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获赔 单位截留被阻
2022-07-03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25期
孙某于2017年6月在某工地从事涂料工作。2017年8月,孙某在脚手架上施工时,不慎脚下打滑身体失衡,从架子上摔下,事故造成孙某腰椎骨折伴截瘫,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经过伤残鉴定,孙某为二级伤残。
到工地工作前,孙某所在施工企业以投保人身份为包括孙某在内的企业员工购买了建工团体意外险,并缴纳了保费,保险限额为每人60万元。孙某摔伤是在保险期间内,于是,出院后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施工企业认为,这笔保险的投保人是公司,保费是由公司缴纳,现孙某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该笔保险应当先赔偿至公司,再由公司向孙某进行理赔。由于一直没有确定保险受益人身份,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理赔,多次协商未果后,孙某向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自己赔偿60万元保险金。
建工团体意外险,全称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
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一般来说此种保险都是以施工企业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以在工地施工的工人作为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所以建工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受益人不能是公司,而是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赔偿给被保险人个人。
經过法官释法说理,保险公司表示将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尽快将理赔款打到孙某的个人账户内,最终这起案件得以解决。
(据新华社6.22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