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资本治理能力的三个维度
2022-06-24王国刚
文_王国刚
2022年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就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发表了重要讲话。这一讲话立意高远、内涵深邃、博大精深、指向明确,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是党领导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正确认识资本,把握资本运行规律,提升资本治理本领,依法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一、全面准确认识资本
(一)资本的内涵和界定
资本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经济现象和基本概念,从不同角度出发,其内涵不尽相同,主要有五种:一是从日常生活看,资本与本金、本钱时常属于同义语,它是指持有者可利用来获得利益或借贷抵押的价值物。根据载体的不同,可分为实物资本、货币资本、人力资本等。二是政治经济学从经济性质和经济制度角度,将资本定义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中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生产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论著中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产生、资本本质、资本功能、资本积累、产业资本循环、资本收益(利润)分配和资本归宿,指出了资本主义灭亡的历史必然性。三是经济增长理论认为,资本、劳动和科技是推进经济增长的基本生产要素。从亚当·斯密到哈罗德—多马模型再到索洛、斯旺、罗默和卢卡斯等都强调了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但他们缺乏资金概念,所使用的“资本”范畴实际上是“资金”,与此对应,他们使用的股权性资本和债务性资本等概念实际上是股权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四是在国际金融领域流行的“国际资本流动”表述中的“资本”,在内涵上指的是资金,既包括资本性资金(或股权性资金)、债务性资金等,也包括货款、捐赠、投资收益等资金在国际流动。不难看出,这一角度论及的“资本”,涉及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国际捐赠、投资收益和个人间的国际货币汇兑等几乎所有的货币支付领域。五是从金融、财务和法律角度,基于资产负债表机理,资本通常指的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经营运作且属于所有者权益范畴的资金,与它对应的概念是“负债”,资本+负债=资产。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前发起人应提供注册资本并进行验资,在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公司营运过程中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的利润均属于“所有者权益”范畴。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营运的基本法律遵循,合伙企业法、商法、证券法、破产法等都建立在公司法的各项规定之上。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运作贯彻着资产负债机理,对负债、资本、资产等的管理不仅需要符合资金来源的性质、数量和结构,而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间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商业往来、信用机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规定。各种金融活动(包括发股、发债、借款等)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不得违反资产负债表机理。从这些角度看,在经济金融运行中,资本的界定以金融、财务和法律的内涵为宜。
(二)从法治视角看资本的功能
在经济金融运行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资本有六个主要功能。
第二,界定了企业的组织性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各类企业的组织性质由股权结构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受限制,独资公司由一个股东投资设立,如此等等。在有限责任制中,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合伙企业制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有明确了企业的组织性质,才能确定哪类企业实行何种治理结构。
第三,界定了企业的信用能力。在商业往来中,企业与员工、企业间、企业与政府等之间有着大量的信用交易。企业的信用能力直接由其资本数量决定,即企业的资本数量越大,可能承受的信用规模也越大。资本是企业信用的资金基础。一旦无力偿付到期的债务本息,不论是否有盈利能力,企业都将陷入破产境地;破产首先破的是与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对应的资产,由此,资本成为维护市场经济中信用机制的基石。正因如此,发达国家在实施公司法中将注册资本虚假、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视为第一大罪或欺诈罪。
第四,界定了企业盈亏的基准。企业发展以资本增加为前提,资本增长越快则标志着企业的业务和市场拓展越快。从财务角度看,企业经营运作中的自负盈亏以资本是否获得利润为基本标准。资本是承担企业亏损的基础性资金,企业经营亏损首先表现为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减少。如果说利润是企业抵御经营运作各种风险的第一道防火墙,资本则是企业抵御各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火墙。由此,资本规模界定了企业可承担的风险能力。
第五,界定了债务风险的传递程度。从资金来源看,每一家企业的债务性资金都是对手方(如商业银行等债权人)的资产,资本数量与负债数量的比例直接界定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低。资产负债率过高,不仅将增大企业的经营运作风险,而且将影响到债权人资产的安全性。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在内生机制上主要由“负债→资产→负债……”的传递引致。反之,如果企业有充足的资本可以抵御亏损风险,则债务风险向债权人传递并引致连锁效应的程度就将大大降低。
第六,界定了遵纪守法的程度。在法治条件下,企业经营运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对应处罚,它不仅迫使企业缴纳相应的罚金,而且将影响企业经营运作秩序和市场声誉,这些损失最终由资本承担。一般来说,企业的资本越扎实,对违法违规就越忌惮,反之,资本数额越虚置,违法违规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资本的本性及其效应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揭示资本原始积累的罪恶时,以脚注方式引述了《评论家季刊》的一段话:“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1页注250)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资本的双重本性,一方面它害怕动乱和纷争,内在地要求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又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在追逐利润中敢于冒险、践踏法律,鼓励动乱和纷争。
不论是马克思的理论还是西方国家200多年的实践都认为,资本追逐利润未必一定是坏事。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精辟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6页)在《资本论》和其他论著中,马克思也屡屡肯定了资本追逐利润的经济功绩和历史功绩。
在法治不到位的条件下,资本追逐利润的负面效应就将凸显。一是它将一切经济社会关系都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只要能够获利,各种非劳动产品乃至劳动力、良心、道德等都可以成为交易对象。二是在单个企业生产的组织性和全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中,经济危机频繁发生。恩格斯指出,资本的“运动逐渐加快,慢步转成快步,工业快步转成跑步,跑步又转成工业、商业、信用和投机事业的真正障碍赛马中的狂奔,最后,经过几次拼命的跳跃重新陷入崩溃的深渊。如此反复不已”(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73页)。三是自由竞争引致生产集中、资本集中进而引致垄断,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熔合形成了金融寡头(即万能垄断者)。它们不仅操控着生产和市场,而且操控了政府和政治,在全球持续地引发国际争端、军事冲突乃至战争。在完善法治的过程中,1890年《谢尔曼法》问世,西方国家迈入反垄断的进程;二战以后,凯恩斯主义的宏观调控政策落地,改变了自1825年以后每隔10年左右爆发一次经济危机的轨迹。在一国范围内,资本的负面效应得到法治的约束,但国际资本霸权依然强硬。
目前家政市场管理不规范,内部存在诸多管理漏洞。有的家政公司只是一个平台中介,并没有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正规的和定期的培训,家政服务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这也是导致看护人虐待被看护老人的重要原因之一。院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把握资本行为规律,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带来风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活动的有序展开必须遵守三方面规则:一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机制和道德,如公平交易、欠债还钱、明码标价、童叟无欺和诚实守信等;二是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三是不可突破社会道德底线,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994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出台了公司法等一系列商法制度,颁布了民法典。这些法律制度立足于国情,反映了经济金融运行的基本机理,是中国资本发展的基本遵循。在经济发展中,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扩张是必然的,但它必须建立在“依法”和“守理”的基础上。一旦离开了这些遵循,资本扩张就将进入“无序”状态,给企业的经营运作、宏观经济运行和金融运作带来严重风险。
在我国实践中,资本无序扩张有多种表现。第一,在新设企业中,抽逃注册资本、重复使用同一资本、交叉使用资本和将信贷资金用于注册资本。这些运作方式的一个基本目的在于,以少量资本滚动扩展为多倍的注册资本。第二,在资产运作中,通过叠加运用股权质押、对赌入股、同业竞争、频繁进行资产评估、滚动式扩大负债规模和财务造假等路径,达到以少量资本套取巨额信贷资金、控制巨额资产、在“做大”的名义下实现独霸一方的愿景。第三,以“产融结合”为幌子,借助股权方式介入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重复进行股权质押,以不当手法套取信贷资金,增强其垄断市场的能力。第四,利用“龙头老大”的垄断地位,通过霸王条款,强制获取客户各方面信息,再利用信息和数据的垄断,操纵市场渠道、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牟取暴利。第五,在花钱办事的基础上,动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借助某些行政力量和媒体影响力,散布不实之词,实施不正当竞争,压制乃至打垮竞争对手。
资本无序扩张扰乱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抑制了市场竞争的效率,不仅不利于创新驱动的深化、信用信义机制的坚实展开和产业链供应链的优化,而且容易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健运行,妨碍新发展理念的落实、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和高质量发展的推进,甚至在权钱交易中加重腐败,因此,必须予以规范和治理。
三、规范引导资本有序健康发展
(一)在“两个毫不动摇”基础上发挥各类资本的积极作用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规范资本发展,充分发挥各类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
推进国有资本发展,应着力深化国企改革。一是推进国企资本结构的优化。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外资等非国有资本,充实国企的资本性资金来源,优化国企的股权结构,既促进国有独资企业向国有控股股份公司转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高质量发展,又促使国企的业务运作建立在长期性资产基础上,摆脱短期债务资金的还本付息和续贷的纠缠,专心致力于攻克关键性核心技术、强化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发展、开拓全球市场(尤其是“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的运作。二是降低资产负债率。通过增加资本数量和发行长期债券等路径,筹集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尤其是流动负债率),提高国企抵御各种经济风险的能力,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打下资产基础。三是加快发股上市进程。通过发股上市,筹集发展所需的资本性资金,扩展资本来源渠道,同时,通过信息公开披露,增强国企上市公司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在接受市场机制洗礼的过程中,提高市场竞争力(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质量和覆盖面。四是深化控股机制改革。市场竞争是专业化竞争,国企应以专业化为导向,在扩展市场广度的同时以持续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创新优势、产品优势和协同优势深耕市场,改变四面出击、广种薄收的摊大饼扩张战略,优化子公司、孙子公司等的层级,提高母公司对集团整体的掌控能力和全面发展战略的把控能力,实现提质增效、优化结构和创新发展的目标。
推进民营资本发展,首先,要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贡献可用“56789”概括,即对国家的税收贡献超过50%、对国内生产总值等的贡献占60%、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了70%、解决的城镇就业超过80%、对新增就业贡献率达到了90%。在“稳增长”“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中,民营企业的作用不容忽视。其次,要深化民营企业改革。一是深化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改革。在中国,相当多民营企业的股权表现为家族集中持股,它有利于家族对企业经营运作的管控,但既不利于吸收社会资本,增强企业的资本实力,加快企业的做大做强进程,也不利于推进高管层市场化聘用机制的形成,不利于打破雇佣观念、树立职工主人翁精神从而调动职工的创新积极性。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进行股份制改制,突破家族股权的制约,运用市场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二是加快增资进程。融资难融资贵是多年来民营企业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一个重要成因在于,相当多民营企业的资本数量不足,资产负债率较高,由此,抑制了债务性资金增加的空间。要促进民营企业的经营运作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必须着力增加资本性资金。解决方案包括原有股东的扩股增资、加大利润转投资力度、争取发股上市等。三是加快公司并购重组。在一些县乡等存在着产品生产专业化程度较高但各家企业的生产规模较小且相互竞争的状况,这既不利于集中力量握紧拳头开拓市场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也不利于减少内耗、提高效率,更不利于集中资本获得规模经济所需的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运用并购重组等市场机制,对区域内诸多小企业进行整合,形成具有较大经营运作规模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四是规范治理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中国的民营控股公司大致有两类:实体经济部门中的控股公司和较深介入金融领域的控股公司。近年来,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屡屡暴雷。内在成因是,一些民营企业在急于做大、试图成为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龙头老大过程中,较深介入金融领域,展开了一系列不规范运作,将持股的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取款机,同时,又疏于风险防控。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应按照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治理,变资本的无序扩张为依法有序发展。五是进一步夯实民营企业的优势。在“六稳”“六保”中,民营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就业、创新和物质财富创造等方面,与此对应,资本的发展应主要在这些方面展开,提高民营企业在研发关键性核心技术中的贡献度,增强民营企业在保就业、创新驱动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能力。
(二)将资本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
切实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发挥各类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必须在尊重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运用综合举措,全面强化法治建设,使得各类资本在法治化轨道中健康发展。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完善和落实公司法等法律制度。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是商法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资本和各类公司的基本遵循。要落实这些法律要求,首先,需要强化对注册资本到位和在位情况的监管执法检查,严禁虚假注册、抽逃资本等现象的发生。其次,需要强化对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和股权结构的监管,防范入股资金虚假、股东身份虚假、股东人数不规范等现象发生。最后,需要对新设公司业务进行严格监管,防范一些企业通过新设公司转移原有公司的资产、业务、客户等恶意逃避所欠债务的现象发生。
第二,进一步完善资本制度。一是限制企业创设子公司、孙子公司的层级,以此形成限制资本扩张倍数的机制,对控股公司的各层级股权进行穿透式追溯,避免同一数量资本在重复注册中放大。二是限制股权质押的效力,强化股权质押的审查机制,厘清与该股权对应的企业负债状况,遏止同一股权反复质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三是落实公司法中关于禁止同业竞争的规定,同一家母公司下属的各家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由此,弱化垄断的形成机制和垄断优势。四是限制同一资产的频繁评估增值,从制度上限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最短间隔年限,同时,严格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税缴纳。五是落实以“资本规模界定信用规模”的机制,通过穿透性监管,查实债务性资产的最后承担者,使负债规模与资本规模相匹配。
第三,健全产权保护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强化公平竞争的监管审查制度,破解各种市场壁垒,形成各类资本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废止各类霸王条款和霸王举措,禁止各类企业利用市场定位不公平地强制获得客户(尤其是城乡居民)私密信息,并利用对这些信息的垄断地位牟取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