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业应以保企业为前提
2022-07-06王东京
王东京
前不久国内某知名企业裁员,引发社会热议。人们议论的焦点,在经济下行背景下企业该不该裁员?站在企业的角度,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目标是获取最大利润,为了降成本,裁员当然无可厚非;可是站在政府的角度,政府的目标是“充分就业”,希望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两者目标有冲突,对企业裁员到底怎么看?
先说西方学者的观点。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他指出,失业是由于“有效需求不足”所致,要实现充分就业,政府应从需求侧发力,通过增加预算赤字扩大公共投资。凯恩斯理论的重点,无疑是保就业。道理简单:政府增加预算赤字,而弥补赤字得多收税,显然是对企业不利。
20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陷入“滞胀”,凯恩斯理论四面楚歌。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出版了那本轰动一时的《分享经济》,将研究视角转向了企业内部。他分析说,在供求规律作用下,产品价格会随供给增加而下降,企业供给越多,产品价格会越低。若员工工资标准固定,利润下降而工资不降,企业迫不得已,只能裁员。于是他得出结论:失业的根源是“工资固定”。
为了让企业不裁员,威茨曼提出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要点是:企业不再按人头设固定工资,而只确定劳资双方“分享收入”的比例,不管企业收入状况如何,皆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分配。
在操作层面,美国曾一度推行所谓“细部分工”准则。以铁路为例,美国铁路调节理事会明文规定:铁路上各项作业皆一律实行“细部分工”,比如接听电话与扳动开关,必须由特定工种的员工分别操作。不然,若让负责扳动开关的当班工人接听电话,公司不仅要为该员工支付一天的工资,也得为负责接听电话的员工支付一天的工资,哪怕他在家休假而未赶到现场。
在今天看来,上面的规定似乎有些荒唐,可当年在美国类似的规定比比皆是。比如泥瓦匠砌烟囱,规定他不得使用石材,使用石材是石匠的专门工作;电工更换旧电线,不能拆装线槽木板,拆装线槽木板要由木工来做。
看明白没?所谓“细部分工”,其实并未增加就业,而是“三个人的活让五个人干”,将“显性失业”变为“隐性失业”。问题是他们为何要那样做呢?1946年,美国学者亨利·黑兹利特发表了《分散工作机会的企图》一文,据他披露,是因为当时美国国会某些议员坚持认为:生产效率过高会导致失业;降低生产效率能增加就业。
黑兹利特对那些国会议员的观点提出了批评。他指出:人类社会经济进步的首要原则,是以同等的劳动力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而不是相反。若以牺牲生产效率为代价去“保就业”,不仅是对人力资源本身的浪费,而且由于劳动力得不到优化配置,极有可能拖垮企业,反而造成更普遍、更严重的失业。
黑兹利特的分析是对的。的确,一个国家不能靠牺牲生产效率保就业;恰恰相反,应通过提高生产效率不断地创造就业。在这方面,我国国企改革是成功的例子: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决定对国企职工实行下岗分流。下岗分流会增加短期失业,中央当然清楚,而之所以痛下决心,是为了通过搞活国企创造更多就业。
再想想,近年来中央为何反复强调保护市场主体、特别是保护中小企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下行加大了国内就业压力。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要载体,要“稳就业”当然要“保企业”。事实上,改革開放以来正是因为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不仅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同时还吸纳了2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似可得出两点结论:第一,“扩张财政”保就业,无异于饮鸩止渴,此举会挤出企业投资,结果必弄巧成拙,造成结构性失业;第二,“分享制”或采用所谓“细部分工”,也不过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短期看,失业人数虽不会增加,但却降低了生产效率,长期看后患无穷。
可取的办法是什么呢?中央提出:通过“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换句话说,保就业要以保企业为前提。相比以往西方的做法,此举确实棋高一着。按照此思路,不仅政府目标与企业目标不冲突,而且也不会降低生产效率。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应当怎样保企业?我认为总的原则,是为企业降成本。具体讲,可从四个方面发力。
第一、在严格控制预算赤字的同时,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国务院已明确,今年拟退税减税2.5万亿元,对此务必落实到位。
第二、帮助企业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目前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皆由政府授权经营,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质。基于此,政府应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
第三、对目前各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应进一步清理规范;对涉企违规收费进行专项整治,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且追责到人。
第四、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可以返还失业保险金,但是否裁员要由企业自己决定。冗员其实是隐性失业,绝不可靠牺牲效率降低失业人口的统计数据。
(摘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