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王朝的基层控制
2022-07-06姚兴益
姚兴益
摘 要: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十分重视社会的稳定,实现对基层的有效控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明朝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起源于唐五代时期的巡检司制度在明朝得到发展和推广,明朝统治者通过巡检司制度,使中央统治力度向基层深入,加强朝廷对地方的管控。但在不同的空间,明朝的巡检司制度具体实施情况不同,在不同的时间段,巡检司制度的效果也不同。不论明朝时的巡检司制度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实施效果如何,它始终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影响着明朝的基层控制,直到明朝灭亡也没有被废止,考察明朝时期的巡检制度,厘清制度运行背后的逻辑,对当今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明朝;巡检司制度;基层控制
一、引言
巡检司制度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在封建王朝时期,在管控基层乡村,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巡检司制度的起源问题,目前学界还没有完全达成一致,早年的《中国历史大辞典》中对巡检司制度的历史沿革有比较完整的说明:巡检司是地方治安机构,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始于京东五路置,其后各路分置,或者置都巡检司;西夏时期沿置,但一度遭到废除,以巡检为长官;金、元时期在京城以及一些要害之地设置,同样以巡检为长官;明洪武二年(1369年)于广西设置,后于各州县关隘要冲之处增置,京城不设置,通过设置巡检、副巡检等职官来担任缉捕盗贼和盘诘行人的工作任务,维持地方的治安。到了明朝时期,巡检司制度得到推广,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明朝的巡检司制度在还未正式建国前就已经开始孕育,朱元璋为便于在统一战争中征调赋税,开始在他占领的部分地区设置巡检司。明朝正式成立后,就开始正式运用,并逐渐推广。洪武二年(1369年),由于广西地接瑶、僮,他首先在广西的关隘要冲之处设置巡检司。明朝时期的地方官僚体系,主要由府、州、县几个行政层级构成,巡检司就遍布于这几级行政机构之中,明朝时期的巡检司所属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为府所属,二是为州县所属,三是为土司、卫所所属。巡检司作为一个机构,需要一定的人员配置,巡检和副巡检都是正印官,从九品,配有一名司吏作为办事人员,有的巡检还会配备书办,在巡检司中,主要由巡检、副巡检及其属下的弓兵行使职责。从巡检司的所属、巡检的品级以及巡检司人员的构成情况来看,巡检的地位较低,甚至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八月,明太祖朱元璋将天下巡检定为杂职,后来又在洪武十七年(1384年)十月,改巡检司巡检品级为从九品。
明朝巡检司制度的总体情况如上所述,作为府、州县以及土司或卫所的下属机构,它广泛存在于明朝的基层乡村,在加强基层控制、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整个明朝疆域的不同区域进行横向比较,巡检司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为什么同一套制度,在不同地区实施起来会存在不同,其背后的逻辑值得关注;纵观整个明朝时期,巡检司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也不相同,可以说一直处于变迁之中,背后的原因同样引人深思。
二、明朝巡检司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考察明朝巡检司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这几个案例包括处西南民族地区的四川省都掌蛮地区的巡检司,地处沿海地区的广东省潮州府的巡检司以及地处经济繁华之地的苏州地区的巡检司。
(一)明代巡檢司制度在四川省都掌蛮地区的实施情况
元朝末年。明玉珍带领的起义军占领蜀地,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于重庆称帝,国号大夏。分置蜀地为八道,在少数民族地区,设宣慰司、安抚司、军民府等。洪武四年(1371年),明太祖遣大将汤和、傅友德指挥南北两路大军平定四川,大夏政权宣告灭亡。尽管大夏政权灭亡了,由于四川遍布包括藏族、羌族、彝族、苗族、都掌蛮等少数民族,明王朝要实现对四川的有效管控十分困难。遍设巡检司是加强对四川地区及其少数民族管控的重要途径,同时这些巡检司的地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明代四川行省前后共设置了巡检司82个,其中土巡检、土副巡检9个,普通巡检73个,在四川16个府级行政区内设置巡检司的数量从多到少依次是:成都府、叙州府、夔州府、重庆府、四川行都司、嘉定州、乌撒军民府、保宁府、四川都司、泸州、邛州、眉州、马湖府、龙安府、雅州、顺庆府。其中成都府数量最多,有16个;其次是叙州府,有13个;然后是夔州府、重庆府,分别有9个、7个;而顺庆府最少,仅有1个。可见,在巡检司的设置上,并非每个州县都有,而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来设立。
明朝时期,四川地区的少数民族曾经多次进行反抗斗争,受到明王朝的多次镇压,在这些冲突中,以都掌蛮的遭遇最为突出。都掌蛮主要分布于徐州府的戎、珙、筠、高、长宁、庆符等地,在与明王朝发生多次军事冲突后,退到戎县,占据了九丝城,而以都都寨为左翼,凌霄城为前障,地势十分险恶,易守难攻,是明王朝的心腹大患。直到万历元年,四川巡抚曾省吾成功战胜都掌蛮,更改九丝城为平蛮城,凌霄城为拱极城,都都寨为定都寨,在此地建造建武千户所。据《明太宗实录》记载,永乐十九年冬十二月丙申,设置徐州府筠连县三岔口、高县江口、珙县洞门铺三巡检司。而根据《明神宗实录》记载,万历三年正月,四川巡抚曾省吾奏移洞门巡检司改置建武,盐水坝巡检司改置歇马坝,都宁驿改置上罗堡。显然,彻底平定都掌蛮后,洞门巡检司的位置直接从珙县迁徙到了建武城中,可见,巡检司的设置并非一成不变的,而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明代巡检司制度在广东省沿海地区的实施情况
明代广东行省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十分复杂,因此巡检司需要承担的职能也很复杂,潮州府是其中的典型。明代的潮州府位于粤、闵、赣三省交界之处,北部皆为山区,盗贼众多,中南部毗邻南海,倭寇横行,域内横亘多条大江大河,水道交通网络发达。据《潮州府志》记载,从洪武二年(1369年)到洪武四年(1371年)之间,共设置了11处巡检司,其中山区5处,沿海6处。山区的设置的巡检司是为了对抗盗贼,沿海设置的巡检司则为了抵御倭寇,这个时间段防山和防海并重。
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巡检司进行了第一次大的调整,北山司由北山村移到沿海的神泉村,改称神泉司,扼守神泉港,由于潮阳守御千户所由潮阳县城移到了海口村,取代了海口司的位置,故该司搬到了招收都招宁村,改称招宁司,扼守达濠港;吉安司也由南山迁到练江之畔的贵屿村,虽然贵屿村仍属山区,但由港口沿练江而上可直达该司。由此看来,这个时间段更加强调巡检司的海防功能。随着倭寇的日益猖獗,原有的海防体制已不足以应对,到了嘉靖中后期,在总督吴桂芳的统一领导下,南海构建了以六大水寨为主体的海防体系,潮州府的海防由其中的柘林水寨分管,巡检司的海防功能不再如前期重要。潮州府巡检司的第二次大的调整就发生在嘉靖年间,山区的巡检司大幅增加,这次调整则进一步强调了巡检司的山防功能。
(三)明代巡检司制度在苏州地区的实施情况
苏州地区地处我国东南沿海,物产丰富且水系纵横,水陆交通皆十分便利,在我国的历史上,整个苏州地区长期以来都是经济比较发达、商旅众多,而且社会稳定,明朝时期也是如此。苏州地区的巡检司在明朝时期的变动较大,但苏州地区巡检司的驻地,不论明初设置的地点还是迁移后的地点,都是境内水陆要道或重要市镇。如木渎巡检司所驻木渎镇是摆渡太湖必经之地,吴塔巡检司嘉靖间驻的蠡口镇被称为“府北之门”,巴城巡检司所驻的真义舖是昆山县“西境之咽喉”,石浦巡检司驻千墩舖, 则是新阳江诸水汇入吴淞江的要害之处。
尽管苏州府经济发达、社会稳定、商旅众多,但毗邻太湖,在给当地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治理的压力,而且这仍然是个临海的地方,同样面临海防的压力。根据是否临海,苏州府不同县域的巡检司的功能也不同。对于苏州府内部的吴、长、元地区,巡检司的主要职责是太湖水面的防护、苏州城的防护以及浒墅关钞关的防护;对于苏州府的沿海的地区,物品可能通过入海口走私出去,倭寇也可能入侵进来,这些地区巡检司的职责则主要是防止走私和外敌入侵。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不难发现,巡检司的存在,除了基本的缉捕盗贼和盘诘行人之外,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还赋予了这个机构不同的功能。在西南民族地区,巡检司在其设置之初主要承担军事功能,是具有辅助意义的军事机构,与里甲制度、堡兵制度相配合,以便完成明王朝对少数民族的镇压,当实现了对少数民族的镇压后,就转变为行政机构,对少数民族进行治理和管控。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上述来自西南民族地区的案例,因为也任用土著少数民族中的有势力的首领担任正巡检或副巡检,往往,也由他们带领的当地土兵取代了弓兵,与流官担任正巡检和弓兵承担相应任务的巡检司相对而言,由土官担任巡检和弓兵或者土兵承担相应任务的巡检司也被称为“土巡检司”。西南民族地区土巡检司的存在,是统治者统治智慧的充分体现,由于文化、地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央的政令很难深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深入到这些地方的基层乡村,流官很难对该地区或该少数民族具有充分的了解,在镇压这些少数民族后,选择这些少数民族中有势力的首领,予以巡检或副巡检的官职,让他们加入对该地区进行基层治理的队伍,能够实现“以夷制夷”。
而在广东地区的巡检司,同样也承担着进行军事防御的职责,这主要是由当地独特的地理环境决定的,但这些地方的巡检司都不是主要的军事防御力量,在抵御外敌入侵的斗争中,他们并非主力,而仅仅是辅助机构,但它们又是必不可少的,在明朝时期,卫所是国家军队的编配,承担着维护国家军事安全的重担,由国家财政供给,承平之时,在地方也承担维护地方治安的职责,但国家财政有限,卫所几无可能广泛分布于王朝的各个角落,巡检司则恰恰可补给卫所之不足,设置灵活,数量较少,由所在区域相应丁粮户内佥派,并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卫所与巡检司相互协作,形成层次分明的地方防御体系。当广东沿海的倭寇猖獗时,通过设置巡检司能够分散一些抗倭压力,而当广东沿海的军事防御体系得到完善,不再需要巡检司就足以抵御倭寇入侵后,通过迁撤销或迁移巡检司的驻地,又能够及时转变巡检司的功能,将巡检司的力量运用到需要的地方,由此可见,巡检司制度比较灵活。
而在苏州地区的巡检司制度则充分体现了巡检司在经济发达、人流量大的地方的存在价值,在这样的地方,流动人口较多,对流动人口的管控是一大难题,在中国的封建王朝时期,里甲制度在国家衔接国家权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承担着征发徭役,征收赋税的职责,是国家在固定区域内对固定人口的有效控制,但对于流动人口,里甲的作用就显得极为薄弱,而巡检司则正好能够解决对于在路途中、处于流动人口的监管不到位问题。巡检司与里甲制度互为补充,形成了对乡村人口的全面防控。同时,巡检司在苏州府还承担着稽查走私、湖泊治理、督造水利、防范海盗的功能,这也体现了巡检司任务的繁重。
三、明朝巡检司制度的实施效果
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其初衷都是好的,巡检司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加强对基层乡村的控制,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巩固明王朝的统治地位。在缉捕盘诘、防止走私、畅通商路、抵御外敌、征收赋税、基层管控等方面,巡检司制度的确发挥着积极作用,从整体的实施效果上来看,的确达到了统治者集团的初衷。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同的地区难免会产生不同的成效。而且随着时间的推进,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有可能会逐渐暴露出它的弊端。
这几个例子能够说明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的差异:一是海瑞在《兴国县八议》中记载,巡检官在每年下乡巡查时都会勒索当地,尽管海瑞到任后严禁这种行为,但巡检官会在深山穷谷地区借口盘缉骗人屡禁不止。二是《明宣宗实录》中所记载的:“专一在乡,设计害民,占据田产,骗要子女,稍有不从,辄加以拒捕私盐之名,各执兵杖,围绕其家擒获,以多桨快舰装送司监收,挟制官吏,莫敢谁何,必厌其意乃已,不然,即声言起解赴京,中途绝其饮食或戕害致死。小民畏之甚于豺虎。”这两个案例说明了巡检为了谋取自己的私立,仰仗把守关津要害之便,以执行公务之言,行牟利坑害之实,这样的案例想必在整个明朝统治的辽阔疆域、在漫长的明朝统治时期,应该不胜枚举,这样看来,这项制度,并非在所有地方都达到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但在《明宣宗实录》中,也记载着比较正面的案例,四川顺庆府蓬州东接营山、渠县,南抵广安州,当地原本设置了巡检司,后来又废除,废除巡检司后,居民不能抵御盗贼,当地重新设置了巡检司,终于盗息民安。可见,在一些地方,巡检制度確实取得过良好的实施效果,得到了百姓的认可。
另外,如前文所述,从巡检司的所属、巡检的品级以及巡检司人员的构成情况来看,巡检的地位很低,而巡检司却承担着缉捕盘诘、防止走私、畅通商路、抵御外敌、征收赋税等方面、基层管控等方面的职责,职能繁杂、任务艰巨。而无论是普通的巡检还是土巡检,都面临严格的考核要求,关于巡检的考核,原本只看任内有无过失,但在洪武二十五年,更改了巡检的考核标准,确定巡检的职责是逮捕逃军、逃走的囚犯和抓捕盗贼等,根据捕获200名、100名、30名等为层次,参考在工作途中有无过失加以升降奖惩。巡检想要从从九品的品级往上升,非常困难,这样严格的考核要求,直接打击了巡检的积极性,也无法吸引人担当巡检的工作,不利于巡检工作队伍的发展,也就阻碍了巡检司制度的发展。
四、明朝巡检司制度的当代价值
明朝时期的巡检司制度,能够始终存在,没有被废止,并延续到清朝时期,是因为在那个时代发挥着积极作用,对统治集团而言,具有长期存在的价值;同时,作为我国警察制度的前身,它也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
首先,明朝时的巡检司制度充分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特点,在四川地区尤为显著。在巡检司的设置上,16个府州中,成都府数量最多,有16个;其次是叙州府,有13个;然后是夔州府、重庆府,分别有9个、7个;而顺庆府最少,仅有1个可见,并非每个州县都有,而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来设立。 成都府是四川行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有藏族、彝族、羌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责任,管辖着总数众多的人口,在征收赋税方面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出于政治稳定需要在成都府设置的巡检司数量是最多的;而叙州府地处四川西南部,与云南行省、贵州行省接壤,是云、贵、川三地交界之处,是重要的津要关隘之地,另外此地高山众多,少数民族广布,且长期存在反体制的少数民族群落,需要加强管控;而夔州府与重庆府地处川西,域内有重要的水路,是沟通四川行省与中原腹地的重要地区,是川西面向中原的“咽喉之地。”在这些紧要之地设置巡检司,是因地制宜的表现。
其次,西南民族地区设置的土巡检司,为处理央地关系提供了思路,在这些地区,在镇压少数民族之后,通过任用当地的少数民族土著首领来对该地进行管理,实现“以夷制夷”的效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往往就是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博弈,通过将地方的利益转化为中央的利益,使中央和地方在利益博弈中实现共赢,既实现中央的统治目的,又能缓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这也是值得学习的地方。
再次,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中,要注重协同治理。如在沿海地区巡检司与卫所的协同合作,巡检司作为卫所的补充,弥补了卫所的不足,共同构筑了比较完善的沿海防御体制;而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巡检司制度同样与堡兵制度相互配合,加强中央对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同时,中国古代封建国家实行里甲制度,但里甲制度对于流动人口的控制薄弱,巡检司制度与里甲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基层乡村的控制体系,加强了对基层的管控。在当今的治理中,同样应该注重协同治理,使多种制度设计相互配套,形成合力。
最后,通过明朝巡检司制度在官员考核上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能带给我们启示。任何一套制度设计,都要注意在这项制度中人的作用,要注重人才隊伍的培养,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充分发挥官员的积极性,才能使该项制度能够良好地运行。
五、结论
明朝时期的巡检司制度,是联系地方政府与基层乡村的重要纽带,对于加强基层乡村的控制、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不同的地区,巡检司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不同,这主要是由当地的地理、经济、社会环境决定的,巡检司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特点,也体现了巡检司职能的繁重与工作的艰巨;随着时间的推进,巡检司制度的弊端也暴露出来,巡检地位较低而任务繁重,上升的路径却不畅通,不利于培育官员的工作积极性。
明朝的巡检制度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总的来看,它在那个时代发挥着积极作用,对统治集团而言,具有长期存在的价值;其反映了因地制宜、“以夷制夷”、治理协同以及注重对官员激励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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