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律监督:抓质效、强刚性
2022-06-21施俊
施俊
5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上海在全国率先通过地方立法将法律监督的各项要求落实落细,为强化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指明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对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6月,在建党百年的特殊时刻,党中央在历史上首次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凸显了检察机关主责主业,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捍卫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与时俱进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度重视,早在2009年10月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
进入新发展阶段,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叠加推进和相关法律的修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有了较大调整,法律监督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如何与时俱进更新检察监督理念,持续优化检察监督方式,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这一问题引起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的高度重视。在2021年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屠涵英等35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作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的议案》。同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带队赴市检察院调研,听取本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意见》情况汇报,提出要加大法规制度供给,切实将中央要求转变为有效执行的制度机制,尽快落地见效,及时落实到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要求,推动检察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地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服务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将该项立法列为今年正式项目,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委提出法规案。
深入调研力促解决突出问题
今年初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小玫、陈靖领导下,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检察院、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专班,开展相关调研和法规起草工作,先后召开了七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委、部分检察院和法院、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分送2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
2月23日,蒋卓庆主任再赴市检察院听取立法进展情况汇报,强调要按照中央《意见》逐项对标对表,分类施策落实,攻坚瓶颈难题,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工作。为确保《决定(草案)》相关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地,常委会预算工委积极协调市财政局解决了公益诉讼资金专门账户的设立问题。监察司法委专赴市委政法委就完善案卷调阅制度,推动实现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协同等事项进行沟通研究。在梳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对《决定》草案内容反复修改完善,十几易其稿,经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決定(草案)》的议案。
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工作专班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立足地方立法权限,处理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配套措施和保障举措。聚焦影响本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着眼破解执法司法监督制约还不够健全、监督手段和刚性不足、有些部门对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重视不够等问题,提出落实配合义务、支持协作等满足法律监督需要的机制性要求。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保障推动作用,总结提炼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固化传统优势的基础上,努力把改革创新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
落实落细为法律监督注入刚性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从法律监督的高质效做起、抓起。《决定》紧紧围绕“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的目标,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职能定位、主要任务、配合保障、自身保障和人大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关于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做到一切服从大局、一切服务大局,不断跟上、适应新时代党和人民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围绕宪法定位,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努力为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优质法治保障的总体要求。同时强调了本市检察机关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落实国家战略为牵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定位。
关于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检察机关必须用好、用强法律监督这一“看家本领”。对此,《决定》专设四个条文围绕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紧扣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职能,需要继续予以支持和推进。《决定》提出要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依法探索实施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公益诉讼资金专门账户,让公益诉讼品牌持续焕发新活力。同时,《决定》聚焦“着力加强金融、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建设,深化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建设,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这三项具有创新特色的重点工作,在深化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强化传统优势,深化创新举措。
关于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探索试点。《决定》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和重要决策部署实施中的相关司法需求,聚焦关键领域和重点任务,设专条就建立完善与支持国家战略实施相适应的法律监督保障体系,加强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的法治保障等事项作出规定。
关于监督保障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决定》着眼于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对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设专条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依法配合和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切实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常态化防控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等作出规定。
关于落实配合保障措施。为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决定》对充分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五方面要求:一是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具有配合义务,并规定了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责任及处理办法。二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完善检监衔接、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案卷调阅等协作机制方面,依法加强配合,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三是将法律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纳入本市法治建设考评体系,为增强法律监督刚性提供有力保障。四是充分运用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推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五是通过法律监督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推动形成社会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深化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
关于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对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决定》从两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把检察队伍专业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持续抓深抓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权益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同时要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人大监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很有必要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决定》明确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支持,深入探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内的联动机制,推动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开展。E252CE8C-1804-4876-88BA-9A8218C9F1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