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重大疾病,婚姻不予撤销
2022-07-05秦风
秦风
新婚不久,丈夫发现妻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便以妻子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并要求妻子退还彩礼,赔偿精神损失费。
婚后发现妻子患有疾病且影响生育
现年26岁的梁蓉蓉,是山东省夏津县人。2018年5月1日,梁蓉蓉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大两岁、在县城国企工作的徐扬。梁蓉蓉身材娇小,颜值不错,徐扬对她一见钟情。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徐扬手捧钻戒,单膝跪地向梁蓉蓉求婚。梁蓉蓉婉言拒绝了:“咱们接触的时间太短,还没有完全了解。”徐扬山盟海誓,保证以后会对梁蓉蓉好,给她幸福。梁蓉蓉仍没答应。
徐扬求婚被拒绝的次日,父亲徐云龙就带着介绍人到梁家提亲。梁父觉得徐扬有稳定的工作,人也不错,便同意了这门婚事。2018年6月1日,徐扬与梁蓉蓉订了婚,徐扬给梁蓉蓉彩礼及首饰费共计近25万元。同年9月,两人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
很快,徐扬发现妻子的皮肤上有多处蝶形斑。从10月初起,梁蓉蓉大把大把地掉头发,夜间还不时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10月22日,梁蓉蓉出现尿血症状,而且腿部浮肿,徐扬便带她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检查。梁蓉蓉最终被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等疾病。得知消息,梁蓉蓉泪流满面。徐扬只能好言好语安慰她。
2018年11月23日,梁蓉蓉到齐鲁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病情好转,出院诊断书载明其各项指标趋于稳定。为了增强妻子与疾病抗争的信心和表达自己对她不离不弃的爱意,2019年1月,徐扬与梁蓉蓉举行了婚礼。
梁蓉蓉的病情虽然有明显好转,但皮肤上的蝶形斑仍没有消失,结婚数月也未能怀孕。徐扬开始四处寻找民间偏方给妻子治疗。
2020年12月,徐扬找到一个开私人诊所的医生,对方声称,红斑狼疮是慢性、反复发作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目前尚无法根治。同时,红斑狼疮还会伴有多种并发症,治疗费用相当高,不是普通工薪阶层承担得起的。这个医生还特别强调,红斑狼疮具有基因遗传性,遗传概率在10%以上,如果生育女孩,概率还会成倍增加。对方还指着梁蓉蓉的出院诊断书说,她已经发展成了狼疮性肾炎,严重累及脏器,这种情况下不宜生育,否则妊娠风险也会成倍增加。
听了医生的话,徐扬吓出一身冷汗。左右为难之际,他回家向父亲讨主意。徐父闻听影响生育,断然表示:徐家娶媳妇就是要传宗接代的,不能生育的媳妇要她干啥?彩礼钱要回来,离婚!
一审判决: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即使女子在婚前向男子隐瞒了患病的事实,也不构成撤销婚姻的要件,因此不应支持男子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9日,徐扬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他与梁蓉蓉的婚姻,梁蓉蓉返还彩礼款近25万元,并分担为她治病产生的债务。他还主张梁蓉蓉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万元。
徐扬诉称,如果梁蓉蓉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说明病情,自己断然不会同意这门婚事。梁蓉蓉恶意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不仅给徐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还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梁蓉蓉生病期间,个人生活不能自理,严重拖累了他。由于梁蓉蓉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过错,双方婚姻自始无效,梁蓉蓉应当返还彩礼近25万元。
对徐扬在婚前支付的彩礼款项,梁蓉蓉当庭表示认可。她辩称,自己在婚前虽患有红斑狼疮病症,但尚未出现慢性肾炎的并发症。徐扬求婚时,自己曾如实告知他病情,他表示愿意接受,只是叮嘱不能让他父亲知道。同时,红斑狼疮不属于婚前必须检查的疾病种类,现行法律也未将该病列为重大疾病,禁止结婚。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疗花费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疾病。她并非如原告所称生活不能自理,并且她在进行简单治疗后还从事超市营业员的工作,并未因病长期卧床及行动不便。
庭审期间,梁蓉蓉提供了住院档案,证明其病情已好转。另提供了主治医师等人对该病症的解释,证明疾病对每个患者产生的影响有极大差异,她的病情已经被控制,她正在逐步康复。
对梁蓉蓉所称已在婚前告知病情的事,徐扬予以否认。梁蓉蓉气愤地说,徐扬以自己未告知病情为由提出撤销婚姻,其目的显而易见,就是想找个合适的理由要回彩礼。梁蓉蓉还质问他:“我们同床共枕生活了两年半,你说不知情,符合逻辑吗?”
审理期间,法庭多次明确进行询问,梁蓉蓉均不能回答告知徐扬病情的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员。因此,法庭认定梁蓉蓉在婚前没有告知徐扬自己的病情。
法庭另查明,系统性红斑狼疮是自身免疫性疾病,症状由轻到重遍及全身,会累及皮肤、关节、心、肺和中枢神经系统等。这是一种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治療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缓解病情期和长期维持期,只要坚持长期治疗,患者完全能做到像正常人那样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梁蓉蓉所患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即使她在婚前向徐扬隐瞒了患病的事实,也不构成撤销婚姻的要件,因此不应支持徐扬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28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徐扬主张撤销婚姻、返还彩礼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徐扬不服,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庭上,徐扬陈述,原判对重大疾病范围的认定错误。认定重大疾病应该以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及是否影响到未患病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真实意思为标准。系统性红斑狼疮为一类慢性病,且是反复发作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目前尚无法根治。另外,《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与重大疾病不是同一概念。为证明其主张,徐扬还提交了梁蓉蓉在一审开庭之后前往齐鲁医院治疗的门诊收费记录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她的疾病并未彻底治愈的事实。
梁蓉蓉在二审中辩称,徐扬主张系统性红斑狼疮系重大疾病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她患的病不属于重大疾病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徐扬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徐扬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法院指出,该证据仅能证明梁蓉蓉仍在治疗的事实,与该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没有直接的证明关系。
那么,系统性紅斑狼疮是否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呢?徐扬主张撤销婚姻、返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又应否得到支持呢?二审法庭上,合议庭详细辨法析理。
法律对重大疾病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不同历史时期对重大疾病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不同当事人患病后所受的影响也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徐扬提出系统性红斑狼疮是重大疾病,具有极强的主观性,没有法律依据。
对重大疾病的审查既需要考量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以及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还应审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婚后生活的紧密度。第一,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即指定在传染期内的相关疾病;也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尿毒症、不能生育的生理缺陷等。第二,徐扬与梁蓉蓉共同生活已有两年多时间,具有一定的生活关系紧密度,不宜仅以徐扬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观意识来确认梁蓉蓉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第三,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同历史时期对重大疾病的认识也会随之变化,重大疾病的范围逐步缩小符合医学进步的客观事实。系统性红斑狼疮已经由过去的急性、高致死性疾病转为慢性、可控性疾病,属于非遗传性疾病,病情稳定的患者亦可正常孕育。
综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指出,梁蓉蓉虽婚前向徐扬隐瞒了患病事实,但该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据此,徐扬主张撤销婚姻、返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2021年12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驳回徐扬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情形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沈红卫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38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