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难点及对策建议
2022-06-23贾雪梅赵洪键
贾雪梅,陈 晨,毛 鹍,赵洪键
(1.江苏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常州 213022;2.江苏中吴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 常州 213022)
1 引言
污水处理厂是《水污染防治行动》[1]的重点行业之一,也是各城市水环境管理持续改善的重要环节。为持续推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3],指导和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简称“HJ 978”)[4],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3月1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5],部署了全国各地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9年4月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苏环办[2019]101号)[6],明确要求江苏省各地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应在2019年6月底完成。本文重点介绍江苏省常州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难点,并提出污水处理厂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的优化建议。
2 常州市污水处理厂概况
在2018年常州市环境统计数据基础上,结合现场调研与核实,最终确定常州市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清单。依据HJ 978污水处理厂类型的划分要求,最终将常州市污水处理厂共分为4个类别,城镇污水处理厂(不纳管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废水)、工业污水处理厂(单一行业)、工业污水处理厂(混合行业),其中各类型污水处理厂数量比例如图1所示。
图1 常州市各类型污水处理厂分布比例
3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废水污染物种类和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
3.1 确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污染物种类
(1)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废水污染物种类按照HJ 978要求,确定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表1和表2所列的19种废水污染物,并补充厂区外进水中包含且列入GB18918中表3的废水污染物。
(2)工业污水处理厂。 按照HJ 978要求,工业污水处理厂分为单一行业和混合行业两种,其许可废水污染物种类为接管企业所属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
3.2 确定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3.2.1 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氨氮、总氮、总磷的许可排放浓度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其中位于太湖地区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标准,位于太湖地区其他保护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2标准;其他废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
3.2.2 工业废水处理厂
单一行业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废水污染物许可浓度排放限值依据相应的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直排外环境的单一行业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直接排放标准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排放标准;间接排放的单一行业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相应的行业废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或接管协议浓度。
混合行业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废水污染物许可浓度排放限值依据HJ 978中规定的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每种污染物的浓度。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的工业污水处理厂,采用各纳管企业的行业直接排放标准和协议接管水量计算排放浓度,并将计算浓度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相比较取严作为许可排放浓度;对于间接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厂,采用各纳管企业的行业间接排放标准和协议接管水量计算排放浓度,并将计算浓度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接管协议浓度相比较取严作为许可排放浓度,从而得出混合行业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4 废水许可排放量
4.1 确定废水排放量
根据HJ 978要求,废水排放量按近3年的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污水厂出水作为再生水利用时不许可排放量),考虑到污水处理厂的特殊性,和近年来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大,纳管范围不断扩大,污水处理厂预期来水会增加,各污水处理厂均按照已建成验收的废水排放量许可。
4.2 确定主要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
按照HJ 978规定,所有水处理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许可排放管控的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按照3.2节确定的主要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4.1节确定的废水排放量计算得出主要废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并与环评批复量相比较取严作为许可排放量。
5 核发技术难点
5.1 进水企业信息梳理难
HJ 978规定,污水处理厂应将纳管工业企业的废水污染物因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7]共涉及82个行业大类,HJ 978实施之前颁布的技术规范涵盖32个行业大类,也就是说在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时至少有61%的行业企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厂并不掌握所有纳管企业的所属行业、废水排放标准、废水种类和纳管废水量,排污许可证的缺失导致纳管工业企业的污染物种类、水量梳理困难,所属行业及执行标准无法精确,最终导致纳管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废水许可污染物种类不全、许可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量有偏差[8]。
5.2 废水排放标准不健全
江苏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DB32/1072仅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的COD、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颁布于2002年,于2006年发布过一次修改单,距今已有16年时间未修订。GB18918给出了12项常规污染物、7项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及22项选择性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根据规范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许可污染因子除19项因子外,还应补充接管企业的废水特征因子。工业废水中的部分有毒有害物质在GB18918和DB32/1072均无排放浓度标准,除纺织印染、电镀工业、化学工业等主要行业标准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尚无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这就导致污水处理厂排出去的部分有毒有害物质无法许可浓度,从而得不到有效管控[9~11]。目前,国家和江苏地区已颁布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如表1。
5.3 许可排放浓度计算难
根据HJ 978,混合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废水应采用加权平均计算排放浓度。某些污水处理厂接管企业的行业分布比较广泛,工业企业所属行业、废水污染物种类无法确定,导致纳管企业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无法确定,部分污水处理厂对纳管企业的进水无精确计量,这些实际问题均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将企业的所有废水污染物纳入管理,或纳入管理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难以准确计算。
在实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过程中,发现部分污染因子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排放浓度会高于地方废水排放标准,或者接管协议浓度(针对间接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因此加权平均计算出的排放浓度并不能直接作为混合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还应该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接管协议浓度进行比较,并取较严格的一种作为许可排放浓度。
表1 国家和江苏地区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5.4 纯再生水厂浓度许可不合理
HJ 978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要点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未提及纯再生水厂。在排污许可证的实际核发中会有部分处理某行业工业废水的再生水厂,按照HJ 978要求应按照单一行业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核发,应许可行业排放标准,实际上纯再生水厂中水回用比例较高,排放浓水浓度往往远高于行业排放标准,这就导致再生水厂申领排污许可证后会面临废水排放浓度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问题。
6 结论与建议
(1)充分调研,修订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实际申请与核发问题调研,根据调研问题研究、修订《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使技术规范更贴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并将纯再生水厂的许可排放要求纳入技术规范。
(2)运用大数据,使污水处理厂及其纳管企业排污许可证智能联动[12]。截至2020年底,全国范围内固定污染源几乎全部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系统,大部分应领证企业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废水许可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且实现数据公开共享。建议充分利用大数据,在污水处理厂确定纳管企业名单后,能将纳管企业废水污染物种类和浓度自动带入排污许可系统,并根据企业水量及排放标准,自动计算许可排放浓度,减轻污水处理厂申报排污证的难度和工作量,同时也提高污水处理厂废水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标准的准确性。
(3)规范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及时修订和完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目前,江苏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DB32/1072仅规定了城镇污水厂和重点工业企业COD、氨氮、总磷、总氮的排放标准;GB18918自2006年发布过修改单后久未更新,该标准规定了19项常规污染物及22项选择性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部分工业企业的特征废水污染物并无排放标准,因此建议及时修订GB18918,将工业企业的特征因子以及国家重视的废水污染因子,如铊、锑等纳入标准;除纺织印染、电镀工业、石油化工等行业标准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尚无国家排放标准,建议研究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国家排放标准,并及时推行,进一步规范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13~15]。
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有助于我国更好地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制度[13~15],可以形成纳管企业与污水处理厂之间的联动式管理、一体化管理及互证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的去向,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纳管废水种类、排放废水种类、浓度及排放量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