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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与浦江义门郑氏

2022-07-09王洁

寻根 2022年3期
关键词:郑氏洪武浦江

王洁

义门,即封建王朝所表彰的累世同居共爨的尚义之家。义门始于宋代,因唐宋之际门阀崩溃,庶民崛起,宗法松弛,致贵有常尊、贱有等威。对此,一些理学家试图在封建王朝的领导下,利用基层社会自治,重建新的家族组织。在这样的背景下,累世同居的义门发展起来,例如义门江州陈氏、义门抚州陆氏、义门李氏、义门薛氏等,其中位于江南边缘的浙江金华浦江义门郑氏最负盛名。

浦江郑氏源流

《麟溪集·郑氏族谱序》载:“郑氏出自姬姓,周厉王少子友,宣王母弟也,宣王二十一年,封友为郑,在荥阳宛陵西南,密尔王畿,秦内吏汉亲之郑县是也。”此后,荥阳郑氏一直累世高官,直入唐后,唐太宗打击门阀,“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选、卢辉、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由为婚姻”(王溥:《唐会要》卷83,中华书局,2003年),荥阳郑氏走向衰落。

北宋元符二年(1099年),郑氏族人“渥、、淮,俱徙浦江”,谋求发展,至此郑氏家族完成了从荥阳郑氏到浦江郑氏的转变;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郑淮之孙郑绮主家政,盟子孙于先祠曰:“吾子孙有不孝悌,不同釜爨者,天实临殛之”(毛凤韶:《浦江志略》卷7《孝友》,上海古籍出版社,1963年),后子孙同居自绮始。

元朝,郑氏五世郑德璋开创东明精舍,六世郑文融制定家规,七世郑钦资勉出仕,至至大四年(1311年)首次旌表为“义门”,郑氏家族开始兴盛。

至洪武十八年(1385年),太祖亲赐“江南第一家”,浦江郑氏走向鼎盛。

郑氏家族积极参与政事

以东明书院为媒介与浙东名儒交往。元初,郑德璋创东明精舍,后改为东明书院。其原为族内私学,后由璋子文融开拓校址,生源面向全国,延请柳贯、吴莱为讲师。由是,东明书院成为一所规模完备、声誉炽盛的地方私学。元统二年(1334年),宋濂因慕郑氏家风,乃追随吴莱至浦江。后吴莱因年事已高,遂辞主讲一职,并荐宋濂接替。至此,东明书院进入全盛时期,为名士品题、明心见性之陶钧,前往学者不论遥迩,络绎不绝,皆闻风而景从焉。明初方孝孺便是东明书院门下佼佼者。

婺州,号称“小邹鲁”,元末明初时人才辈出,逐步形成浙东儒士群体。凭借地缘优势,郑氏家族与浙东名儒不断交往,诸如虞集、揭斯、吴莱、柳贯、刘基、宋濂、黄、王、戴良等名儒,均与郑家交往甚密。以东明书院为媒介,他们与郑氏家族或师或友,培英毓秀,弘扬孝义。例如宋濂言:“仙华之东,浦阳之滨,轨望其闾,旌义其门。”(宋濂:《宋濂全集》卷3,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又以理学理论旁征博引,参与制定《郑氏家规》,“若义门郑氏,始有柳文肃公之经画,继有吴渊颖之条理,至宋承旨而礼文大备”(王绅:《继志斋集》卷9),以理学思想论证郑氏家族。在他们的助力下,义门郑氏誉播八方、世人瞩目。后随着刘基、宋濂、方孝孺诸浙东名儒进入朱明王朝,他们便成为联系郑氏家族与朱明王朝的纽带,郑氏族人在他們的引荐下,大量出仕,自此郑氏家族走上辉煌。

通过粮长制度将经济优势转化为政治优势。每遇征收赋税,官吏就会侵渔于民,历代为确保稳定征收,无不煞费苦心,明朝亦之。洪武四年(1371年),太祖下令,“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明太祖实录》卷68)。所谓“田土多者督赋税”,即“以良民治良民”,前者良民为地主富户,后者良民就只是普通的民众了。赋税征收由官到民的转变,不仅是朱元璋有感于贪官污吏害民肥己的现实无奈,更是利于有司的“良苦用心”“勤劳在乎粮长,有司不过议差部粮官一员赴某处交纳,甚是不劳心力”(《御制大诰》第六十五条“设立粮长”,明洪武内府刻本)。

然而,早在粮长制正式实行之前,粮长制的试点工作就已经在浙江金华县进行,“辛丑(1361年)……金华……公令民自实田,请都以粮多者为正里长,寡者为副,正,则以一家二家充,副,则合四、三至七、八而止,通验其粮而均赋之,有一斗者役一日,贱与贵皆无苟免者”(《宋文宪公全集》卷40墓志铭三,清嘉庆严荣刻本)。这与洪武四年颁行的粮长制似乎有些不同,粮多者称为里长,而非粮长,“里长以几家朋充”,而非一家担任。这种“朋充里长制”与日后“朋充粮长制(梁方仲在《明代粮长制度》中认为粮长制有永充、轮充、朋充三种佥派方法)”是一种佥派方法。至于试点工作为何率先在金华县进行,《宋文宪公全集》云:“猾胥潘立道操金华一邑田赋之柄,飞寄诡遁,并缘为奸利,公廉其罪状以闻,置其法”(《宋文宪公全集》卷40墓志铭三)。由此可见,该制与粮长制实行的原因相同,皆因吏胥的侵吞,故实行此佥役办法,来取缔揽纳户。而在粮长制正式实行的前一年,明太祖接受了郑氏族人郑沂的建议,“又各处里立递运,而凡转送官物,多僦民船,每致扰民,今当广增递运船数,于税粮内定民赀力之厚者充之”(《明太祖实录》卷53)。以赀力厚者转运官物,意味着赀力厚者取得粮长负责的运输任务。此项建议,尚不能明确郑沂是否为粮长制的建议人,但很明显表明郑氏家族欲凭借其经济实力参与政事。

洪武四年(1371年)九月,粮长制正式实行。其通令似乎是全国实行,但据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考,实施粮长制的省份(田赋收入最多)最多不到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首先应诏设置粮长的是浙江行省。由此,位于浙江金华的郑氏家族凭借经济实力和政策优势,不少族人晋身粮长,甚至后来凭借粮长身份累至高官,如郑沂,最后官至礼部尚书。

明太祖对郑氏的打压与扶持

(一)对其江南地主身份的打压

日本学者檀上宽在《元末交替的理念与现实——以义门郑氏为线索》一文中,将江南地主划分为维持乡村型、追求私利型和权力志向型三类。在加强对江南地区控制的过程中,明太祖对此三类地主有所区别对待,即争取维持乡村型地主(以义门郑氏为代表)的支持,重点打击其他两类地主。然而在“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宗”的明初,“地主属性”使郑氏家族也不可避免地卷入到政治风波。例如,洪武四年,郑洪任内藏库提点,“未几同官有做法者,以辞累洪,竟死于狱”;洪武十四年(1381年),“会胡惟庸以罪诛,有诉郑氏交通者”,后,濂、争就狱;洪武十九年(1386年),因鱼鳞图册案蔓连,郑洧“诣吏自诬服,斩于市”。

(二)对其义门身份的扶持

义门因累世同居积累起巨大财富,进入地主行列,这是朱元璋对其“恨”的一面;但当义门属性大于地主属性时,朱元璋不得不另眼相待,这又是朱元璋对其“爱”的一面。

其一,蠲免差役。至正十八年(1358年),李文忠领命屯驻浦江,兵临婺州,扃钥郑氏,遣兵护归,且“亲临其门,招来长幼,还复旧业,近又累行体察,益知其守义之笃行”(郑崇岳:《圣恩录》)。至正二十年(1360年),起义军攻克婺州,五月,李文忠上书:“自其六世祖绮于宋朝建炎初,兄弟义居,《宋史》具载其事,前元二次旌表其门,蠲免差役,今已十世阖门二千余指,雍睦如初,理宜申明,以示崇异”(郑崇岳:《圣恩录》),恳请朱元璋特免赋役,乃是“庶几风俗由此而益发,郑化由此而益美,其于治道,实非小补”。此前,郑氏与元政权关系密切,与脱脱、余阙等显贵交往密切,李文忠只是知其守义笃行便上书免除赋役,未免有些牵强。李文忠之所以厚待郑氏家族,不仅是由于有感郑氏孝义,其中更有浙东儒士的斡旋,“以前在金华时,李文忠用屠性、孙履、许元、王天锡、王干预公事”(刘辰:《国初事迹》),这些名儒均与郑氏族人或亲或友,如屠性言“昭代多旌表,谁如郑氏”。对于李文忠的上书,朱元璋认为其请求“彼实关政教,洵惬舆情,实符公论”,于八月旌免郑义门徭役。究其立准根本,是因为来自现实因素的压力:此时,元一息尚存,与其逐鹿东南诸部虎视眈眈,对郑氏家族蠲免差役这一信号的释放,利于笼络江南地主。

其二,旌表其门。洪武三年(1370年),上“念仲宗(郑洧)为孝义家,特蒙优异”;洪武十八年(1385年),太祖谓江南第一家,并特许“今后每岁朝见,可与颜、曾、思、孟子孙来朝,同班行礼”;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亲书“孝义家”三字以赐之。(郑崇岳:《圣恩录》)对于“天子亲书孝义家”的良苦用心,方孝孺一語中的:“宸翰亲颁帝汝嘉,彤庭捧出万人夸,只今四海推师表,不止江南第一家”。可见,朱元璋此举是为了造就千千万万个江南第一家,从而推广朱元璋的一家之法。

以上两种优待,是众多义门的共性,郑氏义门能够脱颖而出,独具特色的是其政治成就。郑氏出仕,宋有两人,元十四人,明初达四十七人,已不可同日而语。下表列举明太祖时期郑氏族人的任职情况。

郑氏族人一部分担任税务官职,例如郑、郑洪,郑氏中有不少粮长,以此晋升税务官职合情合理;另外,义门郑氏又以孝义著称,执掌礼节、教导职能也是不担虚名。例如,洪武三十年(1397年),“税户人才郑沂,起家为尚书”(《明史》卷71),用意正如朱元璋所言:“不命掌刑名钱谷,惟欲以家庭孝义雍睦之道”(郑崇岳:《圣恩录》)。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洪武十四年,上曰:“我想起来你这等好人家,如何不叫几个出来朝廷勾当,你两个便商量几名来”(郑崇岳:《圣恩录》)。明朝的“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然太祖竟直接绕过荐举程序,欲授郑为福建布政司左布政使,因无缺员,欲授参政,也因无缺,便下令各个布政司添两个参议,郑擢升为福建左参议,我们从中不难看出太祖对郑氏的优待。

明太祖以重典治国,在位期间,政治氛围萧瑟,尤以四大血案牵连甚多,然当郑氏家族罹难时,太祖却一反常态。洪武四年,内藏库盘点有亏,时郑洪为内藏库提点。案发后,上闻之曰:“缘他是个义门,这不干他家长并其余人口事,如今把他本户下有多少人口,多少财产,多少田土,郑洪合得多少,叫他家长逐一明白,分豁出来,官府只抄郑洪一分的”(郑崇岳:《圣恩录》);洪武十八年(1385年)五月,应天府仓官童仲圭诬指赃钞,郑梃被押解到京。太祖见曰:“你家是感天动地的人家,些小有些罪过,我合索赦你。”“你家名儿好了,敢有人再指你赃钞,你就本处急递铺打将文书来,我便赦你”(郑崇岳:《圣恩录》)。后六月为应天府陈继远指赃钞两千贯,九月为浦江县主簿蔡贞指钞四百贯,太祖均曰“系妄指”,且即于御前释放;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因拖欠秋粮,粮长郑濂被捕入京。然上闻知,竟说“他家不害百姓,不侵官粮,但迟些,赦了吧”;洪武十四年,涉胡惟庸寄钞之事,朱元璋竟先下旨:“这该他是善良的人家,好生与他分豁。”后濂、就狱,宣召濂、,“你是善良的人家,权臣胡惟庸要害你家,故把这三千贯钞丢与你,待过了三年来,多多要你的利钱,连你家火都要了,今番你既还原钞,赦你的罪名”(郑崇岳:《圣恩录》)。洪武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案牵连甚广,方孝孺言:“时严通财党与之诛,犯者不问实与不实,比死而覆其家。”然郑氏不仅全身而退,甚至因祸得福,郑随即被任命为福建左参议。

洪武十八年(1385年),上问郑濂治家长久之道,答曰:谨守祖宗成法。太祖遂命郑濂进呈郑氏家规,亲览后不禁赞叹:“人家有法守之,尚能长久,况国乎?”这种对地方家族的赞赏,在中国封建王朝中确属不易,或许我们可以从《郑氏规范》中探究义门郑氏能够“而处士家数千指特完”的缘由。

《郑氏规范》与明太祖的统治

《郑氏规范》全文共168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因郑氏家族户众人杂,事务纷繁,为此设计了一套包含18种职务的管理体系。家长处于统治塔尖,家长即父权,中国古代,父权、君权互为表里,父权是君权的基点,君权是父权的延续,家国同构,以家治国,维护父权便是在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家长掌家族内一切事务,典事辅佐,监事弹劾,通掌门户掌财务……这种各分其职、上下分明、互相制约的治理模式,俨然与统治者的官僚系统互相印证。

其二,《郑氏规范》168条中囊括大量维护封建纲常伦理条目,例如:敬祖,第1条:“立祠堂一所,以奉先世神主。”尊长,第108条:“子孙固当竭力以奉尊长。”亲亲,第93条:“宗子无人,实坠厥祀,择亲近者,为继立之。”忠君,第87条:“子孙倘有出仕者,以报国为务”;等等。以家庭道德扩展到社会道德,这正是理学家所要印证的理想社会。这些封建纲常伦理正是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的稳固所需要大力提倡的。

其三,作为一部贯穿理学、条理明晰的宗族法典,《郑氏规范》具有律法难以比拟的效应。朱元璋重典治国,但在精神之隅,律则束手无策。而以郑氏家族为代表的宗族法却将这些非罪但失礼行为包括在内,比如,《郑氏规范》第18条规定:“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于礼法之事,会众罚跪以愧之。”第128条规定:“子孙不得与人炫奇斗胜两不相下。”第112条规定:“子孙不得目观非礼之书。”这是宗族法对国法的补充。太祖对此的态度可从《大明律》中看出,“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从”(《大明律·户律》),朱元璋是肯定宗族法的。宗法与律令相互补充,礼与法并存,共同治民。

太祖以理学为政权理论,郑氏家族以理学为宗族理论,二者内核述张相同。郑氏家族理学治家的思想都与太祖理学治国的思想不谋而合,这正是太祖青睐郑氏义门属性的深层原因。明太祖欲以一家之法推广一国之法,必然要将义门推为四海师表,可以说无郑氏,也会树立其他样板家族。义门郑氏除了治家之道与明太祖治国之道一脉相承,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有浙东名儒的大力吹捧,这是其他义门家族不可比拟的政治优势,但其后随着浙东名儒的倒台,郑氏家族也开始走向下坡路。

太祖自立国起,便致力于建立一种画地为牢的统治秩序,为此打击地主,颁行里甲,以里甲为单位缴纳赋税、配户当差。为维护一家一户的里甲单位,规定除军、匠户等不许分居外,民户许令分析。那么,同居义门又为何受到太祖嘉奖呢?首先,明代的家庭结构一般有三类:同居共财、同居异财、别籍异财。别籍异材是契合在里甲制体制下的暂且不论。里甲制于洪武十四年颁行,此前明代的运粮问题由粮长负责,后十五年罢粮长,十八年因有司征收税粮不便,遂复设粮长之职。后逐步形成粮长—里长—甲首的税粮征收解运体系。由于粮长自负“盈亏”,且洪武时期粮长形态以永充粮长为常态,必由大户担任不可,里甲体制下的一般小户无法胜任,因此财力雄厚的同居家族便备受青睐。同居异财下的粮长可参吴江黄溪史氏家族,吴滔在《明代永充粮长与嫡长子继承——基于吴江黄溪史氏家族文献的考察》中言,以嫡长子继承为明确粮长人选,且析产诸子不得与长子齿,更多的是由于“大户承役、小户免役”的轮役逻辑,从而借以平衡赋役轻重;同居共财下的粮长由家长担任,如粮长郑濂长家事,关于家长接替,毛策在《孝义传家——浦江郑氏家族研究》中根据《郑氏规范》第14条“家长若不能任事,次者佐之”认为家长是众推的,若不能任事,会被替换,但“佐”字一词实难理解为替换。宋罗大经著《鹤林玉露》中说:“陆象山家于抚州金溪,累世义居,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陆家同居自五代末起,先于浦江郑氏,家长接替应采用一种方法,且《郑氏规范》第11条曰:“朔望,家长率众参谒祠堂毕……令子孙敬诵孝悌故实一过,会揖而退。”可知家长应为最年長者。且第七世家长郑铉非第六世家长郑文融之子、第八世家长郑濂非第七世家长郑铉之子,亦可知郑氏家长之职异于黄溪史氏的嫡长子制。与析产来保证小户免役的史氏相比,统治者当然更加青睐于同居共财的郑氏。因此,不析户义门为何能得到青睐便不难理解了。

“表厥宅里之制,以为未足也,而又蠲其赋役,又以为未足也,而复录用其子孙,所以风励之,固移风易俗之微意也,非直宠一夫而荣一家也,将以一夫一家为天下亿兆人权也,使天下亿兆之人各勉于善,如一夫一家焉,则天下治矣,此圣人之心也。”(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支配的类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这便大概是最好的概括吧。

总 结

郑氏家族特殊的双重身份,使其与朱明王朝的互动模式更加独特,一方面,打压其“地主身份”,另一方面,不得不对其“义门身份”青睐有加,甚至将其扶持为封建王朝的样板家族。同时,作为维持乡村型地主代表的郑氏家族,通过累世同居,验证了理学家对基层社会美好追求的设想,顺应了统治者对基层统治的需求,顺势而为进入统治阶层,也在不断采取措施积极参与政权。以浦江义门郑氏作为个案研究,探讨朱明王朝与江南义门的互动模式这一复杂问题,并不能全面呈现历史经验,但在具体实证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把握整体脉络。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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