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送医后离开的罪与罚
2022-07-06王托
王托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深恶痛绝、罪加一等的态度。一旦被认定为逃逸,后果将非常严重,包括保险公司免予赔付,事故责任认定加重,行政扣分罚款,乃至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升格等刑事责任。
我们来看这个案情,张三正常驾驶机动车,在无红绿灯路口不慎把行人李四撞倒在地。之后,他没有报警,而直接把伤者送去医院治疗。在医护人员把李四抬进抢救室后,张三出于畏罪心理,悄悄离开了医院。张三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与逃逸相关的两个情节是交通肇事罪升格处罚的法定加重情节,行为人是否构成逃逸关系到其定罪定性和量刑轻重,值得深入探察。
在上述案例中,张三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未在路口避让行人,造成行人李四受伤,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肇事责任人,那么对其将李四送医后离开的行为能否升格认定为逃逸我们可通过文理、法理和情理上来理解。
首先,从文理上看何为“肇事”?“肇”字可拆分为上下两半部分,上边为“啟”字,由“户”、“口”、“攵(手字的衍化)”三个元素组成,象形意思为用手敲门并用口问候,代表开启、开端,下半部分“聿”代表用手抓住一支笔,可引伸为记录下来,两个字联系起来可将“肇事”解释为“开启事端”、“导致事件发生”。而“逃逸”则代表逃跑,“逸”字更是由一个“走之”和“兔”字组成,形容像兔子一样快的跑掉。“肇事逃逸”连起来表示“引发事故后像兔子一样飞快地跑掉”。反观张三行为,事端虽由其引起,但其并没有像兔子一样快地逃离现场,而是把李四送医使其得到及时救治,避免因延误治疗致伤情加重,做到了及时止损,这与在事故现场就跑截然不同,不宜认定为肇事逃逸。
第二,我们从法理上理解何为交通肇事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二、三、五条分别提到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其中第三条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进行了限缩解释,即只有在第二条所规定的一些特定情形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情形归纳如表一:
除了发生表中情形,责任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之外,均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此本案中只要未发生表中情形,张三便不构成逃逸。值得一提的是《解释》第二条第六款的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本案中张三逃离的并非事故现场,而是医院,因此也不构成逃逸。
《解释》第五条,则进一步限缩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是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那么本案中张三将李四及时送医,即使李四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也不属于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此张三也不可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第三,从量刑尺度上理解,在《刑法》中规定将“逃逸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以相当的刑罚,我们不妨从《解释》第四条反向理解一下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具体指哪些内容:
本案中只有一人受伤,可见只要张三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下,无论如何不可能构成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相当的程度,从罪责行相适应的原则上理解,也不宜认定为逃逸。
综上所述,从法律规定中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立法目的和司法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减少追诉成本和保障伤者及时得到救助之间,还是更倾向于后者,即及时抢救伤者,避免其得不到及时救助”的人身法益,体现出立法对人权的保障。而对于降低追诉成本,我们不难看出事故是在公共交通道路的环境下发生的,行为人本身可能就在車上、路上,跑起来更容易。而如果张三在现场不跑,等待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并主动交代犯罪行为,那就应该从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规则上找到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最后,具体案情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关系到其定罪定性和量刑轻重,应该充分考虑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如果责任人把伤者送到医院后离开了,是否还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加重处刑的确应严肃对待,审刑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