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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2022-06-16云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

中国司法 2022年4期
关键词:矫正云南省对象

张 帆(云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①本文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既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包括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对象。人数呈显著下降趋势,在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占比不断下降,从2006年的6.2%下降到2021年的1.28%。与之相反的是,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占比从1.78%逐年上升至2021年的2.4%。虽然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和占比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中并不突出,但云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缓刑的比例为86%②张寒玉、张亚力、杨迪:《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问题研究——以云南司法实务为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3期。,适用社区矫正的比重在未成年犯罪中较为凸显。

有研究表明,即使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超过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但在主观上,二者之间有巨大差距,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其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未成年人犯罪则是其身心不成熟和不良成长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③张寒玉、张亚力、杨迪:《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问题研究——以云南司法实务为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3期。也就是说,未成年罪犯相对成年罪犯,更具有可塑性和改造性,如果能够在社区矫正期间转变思想意识,改变行为恶习,将极大提高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相反,如果社区矫正期间未能够实现以上目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增大,将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形成不安定因素。

一、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是年龄普遍接近成年。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年满18周岁的占26%,17岁以上的占比超过80%,最小的为15岁,大部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年满或者接近18周岁。

二是总体文化程度不高。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小学文化程度的约占10%,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比90.2%。虽然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比例较高,但其中大部分都没有再继续读书,从当前社会整体学历教育来看,云南省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总体文化程度仍不高,在心智、社会化认同等方面仍不成熟。有研究表明,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是中小学辍学者,导致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行为大多受偶然动机、情绪冲动或本能愿望所驱使,缺乏计划性或预谋④陈珊、周龙梅、张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机制构建——基于循证系统评价的分析》,《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三是犯罪行为比较单一。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原判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抢劫和聚众斗殴罪,占比达71%,其行为属于直觉——冲动型决策风格。情感波动较大,自控能力偏低,具有高度攻击性⑤张萌、吕川、付有志:《未成年犯罪人决策风格研究——基于与普通未成年人和成年犯罪人的对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基本属于该年龄阶段人群易发生的犯罪行为,未表现出较为异常的其他群体行为模式。

四是地域分布较为集中。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分布在曲靖、红河、玉溪、昆明等地,合计占比超过50%,究其原因,以上地区城镇化进程快、程度高,人口集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正向联系,外界诱因较多,容易激发犯意,或模仿与跟从。

为进一步了解个体情况,笔者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曲靖市和红河州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深入调研。问卷调查共设计问题22项,包括选择性问题18项、开放性问题4项,内容涵盖家庭、监管、教育、心理、就业和社会适应等方面。

(一)就业就学情况

1.整体情况

参与问卷调查的293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60%已满十八周岁,其中已务工人员占45.7%,但大部分都是打零工(32.4%)。另外,在校生占17.1%,务农人群占20.8%,无业的占16.4%。从数据可以看出,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整体上仍然处于一个较为不稳定的状态,虽然近一半人已经工作,但以打零工为主,稳定性较差,仍然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和生存压力。

图1 “就业就学”问卷调查情况

2.读书还是工作

从问卷调查中了解到,这一群体想要工作的意愿占到67.2%,读书的意愿仅为32.8%。就业指导和帮扶在下一步工作中显得更为重要。笔者对部分有读书意愿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访谈,他们均表示在就学过程中面临较大的政策、监管压力,如担心学校不接收、不录取、请假难等。

3.职业选择

调研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想要从事的职业中,服务业占比最高,为44.3%,包括餐厅厨师、酒吧工作人员等,其次是建筑行业,不清楚或者不知道要做什么的有10%。虽然这一群体就业压力大,但就业方向明确且务实,为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帮扶工作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教育情况

1.监督管理

问卷调查中,87.7%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认为监管措施到位。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30.4%的受调查者承认自己受到过训诫或者警告处罚;二是76.1%的受调查者担心自己会被收监。从调查看,训诫、警告、收监等惩罚措施能够起到有效震慑效果。问卷调查还显示,99.3%的受调查者信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99.6%的受调查者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说明云南省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社区矫正对象悔罪表现较好,并且能够与工作人员建立一种严肃且信任的良性互动关系。

2.社会歧视情况

问卷调查中,87.7%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在生活工作中没有因为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受到过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只有4.4%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表示受到过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其余则表示没有注意。从一个侧面说明,社区矫正相比在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有较高社会宽容度,受歧视少,加之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身份隐私保护到位,为未成年罪犯更好融入和回归社会提供了更宽容的环境。

3.家庭环境影响

问卷调查显示,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父母离异的有15.4%,70%的受调查者与父母共同居住,这一调查数据与其他地区和监狱部门的研究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相关论文及统计分析,未成年犯罪行为受家庭影响较大。从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行为与家庭环境关联性相对较低,与社会交往、心智成熟度、情绪控制等方面有更大关联。工作人员在关注家庭因素的同时,应该注意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朋友圈”、心理状况和社会环境。

4.未来的发展

问卷调查中,98.3%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渴望改变自己,一定程度上说明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有着强烈的悔改愿望,但同时又缺少具体目标和规划,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专业人员的引导。受调查者在人生重要事务的认知上,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生命健康(33.7%)、家庭(24.6%)和金钱(13.3%)。说明这一群体在人生意义认知上,具有正向态度,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有较好的促进作用,能够形成良好的矫正氛围。

图2 “是否渴望改变”问卷调查情况

(三)总体评价

通过问卷调查,总体上看,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态比较正向,社区矫正配合度较高,但也存在教育帮扶工作稍显滞后、社会融入稍显欠缺的问题。社区矫正机构在继续发挥监管作用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帮扶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与社会的融合,加强就学就业的引导与帮扶,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成果丰厚,成效显著,重新犯罪率逐年下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模式,但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矛盾和问题也有所暴露,其中一些问题不仅仅是未成年工作所特有的,也是特殊群体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

(一)思想认识问题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方面存在以下三个突出的现象。一是不重视,认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少,风险小,只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即可;二是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少年”应当加大惩戒力度;三是存在畏难情绪,认为虽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少,但工作要求和工作专业化程度高,需要比其他类型对象付出更多的精力,难以做到精细化管理。

分析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力量不足。云南省现有工作人员的管控比大约是1∶20,一名工作人员要管理2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加之熟悉未成年或者青少年特点的工作人员缺乏,难以兼顾到每个具体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二是分析研判不足。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现状掌握不全面,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导致工作缺乏针对性和目标性,出现认知的偏差。如将大学生的工作行业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方向混淆,没有开展针对性就业帮扶。三是缺少必要的工作技巧和手段。对个案研究关注不够,相关培训制度不健全,缺少专业化的工作指引,面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个体,不知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年龄界定问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云南省矫正期间已经年满或者接近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比高达60%。《社区矫正法》第58条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调研中,工作人员普遍反映,部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已经成年,心智和生活都已经成年化,如果仍然采用未成年的规定进行管理,在管理中难免出现依赖思想,不利于该类对象与社会的接触和融合。

2.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一规定是为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虽然要有“国家规定”的情形才能查询,但在实践中,各部门执行标准不一,如何封存、如何查询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调研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到,部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时其犯罪记录能够被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到,导致就学就业受阻。

(三)专业化问题

《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有专章规定,其中明确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实践中,熟悉未成年身心特点的人员数量少,能够纳入矫正小组、开展相关工作的人更少。调研中,工作人员也反映,未成年矫正的尺度难以把握,按照教育为主的原则,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而鉴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需要更加专业的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帮扶,尤其是对于一些思想行为异常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如何进行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纠偏,都需要专业力量介入,但目前的人员力量还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

(四)就学问题

问卷调查中,有1/3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有就学的意愿,但在调研中,工作人员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本人都对现有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意见,认为现有就学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方面,无论管理者还是被监管者均无所适从。一是学校管理制度衔接问题。部分学校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对判处刑罚的学生一律开除处理或者不予录取,导致工作人员为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只能“隐姓埋名”,不与学校进行联系。二是就学监管制度不完善。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就学现象十分普遍,如何办理外出审批,如何进行有效监管,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引,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工作协调中矛盾频发。

(五)社会融合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与社会的连接,通过社区改造,完成从罪犯到合格公民的转变,但同时,社区环境也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行为温床,相较于成年,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缺乏独立性,对环境的依赖更加强烈。从前文罪名统计、家庭情况和区域分布可以看出,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与家庭环境关联性相对较低,更多与社会交往环境有关,犯罪目的性不强,多为偶发性、激情性、冲突性犯罪。社会环境不仅影响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改造,对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也存在较大的考验。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和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调研情况和工作实际,提出了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细化制度措施,对接法律规定

虽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仍按照未成年相关规定执行,但在实际制度措施落实层面,仍可以进行细化。例如,《监狱法》第76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其在刑期上设置了两年的限制。在社区矫正领域,建议可以建立分层分级的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不同矫正类别、年龄、心智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有所区分。一是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前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不符合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条件,应当按照成年对象接收和管理。但在犯罪记录封存方面,仍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二是对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除继续执行分类矫正、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保护隐私等要求外,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感的建立和培养,加强公益活动组织,加强就业指导与培训,强化责任感教育。三是对存在危险性行为倾向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加强行为纠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集中优势资源,创建教育中心

云南省从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的专业人员缺乏,如果每个矫正小组都要有一名在当地(县级或者乡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不仅难以实现,也会造成资源浪费。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区域分布相对集中,可以在矫正小组等专业人员的选择上,扩大区域范围,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较多、相对集中、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建立专业性的未成年工作小组,集中力量,提供专业辅导。2021年,司法部在全国积极推进县级智慧矫正中心建设,建立了“三区十八室”的办公场所,并专门设置了心理咨询室、宣泄室、图书室、教育培训室等功能室。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依托中心城区的智慧矫正中心,建立集中性的未成年教育帮扶中心,将未成年教育培训基地固定化、模式化和系统化。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各地党委政府开始积极开发未成年教育矫治资源,加强工作保障措施落实。如浙江湖州市成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业管理帮扶中心,辽宁省营口市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建立了未成年人矫正实验基地。可以借此机会,加强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

一是在昆明、曲靖、玉溪等未成年人数较多的城市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建立专门的未成年教育中心或基地,定期举办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辅导课程,解决城该区域内及周边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专业矫治问题。

二是省市两级牵头,与青少年发展组织和心理咨询机构合作,探索跨区域教育帮扶工作,解决边远地区和资源不足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问题。

三是采用引进来和内部培育两种方式,不断完善和补充云南省的社会组织资源。向外省发达地区成熟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开展教育帮扶,通过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培育扶持成立本土社会组织。

(三)加强工作主动性,畅通就学渠道

为深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就学问题,笔者分别联系了相关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当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是罪犯身份时,所有工作人员都一致认为应当开除,而当笔者再进一步介绍社区矫正的性质后,工作人员均表示支持该工作,同意参与相关的监管教育工作。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54条规定,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刑事犯罪并非要“一刀切”。《社区矫正法》第37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应该给予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应当加强政策相关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在调研中,笔者了解到,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积极与学校联系,加强在校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学校也积极配合,安排专人对接,并为工作人员走访谈话等提供单独的办公空间。

经了解,各地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就学请假审批采取的措施各有不同,有的按照请假30天以上审批,有的按照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有的办理执行地变更。由于相关规定的多样性,导致社区矫正机构选择困难,不知如何办理。由于每个学生的就学地和就读学校情况都有所差异,很难固定一种请假审批模式,从个别化矫正的角度出发,请假审批应当采用一人一策的方式,如在异地就学的,可以发函学校所在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进行委托管理。在实践中由于委托制度不健全,导致委托管理权责不清,有的社区矫正机构只好建议异地就学社区矫正对象转学到本地学校就读。

云南省现有异地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112人,涉及学校86个,其中省外8个。实际上办理了委托管理的只有30人,且全部为省内地区(省外基本不接受委托),其中省会昆明市接受委托数量最多。如果全部异地就学,社区矫正对象都进行委托,可以预计昆明市将承担较大的压力,尤其以职教学校较为集中的县区尤为突出。经测算,昆明市单个司法所最多将增加11名委托矫正对象,对司法所来说确实存在不小的监管压力。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虽然委托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委托管理这一模式优势明显,能够有效解决异地管理的问题。问题主要在于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委托工作不顺畅,下一步需要在委托制度设计上下功夫。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委托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完善审批和档案文书材料。同时,明确相关权责义务,委托转移的只是日常监管职能,实际的责任与审批权限不进行转移。二是加强工作保障,在经费和人员保障方面对接受委托的单位进行照顾和倾斜,将委托管理对象纳入当地列管人数计算,提高经费和人员保障水平。

(四)提高专业化水平,形成工作合力

在调研中,笔者遇到到两个案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最终都被收监执行。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动情落泪,表示自己像家人一样地关怀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最终还是没有挽救该失足未成年人。另一个案例中,工作人员动员了检察机关、学校、监护人、心理咨询师开展教育帮扶,仍无法矫治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恶习,最终依法收监,监护人甚至表示放弃监管。这两个案例中的工作人员尽心尽责,但仍免不了面对收监困惑。一方面困惑于自己的努力为何未见成效,另一方面也担心被追责。

在《社会工作实务》等相关专业书目中,青少年社会工作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分支,除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外,还需要具有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犯罪行为学等多学科知识,具备开展社会工作评估、介入、实施和转接的专业技能,在监狱未成年罪犯改造中,监管与教育也由不同团队分工完成。但社区矫正监管和教育没有明确分工,工作人员既要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又要创造相对宽松的教育环境,存在较大的挑战,而社会力量的参与长期缺乏稳定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多数情况下要靠工作人员个人去协调,加之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在工作导向上不能给予教育上付出较多的工作人员肯定,导致大部分工作人员重监管轻教育。专业化社工的介入非常重要,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要特别注重细化社工的专业化。⑥《社区矫正要“较真” 业内人士表示应设立未成年社区矫正专章》,《中国青年报》,2017年1月18日。我国法院、检察院、教育部门、共青团等部门也都有针对未成年的相关帮教措施,但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够有效衔接配合,导致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资源极度“匮乏”。

只有不断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打通行业的壁垒,才能实现资源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大社区矫正的专业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建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让进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得到更专业、更正规的引导和提升。通过建立系统性认知,将好的案例和优秀做法编撰成书,工作人员能够照本“上课”,逐课完成对未成年的对象的法律、道德和文化教育,减轻工作人员日常负担,提高工作指导力度。此外,还要转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导向,强调个别化的教育帮扶责任,建立更系统、更科学的检察监督机制,让投入更多精力开展个别化教育帮扶的工作人员能够得到保护和肯定。

(五)加强社会融合,实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面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需要从更专业、更理性的角度和方向开展工作。如何做到专业化,关键是把稳“社会融合”的目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最终的目标是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常常跟家乡父老是面对面的,“丢脸”一定要是社会融合性的丢脸。⑦《社区矫正要“较真” 业内人士表示应设立未成年社区矫正专章》,《中国青年报》,2017年1月18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社会环境较为复杂,但却是回归社会的必经之路,社区矫正机构在完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矫正氛围的同时,要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正确认识社会、环境和自我身份,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实现自我能力提升。在教育感化的同时,进行“赋能”教育,提高未成年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直面存在困难,做好与社会适应性的过度。监管是教育的保障,教育是监管的目标,只有做到宽严相济,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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