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2022-06-23杨阳张晶
杨 阳 张 晶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1.引言
由于在改革开放早期,我国的粗犷式发展导致全国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尤其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河流干涸的现象频繁显现。因此,对流域生态进行保护和治理成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必要一环,而推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实行流域生态保护措施的重中之重。当前,国内外专家学者在流域生态补偿领域已经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Plummer等研究了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行过程中,上下游地区不同经济主体间的的利益转移。赵煜等将近二十年知网数据库中的流域生态补偿数据作为依托,探讨了当前流域生态补偿研究进展及存在的问题。苏扬等以宁夏隆德县为例,从森林、草地、农田和水域四个方面对黄河流域的区域流域生态补偿进行了研究。岳思羽为准确分析汉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流向和效用,得出应首先开展上游的水源涵养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结论。
近年来,尽管我国在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与政策落实方面存在较大不足。流域生态补偿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思想的重要手段。因此,有必要梳理当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进展和研究现状,为推进流域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2.流域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2.1 流域生态补偿概念
生态补偿是在地理学科和经济学科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一个新型学科。国外学者将生态补偿称之为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Singh等认为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即指将现有的自然生态产品商品化,通过人为建立一个体制机制较为完善的自然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然后依据交易双方的需求决定生态产品的交易价格,并支持生态资源产品拥有者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闲置产品在交易市场参与交易,从而有效降低负外部成本。
国内对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到90年代。我国生态补偿以自然生态产品为基础,按照“受益者和破坏者付费”原则,将自然资源消耗与环境破坏的负外部性问题转化为生态系统的内部性问题,对同一生态系统内部各个经济主体按照补偿方与受偿方重新进行划分,形成对生态环境资源产生的经济利益再分配的新格局,提供能够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相关产品公地悲剧和搭便车问题的新思路。王前进等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让生态资源获益者向服务者偿付一定赔偿金的方式来激发民众环保意识的机制,它应该逐步减少惩治负外部性的特性,有意识地突出正外部性的特性。
流域生态补偿(Payment for Watershed Ecosystem Services, PWES)是在生态补偿概念上的自然延伸,它是生态补偿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学者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认识基本一致,即认为流域生态补偿是在同一流域的不同区段,由流域生态资源受益者向保护者提供包括资金、技术或政策等但不限于此的补偿,使流域生态保护者获得支持或激励,加大对流域资源的保护力度,从而形成流域生态资源产品服务与消耗的良性循环。流域生态补偿以流域内水资源为载体,利用流域空间内不同生物种群构成的复合型生态系统,通过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改善不同区段因保护或消耗而造成的经济利益失衡问题,是平衡流域内上下游利益主体经济失衡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流域生态保护与保证利益分配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Engel等认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对流域内水资源生态产品价值的体现,是对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所需要经济费用的补偿。刘玉龙等认为流域生态补偿应由政府对流域内因参与生态保护或建设而减少发展机会、损失经济收入的当地政府和居民进行资金和技术补偿,并在政策优惠方面给予倾斜。
2.2 流域生态补偿的主客体
流域生态补偿需要完成的是对不同区域不同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再平衡,即需要明确“由谁补,补给谁,怎么补,补多少”的问题。“由谁补,补给谁”体现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现行法规政策并没有明确界定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关系,这在生态补偿实践中可能引发一定的利益冲突。对于流域生态而言,水及其附属资源的利用存在补偿经济主体边界和受偿者范围等难以明确划分的问题。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生态补偿具有不同层次的多个利益主体。生态补偿主体为应该支付或目前未向承担生态责任成本的经济实体转移经济补偿费用的经济相关体。流域生态补偿主体既有从该流域水资源中获得利益的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又有因向水域中排污导致水质恶化的相关获益者。生态补偿客体为因从事生态保护工作导致自身发展受限的,应该得到政策、资金、技术和物质补偿的相关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流域生态补偿客体是指在流域源头进行水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贡献者和相关利益受损者。
总的来说,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关系的确定是相关的不同利益群体进行合作的基本前提,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就是通过超越权属边界范围的行为,并借助市场平台完成外部生态效益内部化的过程。
2.3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
近年来,虽然国内外对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持续进行,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补偿体系,不同专家学者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补偿标准实施方法。目前,主流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计算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支付意愿法、生态系统价值服务法和水资源价值法等。
2.3.1 成本法
成本法核算标准简单且比较客观,在流域生态补偿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成本法核算指标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类。余源等指出,直接成本指流域上游为维持或修复流域水源和环境质量,经过生态环保建设和修复工程耗费的大量资源;间接成本指上游地区为保护流域水源生态而丧失发展机会导致的经济收入损失。通常将成本法的核算值作为流域生态补偿的下限。成本核算法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流域费用;DC为直接成本;IC为间接成本;Wecc为生态建设成本;Wepc为治理成本;Oc为其他成本;CIO为丧失的工业发展机会成本;CAO为丧失的农业发展机会成本。
例如,饶清华等利用机会成本法研究闽江流域生态补偿费用,通过引入生态补偿系数的方法建立了流域生态补偿核算的新模型。
2.3.2 支付意愿法
支付意愿法指为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环境,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补偿方能够支付的最大补偿意愿费用和受偿方能够接受的最低补偿费用进行研究的补偿标准方法。支付意愿法会受到主观影响,其调查结果会因资源异质性,以及对不同区域的调查方式不同而导致结果有所差异,但通过完善和改进调查方式、扩大调查对象,其结果具有一定的可参考性,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真实情况。支付意愿法计算公式为:
其中,W为各类受水区;CVMW为W区的最大支付意愿;VPCW为W区的人口数量。
例如,赵素芹等通过支付意愿调查,得到九洲江流域下游居民愿意支付的流域生态补偿费用为每年165元。
2.3.3 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法
生态系统服务即利用生态系统的结构、过程和功能等,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相关的生命支持产品和服务[。赵世宽等将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归纳为:利用价值当量法将生态系统的环境资源和相应的生态服务转化为经济价值,并通过自然资本每年提供的流量价值评估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量。当前使用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主要有市场价值法、模拟市场法等。通常将该方法核算的补偿标准作为流域生态补偿费用的上限。例如,赵佳奇等通过对飞云江流域提供的调节、文化和服务等功能进行核算,得到流域下游应向上游提供的生态补偿费用约为15亿元人民币。
2.3.4 水资源价值法
水资源价值通常包括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两方面。一般情况下,水资源价值法是指按照流域内水资源的市场价值评估该流域水资源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然后通过计算得到的经济效益值核算生态补偿费用,最后以监测断面水质的标准值为依据,利用水质变化判断流域上下游的补偿方和受偿方。水资源价值法计算公式为:
其中,WQ为需水量;PW为水资源价格;β为水质调整系数。
例如,李怀恩等利用南水北调中线陕西水源区的水质和水量等指标构建的模糊数学模型,来核算水资源价值。
2.3.5 流域生态补偿方式
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有纵向生态补偿方式和横向生态补偿方式两种。纵向生态补偿一般指由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补偿主体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横向生态补偿一般指由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补偿主体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补偿方式比纵向生态补偿更加灵活,能够很好地改善跨省流域权责归属不明、补偿主客体之间权力和义务不清等问题。当前,由于只使用横向生态补偿风险较高,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因此将纵向生态补偿与横向生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引起了学者关注。
2.3.6 流域生态补偿意愿
流域生态补偿意愿主要有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两大类。流域生态补偿支付意愿是指利用调查问卷等方式方法评估公众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支付意愿和其他考虑因素,以进一步完善补偿支付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受偿意愿是指利用调查问卷等方式方法评估公众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受偿意愿和其他考虑因素,进而更好地完善已核算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
3.流域生态补偿展望
基于当前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研究方法及补偿实施进展,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流域补偿政策的实施。
3.1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体制机制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行的最终目标是:在维持流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利用的同时,推动区域内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完善流域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应重点关注:一是国内流域生态补偿应在充分借鉴国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台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法规等,引导建立规范的流域生态补偿体制机制。二是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应主动开展流域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测算工作,评估已有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相关生态资源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着重研究相关补偿主体的互动机制。三是以流域为单位,对上下游的相关生态资源进行统筹规划,研究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联防共治机制。
3.2 扩大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转移支付,社会资本和公众参与较少。有限的财政资金导致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推行比较困难,流域相关经济主体及区域内公众积极性难以调动,从而使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对于能够产生购买行为的流域生态服务,应该扩大补偿资金来源,推动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减轻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财政压力。
3.3 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支撑体系
要逐渐扩大跨省或跨区域的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推进上下游地方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要合理选取补偿指标,制定补偿基准,考虑流域实际情况,根据上下游地区的水质和水量等指标的变换,对补偿指标施行动态化管理,通过合理的补偿基准达到保护流域生态的目的。要梳理流域生态资源现状,综合考虑上游地区因保护流域生态的经济损失和下游地区的支付能力等要素,科学确定补偿资金标准,更好的展现生态补偿制度的激励性和约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