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了吗?
——来自上市企业绿色专利数据的证据
2022-07-05宋鹏陈梦渝毛显强
宋鹏,陈梦渝,毛显强
(1.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2.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875)
引言
2015 年7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对地方党政干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而后两年内,中央环保督察以河北为试点迅速覆盖全国,问责逾18 000名地方干部①数据来自《中国环境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也于2019 年启动,展现出了制度化和常态化趋势。督察主体的权威性、督察实践的高压性和制度化与常态化趋势共同体现出中央治理环境问题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重塑了央地激励结构,迫使地方干部将环保目标置于行为策略的优先级考量,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地方的环境执法力度[1,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当前,中国经济进入增速换挡、结构调整的新常态,面对资源瓶颈和环境约束,引导创新向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实现绿色创新的突破是中国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可见,绿色创新是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的关键[4]。中央环保督察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使企业面临强环境规制压力,将对企业资源再分配和技术创新等活动产生影响[5]。科学分析中央环保督察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对于进一步深化环境治理体系、推进工业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2007—2018 年中国A 股上市工业企业绿色专利数据,利用双重差分(DID)模型探究中央环保督察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及影响机制和有关异质性表现,并进一步探究其对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为我国后续相关政策优化提供决策参考。
1 文献综述与机制分析
1.1 文献综述
1.1.1 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
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存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传统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环境保护与技术进步的关系是零和博弈,环境规制迫使企业承担高昂的治污费用,挤出了企业用于创新的资金,造成了企业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的下降[6,7]。但Poter[8]认为外部环境成本的内部化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却能“倒逼”企业发现潜在的技术改进空间,刺激企业通过绿色创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最终绿色创新带来的“成本补偿效应”能够部分甚至全部抵消企业在环境规制上的“遵循成本”,使企业更具竞争力。“波特假说”得到了许多外国学者的实证支持[9,10]。
不少学者开展了以中国为实证研究对象的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关系研究。由于企业层面绿色创新数据可得性的限制,早期相关研究主要基于中国地区和行业层面,结论也存有争议。其中,张成等[11]、景维民和张璐[12]、蔡乌赶和李青青[13]认为环境规制到达一定水平时“波特假说”可在中国实现,而王超等[14]发现中国环境规制无法带来重污染行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改善。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环境政策的出台和相关数据可得性的增强,学者们逐渐重视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的因果识别,并开始了基于企业层面的讨论。涂正革和谌仁俊[15]认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未能带来波特效应,而齐绍洲等[16]、Cui 等[17]、宋德勇等[18]发现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显著诱发了企业的绿色创新。王晓祺等[19]发现新《环境保护法》显著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陶锋等[20]以环保目标责任制为研究对象,发现其显著促进了绿色专利数量的扩张。
1.1.2 中央环保督察的相关研究
另一类与本文密切相关的研究是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的讨论。中央环保督察从一出现便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1,2,21],学者们对中央环保督察的探讨是从分析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开始的[1,21],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其对环境绩效的影响,并且证实了其在改善环境治理绩效上的积极作用[2,22-24]。少数文献探讨了中央环保督察的经济效益。其中,谌仁俊等[25]、赵海峰等[26]分别发现中央环保督察能显著改善上市企业的绩效和全要素生产率。
1.1.3 文献小结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第一,现有探讨中国背景下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的文献多聚焦行业或地区层面,且大多忽视了环境规制度量指标与绿色创新存在的双向因果关系而较难提供准确的定量分析。第二,现有中央环保督察相关研究集中于对其内涵、原因等的定性分析和对其减排绩效等的考察,鲜有评估其绿色创新效应的文献,缺乏中央环保督察对绿色创新作用机制、绿色创新质量和异质性表现等的深入分析。鉴于此,本文爬取了2007—2018 年中国沪深两市A 股上市工业企业的专利数据,通过专利分类号识别出绿色专利,整理并构建了企业级的绿色专利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利用DID 模型深入探究中央环保督察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和作用机制,并且进一步考察其在异质性主体中的表现和其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以求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做出有益补充。
1.2 机制分析
中央环保督察的权威性、高压性、持续性使其作为强有力的信号重构了央地激励结构,提高了地方官员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大了企业的合规压力。一方面,企业不得不购买污染防治设备并支付相关设备的操作和管理费用、缴纳排污税费以及支付其他治污支出,以达到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大的合规压力会“挤出”企业用于绿色创新的资金,对绿色创新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环境成本的严格内部化也会“倒逼”重污染企业发现潜在利润空间,刺激其通过绿色创新减少对原有污染性生产方式的依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进而弥补环境遵循成本,创造竞争优势。然而,创新项目本身投入大、投资周期长、风险高,绿色创新相比一般的创新,风险更难以预估[27]。因此,企业进行绿色研发的强度还与其对绿色创新预期收益的判断相关。中央环保督察通过提高各地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使企业间面临的环境规制压力趋同,并且降低了绿色创新产品在未来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提高了企业对绿色创新预期收益的判断值,进一步诱发了企业的绿色研发行为。具体而言,以往地方政府在环境执法上的“逐底竞赛”现象使企业意识到,行业内其他企业面对的规制力度很有可能是松懈的,绿色创新并不能带来竞争优势,反而还会因为高投入和高风险对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所以不愿进行绿色创新。各地区环境执法力度的增强使企业认识到行业内其他企业都无可避免地将面临当地政府的强执法力度,这在缓冲了企业绿色研发过渡时期风险的同时,也会让绿色创新“成本补偿效应”带来的竞争优势更为明显,企业绿色创新的预期收益因此增大。此外,各地区环境执法力度的增强让企业深刻认识到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有效降低了绿色创新产品在未来的不确定性,减少了绿色创新产品的市场风险,使得企业管理者对绿色创新的预期收益持更加乐观的态度,从而更加积极开展绿色研发,以期凭借绿色创新的先行优势创造差异化收入[28]。在预期收益效应的驱使下,环境规制的“倒逼”效应会发挥得更加突出。
如图1 所示,本文分析发现中央环保督察对绿色创新可能是抑制效应,也有可能是激励效应,究竟结果为何正是本文所要验证的问题。
图1 中央环保督察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的机制分析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7—2018 年中国A 股上市工业企业为研究样本。在各种行业中,环境规制对重污染行业生产成本的影响要远大于其对其他行业生产成本的影响[29],并且重污染行业更有可能受到中央环保督察小组和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审查[30]。因此,中央环保督察给重污染行业带来的合规压力远大于给其他行业带来的压力[16,30]。本文借鉴谌仁俊等[25]的研究,以2010 年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告》为依据,将工业行业区分为21 个重污染行业与20 个其他行业①因篇幅限制,正文中未详细列示行业划分具体结果。若感兴趣,可向作者索要。,以此划分本文的实验组和对照组。本文剔除了连续亏损(ST 和*ST 企业)和关键变量缺失的样本观测值以确保数据的有效性,最终获得2655 家企业共计19 062 个观测值,其中重污染行业企业1492家,其他行业企业1163 家。
本文利用编程语言Java,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爬取了样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反复核对后建立专利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参考齐绍洲等[16]的做法,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10 年推出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与本文建立的专利数据库进行匹配,进一步识别出绿色专利。本文其他企业级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
2.2 模型设定和变量说明
本文构建的DID 模型如下:
式中,i和t分别表示企业和时间。被解释变量为ProGreenPatit,表示i企业在t年的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占当年申请专利总数的比重,该值越大,表明企业当年绿色创新水平越高。本文用比值而不是绝对数衡量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原因在于:相较于比值,绝对数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值能有效地剔除中央环保督察以外的促进企业创新的不可观察到的因素带来的影响[16]。此外,专利授权耗时较长,且存在更多不确定性[31],采用专利申请数据可以更及时、可靠地反映企业的创新水平。
Treati为组别虚拟变量,当企业所在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时,取值为1,否则为0。Postt为政策试点前后虚拟变量,2016 年及其之后为1,否则为0。的系数β1为本文关注的核心系数,反映出中央环保督察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净影响,如果其显著为正,则证明中央环保督察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Xit为控制变量集合,参考齐绍洲等[16]、张璇等[32]的研究,本文选择企业规模等9 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②因篇幅限制,正文中未详细描述控制变量。若感兴趣,可向作者索要。。εit为随机误差项,模型中控制了时间固定效应γt、行业固定效应δ j,以及个体固定效应μi。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Winsorize)以消除极端值影响。此外,本文回归分析采用了行业层面的聚类调整标准误差。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企业绿色专利申请占比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06 和0.16,反映出中国上市工业企业整体绿色创新水平偏低,并且企业间绿色创新水平差异较大。其他变量的取值均在合理范围内。
表1 描述性统计
3 实证分析
3.1 识别条件检验
3.1.1 平行趋势检验
运用DID 模型需保证两组企业在政策实施前绿色创新水平的发展趋势一致。本文借鉴蒋灵多和陆毅[33]的做法,保留中央环保督察实施之前的样本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Yeart为虚拟变量,比如当年份是2015 年,Year2015赋值为1,否则为0。其他变量与模型(1)的含义一致,回归时以2007 年为基期。结果显示,的系数均不显著,说明两组企业在中央环保督察前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3.1.2 预期效应检验
中央环保督察实施前中国也实施了其他的环境政策,意味着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可能已经存在预先增长的趋势,这会使本文的估计结果出现偏差。同样参考蒋灵多和陆毅[33]的研究,本文分别将2008年至2015 年中各年作为实施政策的年份构建交乘项进行DID 估计,发现交乘项的系数均不显著,表明中央环保督察实施前不存在预期效应①由于篇幅限制,正文中未列示平行趋势检验和预期效应检验结果。若感兴趣,可向作者索要。。
3.2 基准回归结果
基准回归结果见表2。第(1)列中加入了控制变量,并控制了时间和行业固定效应,交乘项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第(2)列在第(1)列的基础上加入了个体固定效应,以进一步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个体因素,结果显示交乘项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为0.01,与第(1)列的结果基本保持一致,表明平均而言,中央环保督察使重污染企业的绿色专利申请占比提升了0.01。在本文描述性统计部分中,样本企业绿色专利申请占比的均值为0.06,相较之下,中央环保督察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影响颇大。
表2 DID估计结果
第(3)列进一步考察了该影响的动态边际效应。Year2016、Year2017、Year2018 分别表示样本处于2016 年、2017 年与2018 年,结果显示,2018 年所在交乘项的系数开始正向显著,表明这一效应的影响滞后两年,其滞后的原因是企业从做出绿色创新反应到形成绿色创新研发产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
3.3 稳健性检验
为了考察结果是否具有稳健性,本文进行以下四类稳健性检验:①改变因变量。本文将企业当年申请绿色专利数加1 后的自然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②改变行业污染属性度量方式。本文借鉴傅京燕和李丽莎[29]的研究,计算中央环保督察实施前2012—2015 年②2011 年后,中国行业划分有所调整。为保证行业数据的连贯性,这里只采用2012—2015 年的数据计算工业行业污染排放水平。此外,因“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相关数据缺失严重,故此回归中剔除了位于该行业的企业样本。中国各工业行业的污染水平,然后以其中位数划分重污染行业与其他行业,重新构建实验组与对照组进行估计。纳入计算的污染物共计五类,即COD、氨氮、SO2、烟粉尘以及固体废物。③克服样本选择偏误。为克服实验组和控制组的变动趋势存在系统性差异,降低双重差分法估计偏误,本文进一步使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 -Difference in Difference,PSM-DID)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而言,本文以2016年之前上市并且经环保督察后没有变更过行业的工业企业(共计1730 家)为样本,以其经环保督察前一期数据运用Logit 模型估计倾向得分,在共同取值范围内,采用“一对一”可放回近邻匹配确定实验组企业与对照组企业①因篇幅限制,正文中未详细列示倾向匹配的结果。若感兴趣,可向作者索要。,然后进行DID 估计。④排除同期并行的其他政策的干扰。同时期并行的其他环境政策可能会对本文的估计结果造成干扰,为识别和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检索了同时期其他的环境政策。一是去产能政策。本文参考谌仁俊等[25]的研究,剔除样本中属于去产能重点行业②去产能重点行业包括钢铁、煤炭、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煤电6 个行业。的企业进行估计。二是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从2017 年4 月开始,原环保部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地区开展了高频率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这很有可能导致本文的估计结果出现偏误。本文剔除位于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省份③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共7 个。的企业在中央环保督察后的样本观测值进行估计。以上回归结果均表明研究结论是稳健的,具体结果见表3。
表3 稳健性检验
4 进一步分析
4.1 机制检验
为验证中央环保督察通过提高地方环境执法力度进而对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产生影响,本文借鉴任胜钢等[34]的做法,采用各省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对数作为当地环境执法力度的代理变量进行检验。表4 报告了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无论控制其他影响因素与否,中央环保督察均显著促进了地方环境执法力度的提升,即中央环保督察通过提升地方环境执法力度进而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得到有效验证。
表4 机制检验
4.2 异质性分析
4.2.1 产权性质
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更易获得财政扶持和政策倾斜[31],两类企业在中央环保督察下的绿色创新表现很有可能具有异质性。本文分组检验了这两类企业,发现中央环保督察只显著促进了非国有重污染企业的绿色研发(表5)。这一异质性效应可能归因于以下三个方面:①国有企业政治关联度高,易受到地方官员的庇护。在应对中央环保督察时,相较于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倾向于对非国有企业采取更为严格的执法力度。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在第一轮的基础上加入了对大型国有企业的督察,这一行动与本文的分析结果相吻合,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一不足。②国有企业在财政支持上具有很大优势,存在严重的预算软约束问题[35],这使其对中央环保督察带来的合规压力并不敏感。③易受庇护的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低、创新意识薄弱,倾向于购买现有的排污设备来应对严格的环境执法,而不是通过绿色创新的方式。而自负盈亏、市场化程度高的非国有企业创新意识相对活跃,往往通过绿色创新来弥补合规成本以求在市场上获得更具竞争力的地位[34]。
表5 异质性分析
4.2.2 当地环境规制水平
中央环保督察实施前,不同省份的环境规制水平存有差异,中央环保督察的绿色创新效应是否会因此而表现出异质性是值得关注的问题。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将中央环保督察实施前一年各省份SO2去除率、COD 处理率、固体废物处理率进行线性标准化和等权重处理相加后的值作为各省份环境规制水平的代理变量,并以该值中位数划分高低组进行分组检验(表5)。结果显示,中央环保督察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只在高环境规制水平地区样本中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在高环境规制水平的省份,地方保护主义相对较弱,中央环保督察的到来可以更有效地纠正原有不当的激励结构,当地企业面临的合规压力更大,进而更积极寻求通过绿色创新降低成本、获取竞争优势。
4.3 中央环保督察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
高质量的绿色专利能更有效支撑我国工业实现绿色转型升级,因此中央环保督察能否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质量产生积极作用非常关键(表6)。首先,本文参考张杰、郑文平[36]的研究,采用专利知识宽度度量专利质量。具体计算方法为:patentknowedge=1-∑α2,α表示专利分类号中各大组分类所占比重,patentknowedge 的值越大,代表企业创造专利所运用的知识宽度越大,其专利质量就越高。然后,分别根据均值法和中位数法将知识宽度指标汇总到“企业—年份”层面,以此衡量企业当年申请绿色专利的质量。本文区分高环境规制水平地区和低环境规制水平地区进行分组检验,发现在高环境规制水平地区,中央环保督察显著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提升,而这一效应在低环境规制水平地区样本中并不显著。结合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中央环保督察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依赖于其所在地原本的环境规制水平,其所在地原本环境规制水平高、地方保护主义弱,中央环保督察对绿色创新的积极效应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表6 中央环保督察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
5 结论与建议
本文运用上市工业企业绿色专利数据构建DID 模型以控制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实证检验了中央环保督察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结论如下:①中央环保督察显著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并存在两年的滞后。②机制检验表明,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强化地方环境执法力度作用于企业绿色创新。③异质性研究表明,中央环保督察对绿色创新水平的促进效应只在非国有企业样本和高环境规制水平地区样本中显著。④在高环境规制水平地区,中央环保督察还带来了当地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显著提升。根据此项研究,本文的政策启示如下:
第一,继续落实“党政同责”原则,持续推进并强化环保督察工作。中央环保督察是中国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试验田,它的成功充分说明了在中国环境分权体系下采取监管集权的治理策略,利用中央权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改变其激励结构是改善中国环境绩效的核心和提高经济绩效的重要推力。接下来,在总结第一轮与目前已经开展的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经验的基础上,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并将其法制化,以期充分发挥环保督察对绿色创新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中国工业企业整体绿色研发质量的提升。
第二,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督察力度,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本文发现,中央环保督察并没有促进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在之后的督察中,应注重加大对国有企业的督察力度,在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中赋予环保目标更大的权重,严格实施环境保护的“一票否决权”,同时对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严厉追责。此外,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使国有企业对市场提供的效率改进信息更敏锐,刺激其通过绿色创新改善经营绩效、提升竞争力。
第三,加强对低环境规制水平地区的督察力度。本文发现,中央环保督察在低环境规制水平地区并未发挥其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积极影响。因此,政府可对相关地区实行重点督察、重复督察,以有效纠正央地激励结构。
第四,提供更多促进绿色创新的配套政策。本文的结论说明了环境规制在中国能否实现波特假说,关键在于政策的设计。中央环保督察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作用不单是通过“倒逼”效应而产生的,还在于其通过提高地方环境执法力度减少了各地区环境执法力度“逐底竞赛”的可能性和绿色创新产品研发在未来的市场不确定性,提升了企业对绿色创新收益的预期,进一步激发了企业的绿色创新意愿。未来应注意提供更多促进绿色创新的配套政策,持续为企业释放积极的投资预期,降低绿色创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引导企业开展绿色研发,从而助力中国工业实现绿色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