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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让年幼的女儿同保姆单独居住,怎么办

2022-06-16

伴侣 2022年5期
关键词:养育保姆义务

2021年3月,我与妻子龚某经法院判决离婚,10岁的女儿被判给了龚某,我可以每周探望一次。半年后,龚某再婚,就对女儿不那么上心了,后来她找了全托保姆陪同女儿在家里居住,保姆负责接送女儿上学放学,她则搬到男方的住处生活。鉴于龚某未能全力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我的抚养条件也不比龚某差,所以就提出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我,不料被她一口回绝。接着,我又征求女儿的意见,但女儿也不愿意。请问,我若就此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尽管龚某没有尽心尽力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但由于女儿仍愿意随母亲龚某生活,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其意愿,无法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本案中,龚某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忽视了亲自养育和亲子陪伴,可以說是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和监护职责,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性格养成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法院应考虑向龚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命令其纠正错误做法,与女儿同住,亲自养育与陪伴女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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