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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野下行政检察监督案例探析

2022-07-07胡勇王文亮程和祥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6期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

胡勇 王文亮 程和祥

摘 要:探析大数据技术在行政检察监督电子数据取证、法律适用等领域的应用路径,可以促进行政检察监督高效化、精细化、全覆盖。应运用大数据关联性分析、异常数据对比识别,积极发现行政监督线索,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多链条的行政检察监督可视化展示平台,助力行政检察监督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行政行为看得见”的实时监督模式转变、从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治理式监督的转变,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 类案监督 可视化展示

2019年10月,最高检开展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专项活动,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高效完善的监督机制,以有效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程序空转”。2022年,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1],为大数据广泛应用于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开展大数据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运用大数据技术赋能行政检察监督是将大数据思维和技术运用到行政检察监督中的活动,是以数据为主导综合运用数据挖掘、智能筛查、数据预判等手段开展的穿透式监督、精准式监督,是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的有益实践。与传统行政检察监督不同,大数据视野下的行政检察监督可以从大量数据中分析研判出异常行为,从而对行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过程监控并及时预警,有利于检察人员快速发现行政生效裁判中的问题线索,及时回溯时间点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形成行政检察监督闭环。下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论述行政检察传统监督手段的不足与开展大数据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价值。

(一)传统行政检察监督不够“精细化”

由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特点,检察机关很难长期随时开展跟踪监督工作,不能全面精细化地获取行政监督有效信息,造成行政生效裁判、执行、审判等活动发现的监督问题线索粒度较粗,监督信息掌握不精细、不全面、有遗漏。

[案例一]2006年,在某直辖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何某会等49人所在集体全部土地案件中,某县国土局以何某会等人户口已迁出为由,未对何某会等人进行安置补偿。该案于2017年经该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何某会等人诉讼请求,2021年经该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诉讼监督程序并发出检察建议后才得到解决。

上述案例反映出,行政检察监督对行政行为、审判活动的违法线索掌握还不够全面精细,特别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多年未作调整的问题,没有发现并监督纠正。如果办案人员不花大量精力刻意调查了解,将很难发现征地安置标准未动态调整这个问题,导致监督的滞后、缺位。且有效的行政检察监督的前提是掌握被监督者的行政执行信息,而相关行政执行信息却主要由监督客体掌握,这就造成了监督者很难全面掌握信息并精准发现问题线索。

相较而言,大数据技术借助现代互联网手段可以克服人员经验、物理距离等方面的限制[2],将各类行政数据、行政案件相关数据纳入大数据平台精细化管理,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使检察机关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充分行使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检察行政法律监督穿透式监督、精细化监督,这也为上述案例中遇到的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

(二)传统行政检察监督不够“高效化”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往往涉及法院与行政机关等多个主体,如何查实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是否应当等问题,将极大影响行政检察监督的效率。

[案例二]某直辖市某区水利局强制执行刘某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中,2016年,刘某某在河道内修建构筑物27.5平方米,水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刘某某限期自行拆除。2017年,刘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水利局经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后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受理并核实情况后,作出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執行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该区检察院在走访该区水利局调研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时,才发现该问题线索,并立即调阅了水利局和法院的相关案卷。该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水利局对河道违法建筑具有强行拆除的权力,不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应当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该违法行为遂得到纠正。

上述案例反映出,检察人员开展行政执行监督,需要对法院和行政机关是否违法进行调查核实,受限于个人经验素质、人员配置等影响,在分析处理大量案件数据时办案人员难免捉襟见肘,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现问题线索并调查核实。此外,办案人员不能及时获取案件相关资料,也会导致所收集的数据凌乱、分散,难以从中发现有用信息,亟待解决。

在行政机关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服务的背景下,大量行政机关将自身所产生的行政数据资源“线上”存储,为实现行政检察监督高效化创造了条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整合行政执法各环节、各部门的数据资源,实现流程的可回溯、可查询,为缩短行政检察监督周期,保证行政执行监督客观、真实、完整、合法,为提升检察官办案质效提供了新路径。

(三)传统行政检察监督不够“标准化”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员素质不均衡、制约措施不完善等原因,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范围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阻碍了行政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在某直辖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申请监督案中,杨某洪长期从事接触粉尘的打水磨工作,被检查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杨某洪遂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杨某洪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意见》)为由,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经杨某洪起诉到区法院,该区法院同样根据《人社部意见》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认为本案中,杨某洪离职是公司提出而非退休或本人提出,而驳回起诉。杨某洪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经该直辖市检察院受理并审核后认为,法院适用《人社部意见》违反上位法,适用法律错误,杨某洪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

从上述案例可知,杨某洪离职的原因不应该成为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障碍,《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均未对工伤认定进行限制性规定。《人社部意见》属于部门规章,人民法院依法应优先适用法律,但在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检察人员最初对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质量。

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标准化法律监督数据模型,通过模式比对、数据筛选、异常数据预警,可以规范化预警异常行政行为和审判活动,实现类案推送和适用法律建议,帮助检察机关规范化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提升检察办案质量。

二、 大数据在行政检察监督中的实践路径

受现代信息科技影响,传统的人工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已经很难适应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迫切地需要从提高监督效率、减少监督成本、实现有效覆盖等方面适应社会变化。运用大数据技术解决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难、法律适用不规范、可视化展示不充分等问题,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效能,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推进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向。

(一)大数据助力行政检察监督电子数据取证

行政检察监督中常常需要到不同行政部门提取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多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取证手续十分繁琐。由于来源不同、数据结构不统一,取证后的电子数据还需要经过清洗、审查、固定,才能提取有效证据,极大影响了行政检察监督办案质效。大数据技术具有快速处理不同数据来源、不同数据类型的能力,能有效实现行政检察精准监督、快速取证。

[案例四]Z公司是一家主营水产养殖和渔业捕捞的公司,某省渔业监管部门A经调查认定Z公司在2017年度账面捕捞面积与实际捕捞面积不一致,部分库存区域未显示捕捞航行轨迹,存在虚增或虚减相应年度营业成本的违法情况,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Z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张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是根据捕鱼船的航行轨迹推算,而“采捕作业面积”存在诸多假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法院审判后被驳回。检察机关受理后,借助大数据技术和北斗系統等高科技进行精确取证,通过对渔船拖网状态最大航速进行测算,再根据拖网运动轨迹碰撞、比对后,对Z公司提出的各种质疑进行了科学、有效的反驳,最终认定Z公司账面捕捞面积与实际捕捞面积不相符,存在虚增或虚减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渔业、养殖等行政诉讼监督中,运用大数据从大量数据中分析提取有效证据,可以很好解决数据提取难、固定证据难、比对数据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技术对拖网状态下渔船的历史航速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得出最大航速,勾画拖网运动轨迹,最终确定了实际采捕面积。通过大数据技术得出的电子证据,还可以与权威机构所得采捕区域报告的证明效力相互补强,有效解决取证工作中孤证难立的困境。大数据电子取证还可以全过程留痕跟踪,形成了完整、闭合、可回溯的电子证据链条,确保所作的行政检察监督行为合法有效。

(二)大数据技术助力行政检察监督法律精准适用

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行政检察监督也需要随之更新监督理念和监督方式,仅靠传统的人工行政监督方式已经难以适应行政监督的新需求。如何提高行政检察监督法律适用质效,解决监督力量分散、法律依据纷杂等问题,优化行政监督流程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3]。

[案例五]某直辖市大型超市A与B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抗诉案中,“打假者”B每次以6.8元或9.8元的单价从A超市单包购买C品牌的绿豆、红豆、糙大米等干豆系列产品,共购买9次总计75.4元,并以上述产品标准的生产日期与收获日期不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为由,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决A超市退还货款及赔偿每单1000元共9000元的责任。当地法院一审认为,A超市销售的C产品是植物产品,根据《农产品包装盒标识管理办法》第17条,植物产品的生产日期为收获日期,本案A超市销售的C产品明显不符合豆类夏秋季收获常识,A超市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该院支持了“打假者”B的诉求。A超市不服申请再审,该院再审维持原判。

当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行政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查询分析,收集到豆类收获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打假者”B集中单包多次购买同一品类产品的记录,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及时固定证据。经过大数据平台对大量相似行政监督案件比对和适用法律条款分析,为检察办案人员提供了可供参照的依据,该地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原审认定的涉案产品C包装标识违背《农产品包装盒标识管理办法》缺乏法律依据,违背豆类收获需要烘干晾晒的常情常理。原审法院仅以标签上生产日期问题便认定A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同时认为,“打假者”B集中单包多次购买同一品类产品,并非正常消费行为,遂向法院提出抗诉,取得改判的行政法律监督效果。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针对“职业打假团队”这样单笔数额不大但总额较大的行政检察监督,大数据技术的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比对能力,能够快速从典型案件库中找出可参照案例、从法律知识库中提取最佳适用法条,辅助检察办案人员精准办案,提升行政监督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促进检察法律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转变。

(三)大数据技术助力行政检察监督精细化

综合运用数据挖掘、智能筛查、类案比对、关联性分析等大数据手段,能够多角度检视数据背后隐含的规律,变“线下”线索为“线上”线索,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等环节着手,实现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全过程、穿透式的类案监督和精细化个案监督,破解行政检察监督难题。

[案例六]在最高检院公布的“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优秀案例100件”中,某省某市检察院针对土地执法查处领域,通过“某省行政非诉执行助手平台”获取线索,成功监督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该市检察院通过该大数据平台发现《某县国土资源局、某县某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中,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拆除非法修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遂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督促当地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规范执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应当具备大数据思维,进行精细化、穿透式监督,从法院依法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环节信息进行监督,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行政检察监督质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 大数据技术助力行政检察监督的可视化完善路径

上文中的案例反映出大数据技术已经在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广泛应用,但是这些应用都较为孤立,分散存在于不同监督活动中,缺少一个集成展示相关数据的平台,这导致检察人员收集的数据无法形成有效的关联和整合,从而影响高价值线索的发现。因此,为进一步发挥大数据技术在行政检察监督中的功能和价值,笔者建议可以构建可视化行政检察监督平台,对行政检察监督进行多维度展示,从线索发现、线索预警、监督执行、监督跟踪、统计分析等方面反映行政检察监督的全过程。

具体说来,可视化行政检察监督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裁判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流转过程产生的数据进行聚类比对、量化分析,挖掘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裁判执行机关履职异常数据,并进行全过程可视化展示的过程。通过对相关数据识别比对、智能筛选、分析研判,发现并预警监督线索,实现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行政行为看得见”的实时监督模式转变,实现从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治理式监督的转变,有助于优化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为行政检察常态化高效化监督,提供了标准化管理和精细化指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一级主任科员、工程师、电子证据鉴定人[401336]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二级检察官助理[401336]

***西南政法大学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401336]

[1] 参见陈章:《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检察日报》2022年5月20日。

[2] 参见陈家勋:《行政检察: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补强力量》,《现代法学》2020年第6期。

[3] 参见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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