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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管控“团长”员工

2022-07-05张倩茹

人力资源 2022年6期
关键词:团长用人单位证明

张倩茹

前段时间,个别城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封控区内的居家办公人员或多或少地面临着生活物资、日常用品短缺的问题。在没有办法通过常规渠道获取物资的时候,“团购”就成为封控区保障居民生活的重要渠道。于是,一批“团长”应运而生。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阻击战中,很多“团长”上能外接資源,下能组织统筹,条理清晰、执行有力,一时间成为很多老板和HR眼中的宝藏员工。

但也有一些“团长”,他们不仅仅是“团长”,同时还是某些企业安排居家办公的员工,但为了满足邻居们的生活需求,他们的大部分时间都贡献在了找寻物资、发起团购、统计信息、对接物流、送货上门等事务上,以至于忽略了本职工作,对于正常支付薪资的用人单位来说,难免有口难言。

那么,企业能解除这类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一般来说,员工担任“团长”就是常说的“兼职”行为之一。而员工兼职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看其行为是否满足劳动法律规定的解除依据。存在兼职行为的员工,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可以使用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第一个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依据这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企业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与兼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里既包含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包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也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从证明材料来说,企业可以提交员工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纳税记录、企业官网的聘任公告等信息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员工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这两种情形满足一项即可。“团长”忙于团货,无从顾及企业正常工作任务,如果因没有按照日程完成工作任务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或导致企业业务严重拖延,则企业可以以此证明“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企业在发现员工担任“团长”导致本职工作无法完成,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沟通方式提醒员工并要求员工改正,如果员工仍然没有退出“团长”业务时,可以以此证明“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

但遗憾的是,大多数“团长”都是通过各种渠道找到货源后直接开团,有些甚至都没有直接对接供货商,而只是对接帮助开团的大“团长”,并没有与企业建立书面劳动关系。并且,员工作为“团长”只负责帮卖,并不受企业的用工管理,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说,因此,并不满足第一项条件。

因此,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员工与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否则,企业无法通过这条规定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个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依据这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的员工手册或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将兼职或类似行为定义为违纪行为。关于制度内容,每个企业的规定多多少少会有些许不同。有些企业直接规定“员工不得兼职”,有些规定“员工不得从事其他营利活动”,有些规定“员工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等。企业在处理员工兼职行为时,需要对照自身规定的内容,匹配员工的行为是否满足相应的条件。

2.员工存在兼职或类似行为。员工担任“团长”,对于企业来说,要证明属于规定的禁止行为,从举证的角度来说,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一方面,很多“团长”是公益性的,他们从拿货到供货中间并不赚取差价或佣金,因而并不属于营利行为或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如第一个依据所言,“团长”本身并不和供货商建立用工关系,那算不算兼职或第二职业其实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来说,兼职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担任其他职务或赚取外快,在这个意义上,员工的行为也不满足条件。当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员工从中获得盈利,应该来说还是可以满足这一条件的。

3.员工的兼职行为已经达到了制度中规定的“严重程度”。对于兼职行为,有些企业可能将其直接定义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要员工触犯,即可以解除;但是,也有些企业可能只把它定义为一般违纪行为或较重违纪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就需要先从普通处分开始,在员工屡次触犯达到“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行使解除权利。

4.企业的制度合法合理。一份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事先已依法经过民主流程讨论通过、内容合法合理,且已将其内容告知员工,比如员工已签收文件。

5.确认解除前,应将解除决定事先通知工会。如果企业没有工会,则建议通知所在地区的上一级工会。因此,员工担任“团长”期间,在有盈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对照公司规定看是否达到解除条件。在无盈利的情形下,建议企业谨慎操作。

那么,员工专注于个人“团货”私事,如果企业又无法以上述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无计可施了吗?——并非如此。员工居家办公期间,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进行管控并不现实,建议企业细化工作任务,然后再提前合理分配给每一位员工;分配工作时,明确工作任务、完成要求、结果提交方式、提交时间和提交人。如果员工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则企业可以根据制度中的“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类似条款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直接解除。但是,如前所述,单纯依靠“兼职”的行为则未必可行。

作者 劳达laboroot高级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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