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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探索
——以J 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为样本

2022-06-06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失学监护人监护

罗 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202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成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随着未成年人保护“四梁八柱”的建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翻开了新的一页。然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下降之后又有所回升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的数据,2014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分别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6276 人、49665 人、43039 人、42413 人、44901 人、48275 人,在2015至2017年连续三年下降后,2018年、2019年又同比上升5.87%、7.51%。六年里,分别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7405 人、67737 人、59077 人、59593 人、58307 人、61295 人。其中,2016年较2014年下降23.68%,2016年至2018年总体保持稳定,2019年同比又上升5.12%。,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任重道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在2016—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初中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占比分别为47.5%、45.07%、42.9%、44.4%。显然,初中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部分,而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尤为突出,需要予以特别的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心理的成熟期和社会角色的转变期,外部环境一旦发生变化,很容易出现一系列“连锁反应”。特别是在在初中阶段失学辍学后,未成年人大多流落社会,受不良网络信息、社会恶习等因素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以J 省为例,2018-2020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涉罪未成年人4214 人,其中小学以及以下文化程度的470 人,约占11.1%;初中文化程度的3097 人,约占73.5%;高中(中专、职高)文化程度的623 人,约占14.8%;大专及以上的24 人,约占0.6%。(如图1)。

图1 涉罪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分布

以2020年为例,共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1895 人,其中失学辍学人员犯罪的有576 人,约占30.4%。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以下现象:一是从所处的学习阶段看,小学阶段失学辍学的有51 人,占8.9%;初中阶段失学辍学的有425 人,约占73.8%,高中及以上阶段的有100 人,约占17.4%(如图2)。这说明初中阶段辍学人数较多,是犯罪预防的重点。二是从家庭监护情况看,监护缺失的有348 人,约占60.4%;家庭教育不到位的有181 人,约占31.4%;单亲家庭的为47 人,约占8.16%(如图3)。这说明监护缺失是导致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三是从涉及的罪名看,涉案罪名多集中在盗窃、聚众斗殴、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其中,涉及盗窃罪的有208 人,约占36.1%;涉及聚众斗殴罪的有80 人,约占13.9%;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有78 人,约占13.5%;涉及抢劫罪的有45 人,约占7.9%;涉及强奸罪的有27 人,约占4.7%;涉及其他罪名的有138 人,约占23.9%。这说明传统暴力犯罪是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罪名,也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年龄等特点相适应(如图4)。

图2 失学辍学人员所处的学习阶段

图3 涉案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家庭监护情况

图4 涉案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涉及罪名情况

从2020年J 省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统计可以看出,失学辍学人员受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加之自身缺乏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为寻求刺激、表现自身存在或引起注意等,偏离人生航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教育与预防缺失: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的“元凶”

(一)家庭教育或监护缺失是主要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每一个孩子,关乎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牵动着全体民众的神经。犯罪学研究表明,不良家庭是犯罪发生的早期重要诱因。未成年人独立之前,一直生活在家庭环境之中,且其身心发育仍未完成,从而更容易受到不健康家庭因素的影响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13 页。。“幸运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原生家庭的影响将伴随人的一生。《未保法》在“六大保护”中将“家庭保护”放在第一位,足见其重要性。该法第16 条、第17 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禁止行为②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第17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2022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推向全新高度。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从J 省发生的失学辍学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看出,监护缺失的案件占据一半以上比重。这些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多忙于生计,无暇或无法履行监管责任。失学辍学人员由于缺少父母关爱,家庭监护不力,以致于失学辍学,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通常,因家庭监护缺失或不力而导致犯罪的情形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监护不力或家庭教育方式不到位。有的家庭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监护,缺乏正确价值观的引导,过于溺爱子女,这部分约占10%;有的家庭环境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如家庭成员属于特殊群体、家庭教育缺失等。如在余某某盗窃案中,涉案未成年人余某某的父母均是聋哑人,本身就是需要特殊关爱的群体,且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余某某具有厌学情绪,辍学后过早地步入社会,因无经济来源而流落街头后,多次实施盗窃犯罪。二是单亲或离异重组家庭造成亲子关系不稳定。在这些家庭中,未成年人缺乏应有的关爱和照护,更易诱导犯罪。如裴某、汪某盗窃案中,涉案未成年人裴某、汪某的母亲在其幼年便离家出走,两人跟随无经济来源和抚养能力且身患残疾的父亲生活。在读小学期间,两人便失学外出流浪,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由此开始盗窃。

(二)学校教育缺失导致失学辍学人员的境遇“雪上加霜”

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愈依附于学校,则愈不可能从事偏差行为④赵雍生:《社会变迁下的少年偏差与犯罪》,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30 页。。在本文调查的966 名未成年人罪犯中,只有23%处于正常的在校学习状态,其余的77%在实施犯罪进入少管所前已经辍学。对非犯罪未成年人来说,即便是在辍学率较高的农村地区,初中生辍学率不过5%,最高不过15%。未成年犯辍学率与非犯罪未成年人辍学率之间的巨大反差,表明辍学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相关性,与学校联系处于断绝状态的未成年人更倾向于实施犯罪的假设在研究中获得明显支持⑤赵军、祝平燕:《学校联系紧密度与未成年人犯罪因果性经验研究》,《教育研究与实验》2012年第1 期。。未成年人只要在学校读书,就会受到学校制度的约束,尽管有的可能在校时存在违反校纪校规现象,但是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制约。相比之下,经常旷课逃学的学生很容易导致辍学,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由此足见学校教育的重要。

不过,也应当看到,学校教育也存在一定的缺失:一是学校教育成才渠道相对单一。受升学率指标等因素影响,目前初中学校普遍无法兼顾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统筹发展,初中阶段“重普轻职”的现状造成部分学生升学无基础、就业无能力,从而成为“问题学生”。从前文数据分析来看,初中阶段是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阶段,这与未成年人所处的成长期、叛逆期直接相关,同时也说明此阶段犯罪预防的必要性以及社会治理的统筹性亟待加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说明未成年人在开始阶段是具有教育可能性和可塑性的,只是随着时间推移,一些人难以跟上日常课程,导致自身的“问题”日益严重,直致辍学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学校教育对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措施缺乏。大部分的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由于成绩不佳、学业跟不上,逐渐产生畏学、厌学情绪,由此基本沿着“普通生—差生—问题生—辍学生—罪错未成年人”的轨迹演变,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对此,学校教育缺少有效的措施予以阻断。如2020年P 市涉案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人员为37 人,均发生在初中阶段;N 市离校失学辍学的涉罪未成年人在初中阶段为73 人,占涉案未成年人总数的86.9%。又如,有的县、区由于高中阶段的学额紧张,失学辍学人员均集中在初二,从而出现“初二辍学”的怪圈。在N 市朱某某等21 人涉恶案件中,7 名未成年被告人均在初二阶段辍学。

(三)不良网络信息日渐成为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上的负面信息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诱因。同时,互联网也成为部分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联络,甚至实施犯罪的隐蔽场合①刘艳红:“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重点分析——以江苏省N 市未成年人犯罪状况调研为基础”,《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 期。。由于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治理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社会缺乏必要的预警机制②实践中,针对发生的个案需要个别协调,未能形成全方位联动保护机制。协调处理得好,会形成较好的社会效果;协调处理得不好或者需要大量走访协调时,往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后,往往流连或混迹于网吧、酒吧等场所,加之受制于认知因素的影响,他们缺乏对信息的甄别或辨别能力,易受外界一些不良信息影响进而引发犯罪行为。如彭某某猥亵案中,未成年人彭某某自述在阅读某网络色情小说后,遂产生冲动,继而尾随小学生进入校园并在卫生间内实施猥亵。

(四)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

一是心理不成熟。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身心发育尚不稳定,处于叛逆之中,言行举止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和盲目性。他们在失学辍学后,失去纪律和规矩的约束,很容易受到外界刺激和影响而产-生偏激行为。如李某某和张某盗窃案中,两名未成年人辍学后混迹社会,在与同龄人玩耍时临时起意,以玩游戏为名实施盗窃。二是法制意识淡薄。一些辍学的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对法律、规则缺乏敬畏之心,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进而走上犯罪道路。如在彭某某盗窃案中,彭某某辍学后在某汽修店打工,当其朋友盗窃摩托车时,错误地认为摩托车不是自己偷的,自己只是跟在后面望风,不会构成犯罪。

(五)预防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举措有待完善

一是“控辍保学”治理缺乏联动和监管。一方面,督促未成年人复学的手段偏软。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具有法定义务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然而,实践中普遍存在监督未成年人复学的手段偏软或较弱等问题,实际执行效果不佳。另一方面,专门学校的建设滞后于现实发展需要。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 条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目前J 省已经在各地级市建立至少一所专门学校,但是运行中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失学辍学生往往是同龄群体中的“问题生”,个别的甚至已经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因而需要特别的关心和教育。但目前,专门学校建设在管理、经费、运行和教育上相对滞后,同现实需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加之管理方式较为单一,由此出现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后经常逃跑的“困境”。二是失学辍学人员易被拉拢实施犯罪。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后无所事事,对行为危害性缺乏准确判断,容易成为犯罪人员拉拢的对象。如J 市朱某某通过收取“保护费”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未成年人鲁某某失学辍学后,被该团伙成员拉拢一起玩耍,随后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又如谢某某寻衅滋事案中,谢某某辍学后,喜欢凡事有“大哥”撑腰,在一同吃喝玩乐的引诱下加入了犯罪组织。有的失辍学生还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帮凶”,协助黑恶势力选择在校生作为犯罪目标。如刘某等9 人涉恶案中,刘某等人诱骗不满14 周岁在校学生到外地后,实施强迫卖淫。三是女性失学辍学人员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未成年人的自我防护和辨别是非能力本就较弱,而未成年人女性失学辍学后,则更容易成为性犯罪侵害的对象。如许某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中,参与聚众淫乱违法活动的4 名女性均为15 周岁以上不满16 周岁的失学辍学人员。

三、建构与预防: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实现路径

(一)重塑家庭定位

一是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从一般意义上讲,正常和谐的家庭生活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旷课、逃学、辍学等不良行为①赵军、祝平燕:《学校联系紧密度与未成年人犯罪因果性经验研究》,《教育研究与实验》2012年第1 期。。赫斯基(Hirschi)的社会控制理论就认为父母依附可减少犯罪和其他偏差行为的发生②齐力、董旭英:《台湾青少年偏差行为之剖析》,复文图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 页。。《未保法》第118 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居委会、村委会予以训诫、制止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或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多次说服教育仍拒不返校,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敦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构建家校衔接联动机制。我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经正式实施,其有利于建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四梁八柱”中的家庭支柱。应进一步畅通家校衔接机制,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教师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切实可行的家校联动合作关系,定期对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特别要针对有违纪或不良行为的学生,开设专门的法制课程,提供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

(二)夯实学校教育

一是多措并举拓展升学空间。“教育兴则国兴,教育强则国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投入,加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有效解决高中学位不足问题。在提升初升高毛入学率的同时,重视中职教育的质量建设,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科学设置课程,提高中职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培养更多专业型、技能型人才。在“双减”政策的大背景下,要有针对性地指引学生进行“升学分流”,督促各地积极引导重点群体学生就读中职学校,激发未成年人对中职教育的兴趣,实现初中教育与中职教育的有效对接,真正拓宽学生升学空间和就业渠道。二是加强专门学校建设。要加强与政法委、教育部门的沟通联系、统筹协调,完善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让有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均能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做到应送尽送。要落实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 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更多地将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案未成年人送至专门学校,避免流落社会。要落实政府保护,促进社会治理,公安、教育等部门应细化工作措施和衔接机制,保障专门学校的有序运行。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强化对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检察监督力度,针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不力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政府保护制度的落实。三是分级干预,教育矫治。要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学校加强管理;对严重不良行为的,要构建家、校、村(社区)、公安为主体的立体预防体系,及时预警,关注重点人群,采取训诫、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社会服务、社会管护等教育矫治措施,提升犯罪预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将其送入专门学校。四是完善校园法制教育体系。建议省级教育部门联合司法机关编写专门的法制教育教材,将专门法制课列入中小学日常在校课程,并在考试考核中予以相应体现。要有效改变单纯以文化课程评价学生的模式,减少学生因文化成绩不佳而厌学、辍学的情况。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开展青春期教育,用专业的教材,由专门的教师授课,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

(三)加强各方联动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法律制裁作为最后一种教育手段,可以警示其行为的“边界”,澄清规范之要求。正是因为制裁选项的存在,才使得制裁之外的家庭、学校、社区等教育措施的有效性得以强化并被支持①程捷:《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教育性制裁》,《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5 期。。对于未成年人失学辍学问题,应做好关口前移和事前预防,努力避免事后程序性或实体性的“制裁”。公安、检察、民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失学辍学孩童的劝返和关怀工作,街道、社区应会同妇联、社会公益组织等多方力量,针对孩子辍学的原因制定不同的挽回和关怀方案,最大限度争取失学辍学人员重拾课本、重返校园,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进一步完善“先劝后诉”机制,按照行政督促复学工作机制要求,掌握学生失学辍学背后真正的原因,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劝返复学和预防工作,做到“应返尽返”。对经多次上门劝返、下发通知书后仍拒不返校的,检察机关应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督促乡镇政府依法对法定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

(四)凝聚打击合力

要加强综合干预力度,协调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管理部门集中开展对网吧、电竞酒店等场所的定期检查,减少不良环境的影响,补齐社会治理“短板”。街道、社区应定期了解辖区失学辍学家庭的情况,及时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责任。要定期在辖区内开展有关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网络教育,向相关家庭特别是单亲、留守儿童家庭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守法意识,同时开展必要的监护救济,避免失学辍学未成年人流落社会。

(五)深化司法检察

一是更新司法理念。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发挥好惩戒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失学辍学人员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自觉扛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实践中,不少地方存在“案结事了”的情况,没有从全面司法保护的角度去办理案件,发现类案问题后往往因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积极作为,导致失辍学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应加大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未保法》第106 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 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开展公益诉讼监督不再是“软任务”而是“硬约束”,更是法定职责。针对未成年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发出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做到能发尽发,不断积累司法实践经验,提升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刚性约束,形成震慑。同时,联合教育、公安、妇联等单位开展义务教育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类案问题应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对于已失学或辍学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关注、分析其失学或辍学的原因,并细化工作方案,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社区、家庭等各方面力量,尽其所能、用尽其力促使失学孩童重返校园。

四、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伟大的事业,越是充满挑战,越需要知重负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检察机关要以依法监督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预防重新犯罪等工作为抓手,强化法律监督,深化与公安、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控辍保学机制,配合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综合司法保护,用心用情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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