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案子都不应被轻视
2022-06-13李玉伟卢金增袁正宇
李玉伟 卢金增 袁正宇
办理案件是个很细致的活儿,有很多案子发现和办理的关键往往就在一些很小的细节上。去年,我主办了一起普通盗窃案,在审查逮捕阶段,该案犯罪嫌疑人靳磊的一句证言及其他一名证人的出现引起我的注意,随后,我和助手抓住蛛丝马迹,又挖出了一起重婚案。
2021年1月,家家户户正在喜迎新年,山东省高青县几个住宅小区内,几户居民却遭了贼。公安机关侦查结果显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相邻几个小区共有十余户人家被入室盗窃,被盗物品多为高档烟酒、古玩字画等,据被盗户主们保守估计,总价值约在几十万元以上。哪儿来的窃贼如此猖狂?
在公安机关全力侦破入户盗窃案时,没想到,县域内不久前发生、正在侦办的一起电缆盗窃案让本案的办理出现了转机。
2020年12月,4名男子趁夜色悄悄潜入县里一家废弃的造纸厂,手持工具,直奔造纸厂内闲置的电缆,他们想盗窃电缆拿去贩卖。所幸,他们作案时,被厂里的保安发觉并报警,民警现场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2021年2月,另外两名嫌疑人落网,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讯问时,其中一名男子靳磊的供述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他称,1月时,他还去县里小区几家盗窃过高档烟酒、字画等物品。经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结合DNA鉴定结论比对,确定小区失窃案也是靳磊所为。
在审查逮捕阶段,作为主办检察官,我注意到靳磊有盗窃前科,前些年被依法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对抗侦查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卷宗材料显示,他的供述也出现过多次反复,其辩解呈现出避重就轻的特点,并且对多笔盗窃事实拒不供认。
审查逮捕案件期限短,该案又涉及将近20笔盗窃事实,为了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和涉案事实,通过几个通宵阅卷,我逐渐厘清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他们主要是白天踩点,准备作案工具,晚上蹲守,实施入室盗窃,窃得财物后,立刻出手倒卖。根据在案证据,我判断,能够证实其涉嫌盗窃的数额及次数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可以涉嫌盗窃罪对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21年3月,高青县检察院以靳磊涉嫌盗窃罪对靳磊批准逮捕。
本来提捕案件至此算圆满结案,但是在阅卷中,一个证人的证言又引起了我的注意。在询问靳磊其盗取财物所获钱财的去向时,他称将钱用在了张华及两人孩子的日常开支。张华是靳磊现在的女友,两人自2014年起便在一起生活,购有房屋,并育有一女,已经5岁了,母女的生活开销由靳磊承担,靳磊此次盗窃销赃所得也有一部分交给了张华消费使用。
本来这是个极其普通的细节,但另一个证人顾云的出现,又让这个细节变得不那么普通了。根据顾云的证言,她与靳磊是结婚近20年的合法夫妻,两人育有一子,已成年,她与靳磊一直没有离婚。
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靳磊和张华的行为是否涉嫌重婚罪?秉承着侦查监督意识贯穿办案全过程的理念,在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中,我着重提出就靳磊、张华涉嫌重婚罪进行补充侦查的意见,并详细指出取证方向。通过询问当事人、张华邻居,调取靳磊顾云结婚证、靳磊张华孩子出生证明等方式,补充证人证言,完善整个证据链条,发现靳磊确实同时犯有重婚罪。
2021年3月29日,高青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月7日,公安局对靳磊涉嫌重婚案立案侦查;5月12日,高青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高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又追加了两年前靳磊所实施的另外7笔盗窃变压器内铜芯的事实。因每宗失窃的变压器铜芯均在100公斤以上,一次作案仅凭一人无法完成,但是有重大嫌疑的同案人已经去世,靳磊又否认这些盗窃事实。如何能锁定该7笔盗窃事实系靳磊所为?在卷宗中呈现的证据中,我发现一个“突破口”,当年案发时公安机关及时提取了被盗变压器周边的DNA信息,该7次DNA信息均与靳磊比对一致。
但是现场留下靳磊的DNA信息就能证明他实施了盗窃吗?他是否因其他事情路过此处而偶然留下的信息?突破口还需要继续找,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我发现公安机关提取的一枚指纹是在变压器盖内侧提取到,且与靳磊的DNA信息比对一致。如果他仅在现场,没有对变压器实施破坏性盗窃,指纹怎么会留在变压器内盖中?
了解到该关键信息,在讯问靳磊时,我的重点就在于推翻他自己的不在场供述。
我问靳磊,有无去过高青县某镇某村的变压器屋子?他说从来没有去过,压根不知道那个地方在哪里。我让他好好回忆,有没有因为别的事情,比如问路、办事等原因经过那里的变压器屋子?
可能是他的脱罪心理太过急切,而且,他也知晓当时和他伙同作案的嫌疑人已经死亡,因此他很肯定地说:我从来没有去过现场,不知道那里有变压器,再说了,那么重的变压器铜芯,一个人根本搬不动。
的确,不会再有同案嫌疑人作出对他不利的证据,但是沉默的证据依然足以证明犯罪事实。至此,我们认为,靳磊的辩解与物证、鉴定意见等均不符,且其辩解无其他证据印证,应不予采信。认定靳磊实施了该7笔盗窃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7月10日,检察院以靳磊涉嫌盗窃罪、重婚罪,张华涉嫌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9月,高青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审理时,靳磊对其重婚事实、部分盗窃事实认罪认罚,对部分盗窃事实依然拒不供认;张华对其重婚事实认罪认罚。
我作为出庭公诉人,通过详细举证,当庭讯问,逐一击破靳磊的辩解。最后法院全部認定了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2021年10月26日,高青县法院对靳磊和张华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靳磊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重婚罪判处张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10月30日,靳磊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12月26日,淄博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看似简单的盗窃案却峰回路转,既考验了检察官的侦查监督意识,又考验检察官对证据和细节的精准把握。首先,案件无大小,每个案子都不应被轻视,检察官虽然只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环,但绝不是简单的“二传手”,而是好比一个人的腰部要承上启下,要让整个案件站得正立得稳。其次,立案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将监督与办案有机结合,深挖立案监督关键点,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立案监督的案件能够诉得出判得下,努力提升立案监督工作质效。最后,该案中检察官遵循正确的逻辑判断,证据充足,即使被告人“零口供”也照样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