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体育法》新征程中国体育迈向良法善治的重要标志
2022-06-10于善旭
于善旭
制定《体育法》的历史必然与修订的现实需求
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体育法》,虽然在微观时限的或迟或早,可能存在某些主观或偶然的因素,但就宏观的历史时机而言,它是全面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社会法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显现,是中国体育适应改革发展和依法治理需要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体育法》颁行27年后,人们更加深刻地体察和感悟到制定這部法律的历史必然与深远影响。
考量当时创制《体育法》的背景和过程,可以看到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强法制,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参照国际上的现代法治治理和多国体育立法,中国体育处在经济社会和全球化发展中,必然走上法治之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和体育事业,推动体育的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落实宪法的体育规定,确实需要一部专门的体育法律;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从1980年提出着手准备立法到1988年启动起草,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方面的合作推动下,这一依法治体顶层设计的可贵成果,终在1995年8月29日面世诞生。
颁行《体育法》是新中国体育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和创建体育法治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现代化后发国情下实现体育的快速发展,依据《体育法》在机构改革中保留了国家体育行政机构建制,为体育发展提供了多方面的有力保障。在确立和维护体育事业发展地位方面,没有这部法就不会有中国体育的今天。
新修《体育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任何法律总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和认识理念的产物。《体育法》诞生在改革开放前期,刚刚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而开始过渡。当时的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改革还处在起步阶段。因缺乏体育产业实践,国家体委送审草案中的体育市场章节未被采用。全法内容偏重体育行政管理,权利确认保护不够突出,而且依当时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思路,在规范性和操作性上明显不足,存在较少成为体育案件审判依据等多方面缺陷。
在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以及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中,《体育法》颁布实施不久,不适应现实与发展需要的矛盾逐渐显现。2001年以后,陆续有学者发表修改《体育法》的研究,一些媒体结合现实需求呼吁修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就此做出提案。于是,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修法动议,2007年启动了新一轮《体育法》修订。经相关努力,修改《体育法》自2010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直至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计划。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人大社会委等机构的组织推动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新的《体育法》终于修订告成。
新修《体育法》处于迈向良法善治的历史方位
《体育法》的修订和完成,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进程之中。2010年实现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完善法律体系成为新的努力方向,进入了大修法年代。党的十八大做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现代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文化、法治政府建设等重磅文件密集发布,依法治国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对法治新的更高要求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态势,意味着新征程的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有高质量的新发展,凸显出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法治命题──良法善治,已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高频概念和价值追求。2021年初颁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更加明确:要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新时代以来,我国体育在愈益纳入国家发展全局中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建设体育强国的步伐日益加快。2035年建成体育强国的奋斗目标,同样要以现代体育治理为依托,需要体育法治有高质量高水平的新发展,首先要求《体育法》是一部更加完善、能够更好适应现实和未来发展需要、具有高质量高水平的良法。积极打造一部为新征程体育改革发展保驾护航的全新体育基本法,实现向良法的迈进与提升,成为加快修改和努力完善《体育法》的客观需求与内生动力。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与指导思想,使修订颁布的《体育法》取得可喜可贺的良法进步,为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实现体育现代治理的善治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体育法》的修订完成,处在踏上建设良法善治法治中国的新征程这一重要历史时刻。新修的《体育法》必然承载着时代和体育在这个特定时刻所赋予的新使命,成为新征程中国体育迈向良法善治的重要标志和良好开端。
新修《体育法》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
新修《体育法》奠基中国体育良法善治的新提升
《体育法》以全面修订的崭新面貌,实现了在现阶段所能达到的历史进步,多角度表征为新征程中国体育迈向良法善治具有的重要奠基意义。新修《体育法》是在全面梳理与系统总结《体育法》实施27年来体育改革发展及其规律的基础上,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成果、经验和举措通过立法确认,实现法治转化;新修《体育法》为进一步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新修《体育法》立足新征程对发展理念、发展格局、发展质量的新要求,为全面推进体育事业和体育现代治理的高水平新发展,建立起坚实的法治保障。
通过新修《体育法》的法律文本,可以大体领略这部法律为新征程中国体育迈向良法善治的高质量新发展呈现出的诸多变化与立法提升。
一是坚持党对体育事业的领导和国家发展。依据宪法制定的《体育法》,首先要依循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式上的基本要求。新修《体育法》一方面根据宪法有关党的领导的规定,确立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体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落实宪法中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总纲规定,立足我国的根本制度和现实国情,从多方面突出国家对体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和保障。除法律责任一章外,在总则到分则各章的内容中,国家和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的条款占总体的将近半数,以国家发展和政府主导的多种方式为体育各方面发展建立了根本保证。其中,保障条件一章成倍扩充条款,来加强国家对体育的激励服务保障,又新增监督管理一章,多方面明确体育执法和监管的政府职责。
新修《体育法》增加体育产业章节,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措施。
二是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战略目标和发展布局。体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新修《体育法》中多方面体现了与国家战略全局的紧密连接。比如,按照宪法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新增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的立法目的;根据国家2035年远景目标,明确了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内容;根据国家公共服务的战略布局,增加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条款;根据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要求,强化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的制度建设;落实国家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的部署,增加了体育产业的总则专条和专章内容;根据新征程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体现了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方针原则和相关要求。
新修《体育法》增加反兴奋剂章节,表明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坚决态度。
三是凸显了人民中心和权利本位的法治本质。保障平等与民主,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诉求,在新修《体育法》中得到了充分展现。一方面,明确体育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继续强调全民健身的基础地位;另一方面,在权利确认和保障上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在《全民健身条例》确认公民健身活动权利的基础上,实现了体育权利的明示入法,明确了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同时,增加了对青少年和学生体育权利的具体保护内容,扩展了运动员各方面权利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体育权利的特别保障及其措施。新增的体育仲裁专章,则为体育纠纷的维权救济开辟了制度建立的可行通道。
新修《体育法》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新修《体育法》明确了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四是加大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地位举措的力度。鉴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未来,而解决学校体育和青少年体质长期堪忧问题却进展缓慢,新修《体育法》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力度明显加大。总则中增加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重要地位的专门条款,强化国家优先发展的明确导向;专章名称在现行法为“学校体育”的基础上,修订后在前并列增加“青少年”,文字多于其他各章,格外醒目;专章条数由7条增至15条,成为条数增加最多的一章。在总则专条和专章内容中,实现了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规定、体教融合等政策措施向体育法律制度的转化,加大了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履职责任,在保证体育课和使用体育场地等方面,采用“必须”“确保”等更为强硬的刚性表达。
五是更加突出体育行业特色和专业法治需求。体育是行业特色较为明显、专业性较强的社会领域,新修《体育法》在体现体育特殊性方面,有较为显著的变化。为顺应体育全球化发展潮流,总则增加弘扬奥林匹克运动精神的规定。多章内容突出体育训练竞赛的活动特点,运动训练规定有所增加,开展体育赛事、组织运动会等规范更是大量增多,体育赛事或竞赛的概念由现行法12处增至42处。同时,更加强调体育行业组织和行业规则的地位作用,除扩大有显著体育法特色的体育组织专章内容外,还将体育俱乐部等多类组织入法,特别是在遵守或违反体育道德的多个条款中,并列增加了体育赛事规则。新增的职业体育、反兴奋剂、体育仲裁等章节条款,对各类体育行业违法行为的规制等,都显现了體育行业特点决定的法治特色。
六是彰显融入体育全球化和负责任大国形象。体育具有较为突出的国际化特征,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新修《体育法》在体育发展贯彻对外开放国策与和平外交政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方面,也增加了相关的规范。在总则继续规定开展对外体育交往的专条中,增加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的内容。在反兴奋剂和体育组织专章中,对开展国际合作、履行国际义务、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以及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制定等做出规定。在建立体育仲裁方面,包括参照国际体育仲裁模式和应对国际体育解纷方式挑战等内涵。同时,进一步协调国内外担当负责的平衡,附则中增加在国际体育中出现对国家损害的问题,可采取相应措施。
七是实现立法理念和技术保证下的质量提高。坚持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坚持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使新修《体育法》的立法质量显著提高。在调整范围上,增加了许多新的章节和内容,对体育发展的覆盖面更加广泛,更好地体现了我国体育基本法的定位。健全了规范制定、关系调整、事业管理、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纠纷解决等体育法治各环节全过程的规范运行,增设了法律责任内容和监督管理专章,更多地具体细化了操作性规范,使其更加易于执行,管用有效。同时,全文表达还注入了更多的法律概念和法治元素,立法语言严谨规范。如将全国单项体协对项目普及提高的职责由管理改为负责,避免了曾有人认为此类体育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歧义。而且,还增加了更灵活的授权性条款,对体育仲裁等实践不足的新创制度预留了必要的弹性空间。
八是聚焦补短板弱项解决突出问题。《体育法》大幅度全面修订,章的数量增加了50%,由8章扩充到12章;条的数量增加了126%,由54条到122条;款的数量增加了152%,由73款到184款。除新增四章外,有三章更换章名,章名变化超过半数。现行法的条款,没有一条在新修法中原封不动地保留。这些大量的调整修改补充,使新修《体育法》内容极大地丰富,新增的青少年体育、职业体育、体育产业、反兴奋剂、体育仲裁等诸多章节条款,都是针对现行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体现了问题导向的修法思路,在解决体育改革发展中急迫需要规范的短板弱项和瓶颈问题方面,收到了良好的修法实效。
新修《体育法》已为新征程体育迈向良法善治拉开帷幕,更待其在有效作用中展现作为和权威,并在动态发展中迎接进一步的完善。当前,要尽快展开相关配套立法,全面优化以新修《体育法》为核心的体育法规体系,以更大力度推进体育法的实施,努力扩增依法治体成效,在良法与善治的综合施策和交融发展中,不断开创新征程中国体育事业和体育法治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