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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流数据开放共享的困境与出路

2022-06-13李昱萱许智鑫

互联网天地 2022年5期
关键词:物流业跨境物流

□ 文 李昱萱 许智鑫

0 引言

当前,我国正加速由物流大国向物流强国迈进的步伐,物流数据已成为我国智慧物流建设的关键基础要素,推动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完善我国智慧物流建设体系,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1月14日,全国政协召开“加快智慧物流发展”远程协商会,会议代表指出我国智慧物流体系建设目前在法规标准、数据共享、行业监管、政策支撑等方面仍存在不少堵点、难点,认为亟需大力推动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相关部门之间、各种运输方式之间、企业行业之间信息互联,加快统一编码标准和上下游企业间数据接口标准,破解物流业的“数据孤岛”“数据壁垒”。本文旨在归纳总结我国物流数据开放共享的必要性与痛难点,围绕政策、市场、技术等多个维度提出解决意见。

1 物流数据开放共享的必要性

1.1 国内政策需要

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和快递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物流业的数字化水平迅速提升,不仅货物运输方式逐步升级,物流信息的交互模式也在不断创新,这对物流数据的开放共享提出了更高要求。早在2019年6月,国家邮政局和商务部便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快递业务经营企业数据管理能力的全面升级。然而,电子商务和快递产业的数据互联共享规范并不能全面提升物流业的数据开放共享水平,当前对智慧物流数据的有效利用不足仍然制约着物流业的全面发展。

2022年1月,《“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发布。规划指出我国流通体系现代化程度仍然不高,商品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仍面临隐性壁垒。物流业作为流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进一步完善数据资源的确权、交易、应用等规则,促进物流资源合规交易、安全高效利用。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建设现代流通网络,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各行业开展数据资源调查,强化对物流数据等类型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

我国物流业当前汇聚了物流、商贸流通、生产制造、第三方服务、消费者的海量数据,通过提高物流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加以汇聚分析,能够从中得到各类货物的流向流量和流动效率,对国家统筹规划联运体系、物流网络、仓储设施等提供数据支撑。物流数据的开放共享将有利于将物流业纳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版图之中,通过物流数据分析制造业产业结构、交通运输布局、区域经济发展短板等深层次决策信息,进而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更强的数字支撑作用。

1.2 国际市场需求

“十三五”时期,我国物流总额年均增长6.5%,物流总收入年均增长7.7%,物流业已成为我国服务业支柱产业之一。智慧物流发展迅速,但物流产业链的数据开放共享进程相对缓慢,物流数据的权利边界模糊,部门间、企业间、政企间的物流信息交互明显不足。特别是在面对全球市场的国际货物运输环节,物流数据跨境共享的不畅对国际货物资源优化配置、物流资源利用效率产生了显著负面影响。

在我国倡导的“一带一路”战略带动下,全球化经济贸易逐渐加强,以“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为背景的海上货物运输与陆上货物运输共同发展。但以中国为关键节点的现有国际货物运输模式仍然存在运行不畅、效率较低的问题,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国际货运数据开放共享体系建设不到位,物流参与主体各自为战。例如,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上,“中国物流”的运行模式难以取得进步,其原因正是在于物流技术标准不统一和数据共享活动的匮乏。当国际货运服务横跨多个运营主体,各环节的权责分离使得各主体不愿意为其他运输或仓储环节的过程担负数据共享责任,国际货物运输活动的高效运转迫切需要打破当前在各经营主体间存在的“数据孤岛”。

面对国际贸易市场,我国在政策层面持续推进智慧物流体系建设和大数据技术创新,以数据开放共享为途径试图打通全球物流业的信息壁垒。虽然国内物流企业能够依靠自己的数据平台支撑起像“双十一”这样的海量货物运输,但物流数据并未让企业间的纵向合作或横向联盟更为顺畅和有效,甚至出现恶性的物流数据竞争事件。

2 我国物流数据开放共享的多重困境

2.1 法律困境,数据安全合规问题

智慧物流发展推动信息技术在物流业的实践应用,通过对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全周期进行数字感知,整合社会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生产效率,为物流业发展提供新的机遇。智慧物流运用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得物流数据与社会生产生活紧密关联,数据类型既涵盖由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政府机构管理的政务数据,也包括蕴含企业利益的企业数据以及关乎隐私安全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合规是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必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当下,物流数据的违规风险主要来源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国家数据三个维度。首先,个人数据违规风险主要来自物流企业对用户信息的过渡采集。例如,货运平台的一个配送订单可能涵盖商品类型、目的地址、驾驶证、行驶证、轨迹等多维度个人数据。物流企业对用户行为的过度采集、系统采集、长期采集,加之数据分析、用户画像等技术手段,将可能对个人隐私产生侵害。其次,企业数据违规风险主要体现在物流数据对公众信息安全的威胁。

当前,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若在物流业施行不予区分的开放共享,极易在脆弱点发生敏感数据泄露、数据违规操作访问、数据异常流转等安全问题,不仅将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还可能破坏公共数据存储的整体安全。化解企业数据违规风险需要在明确物流数据属性边界的基础上,确定物流各环节主体数据开放共享的权利、义务、责任,促使物流企业不断强化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再者,国家数据违规风险更多出现在物流数据跨境流动环节上。由于智慧物流数据可能涉及较为敏感的基础设施数据、地理位置数据、交通数据等,其数据安全问题将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数据本地化存储的总体思路,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存储在境内,给国际货运数据开放共享带来了潜在的制度约束。各国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差异性将影响物流企业的数据开放共享能力,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关于数据跨境的相关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同样限制了物流数据越过国界。

推动物流数据开放共享需要法律基础制度的持续完善,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数据权利制度,方能确保企业在安全合规的情形下合理处理数据,并对相关数据财产权益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2.2 市场困境,数据互联互通问题

数据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物流数据不仅是物流企业的基础性资源,更是其重要生产力,这将导致不同经营主体间为数据控制权激烈博弈,而使数据互联互通受阻。

当下,数据赋权成为热点话题。支持者认为能够通过在数据财产之上设定财产权的方式对数据财产提供保护。但反对者认为赋权保护容易引发数据垄断,数据具有天然的流通性与共享性。在数据控制权的加持下,物流巨头们谁拥有更多数据,谁便能在市场立于不败之地。但物流数据的市场竞争不能通过阻碍开放共享,损害用户利益来取得胜利。

强化数据互联互通,旨在破除主体间的“数据孤岛”,扩大数据的财产价值,防止数据控制者对数据的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一语境下,权益保护和市场价值的平衡将成为一大难题。数据立法应当合理协调数据权益和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物流数据中的主体权利不受数据开放共享行为的侵害,又要确保在开放共享中推动物流数据的财产价值最大化。

2.3 技术困境:数据跨境流动问题

数据开放共享是国际货运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但目前跨境物流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各运营主体数据不能及时交换的问题。跨境物流数据开放共享的各类主体通常跨国家、跨区域分布,加剧了主体间的不信任,阻碍了物流交易双方的信息交互。这些均导致跨境物流各方普遍无法对物流链上的实时、准确信息进行掌握。

与此同时,物流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对海关口岸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部门对此需要采用更完备的技术工具和管理制度开展技术监管工作。目前的物流数据跨境流动主要对海关监管提出三方面挑战:一是数据实时性不强,传统物流数据的获取方式仍然是先填写统计报表,再行查验和录入的方式,数据获取存在滞后性;二是数据可用性不强,传统物流数据由企业自主申报,伪造的数据难以辨识;三是数据标准化水平不高,当前物流数据包括港务、理货、港监、船务、船代、货代等多元主体,以及数据库、文本、图片等各类结构化、半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数据格式不一致的情况阻碍了有效的数据跨境监管。

解决物流数据跨境流动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的技术机制,在数据流动的不同环节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访问方式,不仅市场主体间能合规开展数据共享,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实现有效数据交换,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亟待加强。

3 推动我国物流数据开放共享的对策建议

3.1 政策助力,鼓励企业开放分享

当下,物流企业开展数据开放共享主要面临四类问题:一是资源问题。物流企业缺乏数字化转型资源是最为普遍的问题,人力和资金的缺乏使得企业难以完成对物流数据的收集和共享;二是竞争问题。物流企业担心其运营数据会被竞争对手获得而取得业务优势;三是制度问题。物流数据跨境流动的参与方众多,且处在不同的国别和制度下,这将使得数据开放共享项目满足所有国家制度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成本;四是合作问题。物流企业需要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和监管部门进行合作才能顺利开展数据开放共享,这需要前期做好大量的协调工作。

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手段仍然是合理制定政策。有效的产业政策会激励物流企业开展数据开放共享,但不合理的政策要求会使得数据开放共享活动成本大幅提升,严重干预物流企业数据分享能力。建议在物流业积极制定促进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明确物流数据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物流数据可共享的属性边界,在依法严防和打击数据垄断、窃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积极保护参与主体在数据共享中的数据权益,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大数据应用试点示范。在确保数据安全合规的基础上,支持企业和实体参与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工作。

3.2 标准创新,实施数据分类分级

在完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应当细化物流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数据分类施策,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基础上,促进数据流通。可针对不同的数据处理活动制定不同的技术标准指引,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3.2.1 针对智慧物流建设过程中的公开数据,可引入无访问限制模式

访问此类数据的方式是非侵入性的,例如利用射频识别(RFID)标签测量国际陆路入境口岸的过境和等待时间,检测系统可被涉及为读取RFID芯片的ID号和时间戳,但不记录货物卡车或物流公司的详细信息。开放共享此类公开数据并不需要额外制定数据共享协议,但需确保包括物流企业在内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

3.2.2 针对物流数据开放共享中存在的商业价值保护问题,可引入保密协议机制

在欧美国家,支持数据开放共享的通用工具之一便是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限制主体未经授权而披露关键数据,并需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泄露。保密协议可要求数据接收方只能够赋予有合理数据需求的员工以访问权限,划定不公开信息范围,明确定义授权使用的方式。

3.2.3 针对物流数据开放共享中存在的个人隐私问题,可引入数据匿名化技术

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指出,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这一条款的设定考量了数据分享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提出了数据匿名化的手段以防止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的敏感信息泄露。就物流数据分享模式而言,数据匿名化是指去除物流数据的可识别的个人信息或竞争信息。在企业实践中,应考虑使用数据库工具进行数据脱敏后,再对物流数据进行分享。在物流数据交付给其他企业之前,应当清除所有公司、操作员、司机的相关信息。

3.3 科技驱动,推动新兴技术应用

智慧物流的建设离不开新兴技术应用的支持,针对数据开放共享的信息不对称、主体不信任等问题,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能够提供更加有效和安全的数据共享机制。在跨境物流行业,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在开发区块链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物流行业的互联性、效率和安全进行了改善。

基于区块链的物流开放共享模型可在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与商家发起物流交易后,商家将商品交于运输方,同时在区块链平台上建立物流信息,即生成一个区块。运输方根据得到的配送信息经过海关清关后送到消费者手中。使用区块链可简化物流流程,运输方可实时共享位置信息及货物状态,消费者也可通过平台获取物流信息,监管部门亦可实现实时数据获取。区块链平台上的物流数据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商品信息和物流信息全程可监控,经过商品认证和身份认证后,物流活动各参与方可获得真实的信息,能够实时、准确地实现物流数据开放共享。

可预见的是,基于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可以灵活扩容,以跨境物流业务为主线,逐步拓展应用场景,不仅能为海关远程核查和估价、证书无纸化、认证检测结果互认等提供支撑,更可为金融、保险等行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物流业将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取得新的技术突破。

4 结束语

大数据为物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推进物流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迫切需要推动物流数据的开放共享,应当以政策和标准为切入点,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完善的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实现对物流数据的有效管理与控制,更好推动我国物流业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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