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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短信的司法保护初探

2022-06-29桑敏莺

中国检察官 2022年8期
关键词:月间计算机信息短信

● 桑敏莺 张 洁/文

[案情]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租赁服务器、部署软件执行短信轰炸,同时搭建“坚果云”“云闪信”等网站,通过代理销售、直接购买等方式出售短信轰炸功能。现已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掌握近200个互联网平台验证码短信发送指令,累计向1万余个手机号码执行短信轰炸。2020年4月至10月间,苏州常熟A科技有限公司、上海B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网络平台接收涉案软件指令,发送短信共计400余万条,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本案中,王某某通过销售、运营短信轰炸软件,密集式发送验证码短信请求指令,增加互联网平台对上述指令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2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王某某的行为并未影响互联网平台、个人手机终端正常运行,属于对互联网平台的恶意控制,应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速递]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短信轰炸行为如何定性,关键在于明晰短信轰炸的原理及实际损失承担者,从而具体判断该行为是“破坏”还是“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首先,短信轰炸运行原理是通过高频次发送验证码短信指令,使互联网平台向个人手机终端密集发送验证码短信,具体运作如下图所示。本案存在五方主体,其中互联网平台根据异常指令发送短信并承担短信资费,手机终端接收短信并影响手机持有人正常生活,短信轰炸平台搭建者及销售者实现非法获利,购买短信轰炸者实现骚扰目的。由此可见,实际损失承担者系运营互联网平台的个人或者单位。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指导案例145号,裁判要旨第二点明确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破坏”系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即实质意义上的“破坏”。本案中,互联网平台、手机终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受短信轰炸,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传输的数据,但该处理量级均未超过阈值,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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