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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制

2022-06-13

互联网天地 2022年5期
关键词:财产区块身份

□ 文 程 韵

0 引言

随着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科技领域的不断突破发展,元宇宙作为新兴事物的整体轮廓愈发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虽然目前元宇宙尚未有一个明确、公认的定义,但学界普遍认为元宇宙是以数据和算力为依托,融合显示技术、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构建而成的、展现数字文明高级形态的独立于现实世界的新型数字“平行世界”。比如在元宇宙的特定场景中,比照现实世界,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虚拟财产交易,达到与现实世界同等的虚拟意愿。本文将围绕虚拟财产交易模式、法律风险及规制展开相应的探讨。

1 元宇宙中虚拟财产的交易模式

1.1 交易规则

1.1.1 交易的信息公示规则

对元宇宙的交易准入机制设计的首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区分交易主体或交易规模以设置交易门槛,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构建相关方的交易安全屏障。元宇宙中的交易具有去中心化和完全可溯源性及全局可见的区块链特征,在相关交易中,交易发布方通过将交易关联中的标识信息进行加密并存储在区块链的相关区块中,而该交易任务详情均能以链式查询的方式被溯源和定为交易核心信息,这种无可篡改的交易创建及发布模式具有极强的公信化、透明化及可靠性,交易对手方以区块查询方式筛选到自己需要的交易信息并进行甄别、研判及进行风险与收益自担的交易决策,构建一种良性、健康的交易模式。

1.1.2 元宇宙的运行规则具备防范欺诈规则

一般来说,元宇宙虚拟交易的主体并非完全是数字技术从业人员,而专业的虚拟类型(如虚拟网络、虚拟终端、虚拟量化等)访问交易极易造成财产欺诈方面的风险。换言之,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针对交易者对元宇宙中交易规制的不熟悉及其运行方式的认知模糊进行欺骗交易,从而引发财产利益被侵害的风险。因此,在元宇宙虚拟交易的运行规制中务须具备对相关交易者的保护能力,切实协调方案保障安全交易及降低因信息认知偏差带来的交易欺诈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1.1.3 完备的动态化交易退出机制及整清结算策略

完备有效的退出规则能够将交易主体从虚拟环境中的交易行为及经营风险与真实环境进行规范的隔离,从而实现在各虚拟交易主体的博弈中寻求最佳利益平衡点。以人为动态设置多重道德底线的方式辅助程序自动匹配的模式,能高效率地避免投机行为的发生以促进元宇宙的良好创新发展。积极创新的清结算技术与重整规制,会打破因认知偏差造成的各种风险,促进形成交易成本低廉的信息传递迅速的公平交易环境。

1.2 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是以非中心化的分布式的部署在区块链上编写完成的计算机代码,以进行不会受到人为干预的自动化撮合虚拟交易的一系列协商一致的协议规则。智能合约的理念与元宇宙中的相关概念不谋而合,具有高度契合性,元宇宙中绝大多数虚拟交易是以智能合约为载体从而实现各类数字化非同质化代币资产的转移支付,能够高效实现特定时间戳下的交易发布及一系列的后继履约行为。

元宇宙的合约规范是数字化协议或者说是交易参与方都遵循并参照执行与守护的承诺。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石使其能够实现不可伪造、不可虚构与篡改、可溯源、去中心化、匿名化、开放化的能力,为各种元宇宙中多元化的数据资产的交易提供安全保障,以进行诸如数字信息传播、虚拟价值转移交易、资产管理等公开、透明、公平的交易服务。

但是从法律范畴考虑,这种以智能合约为基础的元宇宙交易规范并不具备相当的法律效力,其核心也仅仅在数字安全保证范围内在满足相关双方都接受条件下撮合交易的自动达成。即使其名曰“合约”,但从法律的视野来看也仅仅是一种随时可更改的约定(只要变更计算机程序代码即可),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2 元宇宙虚拟财产交易模式的法律问题

2.1 虚拟财产的权属争议

在元宇宙中,虚拟财产以一种非物质化的数字资产方式呈现,在权属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即属于用户私有资产或是平台通用资产。

若认定用户在元宇宙平台内产生的数字资产属用户私有,则现有的元宇宙社区空间策略似乎与用户拥有对虚拟财产的可携带权相悖,即用户暂时不能实现同一数字虚拟资产横向转移并通用化地穿梭在不同元宇宙子空间内。目前,也仅能实现单一主体商业公司内才有对虚拟财产进行转移,由于诸如数字技术的技术畅通不足或数字虚拟资产价值评估和各商业公司不同的构建体系的不同,导致商业公司之间的虚拟财产转移存在壁垒。若认定虚拟资产属于平台方,即虚拟资产的交易的能力提供完全来源于平台,平台因付出一定的劳动能力使得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里,这些虚拟资产的创造源于用户协力创造,严重剥夺了用户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元宇宙中独立、自由的虚拟经济交易及其价值体系的维系。

2.2 交易主体身份识别混乱

由于交易所依赖的区块链的算法不尽相同且算法多态异构,元宇宙中个体能够实现多元且混杂的无缝切换地建立多种不同身份属性。在虚拟世界里,用户除了核心ID,其附属数字变迁诸如性别、年龄、装扮等可以进行随意切换。此外,这种用户可以使用不同身份的特征加剧了不同平台、服务商之间的用户身份识别及归属问题的复杂性。仅依赖自行建立的共识认证体系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难以实现统一模式的身份界定及认证归属。同时,源于单一的对数字资料的认证方式、认证规格、风险级别防范的差异也会导致数据无法做到数据共识互通,同时靠这种方式也难以实现对真实用户的“原始数据资料的甄别”,无法保障认证的真实性,具有较弱的公信力。

元宇宙的参与个体中是以数字化描述的方式进行虚拟具象化,缺少一定的现实感。若个体拥有多重多样的身份、随意切换的角色导致难以甄别,这会为虚拟资产的交易带来极为严重的不信任感。此外,元宇宙个体的多重身份也会带来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带来相关法律主体的确定性和恒定性归属认定的挑战。必须强烈依赖于相关法律主体的确定性和恒定性,才能为数字资产的归属和流转提供前提和基础。

2.3 智能合约的不可撤销性,损害双方的交易自由

使用智能合约的优势是能够实现陌生交易间的完全信任问题,但是程序判定交易双方符合条件就会触发缔约且进行到后继履约状态,合同缔约与履行是同步进行,且后继无法修改与撤销,交易结果不可逆,交易双方也没有机会反悔,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从现实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无法反悔的缔约方式存在相当大的不足。我国《民法典》第485条明确指出“承诺是可以撤回的”,而对相关合同缔约条款中也明确了只要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合同修改及变更甚至终止履约。一般认为,绝对的交易自由权是自由市场的命脉及重要原则,而这其中不仅仅包括交易撤回、合同变更与履约作废。因此,以交易信用及交易安全为首要目标的交易模式,抛弃了高限度的交易自由,尤其导致了部分反悔权的丧失,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2.4 虚拟财产交易可能导致财产犯罪

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交易大多是通过数字代币跨域流转。无论是同质化代币ETH、BTC,还是非同质化代币NFT,其实质都是在区块链中的数字加密令牌。一方面,黑客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破解虚拟代币的代码信息,非法入侵用户在元宇宙中的资金账户并进行财产转移;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对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进行大幅度投资,并对NFT艺术品进行疯狂炒作,用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交易掩盖背后洗钱的不法目的。这将不仅会侵犯他人在元宇宙中的财产权益,使元宇宙金融系统面临泡沫经济风险,还会干扰现实世界的经济秩序,破坏其稳定性和良好的发展状态。

3 元宇宙虚拟财产交易模式的法律规制

3.1 构建安全的数据体系

3.1.1 身份信息源认证体系

目前由于元宇宙内并没有统一的用户身份信息规制,这就使得个人可能拥有多个元宇宙内的虚拟人物形象,当主体在各个数字平台搭建的虚拟空间之间穿梭、通行、社交、财产交易时,其真伪性难以辨认,这就为元宇宙带来潜在的信任危机。为了更好地保障元宇宙中社会和经济的有序进行,应当在元宇宙接口处设置身份信息源认证体系,收集真实、权威的用户主体信息,确保每名用户对应唯一的数字身份ID。身份识别体系的构建需要用户个人、网络运营者、有关监管部门三方通力合作。用户提供初始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在区块链嵌入预设好的认证规则,有关监管部门采用安全认证模式,多方入驻元宇宙的接口共同搭建统一的身份认证信任模型,这样既能够为主体资格的真实数据提供更严格、更高标准的保护机制,对于个人信息数据泄漏事件实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溯源,又能够确保国家公权力对元宇宙发展的控制和监管,从而对元宇宙背后的运行平台进行更好地规制。

3.1.2 参照HASH算法赋予虚拟财产唯一性

HASH算法是密码学的基础,类似于将一个任意二进制值(X)映射为较短且固定长度的二进制值,即哈希值(X0)的函数表达。哈希函数最大的特点便是不可逆和唯一确值。即在明知HASH值的情况下穷尽人类计算资源也无法逆向推导出X的值;在知晓X的基础上穷尽人类计算资源也无法求出一个与HASH值相等的y值。

目前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范围界限,有些只是单纯的算法,可以低成本地简单复制,这就有可能导致黑客可能利用代码瑕疵和漏洞对虚拟财产的代码进行更改,从而使虚拟财产在市场上面额大幅度缩水,出现泡沫经济风险,破坏元宇宙的经济体系和稳定性,甚至导致信任危机。为了更好地规避这一风险,可以参照HASH算法赋予虚拟财产独一无二、永久不可篡改的识别信息,为虚拟财产的算法进行高标准的加密,如为虚拟财产加上特定的数字资产确权和财产证明标示,使其不会被盗用或“冒名顶替”,从而为数字资产和虚拟身份的安全提供保障。

3.2 修改智能合约,加入撤回条款,保证意思自治

如前所述,目前元宇宙虚拟财产交易模式选取的是智能合约形式,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在区块链内部拟定交易协议并根据用户意愿完成财产转让。但是智能合约中并没有撤回条款,这种单向的交易模式违背了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相关条款,如与第485条和第543条的“承诺可撤回”、“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产生冲突,损害了当事人双方的交易自由。为了保障用户完整的交易自由,笔者认为,可以在原有的智能合约的模版上加入撤回条款,允许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或双方合意对智能合约进行撤回、条款变更甚至效力废止。

3.3 区块链技术的研发与突破

目前业界对元宇宙的未来运行,认为是以六大技术作为支撑,分别是:提升沉浸感的交互技术、作为虚拟与现实世界链接的物联网技术、优化元宇宙内部空间服务的人工智能技术、改善延迟和突破终端性能限制的网络及运算技术、作为元宇宙初始接口的电子游戏技术、搭建去中心化交易系统的区块链技术。当前随着科技的发展,元宇宙的各项基础性技术有了巨大的提升飞跃,但是仍旧尚未成熟。若要在元宇宙内建立良好稳定的经济环境,必须要巩固和提高元宇宙的底层技术,尤其是记录财产权属流转金融数据、支持元宇宙货币体系运行的区块链技术。

3.4 加强政府监管

区块链最大的特点便在于去中性化,但是去中性化并不代表一味的自由。元宇宙中的社会活动、金融秩序、市场竞争、资源配置等都需要政府机构等外力进行监管,规避人员冲突、金融危机、市场失灵、资源分配不均等风险,以保持元宇宙内部秩序的稳定运行和均衡发展。政府的监管重心主要在于个人信息数据,选用自制规则备案审查等处理措施,以最小干扰度介入元宇宙的安全保障工作。具体而言,政府建立官方统一注册和特定标识的元规则,构建权威性的国家数据储蓄平台。随着元宇宙的社会经济活动范围扩大,客观上也需要将身份信息存储于统一的政府部门的加密系统之中,提供与现实物理世界相符的个人身份数据、企业经营数据,可以有效解决大量虚假身份信息问题,以获得社会的普遍信任。数据储蓄平台的建立,能够对各种身份数据和财产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形成去中心化但又防止了分散化的局面,实现技术与法律的同构,有利于国家对各类数字产权的确权管理以及元宇宙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4 结束语

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元宇宙虚拟空间的构建打破现实世界的壁垒,吸引了大量群体在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进行“沉浸式体验”。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愈加成熟,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也屡见不鲜。值得注意的是,此种交易行为可能存在交易主体身份混乱、虚拟财产权属纠纷、以及洗钱、财产犯罪等一系列法律风险。因此,在探讨元宇宙各种理论方兴未艾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提前构建安全的数据体系、加强底层数字技术的研发与突破、加强政府监管,提前研讨以实现元宇宙虚拟财产交易模式步入稳定、健康的发展轨道,进而完善元宇宙未来内部独立的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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