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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刖人守门鼎看商周刖刑

2022-07-07郭洁史雯

大众考古 2022年2期
关键词:现藏宝鸡博物院

文 图/郭洁 史雯

(作者郭洁为宝鸡青铜器博物院助理馆员;史雯为法门寺博物馆文博馆员)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对先秦时期中原各国而言,最大的事情莫过于祭祀和对外战争,作为代表当时最先进的金属冶炼、铸造技术的青铜,也主要用在祭祀礼仪和战争上。发现的夏、商、周三代青铜器,其功能均为礼仪用具和武器以及围绕二者的附属用具,这一点与世界其他地区青铜器的功能有区别,形成了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青铜文化体系。先秦发达的青铜制造工艺,奠定了中国古代文明的开端,先民所铸造的青铜器,不仅仅是冰冷的器物,更是中华民族灿烂辉煌文明的见证。

器物造型

刖人守门鼎及局部(现藏宝鸡青铜器博物院)

西周刖足人守门鼎(现藏周原博物院)

刖人守门鼎作为一件贵族使用的高级食器,类似今天的火锅,是温食之器,加热时上层放置食物,下层放置炭火,使鼎内食物可以保持一定温度,两侧设窗,正面开门,底部小孔和背部镂孔有助于通风助燃、疏散烟气,设计颇具匠心,这足以体现出古人精湛的铸造技艺和非凡的创造力。

西周带盘夔足鼎(现藏宝鸡青铜器博物院)

西周井姬独柱带盘鼎(现藏宝鸡青铜器博物院)

刖人守门鼎是一件以刖刑作题材的青铜器,将这种刑罚体现在青铜器上的实例不在少数。宝鸡扶风的庄白一号窖藏也出土了一件同题材的西周中期青铜器——西周刖足人守门鼎,这件器物造型较为特殊,上、下层形制不同,上层是器身,放置食物;下层为炉,放置炭火。上下造型的变化是因设置炭火盆引起的,它与宝鸡青铜器博物院藏西周带盘夔足鼎、西周井姬独柱带盘鼎等器物加设托盘引起造型变化是同一道理。

除宝鸡地区出土的2 件外,还有现藏故宫博物院的刖人鬲、旅顺博物馆的刖刑守门奴隶铜鬲、内蒙古宁城小黑沟出土刖刑守门奴隶方鼎和山西闻喜上郭村墓葬出土刖人守囿铜车4 件。刖人守门元素青铜器的出土表明当时的刑法确有刖刑,因而也是研究西周奴隶制度的珍贵实物资料。

刖人鬲(现藏故宫博物院)

刖刑

关于刑法的起源,一般多归结于“刑起于兵”与“法起于争”两大范畴。中国法制之史源远流长,其间历代法典代代相传从未中断,《尚书·虞书·尧典》“象以典邢,流宥五刑”,《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曰“夏则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尚书·周书·康诰》:“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论语·为政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至少在夏就已经有了五刑的分类,商继承发展夏法,西周沿用殷刑,重视吸取、借鉴商代法律中可适用的部分。秦始皇“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西汉开始了礼刑互为表里之势,东汉礼刑相融最终形成,为后世确立了立法典范。自三代以迄、隋代以前历代所编纂之法典并未流传下来,今人能够见到的最早也最完整的古代法典是《唐律》,但我们可以从各类考古资料中了解我国法制史的发展,且诸多带有刑罚特征的器物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创作于周穆王时期的《尚书·周书·吕刑》记述了五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刖刑即指断足。考古发掘中也不乏刖刑的痕迹,二里头文化墓葬、安阳后冈商文化墓葬、宝鸡岐山贺家村西周墓等墓葬中均发现左下肢足部残断、或膝盖骨下残断、亦或双足残断的刖刑实例。陈安利先生认为西周刖刑可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刖双足,双脚自踝骨以下或双腿自殡骨以下被刖;二是刖一足,左脚自踝骨以下被刖。从宝鸡青铜器博物院藏刖人守门鼎的刖刑人物形象上看,鼎上刖人被刖去了左足。无独有偶,宝鸡扶风庄白窖藏的西周刖足人守门鼎、故宫博物院藏的刖人鬲也颇为相似,守门人都是被施以刖刑失去左足的男性。山西闻喜上郭村出土春秋早期的刖人守囿挽车,车体作方箱式,车箱后门上有一个受过刖刑的裸体人物形象,此人左手持拐杖,右手挟门关,赤身裸体,做守门状。

从文献资料、考古资料中,我们能够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 年)“除肉刑法”,之后就再也没有在历代法制文献中看到使用刖刑的影子,而五刑中的其他四刑都没有消失。

周代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贵族犯了罪可以用高额的金钱赎买,代替惩罚,因此被施以刖刑的人基本是非贵族阶层,他们被施刑后仅剩一足,不便于从事繁重、复杂的生产工作,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需要继续为贵族阶层服务,因此被罚去守门。《周礼·秋宫·司刑》记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管子轻重·揆度》:“张说是也。门父,守门之隶也。古代对犯法者或俘虏,多刖其足以为守门之隶。《左传》‘鬻拳自刖,楚人以为大阍’,又‘吾君以韩起为阍’,注:‘刖足使守门也’,又‘吴王获楚人,刖之使为阍’,皆其例也。”都很清楚地解释了“刖人守门”。但是我们也能看到刖人并非都被罚去守门,如宝鸡扶风齐家村窖藏出土的青铜器“它盘”,这件青铜器的足比较特别,是四个受过刖刑的男性人物形象,他们裸体、跪坐、双手放于膝上,肩部扛起盘,可见刖人依旧从事一些不需要用到足部的负重类体力活。

从文献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刖刑并不是罕见的刑法,而是非常常见的,《韩非子集解·和氏》中有“天下之刖者多矣”,《左传·昭公三年》:“国之诸市,屦贱踊贵”,可见春秋战国时期被施以刖刑的人是非常多的,才导致了假肢的畅销。那么,犯了什么罪的人需要被施以刖刑呢?《周礼·秋官·司刑》:“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可以看到被判刖刑的罪有500 条,但并未一一提及说明,我们从商代对待逃跑的奴隶、进献和氏璧不成而被施以刖刑的卞和等的记载,都能看出触犯国家法律、欺骗国君等行为都会被处以刖刑的刑罚。《周礼·秋官·司刑》:“先郑云‘汉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者,案《文帝本纪》,十三年,大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徙系长安,无男,有五女,小曰提萦,遂泣上书,上赦肉刑。所赦者,惟赦墨、劓与刖三者,其宫刑至隋乃赦也。”至此,刖刑作为一种刑罚开始退出历史舞台,不见于法制文献,但并不意味着刖刑完全消失,历朝历代都可以看到断足、断手、割舌等肉刑的影子。刖刑经历着变革—废止—变革—废止这样循环往复的过程,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封建社会中。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刑法是维护统治秩序的,也在不同时期社会环境和统治现状下不断的进行针对性革新,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刑法革新的宗旨亦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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