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军军机持续适航管理探析及启示
2022-07-03李传良
李传良
摘要:阐述了法军军机持续适航管理的内涵,提炼总结了法军军机持续适航管理体系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法规规章、适航审定机制和持续监察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军开展军机持续适航管理需要结合实际、立法先行、健全机构、形成体系。
关键词:法军军机;持续适航;管理体系
Keywords:French military aircraft;continued airworthiness;management system
0 引言
适航管理是国家依据适航标准对民用航空器的安全管理。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分别对应航空器的研发和运行两个阶段。初始适航管理通过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控制,确保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水平;持续适航管理通过对航空器使用、维修的控制,确保其始终保持在规定的安全水平。
正是看到了适航管理给民航带来的显著效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强国军队借鉴适航理念,探索军机适航管理。早期主要是初始适航管理,近年来在持续适航领域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对军机安全水平的提升起到了显著作用。
法军从2006年正式开始军机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依托其强大的航空工业基础、开展军机持续适航管理的国家意志,及其主导欧盟军机持续适航法规建立的契机,使其在军机持续适航领域走在了世界前列,构建了符合军机使用和保障特点的管理体系,值得深入研究借鉴。
1 法军军机持续适航管理的定义和要素
1.1 军机持续适航管理的定义
所谓军机持续适航管理,是指确保军机在使用寿命周期内,符合现行适航法规要求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过程,用以控制使用和维修过程的合法性。该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最终指向为安全性;二是所指的法规为适航标准,它是确保军机安全的最低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三是检验适航与否的对象是军机,通过使用过程、维修过程的合法性来判断。
此外,法军还提出了设计持续适航管理的概念,是指在运行阶段,为持续保持军机型号合格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有效性而实施的管理工作,包括监管该型号的运行状态、发布适航指令等,用以改进型号设计。显然,这针对的是军机初始适航性。
1.2 军机持续适航管理要素
与民航一样,法军军机持续适航管理的要素也包括军机、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只有三个要素都达到规定的要求,才能保证军机持续适航。总的要求是,每架军机都有适航证书,且由合格的持续适航管理机构管理运行,由符合条件的维修机构实施维修;维修人员在被认证的维修训练机构接受培训,且达到开展相应维修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经历标准。
2 法军军机持续适航管理体系
2.1 组织机构
法军军机持续适航管理由国家航空安全理事会下属的适航理事会具体负责;陆军、海军、空军和国防采办局的飞行测试部门4个军机运行当局主要负责持续适航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军机的持续适航性负责。运行当局通过对持续适航管理机构、维修机构和维修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军机持续适航责任的落实。持续适航管理机构是运行当局落实军机持续适航性的直接机构,主要履行确定维修内容、维修标准、维修机构,开展适航性评估,报告事故等职责;维修机构负责航线维修、基地维修等维修工作的实施;维修培训机构负责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适航理事会下设立法部、适航监管部和初始适航指导部,如图1所示。职责包括:制定持续适航规章和参考手册/指南,对飞机、适航机构、人员等进行审定/监管,从飞机使用和维修的角度参与初始适航管理工作。为更好地落实适航监管职责,适航理事会在法国各地设有15个适航监察小组。截至2016年,适航理事会已经对60个持续适航管理机构、260个维修机构、100个维修培训机构进行了适航审定,颁发了10000个维修人员执照,并对通过审定的机构和持证人员进行了持续有效的监察。
2.2 法规规章
法国政府对开展军机适航管理意志坚定,但又充分意识到这项管理体制的改革阻力较大。因此,从一开始就坚持法令推动的思路。通过不断完善法治建设,构建了三层军机持续适航管理法规。
第一层是《军用及政府用飞机的适航和登记规则》(2013-367法令),由总理、国防部、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签发,属于跨部门使用的法規,是适航管理的顶层要求,其中一部分内容为《持续适航》。
第二层是适航规章,是法军实施持续适航管理的直接依据,是开展规章管理的重要保证,适用于各级管理机构和个人。法军持续适航规章充分借鉴了国际民航法规的通用构成,围绕持续适航管理的要素来构建。2010年,法国军机适航要求FRA M《持续适航要求》、FRA 145《维修机构要求》、FRA 66《军用飞机维修执照》、FRA 147《飞机维修培训机构》发布,成为法军持续适航规章的第一版。2015年,法国主导的欧盟军机持续适航法规EMAR M/145/147/66先后发布,法国以此为蓝本翻译形成了法文版的EMAR FR M、 EMAR FR 145、EMAR FR 66、EMAR FR 147,成为适航规章的第二版。此外,为指导适航机构和人员准确把握适航规章,更好对标,还颁发了相应的手册、指南。
第三层是机构使用的内部文件,主要指程序文件等。
2.3 适航审定机制
审定是适航理事会对从事军机管理、维修、人员培训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的准入审查,是落实持续适航管理法规要求最直接的体现。审定对象包括持续适航管理机构、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维修培训机构,审定对象只有通过审定才能开展与权限一致的工作。
1)对持续适航管理机构的适航审定
一是文件审查与现场审查相结合。文件审查阶段主要是对持续适航管理机构提交的机构声明、飞机技术文件、维修计划文件、与维修机构签订合同的技术要求等机构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规规章要求,即“文文相符”。现场审查阶段主要是核实机构运行是否符合机构文件,即“文实相符”。二是注重机构的自我完善。持续适航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体系,指定质量主管。质量体系的一个基本功能是独立审计,通过定期抽样检查各方面的能力,以保持该机构开展持续适航管理所需的标准。这种独立性通过参与审计的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没有责任关系来保证。三是严格的人员能力标准审查。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和控制参与持续适航管理、适航审查、质量审核人员能力的审查。例如,明确具有5年以上适航工作经验、持有执照、经过正式航空维修训练且在管理机构任职的人员才能被管理机构提名为适航审查人员;被提名的适航审查人员必须在圆满完成适航审查并经适航理事会认可后,方可获得管理机构的授权。56C1D5C0-D52A-44B6-9D4F-343E916292E5
2)对维修机构的适航审定
一是实行分类审定。维修机构依据维修工作类别分为A、B、C、D四类,对应飞机维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维修、部件维修、专业维修,每一类又根据维修对象或飞机系统分为若干小类。二是审定的核心内容包括五个要素。这五个要素指人员、工具设备、器材、维修资料、设施,即“人、机、料、法、环”,对每个要素都有具体的规定,需逐项进行审查。三是重视机构的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维修机构应建立质量体系,质量部门应独立于维修工作实施部门,独立行使质量监管职能,并通过质量反馈报告系统跟踪质量问题整改;通过建立维修程序、风险防范程序实现关键系统风险的最小化。
3)对维修人员资质的管理
一是执照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五大类,A类、B1类、B2类、B mil类、C类。按飞机、直升机、涡轮发动机和活塞发动机的组合,A类和B1类再分为若干小类,其中,A1和B1.1对应为涡轮式飞机,A2和B1.2对应为活塞式飞机,A3和B1.3对应为涡轮式直升机,A4和B1.4对应为活塞式直升机。二是不同执照人员的权限不同。持有A类执照的人员可开展航线维修的基本操作和简单缺陷纠正放行;持有B1类执照的人员可进行飞机结构、动力装置、机械和电气等复杂系统的航线维修及放行,并可作为基地维修的支持人员;持有B2类执照的人员可进行航电系统的航线维修及放行,并可作为基地维修的支持人员;持有B mil类执照的人员可进行武器系统的维修及放行;持有C类执照的人员可进行基地级维修整机放行。三是维修经历是申请执照的前提。执照申请人除了要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维修工作经历。四是维修机构为维修人员能力的保持提供条件。维修机构应确保所有放行人员和支持人员每两年至少从事6个月的实际维护工作,并获得足够的在职培训,以确保他们掌握最新的维修技术、工作程序和人为因素知识。五是持有执照并不等于可以上岗。持证人员只有被维修机构授权,才能在执照权限范围内开展维修工作。此外,并非所有维修工作都需要执照,但放行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执照。
4)对维修培训机构的适航审定
一是审定内容全面。涵盖设施设备、人员、培训资料、档案管理、培训考核、管理体系等培训的各个方面。例如,规定在进行实操培训时,每名主管或评估员负责的学员数量不得超过15名;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独立的质量体系,以监督培训标准、理论考试、实操评估等工作的合规性。二是培训内容注重理实结合。培训内容可分为基础培训和型号培训两类。基础培训又分为基础知识培训和实操培训,基础知识培训设置了人为因素、航空立法、飞机结构和系统、武器系统使用、军事通信系统等24个模块,实操培训内容包括常用工具/设备的使用、典型飞机部附件的拆装、典型维修工作等。型号培训包括理论培训,除申请C类执照外,还包括实操培训。
2.4 持续监察机制
适航理事会对机构和人员通过审定后,还进行持续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始终符合法规规章要求。一是监察有最高间隔要求。对持续适航管理机构、维修机构和维修培训机构的监察最高间隔均不应超过24个月,对维修人员的审查纳入维修机构的监察范围。二是监察内容并非全覆盖。对持续适航管理机构的监察内容依据以往的监察结果决定;对维修机构监察的内容集中在维修机构质量体系自我审核的报告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维修培训机构的监察采用抽样方式,即每次抽取一项基础培训和一项型号培训课程,但每门课程的采样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三是监察发现的问题实行两级管理。分为1级问题和2级问题。对于1级问题,应立即全部或部分撤销、限制或暂停机构的权限,直到纠正措施符合要求;对于2级问题,一般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
3 对我军开展军机持续适航管理的启示
一要结合实际。法军推行持续适航管理借鉴了民航的经验做法,但并没有一味地照搬照抄,而是注重与自身国情军情相结合。例如,2006—2011年,法军军机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主要由运行当局负责,运行当局既是军机的终端用户,又是管理者,兼有运营责任和监督责任。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但确是法军在过渡时期防止飞机大面积停飞的一种灵活政策。我军开展军机持续适航管理工作既要充分借鉴民航和外军做法,更应立足自身情况,与我军军机的使命任务、保障特点、保障经验等相结合。
二要立法先行。法军非常重视适航文化建设,即便如此,在军方内部仍有大量人员对军机适航管理存在怀疑态度。因此,法军采取了法令推动的方式。持续适航管理是军机使用与维修领域的一场大变革,必然受旧观念、老思维、传统做法的制约。因此,我军推行军机持续适航管理也必须从立法做起,通过完善的法规体系明确适航管理的职责、任务、流程、标准,确保有法可依。
三要健全机构。法军设置适航理事会,统管持续适航工作,运行当局只有执行权,捋顺了职能界面,实现了管、用分离。我军军机现有使用和维修管理是一个多部门、分阶段、分領域的管理。相对而言,涉及部门更多、层级更复杂、工作流程更长,相互之间的职能切分还不尽合理。推进持续适航管理必须优化管理层级、调整职责分工,实现归口管理下的具体业务分工负责制。
四要形成体系。持续适航管理体现的是系统安全观,建立运行管理体系是其通用做法。法军围绕立法、审定、监察三项职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持续适航管理体系,确保了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流程化,形成了全系统、全要素聚力军机持续适航的合力。我军推行持续适航管理,最终也应建立管理体系,以体系化的思维,构建推进军机运行和保障模式创新的法规规章、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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