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防范策略及优化探讨
2022-07-04李万坤
李万坤
摘 要:“一带一路”这一整体发展战略是在“走出去”战略基础上作出的升级与延续。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我国企业逐渐参与到国际市场競争当中。但就目前形势而言,我国“走出去”企业仍然面临很大的税收风险,对外投资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工作有待完善和加强。基于此,本文深度分析了“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防范现存问题与化解策略优化,供广大走出去企业和其他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一带一路”;对外投资活动;税收风险;国际重复征税;优化
引言:随着“一带一路”这一政策的提出以及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参与到对外投资活动当中。在“一带一路”政策的加持下,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稳固开展投资,额度也随之提升。但由于对外投资活动受到各种外界环境与各国政策因素影响,仍然面临很大的税收风险,这就需要我国与合作国家深度开展税收合作,构建起更加科学完善的税收制度,有效清除重复征税现象与税收壁垒,在税收方面作出相应优化与调整,增强投资者参与到“一带一路”经贸活动当中的信心,保证对外投资活动顺利开展,实现双赢。
1.“一带一路”为走出去企业的创新发展带来助力
1.1拓宽国内企业投资市场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上都属于发展中国家而且多数均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初、中发展阶段,随着发展进程的推进,这些国家电信、电力能源储备与交通运输等方面基础设施对于满足其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的需求矛盾正日益显现,正逐步成为制约其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我国企业相较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这方面的技术、设备、服务与管理上都具有明显优势,因此,我国相关企业应当借助相关政策的支持,参与到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中,拓宽国际市场空间,在为自身赢得良好发展契机与广阔发展前景的同时,也为新兴市场以及沿线国家的高速发展、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助力[1]。
1.2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最近几年,我国国内企业人工成本上升速度较快,目前已高于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在人工成本日益上升的背景下,国内大批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成本费用上升,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为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相比人工成本较低,可以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有效降低生产成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契机[2]。
1.3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目标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虽然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但我国对外投资企业为实现稳定、高速、持续、创新发展,还需技术精益求精、产品以质取胜。为此,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相关行业对外投资企业应当抓住“一带一路”带来的良好发展机遇,不断提升自身的品牌影响力与产品竞争力,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站稳脚跟,从而在保证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产业升级与产业转型目标。
2.“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税收风险
2.1对东道国税收环境了解不透产生的涉税风险
抓住“一带一路”所带来的发展契机,部分国内企业虽然参与到“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与沿线国家的投资中,单纯考虑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所带来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而轻视投资活动中潜在的税收风险,企图通过一般的税收筹划工作,消除企业税收风险,但由于税收环境过于复杂,同时受到外界其他因素影响,对东道国税收环境缺乏精准把握与综合性考量,是无法合理规避投资中的税收风险的。稍有不慎,将导致投资企业无法在对外投资活动中获得应得的经济效益,甚至会有部分企业受到税收等环境的影响,因前期对所投资的国际市场缺乏整体把握与深度了解,中后期风险把控能力不断下降,企业战略发展目标难以适应国际发展环境,在投资环节不断出现大量的税收风险,从而不排除存在由此导致对外投资失败的风险。[3]例如,我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在A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公司。A国税务当局向B公司出具《纳税调整通知书》,对B公司最近3个年度的跨境关联货物交易实施特别纳税调整。A国税务当局认为,由于B公司向其关联方子公司C公司销售资产的价格明显低于本国同类市场价格,减少了税收收入,应重新计算B公司企业所得税。最终,B公司补缴了所得税和罚息。又如,境内B公司在境外某国承建工程。当地税法明确规定:外国公司在该国新建工程发生的间接费用,扣除上限为合同金额的5%。由于B公司对当地税收政策了解不充分,仍按照国内税务处理的习惯,税前列支了所有成本费用,导致境外项目被当地税务机关调查补税加收罚息。从以上实例我们发现,如果我国“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投资之前或过程中,对东道国税收环境缺乏了解、熟悉,精准把握与综合性考量,随时都有可能使自己面临税收风险,不但被东道国税务机关调查、调整补税,而且还可能被加收罚息。
2.2国际重复征税所引发的税收风险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同时采用了地域管辖权(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有征税权)和居民管辖权(对本国居民的所得有征税权)。国际重复征税,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或者各国都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时,由于各国对居民或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不同,出现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从而产生两个以上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分别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虽然我国目前采用“综合抵免法”最大限度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国企业仍然面临重复征税风险。例如,国内某公司派技术人员赴东南亚某国承接一项设备安装和调试工程,工期仅1个月。我国与该国的税收协定规定:承包工程仅在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时才需要在该国缴税。但该公司由于不了解税收协定规定,工程结束后在当地申报缴纳了10万元所得税,没有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而且在回国申报纳税时也无法抵免,这就造成了双重征税。。
2.3税收政策不确定导致的税收风险
从2020年开始至今全球新冠疫情持续蔓延,由于各国财政收支压力增大,我国“走出去”企业也成为了该东道国重要的税收源泉,再加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乌克兰到叙利亚再到中东等地区,这些东道国的政治持续紧张,战乱不断、经济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东道国政府换届,或政党之争或为缓解财政收支压力,都容易引起东道国对税收政策随时做出调整,这也会使我国 “走出去”企业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4]。
3.“一带一路”背景下国内对外投资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工作优化
3.1制定税收风险防范指引,增强企业税收风险预防能力
通过以上分析我們了解到,由于“一带一路”过程中“走出去”投资企业对投资环境缺乏深度调查和深度分析,未及时掌握、精准掌握投资国的税收政策,从而随时面临一定程度的税收风险。为有效防范该因素导致的税收风险,一定程度上保障对外投资企业的正当收益和权益。首先,我国企业应当在投资前,抽调或聘请财税专业人员做好对方国内投资环境、税收政策、文化习俗等深度调查与分析。其次,专门针对拟投资项目在东道国所属行业方面的税收政策作深入、细致了解或专业调研并形成报告,后续随东道国税法修订和改变,及时修改报告相应内容。再其次,将收集的东道国相关税收信息与我国目前税收协定、税收抵免等各方面税收信息进行分析比较,整理出与该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和税收抵免如何使用方案。再其次,根据收集的东道国相关税收信息,针对拟投资项目预判有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点并形成本次项目税收风险点预判报告及应对措施。最后,需要根据该项目本身制定符合本企业行业特点的税收风险防范指引并及时实践是否可行,以增强企业风险预防能力。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项目投资前的这些工作做到什么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项目未来面临的税收风险的大小。
3.2用好税收协定,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税负
截止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都签订了税收协定,按照国际惯例规定,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这就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了税收确定性,有助于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风险。例如,2004年,境内G公司走出国门,与T国当地商人合作投资创办H公司。G公司以技术创新拥有了釉料产业中无铅无锌熔块产品的技术专利权,填补了T国在该产品领域的空白,“走出去”投资获得了较大成功。然而,G公司一直未把“走出去”以后的有关税收问题放到决策位置,认为税收问题不是企业“走出去”投资的重要事项,因此,从未进行过深入的税收政策研究。T国企业获得中方技术专利,在支付技术专利费时,T国税务部门认定这笔费用属于特许权费用,需要按20%的税率征税。我国企业国内主管税务机关获悉情况后,告知企业,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可以按15%的税率缴纳。最终,成功帮助“走出去”企业节税5个百分点。可见,充分利用好税收协定,可以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真正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红利。
3.3提升对外投资企业税收专管水平,统筹优化税收风险防范策略
在当前全球抗疫、美欧贸易打压、遏制中国发展等新形势下,境外很多国家针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相关税务检查和稽查增多,我国对外投资企业所面临的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和严峻,税收风险也将增大,这些因素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专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因此,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应当具备全局观念,不仅需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应对国际贸易博弈所带来的挑战;同时不断强化国际税收风险,树立良好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统筹本企业针对在各东道国的投资项目在各阶段存在的税收风险,快速及时安排具有国际性税收知识和经验的对外投资管理人员,完善各项目的税收风险防范措施,这样才能在复杂、激烈的国际竞争当中保证自身的经济收益与社会收益。另外,我国企业还应当针对以往对外投资活动中遇到的税收风险进行“回头看”,展开深度分析,或对于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定期开展税收风险筛查,便于构建更加完善的对外投资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优化企业税收风险防范策略。
3.4科学制定税收协定,加强税收信息宣传
在“一带一路”政策深度实施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只有少部分沿线国家未与我国正式签订税收协定,因此在此类东道国开展投资的企业,仍然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在此形势下,我国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商讨、交流,加快共同签订税收协定步伐,并结合本国“走出去”企业实际发展需求,为保证税收协定的国际税收合作效率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科学制定税收协定,包括但不限于前提条件、适用情况、途径、时效、特殊优惠约定、如何操作等信息。同时,还需要加强税收信息宣传力度,拓宽信息传递与信息交流渠道,确保国内企业可以及时掌握税收信息,为“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决策提供更加精准、更加真实、有用的税务信息支持,助力对外投资企业可以在良好的税收政策支持下,真正获得税收优惠和税收抵免,增强企业竞争力,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与发展空间。与此同时,还需和沿线国家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建设税务政策信息共享系统、沟通系统等,共建税务调查联合机制,确保合作国家可以在合作机制的约束下,保证我国和其他合作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合法收益。
结语: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但目前的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和严峻,各种风险如影随行,在看到机遇的同时一定要特别关注潜在的税收风险。虽然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等协议,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的部分税收风险,但是国际税收协定等双边协议对于“走出去”企业来说仍然像一柄“双刃剑”,利用好可以获得收入,使用不当将使企业和国家税收主权受到损失。所以,“走出去”企业对于投资环境深度调查和深度分析,及时、精准吃透投资国的税收政策,制定投资项目税收风险防范措施,构建完善的税收风险防范体系,是尤为关键的。另一方面,还需要我国与他国科学制定税收协定,完善国际税务协商渠道与协商程序,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显著提升税务工作事务办理效率,关注和维护我国“走出去”对外投资企业的自身利益与国家税收主权,为我国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咨询服务与维权服务[5]。只有企业主动加强防范,国家从不仅限于税务的各方面助之, “走出去”企业才能真正最大限度的防范税收风险,走得更稳,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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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博,潘华,何辉,等. “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光伏项目投资风险评估研究 ——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某光伏项目为例[J]. 价值工程,2022,41(2):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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