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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视域下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
——基于5省份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2022-07-07马鹏超朱玉春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2年6期
关键词:建言献策河长变量

马鹏超,朱玉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杨凌 712100)

中央高位推动河长制的实施,释放出巨大的政治势能,通过职能的垂直整合、政府注意力的转换、问责“倒逼”协作达到了初步的水污染治理效果[1-2]。然而,一个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是,在河长制推行中地方官员策略性执行、选择性执行、变通性执行等情形依然时有发生,水中的深度污染物并未显著降低,这些现象反映出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缺乏持续性,河长制常规化后可能面临动力不足的问题[2-4]。究其原因,既与河长因事设岗、过度强调人治、粉饰性治污行为有关,同时也与公众参与空间被挤压、话语权缺失、监督机制失灵密不可分[5]。公众参与有助于克服河长制政策执行中的高治理成本、形式主义、社会动员不足等“运动式治理”弊端,打破“单一治水、局部治水”局限,弥补信息不对称和政府监督失灵问题,推动河长制从应急管理制度设计转向长效化制度实践[6]。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加之长期以来公众对政府形成的路径依赖,致使河长制推行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仍然不足[5],如何提升公众参与的深度、广度与效度,对打造政府主导的全民治水新格局、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过往研究多侧重于从制度激励和个体理性等视角探索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因素[7-8],但缺少技术治理视角下的关注。数字技术的发展推深刻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沟通互动和组织活动的方式,促使传统的公众环境参与模式与机制逐渐向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机制和逻辑过渡。根据中国信息通信技术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报告,截至2020 年6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9.4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7%。河长制作为水治理的一项制度创新,已然成为公共资源治理的重要构件和技术嵌入的重要场域。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嵌入水环境综合治理当中,形成多样化的创新性实践模式。如宁夏搭建了资源共享、统一协调、全民参与的“数字治水”平台,湘潭推出“河长助手”群众监督举报平台,无锡打造全天候监管、公众广泛参与、监督举报及时反馈的“5G河长”平台,推动公众治水参与迈入智慧时代。尽管技术嵌入在河长制政策执行中的赋能效应已被反复强调,但质疑的声音也未曾消弭。技术嵌入开启了民众参与协同治水的快速通道,但更多是一种民意形式符号,这种机会之窗仍是一种选择性地敞开,公众参与的空间极为有限[9-11]。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驱动作用仍面临诸多阻碍因素和现实困境。因此,河长制视域下技术嵌入对于公众治水参与具有“赋能”抑或“负能”效应,仍有待进一步考证,技术嵌入如何影响公众治水参与更是有待打开的“黑箱”。

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说

1.1 技术嵌入的概念界定

“技术嵌入”这一概念是由“嵌入性”以及“嵌入式治理”等概念引申而来。嵌入性理论最早由Polanyi[12]提出,其含义比较广泛,核心内涵可理解为个体或者组织在互联网中受到社会、心理、经济等关系力量的束缚,从而与网络中其他主体形成联结,对外部关系的嵌入程度越高,所受影响就越大,着重强调了社会经济主体的社会嵌入性。以此为逻辑延续和理论线索,嵌入性的概念不断向其他领域延伸扩散,尤其在公共治理领域获得学者的高度重视并取得系列理论突破,形成诸如“嵌入式治理”“嵌入式服务”“嵌入性发展”等创新性概念。技术嵌入正是在这样的理论演绎和创造性转换中诞生并受到广泛关注,诸多学者从多维视角出发对技术嵌入的概念内涵进行解读。颜海娜[9]认为技术嵌入是技术与组织在各个层次上相互形塑的过程,将技术视为社会互动的媒介或载体,互联网信息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移动互联网终端是信息时代最耀眼的技术要素组合。相较而论,高恩新[13]对技术嵌入的定义更加突出过程性,认为技术嵌入按照嵌入公共治理的过程可以划分为工具性嵌入、权力性嵌入、能力性嵌入,进一步丰富了技术嵌入的理论内涵与研究维度。虽然已有文献从不同视角对技术嵌入的内涵进行了阐释,但由于研究情境和侧重点不同,目前关于技术嵌入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综上,文章认为河长制视域下的“技术嵌入”是工业时代的传统政府向信息时代演变产生的一种政府形态,主要指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技术扩散、场景改造和提供平台等方式,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和重构,实现自身赋能、能力提升的过程。如政府将GIS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嵌入到决策、管护、监督、反馈、评价等水环境治理全过程,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1.2 公众治水参与的概念界定

公众治水参与指公众在一定的权利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影响水环境政策制定、执行和完善的一切活动。以污染的发生与否为判断标准和逻辑遵循,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有避免污染发生和污染发生后及时治理两种具体行为,前者侧重通过建言献策等方式实现前端治理,后者强调利用举报投诉等形式完成后端治理[14],异化治理情景下公众参与的不同形式源于对污染的感知差异。建言献策类公众参与属于事前预警行为,是公众在污染发生前便有了强烈的威胁感知,激发公众对污染诱发诸多不良后果的综合考虑,故而通过听证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建言献策的自发行为;而举报投诉类公众参与属于事后处置行为,是污染已经发生并严重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引发公众的愤懑情绪,或利用举报热线、网络媒介等线上方式进行投诉,或通过信件、上访等线下方式向相关部门上访,从而实现权益维护的一种合意性行为。

1.3 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

毋庸置疑的是,数字化技术发展推动了市场秩序的重构和经济范式的改变,深刻影响着人们信息获取、交流互动及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正在成为整合碎片化信息、畅通信息渠道的有效工具。在数字化技术推动下,封闭、专业、单向、统一的传统政府管理模式逐步转向公开透明、多元互动、注重价值创造的新治理形态,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渠道不断拓宽,公众的特殊功能和重要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尤其是网上办事、意见征询、网上投诉、实时反馈等技术服务嵌入,突破了传统治理方式在资源限制、信息时滞等方面的制约,在重塑治理结构、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协同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15]。在水环境治理场域,以治水投诉微信公众号、河长制APP、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等为代表的技术嵌入兼具公众赋权和政府赋能功能,更加强调全方位多空间互联共通的治理机制,为公众提供了开放性、连通性、及时性的信息获取平台,搭建了平等化、便捷化、高效化的自主参与平台,赋予了公众更加多元化的参与表达和沟通渠道,为增强政府治理与公众参与的交流互动开启了机会之窗,有助于公众更有效地参与决策、管护、监督、投诉等水环境治理行动[10]。在“万物互联”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对以往传统媒介时空界限的突破,减少了公众获取信息的容量限制和行为成本[16-18],为参与水环境管护、决策、治理提供新的契机。有学者认为,信息技术与河长制的互嵌有助于培养和强化公众对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意识,促进河长制与公众参与的深度融合,实现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价值整合与认知整合[7],最大程度上唤醒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进而提升公众治水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推动政府主导的全民治水新格局的形成。据此,提出假说1。

假说1: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技术嵌入之所以对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产生影响,其间存在一个重要作用机制就是政府治水形象。因为技术是被执行的,其无法自动地作用于制度安排与公众行为,还需要政府主动向公众开放合作治理的空间,一个具有公开、回应、包容的政府才能激发并驱动公众持续有效地参与[19]。政府治水形象是指政府开展水环境治理时,政府在政府治水的公开性、公正性、回应性、采纳性、包容性、廉洁性等行为在公众心目中所产生的印象和口碑。一般而言,公众对政府治水形象的认知源于政府和公众之间的高质量信息互换和信任关系的建立,树立良好政府治水形象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认同和支持的有效渠道,而融洽和谐的共享共治氛围是政府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基础[20]。有研究表明,政府利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信息系统应用等技术手段开展水环境治理,为数据信息共享和有效传递提供了便利条件,减少了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的信息成本和行为过程,强化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互动,提高政府部门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反馈质量,从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这能显著提升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21]。在政府赋能层面,将技术手段嵌入到水环境的协同治理之中,为纵向层级的信息流动和横向层级的政社联动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通道,能够很大程度上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继而形成良好的政府声誉和社会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7-8]。另一方面,政府治水形象又是促进公众治水参与的重要途径。良好的政府治水形象能够赢得公众对政府的认同、信任与支持,是提升公众参与效度、降低政策执行成本、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的源泉。譬如,诸多地方政府将“有奖投诉”机制纳入河长制技术平台中,公众可以通过应用端口进行实时举报投诉,对发现的水污染现象、非法排污行为实时拍照上传,系统根据举报人所在区域进行定位,确定污染源位置,并对相应的举报投诉者进行奖励。在此情境下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责任感、话语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8]。因此,文章认为,政府治水形象可能是连接技术嵌入与公众治水参与的重要中介桥梁,河长制政策执行中技术嵌入将通过增进政民间的沟通与对话、提升互动与协作、增强反馈与服务质量等方式改善政府治水形象,进而影响公众治水参与。据此,提出假说2。

假说2:政府治水形象在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中发挥重要中介作用。

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产生直接影响的同时,还能通过增进互动与交流、增强协作与反馈、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和容量限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拓宽和增加参与渠道和机会影响公众预期水平,进而间接影响其行为选择。相当多的文献也证实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嵌入对个体预期水平具有重要影响[22-24]。预期理论认为,一种行为倾向的强度取决于个体对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结果的期望以及这种结果对行为者的吸引力[22]。同样地,公众是否做出水环境治理参与行为取决于其对参与行为产生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及预期。就文章所探讨的水环境治理而言,公众治水参与会受到预期收益、预期概率的推力作用和预期成本的阻力作用。公众是极具理性经济人特质的社会群体,当公众的预期收益(包括奖励、声誉等)大于预期成本(包括信息成本、时间成本等)时,公众选择参与水环境治理的积极性较高。在此情形下,降低公众治水参与的预期成本、提高预期收益成为激发公众参与热情的有效手段,是形成全民治水新格局的关键环节。有研究表明,技术作为一种信息渠道,能够形成畅通公众参与及表达的渠道机制,降低信息传递和搜寻成本、减少公众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改变公众“被沟通”的模式,提升公众参与有效性[16]。不难发现,技术嵌入能够影响公众参与的预期水平,尤其在政府的回应性、包容性、吸纳性、公开性等行为加持下,公众通过参与水环境治理实现其利益诉求的预期成本会降低、预期收益会更高,进而增强公众治水参与倾向。综上,公众预期水平对其参与治水参与具有重要影响。据此,提出假说3。

假说3:预期水平在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中发挥重要中介作用。

2 研究设计

2.1 数据说明

研究数据来自课题组2019—2020年在江苏、湖北、河南、陕西、宁夏5个省份开展的实地调查,调查对象主要包括样本区河长办工作人员及河流附近的居民、护河员、巡河员、民间河长等。选取江苏、湖北、河南、陕西、宁夏作为调查省份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所选省份兼顾东、中、西部,涵盖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淮河流域与太湖流域,具有较强的地区差异和流域差异;第二,所选省份既涵盖河长制工作获得水利部肯定和奖励的江苏、湖北和宁夏等省份,也包含未受到水利部肯定和奖励的河南省和陕西省,既有信息技术与河长制互嵌比较成熟的江苏省和湖北省,也有河南、陕西、宁夏等其他省份。因此,选取以上5个省份作为抽样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调查抽样的基本思路如下:首先,在综合考虑各地区技术嵌入及河流资源基础上,从每个省份选取2~3 个地级市;其次,从每个地级市选取2~3个河流资源密集的县(区);最后,在当地水利部门的协助下,调研人员对样本区域的河长办工作人员及河流附近的居民、护河员、巡河员、民间河长进行面对面的问卷访谈。调查问卷内容不仅包括信息技术应用情况、公众预期水平、制度能力、公众参与水平等信息,还包括河流资源条件、河岸邻近性、能力感知、河长制宣传力度、奖惩规则、个人特征等基本信息。此次调查共抽取5个省份11个地级市30个县(区)1 682份调查问卷,在剔除异常值和缺失值后,最终获得有效样本1 635份。

2.2 变量定义

所有变量的含义及描述性统计特征见表1。

表1 变量含义及描述性统计

2.2.1 被解释变量

公众治水参与。将公众治水参与拆分为建言献策和举报投诉两类。其中,建言献策侧重于前端治理,举报投诉反映了后端治理。两者分别从决策和监督两个层面刻画了公众参与过程,凸显了公众对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的强烈诉求,以及善治有效性和持续性目标的实现程度。在建言献策类公众参与层面,采用问卷调查中的题项“是否通过听证会、论证会、问卷调查、技术平台等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建言献策”进行测量,如果回答是,则取值为1,否则为0;在举报投诉类公众参与层面,采用问卷调查中的题项“是否通过投诉热线、网络媒介、信件、上访等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进行测量,如果受访者回答是,则取值为1,否则为0。

2.2.2 核心解释变量

技术嵌入。当前学界对技术嵌入的量化研究相对较少,尚未形成统一的测量标准,部分研究采用互联网普及率及网络媒介使用指标来衡量信息技术采纳情况[17]。在水环境河长制治理情境下,根据技术嵌入的定义,利用辖区内职能部门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了“治水投诉微信公众号、河长制APP、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河湖健康码等知情平台以及即时性的意见反映平台”作为技术嵌入的测量指标。通过对辖区内河长办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访谈,如果回答是,则技术嵌入取值为1,否则为0。

2.2.3 控制变量

引入自然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属性、通用制度规则三个维度变量作为控制变量。自然地理特征以河流流经数量、河岸临近性进行测度;经济社会属性以政府投资力度、河长制政策宣传及家庭特征变量进行测度,其中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受访者年龄、受教育水平、政治面貌、能力感知、责任意识和家庭年收入;通用制度规则以河长制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公众是否会得到奖励进行测度。

2.2.4 机制变量

文章尝试验证技术嵌入通过提升政府治水形象、改变公众预期水平两条路径来影响公众治水参与。借鉴董新宇等[18]、范柏乃等[22]的研究,从回应性、公正性、采纳性、有效性四个维度分别选取“①相关部门对投诉举报的水系污染问题及时反馈;②相关部门对水系污染行为予以处罚而非坐视不管;③相关部门重视公众在参与河长制工作过程中所提的意见和建议;④政府执行河长制政策是真抓实干,而不是流于形式、应付考核”共4个指标来衡量政府治水形象变量;选取“①利益诉求实现的可能性;②公众参与成本降低的可能性;③公众参与对提升水环境治理绩效的可能性;④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的流程简易性”4 个指标来衡量公众预期水平变量;指标测度使用五级李克特量表,同意程度均从1(完全不同意)到5(非常同意)逐级增加。为便于实证分析,文章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分别对以上4 个具体指标进行降维。因子分析结果显示,KMO 值分别为0.830、0.833,Bartlett 球形检验统计量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数据适用于因子分析。通过因子提取和因子旋转分别从4 个具体指标中各获得1个公因子,同时对结果进行信效度检验,政府治水形象和公众预期水平指标的克朗巴哈系数分别为0.915、0.919,表明提取的公因子整体效果较好。

3 模型设定与实证分析

3.1 基准回归模型

鉴于被解释变量公众治水参与是一个二值虚拟变量,故采用Probit 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分析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particapate为公众是否参与水环境治理的二值虚拟变量,包括举报投诉和建言献策;IRCS为技术嵌入变量;Control为控制变量,包括自然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属性和个体特征;β0为常数项;β1,β2为待估参数;ε为独立同分布的随机干扰项;φ(·)为一般正态分布的概率函数。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考虑到影响公众治水参与的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内部相关,先对各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通常情况下,方差膨胀因子(VIF)大于3,表明各变量间存在一定的多重共线性。文章分别以每个自变量为被解释变量,其余变量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检验结果显示,VIF 的最大值为2.21,说明各变量间的共线性程度处于合理范围,满足Probit模型要求。

3.2 基准回归结果

表2中模型1、2 分别汇报了以举报投诉、建言献策为被解释变量,以技术嵌入为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与边际效应估计结果。结果显示,在控制了一系列其他变量的基础上,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具有正向促进作用,且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结果较为稳健。技术嵌入取值为1 时,会使公众举报投诉、建言献策取值为1 的概率分别提升7.0%、3.7%,这表明,河长制政策执行中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确实具有“赋能”效应。这再次印证了信息技术在促进公众参与、推动社会善治中的重要性,其潜在的作用机制正如上文所述: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凭借其连通性、交互性、便捷性等优势能够整合零散的公众参与渠道,精简优化参与流程,拓展公众参与的边界,降低沟通成本和容量限制,提升政府对公众诉求回应及时化和迅捷化,唤起公众对环境议题的兴趣,进而增强公众治水参与的自主性、充分性和广泛性。假说1 得以验证。

表2 技术嵌入影响公众治水参与的基准回归结果

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预期基本相符,流经河流数量分别在10%、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向影响举报投诉和建言献策;河岸邻近性反向影响公众参与,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说明河流资源越丰富,公众治水参与的概率越高,距离河岸越远,公众参与概率越小,即公众治水参与存在距离衰减效应。政府投资力度、河长制宣传力度、责任意识显著正向影响公众治水参与,说明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公众主体认知和政府回应性尤为重要。相比群众,党员参与举报投诉和建言献策的概率分别提高0.7%和1.9%;受教育水平、制度规则显著正向影响公众治水参与,潜在的原因在于,作为理性经济人,当公众意识到治水参与所获取的收益大于未参与时,其参与的自主性、充分性、广泛性会更强。

3.3 内生性问题处理

考虑上述基准模型可能存在遗漏变量和互为因果情况而引起内生性问题。因此,为内生变量“技术嵌入”寻找适当的工具变量就成为解决内生性问题的最优选择。借鉴杨婵等[23]的做法,采用省级层面技术嵌入指标的均值作为工具变量。对于同一个省份而言,各个县(区)的技术嵌入存在一定的政策关联性,而一个省份技术嵌入的均值对单独一个县(区)的公众参与不存在直接的影响。考虑到内生变量技术嵌入是一个二值虚拟变量,为确保估计结果的准确性,借鉴张景娜等[24]的做法,采用条件混合估计方法(CMP)进行估计。表3 为CMP 估计得到的结果,工具变量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因此满足相关性,atanhrho_12 参数同样显著。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在方向上和显著性上均与基准模型所报告的回归结果相似,进一步验证了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积极影响。但从数量上来看,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比Probit模型的结果要小,说明潜在的内生性高估了技术嵌入的作用。

表3 技术嵌入影响公众治水参与的CMP估计结果

3.4 稳健性检验

3.4.1 倾向得分匹配法处理样本选择偏差问题

由于该研究模型中的核心解释变量技术嵌入采取的是单一维度的0-1设计,前文的回归方法将嵌入信息技术与未嵌入信息技术进行对比,这可能存在配对偏差,会严重干扰估计结果。因此,文章进一步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构建“反事实”框架,通过比较处理组(技术嵌入的样本区)在嵌入与未嵌入时公众参与之间的差异,进而解析技术嵌入对公治水众参与的影响效应,最大限度消除样本选择偏误。表4回归结果显示,通过三种匹配方法所得到平均处理效应(ATT)结果均证明,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与文章的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这意味着在考虑到配对偏差的情况下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依然显著成立。

表4 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平均处理效应(ATT)

3.4.2 限定样本

考虑到老年人在使用数字化工具及参与水环境治理中的劣势较为明显。为此,文章借鉴唐林等[25]做法,将受访年龄在70 周岁以上老年人样本进行剔除,重新进行Probit 回归。表5 回归结果显示,与上文没有剔除老年人样本的表2结果基本一致。剔除老年样本后,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有显著影响,作用方向也未发生变化,表明基准回归结果较为稳健。

表5 技术嵌入影响公众参与河长制执行的稳健性检验(限定样本)

3.5 异质性分析

前文虽验证了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效应,但无法反应调查样本的结构性差异。本部分对地区差异、河长制推行时间、技术嵌入权限进行分组处理,识别技术嵌入影响公众治水参与的组间差异。

3.5.1 东中西部地区差异

表6分别给出了东、中、西部地区子样本的基准模型估计结果。可以得知:相比以河南、湖北为代表的中部地区和以宁夏、陕西为代表的西部地区,技术嵌入在江苏地区能够发挥较为全面的作用,赋能效应最为明显。其潜在的原因可能在于,以江苏为代表的东部地区不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且“互联网+河长制”技术治理模式的推广和应用也走在全国前列,率先打造了全天候监管、指令实时传达、水污染及时发现并解决、监督举报及时反馈的“5G 河长”平台,构建了相对成熟的河长制参与、监督、评价、考核体系。

表6 地区异质性回归结果

3.5.2 河长制推行时间差异

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可能会因河长制推行时间的差异而存在异质性。考虑到河长制自上而下全面推行始于2016 年,2018 年年底四级河长制体系全面建立,2018 年后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五级河长制逐步建立。因此,文章根据研究需要,设立三个时间段(2016前、2016—2018年、2018年之后)分析技术嵌入影响公众治水参与的时间异质性,回归结果见表7。由表7 可知,河长制推行时间越早,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提升效应越大。这意味着各级政府应持续完善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五级河长制体系,促进“赋权”与“确责”治理功能的调适,优化政府统合协同结构,实现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

表7 河长制推行时间异质性回归结果

3.5.3 公众使用权限差异

技术嵌入对公众参与的影响会因为公众使用权限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依据公众使用权限的不同,文章以“表达型”和“浏览型”来衡量技术嵌入的权限异质性。为保证数据获取的可靠性,采用手动网络搜寻和询问样本区河长制办工作人员相结合的方法,若公众可以通过河长制APP、治水微信公众号、河湖健康码等技术平台参与水环境治理,则将技术嵌入类型定义为“表达型”;若公众仅仅可以进行信息查看、浏览、分享等,则将技术嵌入类型定义为“浏览型”,其中“表达型”赋值为1,“浏览型”赋值为0,从而识别不同使用权限下技术嵌入对公众参与的影响效应,回归结果如表8 所示。由表8 可知,表达型技术嵌入对举报投诉和建言献策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政府若能为公众提供多元的参与渠道,公众参与的概率会更高。

表8 技术嵌入下公众使用权限异质性回归结果

3.6 进一步讨论:作用机制检验

由前文实证结果可知,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揭示这一实证结果背后的作用机制,借鉴温忠麟等[26]提出的中介效应检验法,将中介效应模型设置为如下形式:

其中:Y为公众治水参与,Medatior为机制变量,ε为随机扰动项。式(2)中α1表示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总效应,式(3)中的β1表示技术嵌入对机制变量的影响效应,式(4)中的γ2表示机制变量对公众治水参与的直接效应。将式(3)带入式(4)可以得到机制变量对公众治水参与所产生的间接效应γ2β1。

具体而言,文章将检验“技术嵌入→政府治水形象→公众治水参与”“技术嵌入→公众预期水平→公众治水参与”两条作用路径。表9 中技术嵌入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具有积极作用。表10估计结果显示,在以政府治水形象、公众预期水平为因变量的模型估计中技术嵌入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技术嵌入对改善政府治水形象、优化公众预期水平具有积极影响;在以举报投诉、建言献策为因变量的模型估计中技术嵌入、政府治水形象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技术嵌入、政府治水形象对公众治水参与具有促进作用,政府治水形象在技术嵌入影响公众治水参与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假说2 得以验证。表10 结果还显示,公众预期水平对其举报投诉和建言献策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公众预期水平在其参与水环境治理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假说3得以验证。潜在的原因是,河长制执行中信息技术的嵌入能够改变公众预期水平,进而提高公众举报投诉参与频率,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弥补行政河长的监管盲区;公众预期水平对其建言献策具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表明公众预期水平并不会促进其建言献策。可能的原因是,与举报投诉类公众参与所体现的自主性、广泛性和充分性不同,建言献策类公众参与不仅受公众决策偏好、预期水平的影响,还取决于政府是否愿意吸纳公众参与,与公众进行互动,提供听证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等参与机会。

表9 逐步回归法检验结果(总效应)

表10 逐步回归法检验结果

为进一步检验中介效应的显著性,文章采用Bootstrap 法,重复抽样1 000次,检验公众预期水平、政府治水形象在技术嵌入影响公众治水参与中的中介效应。与传统的逐步回归法相比,Bootstrap 法能够得到更加精确的置信区间,在检验多重中介渠道方面具有更强的检验力。表11 回归结果显示,以政府治水形象为机制变量时,在“技术嵌入→政府治水形象→举报投诉”“技术嵌入→政府治水形象→建言献策”路径中,间接效应的置信区间为[0.075,0.226]、[0.005,0.239],该区间不包含0,对应的P值为0.000、0.040,表明间接效应显著,这也进一步证明政府治水形象在技术嵌入与公众治水参与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以公众预期水平为机制变量时,在“技术嵌入→公众预期水平→举报投诉”路径中,间接效应的置信区间为[0.039,0.264]、该区间不包含0,对应的P值为0.008,表明间接效应显著,这意味着公众预期水平在技术嵌入与公众治水参与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在“技术嵌入→公众预期水平→建言献策”路径中,间接效应的置信区间为[-0.026,0.102],该区间包含0,对应的P值为0.249,表明间接效应不显著,与上文逐步回归法的检验结果一致,意味着公众预期水平并不能直接促进其建言献策。

表11 Bootstrap法检验结果

4 结论与启示

文章在把握数字化与河长制背景下公众参与演变背后的逻辑理路基础上,基于江苏、湖北、陕西、河南、宁夏5省份1 635 个流域居民的微观调查数据,采用Probit 模型实证检验了河长制制度框架下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效应、作用机制及异质性特征。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不仅能够促进前端公众建言献策,还能够增强后端公众举报投诉,即使采用不同样本、不同方法重新估计后,这一实证结果依然显著成立;第二,技术嵌入对公众治水参与的促进作用依公众技术使用权限、河长制推行时间、东中西地区的差异而存在异质性;第三,进一步的机制分析发现,政府治水形象在技术嵌入与公众治水参与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同时技术嵌入也能够通过改变公众预期水平这一机制变量,进而促进公众举报投诉,但对公众建言献策未能有显著影响。

基于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重视数字技术嵌入的赋能效应。①技术嵌入是公众治水参与的重要渠道,政府应积极开放电子政务系统、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切实推进河长制信息化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边界融合应用,尤其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数字化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数字服务资源,培育欠发达地区数字人才,弥合不同地区间的“数字鸿沟”。②积极探索“互联网+河长制”的创新模式,形成一批可推广、可扩散、可复制的典型经验,通过整合社会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推动治水公众号、河长制APP、河湖健康码等技术手段与公众参与深度融合,提供无障碍、全景式的信息流动渠道,扩大公众对数字治水、智慧水利的知晓率,塑造公众使用数字化技术的意识和习惯,提升公众治水参与的数字素养。

第二,营造政府主导、公众主体的制度环境。①规范河长制中公众参与的顶层设计,完善数据信息方面的规章制度,推进公众治水诉求表达、回应、处置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打通数据壁垒,增强相关部门在公众治水参与中的公开性、回应性、采纳性和包容性,同时要警惕信息技术背后“形象工程”的可能,警惕“数字失灵”。②持续深化和完善公众治水参与机制,最大程度精简优化参与流程,拓展参与边界,降低沟通成本和容量限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制度保障的多中心治水机制。

第三,提高公众治水参与的责任意识与预期效益。①认同驱动是公众自愿参与的重要驱动力,应统筹政社共治的利益关系,加大对河长制的宣传力度,多渠道提高公众对参与河长制治水的认知,提升公众参与的效能感,增强其制度信任,促使公众治水参与成为一种自觉行动。②完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通过建言嘉奖、举报奖励、荣誉表彰、资金补助等措施,提高公众治水参与的荣誉感和获得感,让公众真切感受到治水参与带来的收益,降低公众治水参与的预期成本,提升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众治水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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