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整改任重道远
2022-06-15陈公安孝感市审计局
◆陈公安/孝感市审计局
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最后一公里”。国家审计“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有效整改、巩固和拓展审计整改效果为目标,坚持揭示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2021年10月新修订的审计法,也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整改工作。然而在实际审计整改中,不少审计机关却经常会遇到“该纠正的事项得不到纠正”“该追究责任的却不了了之”,有的审计决定甚至成了“一纸空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审计效果。笔者结合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工作实践,就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改进的过程和结果。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行为;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尽管近年来审计整改工作不断受到重视,但是在基层县(市、区),审计整改工作依然是整个审计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审计整改的效果不容乐观。
(一)弄虚作假,审计整改做表面文章。部分被审计单位为了使审计工作早点结束,对于审计组的要求“有求必应”,对于审出的问题“积极整改”,要措施就出报告,要行动立马就出台制度,面上的工作做得有声有色。但对一些触及到被审计单位利益的问题,就不愿直面解决,反而采取虚假收缴、虚开发票等变通手段,从形式上完成整改任务。比如,针对发生较为普遍的挤占挪用涉农专项资金、违规收取学费等问题,对审计提出归还原资金渠道的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往往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应付审计整改。临时筹集或借调一部分资金,以“全额收缴”名义上缴地方财政并出具正式发票和缴款记录,从形式上达到整改检查的要求。从表面上看,违规资金被财政收缴纳入了财政专户管理,但实质上此财政专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原资金使用管理的财政专户,而是地方财政非税财政专户,待整改检查之后再从非税财政专户划转至被审计单位自行支配。此类审计整改不仅掩盖了审计整改的本质,而且在客观上更具隐蔽性、欺骗性,也增加了审计整改检查督办工作的难度。
(二)避重就轻,审计整改流于形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部分被审计单位采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等方法,有意识地选择性整改。对加强内部控制、加强业务培训等容易整改的问题非常愉快地接受和整改,对涉及自身或个人利益的问题则消极处理。在面对审计部门提出的核查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人员、严肃工作流程、规范工程管理的审计整改要求及建议,被审计单位抱着已经发生的事情已无法补救的想法,对发生的问题偏重以客观原因解释,千方百计回避解决问题,对责任人员不予追究或淡化处理,仅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比如,审计查出的政府投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企业被评为中标单位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工程已经完工,采购物品已经使用,客观上不可能再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一般仅表示将加强学习,完善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规范。对于发生问题的原因追根溯源以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等核心问题,被审计单位却只字不提。
(三)相互推诿,审计整改不了了之。有的被审计单位面对普遍存在的、上下级体制机制未理顺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多个部门协同工作中产生的问题,秉持着责任不全在我、法不责众的心态,转嫁问题责任主体或者强调整改的困难,逃避审计整改工作。比如,城投公司、文旅投公司等具有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与地方财政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债权债务关系;社会保障基金在人社、财政、税务之间账务不清、结余资金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财政部门普遍存在的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细化、预算执行率偏低、暂付款项长期不清理等痼疾;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长期挂账不清理;还有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财政、住建、自规等多个部门联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问题整改起来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做大量工作,被审计单位一方面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存在“审与不审一样”的思想,另一方面不愿意对现有工作模式做出较大改变或者付出更多努力,还有的出于维护本部门利益的私心,推诿回避问题等,都导致了相关问题“年年审,年年提,年年都一样”。
二、审计整改工作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被审计单位主体责任缺失。被审计单位大多认为现场审计结束了,审计工作也就差不多了。既然问题存在,就肯定有存在的理由,整改起来肯定需要大量的精力和资源。把整改报告写得漂亮一些,应付应付就得了。还有的单位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一些历史性问题,不是一时就能解决的,也不是现任领导任期之内产生的,被审计单位领导容易产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认为就算不整改也找不到自己的麻烦,何苦去为别人“做嫁衣”。
(二)审计机关应对能力不足。一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往往是进行材料验收,即通过整改报告看整改情况,很少进行现场督查与验收。部分审计人员自身有畏难情绪,认为查查问题、写写报告、收收违规资金就行了,何必死揪着问题不放得罪人。二是部分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审计查证深度不足,没有反映出问题的实质和根源,提出的审计建议可行性较差,造成审计整改无从下手。三是多头重复整改乱象时现。比如,全国性的行业审计成果被县、市、省、国务院纳入各级审计工作报告后,从上至下层层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再加上提交的时间、要求及对象不同,被审计单位有时会为某一个问题向不同部门提交五六份“主体内容相同”的整改报告。
(三)部门协同配合力度不够。各地陆续建立了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但大多未制定具体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审计发现问题与审计整改还是“两张皮”,整改工作主要还是靠审计部门一家督办,审计整改合力不足。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审计部门不能自行处理的问题线索一般移送至纪委监委、公安等单位进一步查处,情节稍微轻微一些的违规问题会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但是笔者发现,基层审计机关移送至主管部门的问题大多未得到有效解决,问责处理往往成了口头批评和纸上之词,至多做一个谈话提醒记录“一谈了之”;移送至纪检、司法部门处理的问题,相关部门处理进度也较缓慢。
三、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效果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夯实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任责任。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将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专题研究部署,制定整改计划,强化责任分工,梳理明细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对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的深层次问题,要建立长效整改机制,持续推动组织整改落实,直到问题最终解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部署、统筹组织整改工作,明确审计整改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加强与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的衔接联络,确保整改及时、到位、有效。
(二)细化督办流程,加强审计机关的督促检查责任。审计机关和人员一方面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提高审计报告质量,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要在推进审计整改过程中,加强审计业务指导,帮助被审计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督促其及时采纳审计意见,增强对国家审计的信任度。审计机关要将审计整改与审计业务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积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后,要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在检查审计整改工作时,要对比“两个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对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问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作出说明,制定进一步推进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完成整改。对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或规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或延期执行。
(三)健全问责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合力。要把审计监督和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审计整改问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大审计整改问责力度,促使审计发现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一是加强整改约谈。对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落实整改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未按规定督促协助审计整改的,由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强化追责问责。对约谈无效、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拒绝或者整改不积极的,提请纪委监察委、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严肃追责。对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提供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提请问责或其他整改事项,纪委监察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及时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审计机关。三是加强考核奖惩运用。各地各单位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整改报告要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四)强化审计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审计机关除对审计结果对外公告之外,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也应及时予以公告。随着审计结果公开的常态化,公众已不仅仅满足于了解政府部门“做错了什么”,而是更需要了解他们“错了以后怎么办、如何改”。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公开内容原则上与相应的审计报告保持一致,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在地方政府和审计机关官方网站依法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对事关全局、涉及民生、屡查屡犯等重点整改事项,还可依法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整改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让落实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压力转变为动力,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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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 张悦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