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辩证看待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2022-06-30刘益飞
刘益飞
重温入党誓词。
中国共产党党内生活及党内文件一直强调党员的“义务权利”,义务在先,权利在后。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次将“党员权利”放在“党员义务”前面,明确规定:“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这个变化看似细小却蕴含着特殊意义。
一般而言,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主要是因为党员在做出“入党”这个庄重的政治选择时,首先自愿承诺了对党的义务,这就是党章第一条规定的:“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承诺对党的义务是入党的一个基本前提。从世界政党政治的一般实践来看,大多数政党对入党者规定了程度不同的责任义务。毕竟,政党主要是以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而存在和运行的,必然要求入党者要把为实现这种政治目标而履行义务作为入党的一个基本前提。这是合理和必要的。
党章把党员义务规定在先,党员权利规定在后,从根本上讲,是从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与党员的关系着眼和考量的,而并不是主要从党员在党内的具体行为来规定的。
从党内生活的具体现实来看,有时党员只有在履行了党员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相应的党员权利,而有时则恰恰相反,在更多的时候则是难分先后。
例如,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只有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以及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的权利;党员在党内选举中对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只有在履行遵守党的选举纪律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体现选举人意志的权利,从而行使党内的选举权表决权;党员对于关系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理论和政策问题,如有不同看法,只有在履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在黨内生活中进行讨论、发表不同意见甚至是批评意见的权利。
在党内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还有另一种情况——党员只有积极行使党员权利,才能履行相应的党员义务。
例如,党员只有认真行使党内批评权、检举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反映意见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权,才能够切实履行党员的监督义务。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就表明了这种关系。
又如,只有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才能保障党员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的义务;只有切实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中讲真话、讲老实话的权利,包括明确规定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言论不应作为任何党纪处分的依据,才会有越来越多的党员履行党章及《准则》规定的“对党忠诚老实”“要讲真话”的义务。
其实更多时候,党员的权利义务是密不可分、相伴而行的:党员享有知情权与履行“保守党的秘密”的义务,享有行使参与权与履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义务,享有行使监督权与履行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的义务,享有行使批评权与履行“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义务,享有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与履行认真学习党的理论与路线方针政策的义务,享有行使党内揭发、检举及控告权与履行“不允许诬陷他人及诽谤谩骂”的义务等等。这些都呈现出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紧密联系、内在统一、难分先后的状态。
现实中,个别党组织往往不大注意宣传和鼓励党员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忽视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条件,导致一部分党员权利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在党内生活中享有哪些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如果在党内生活中一味地、笼统地、简单地强调“共产党员只有在履行了党员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党员权利”“党员履行义务永远是第一位的,党员权利要服从于党员义务”,就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容易扭曲党员权利义务的正确关系,导致在党内生活中产生轻视、漠视党员权利的倾向,程度不同地损害党内生活的健康状态。
从总体上看,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促进党内生活健康化,切实贯彻党章总纲规定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教授)88CDDC15-59A6-4C18-94BD-EB96A6BF66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