可以说,多元竞争所塑造的多元化乡村精英群体,已经缺乏了后续注入的人力优势与动力。

在这多元化乡村精英群体之中,文化精英的作用越发式微且影响力不断下降。不仅如此,经济精英也面临着经济模式转型、外在经济环境变化的挑战与群体解构的风险。在当前固有的赋权机制下,诉求新乡贤来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从而实现群体价值,是化解乡村精英困境的可行之策。但是,现有赋权机制与“新乡贤”政策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张力。

(二)乡村精英群体的固化与区隔化

当前,乡村精英群体表现出一种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合二为一的特点。一般而言,乡村政治精英均是经济精英,或者说经济精英自然会成长为政治精英。在一个乡村中,如果某个人是经济精英,那么在乡村直选中其一定会因经济实力而产生政治影响力,逐渐回归于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合二为一的状态。这就造成乡村精英在多元化存在框架下,已经向现实中单一化状况汇集,也使得精英群体在总体上生存发展空间逐渐窄化。

乡村精英群体构成的另一个特点是:社会公益性的乡村精英群体逐渐成长。这些精英以公益行为在乡村占据一席之地,可以称之为公益型精英。有学者就认为“新乡贤最基本的功能是发展乡村慈善”[46]。一般而言,他们受教育程度更高、更具公益意识和慈善情怀,往往还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具有凝聚乡邻、以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在新时代下适应乡村发展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的作用”[47]。这一群体与政经合一的精英群体产生一定的区隔。文化精英往往以另一种新形态出现,他们往往是乡村文化生活与传统礼俗等活动的组织者,掌握传统习俗礼仪与行为规范,为村民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家族的祭祀,婚丧嫁娶的仪式等等。

(三)政经精英合流主治

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政经合流的精英群体的固化与活力不足,无疑成为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的障碍因素。毫无疑问,改革开放后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虽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未能更好地达到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要求,也未能很好适应以内循环为主体的经济模式转型的要求。乡村精英的治理功能现代化的实现,必须面对当前乡村精英固化问题,进行乡村精英群体与人力资源重构路径的探索。

乡村文化精英群体具有“传播道德文化知识的功能”[48],而乡村社会的流动性与传统家庭的逐渐消失,使在传统话语意义上的“德高望重者”被市场化的功利化评价所弱化。另外,乡村政治经济合一的精英群体的固化状态,是当前乡村治理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多年掌握乡村自治权力并且掌控乡村经济发展决策权的个体,一般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多年。乡村权力结构相对固化,经济结构也就自然会固化。由此造成部分乡村的企业化、集团化或家族化的运作模式与生产结构。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村精英出现了参与程度不高、群体缺乏新生力量与活力、权力结构相对固化的状态。当前,在全国多个省市都出台“乡贤”回归乡村的优惠政策,吸引乡贤参与到乡村治理过程中,期待再造乡村精英群体。但当前乡村精英受制于现有固化的群体结构与权力结构,无法真正形成竞争优势。即使有乡贤群体或者从城市返乡的乡村精英群体,他们如何与原有乡村治理体系相融合,并使其智力与才能得以价值最大化,还有很多需要破解的难题。人才资源如何挖掘,精英力量如何汲取,多元共治如何形成,这都会受到原有治理结构的影响。原有结构的吸纳程度不是由参与者和新介入的精英群体来决定的,主要是由现有治理权力结构来决定的,这影响着乡村精英群体智慧与能力的发挥。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与乡村精英群体之间势必要产生更为紧密的联系。如果缺乏乡村精英群体有效连接乡村社会、党组织和政府,想要真正有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与政策,并切实产生乡村治理绩效,就会花费更多的成本。

因此,重构乡村精英群体,更好地汲取乡村资源,形成乡村有效的治理结构和乡村现代治理体系,使中国乡村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高质量蓄水池和稳定器,实现乡村发展的二次革命,是当前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所以,对乡村精英赋权机制进行重构——当然包括对新时期农民群体赋权机制的建构当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应当明确,如果缺乏合理的赋权机制,新时代乡村精英想要发挥更大的社会治理功能,就会缺乏动力与最基础的权力支撑,对“新乡贤”群体的期待就难以变成现实。

六、结语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中国乡村精英群体的存在状态与功能发挥,其实是依据不同时期的精英赋权机制来展开的。良好的赋权机制是乡村精英群体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若要诉求乡村精英群体构成的多样化与治理功能的最大化,并保持乡村精英群体的活力,一定要在体系、结构与价值上优化赋权机制。多元化的赋权就决定着精英群体多元化的价值呈现。在新条件之下诉求新功能,也必须要建立新的赋权机制。立足在新时代,既要充分汲取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中士绅治理的宝贵经验,也要直面新的历史时期中国乡村治理面临的诸多新问题,这就需要在乡村精英与新型农民群体的赋权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探索,从而使乡村治理具有足够的智力储备与人才支撑,使得乡村社会结构更为完善合理。因此,为中国乡村精英提供系统化的归属与成就动机机制,消除城乡能力价值认定的落差,就成为政策创新的重点。从更深层次来说,既要建构适应新时代主要矛盾变化与经济模式转型的赋权机制,又要不断优化公共产品供给,来更好满足精英群体的成就动机需要,塑造良好的精英归属机制。惟其如此,新时代的乡村精英群体建构与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才是现实且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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