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与价值链长度
2022-06-06赵晓斐
赵晓斐 何 卓
(1.山东财经大学 国际经贸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北京 100045)
一、引言
近年来,数字经济是经济结构转型的典型特征,基于数字技术的数字贸易已成为全球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和全球经济的数字贸易》中的定义,数字贸易的内涵包括:以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产品,如电影、音乐、电视剧、电子书和游戏等;社交媒体服务,如推特、微博等社交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如百度、谷歌等;其他类型的数字服务,如云计算、大数据、通信和软件等。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口径测算,2020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到2947.6亿美元,同比增长8.4%,占服务贸易总额的44.5%。然而,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背后仍存在诸多限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极不平衡,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迟迟未能形成统一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近年来,以跨境数据流限制、个人信息保护和知识产权侵权等为代表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生产分工进程进一步放缓。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的关系成为近期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但大多是基于全球价值链参与度[1]、全球价值链地位的研究[2][3][4],没有考察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价值链长度的影响。价值链长度是价值链分工中初始投入到最终产出的平均生产阶段数[5],代表了部门增加值在整个生产链条中的“足迹”,是反映生产过程复杂性和专业性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国生产分工优势和价值链攀升的重要依据。随着全球生产分工的发展,生产从初始研发设计到最终产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链条逐步增长,生产阶段不再局限于一国国内,生产分工越来越细化,产品更多产生于区域链或价值链。价值链分工的细化,有利于优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高效配置,对发展中国家发挥比较优势,更加深入地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缓和全球南北发展失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立足于价值链长度,研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其的影响效应和影响机制,并从价值链长度类型及FDI水平等角度进行深入地拓展分析。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生产分工中的数据流动和信息传播,阻断了生产链条中的服务要素投入,特别是“粘性”较高的数据技术和信息技术[6][7],是价值链长度缩短的重要诱因。本文对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价值链长度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从理论上看,有助于为各行业深度融入全球生产网络提供新的可能路径;从现实来看,可以为中国贯彻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部署,提高数字贸易开放水平,深化全球价值链分工提供参考。总之,本文试图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视角,探寻深化全球生产分工的可能路径,为中国各行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拓宽价值链分工的广延边际提供理论支撑和经验证据。
二、文献综述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产生一般是出于维护数据安全和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目的[8]。企业将数据服务器设置在本国国内,有利于维护企业信息系统安全,以及军工企业中的国防数据安全,防止国家安全信息泄露[9]。而对个人隐私的信息管制,则有利于减少互联网时代因个人位置信息、网站登录信息、个人访问数据、个人偏好信息暴露而滋生的网络欺诈和网络犯罪问题[10][11]。
然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也产生了相应的负面影响。首先,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抑制了贸易增长,数据流动限制提高了数据访问难度和数据搜寻成本,阻碍了服务要素进口,对数据密集型贸易的抑制作用尤为显著[12]。同时,数据壁垒也阻碍了数字技术创新,抑制了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13][14],不利于培育数字经济比较优势[15][16]。其次,数字服务贸易壁垒阻碍了全球价值链分工。产业服务化和数字化趋势的增强,使数字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产要素,越来越成为分工比较优势和价值创造的重要来源。刘斌和赵晓斐(2020)认为数据要素充裕意味着占据信息成本优势,有助于提升各生产环节的协调效率,能够推进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深度生产合作[1];技术要素丰富则意味着行业具有更强的新工艺开发能力和新产品制造能力,能通过增加中间品种类和提升中间品质量促进全球生产中的垂直专业化分工。然而,当前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层出不穷,刘斌和赵晓斐(2020)的研究证实,服务贸易壁垒与制造业服务化趋势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已成为全球价值链分工进程放缓的重要动因[1]。除此之外,高敬峰和王彬(2020)、何文彬(2020)等发现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也通过抑制技术创新阻碍了各行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提升,尤其抑制中低和中高知识密集型制造业部门的价值链升级[2][3]。
以上研究为本文的分析奠定了文献基础。近年来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不断增多[17],各国数字贸易监管方式和监管水平差异不断扩大[18],这势必对全球价值链长度产生影响。本文基于OECD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指数数据库和亚洲开发银行投入产出数据,探讨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价值链长度的影响及传导机制。相比现有的文献,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包括:第一,与已有文献不同,本文将目光转向价值链长度,实证检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其的影响,并探究价值链位置不同的行业受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差异性影响,大大丰富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第二,本文从服务要素投入和中间品贸易成本两个角度,有效识别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影响价值链长度的机制渠道。
三、理论分析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主要通过降低服务要素投入和提高中间品贸易成本两个途径缩短价值链长度。
第一,数字服务贸易壁垒降低了生产链条中的服务要素投入。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新的商业形态,服务要素投入需求不断上升,产品数字化和服务化趋势加强。首先,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直接阻碍了行业价值链中国外数字服务要素的进入。以本地化措施为例,基础设施的连通是服务活动数字化的基础[19],但设施本地化要求将数据存储设施限制在国内,服务本地化则要求生产商必须使用本地服务,这些均直接阻碍了跨境数字服务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行业生产分工中的优质要素获得效应[20],降低了行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深度分工水平。其次,当生产链条中的国外数字服务要素无法获取时,原先生产链条中与国外数字服务要素搭配投入的国内服务要素也将被迫减少,当整个生产链条中服务要素投入降低时,某些以服务中间品生产为主的生产阶段势必面临无以为继的问题,行业价值链长度也因此缩短。
第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提高了价值链分工中的中间品贸易成本。近年来,随着贸易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贸易成本已成为异质性贸易理论、新经济地理理论和新贸易理论中的重要一环,成为打开新开放宏观经济学之谜的钥匙[21]。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本质上是一种贸易成本,对全球价值链分工乃至全球经济格局有着重要影响[22]。数据本地化、设施本地化和服务本地化等要求阻碍了生产链条中的数据流动与信息传播,增加了贸易中间商的数据访问成本和信息搜寻成本;付款结算方式与支付安全的歧视性标准提高了交易风险,增加了生产分工中的交易成本[4];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对他国贸易主体的歧视性标准,提高了贸易主体在价值链分工中的法律法规成本。这些高昂的贸易成本必然降低各贸易主体的生产合作意愿,如此一来,各生产商会重新考量中间品的分工模式和外包决策,部分生产阶段“回流”国内,国际生产分工环节因此减少,从而缩短了行业价值链长度。
总之,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缩短了价值链长度,这种缩短作用主要通过降低服务要素投入和提高中间品贸易成本两种渠道实现。该推断将在下文中通过严格的计量分析加以验证。
四、研究设计
(一)回归模型
本文通过构建“国家—行业—年份”三维面板数据,建立了如下计量模型:
PLv_GVCikt=β0+β1DSTRIit+βControls+vi++vk+vt+εikt
(1)
式(1)中,i、k和t分别表示国家、行业和年份,PLv_GVCikt代表t年i国k行业的价值链长度;解释变量DSTRIit表示t年i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Controls代表控制变量,具体包括国内增加值、GDP、资本产出率和关税;vi、vk和vt分别表示国家、行业和时间固定效应。为降低异方差,所有变量均取对数。
(二)指标度量
1.价值链长度。生产长度是生产链条中的增加值从第一次作为初始投入到被最终产品吸收,被记为产出的次数,等于累计总产出与相应的总增加值之比,反映了跨境生产过程的复杂程度[5]。生产长度可细分为纯国内消费、传统贸易与价值链生产三部分。
本文使用WWYZ方法度量的价值链长度指标。该指标基于生产概念进行分解构建,运用该方法度量的价值链长度指标更加全面,且能根据跨境次数分解为简单价值链长度和复杂价值链长度(仅跨境一次的为简单价值链,跨境一次以上的为复杂价值链),根据GDP进行的前向分解公式如下:
(2)
式(2)中,PLv_GVC、PLv_GVC_S和PLv_GVC_C分别表示前向分解中的价值链长度、简单价值链长度和复杂价值链长度;Xv_GVC_S和Xv_GVC_C分别表示简单价值链和复杂价值链中由国内增加值引致的总产出;V_GVC_S和V_GVC_C分别表示前向分解中简单价值链参与与复杂价值链参与中的国内增加值。
2.数字服务贸易壁垒。OECD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数据库中汇集了49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信息,包括38个OECD国家和11个非OECD国家和地区,数据范围为2014~2020年。量化专家组主要通过各经济体公开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通过评分和加权,计算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权重的分配主要依据相关限制政策在数字服务贸易中的相对重要性,由专家组决定[23]。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指标介于0~1之间,数字服务贸易限制越多,指标取值越接近1,反之则反是。
3.控制变量。(1)国内增加值。从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角度来看,国内增加值越高,表示该行业中高增加值的研发生产活动越多,而其他大量的加工和生产环节一般会外包给资源和劳动力比较廉价的国家,以降低生产成本进行专业化生产。因此国内增加值是影响生产阶段数的重要因素,本文引入国内增加值作为控制变量。(2)GDP。GDP是代表一国市场规模和市场厚度的重要指标,对国际生产分工产生重要影响。通常来说,GDP越高的国家,市场规模越大,国内生产分工体系也更趋于完善,外包较少,因此普遍具有较长的国内长度和较短的国外长度[5]。基于此,本文引入GDP作为控制变量。(3)资本产出率。资本要素禀赋是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会直接影响该国的国际生产分工地位与价值链长度,因此本文引入资本产出率(GDP与固定资本的比值)作为控制变量。(4)关税。关税作为重要的贸易边界效应变量,对价值链长度的影响不言而喻。世界银行WITS数据库中的最惠国加权平均进口关税指标对所有产品关税进行了加权平均,本文选取该指标作为控制变量。
(三)数据来源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数据涵盖2014~2020年,来源于OECD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指数数据库。核心被解释变量为价值链长度,数据涵盖2000~2019年,相关计算变量来源于亚洲开发银行。本文计量模型中的数据结构为“国家—行业—年份”三维,样本国家(地区)数目为40个,行业数目为35个,样本时间为2014~2019年,观测值总量为8400。主要变量的数据维度及来源见表1。
表1 数据维度及来源
(四)描述性统计
图1为2014~2020年德国、美国、日本、印度和中国等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变化趋势图。由图1可知:第一,从时间趋势来看,2014~2020年间,印度、日本、德国和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均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印度和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在2015年出现了明显地上升,早于2016年日本的上升和2017年德国的上升,说明中、印两国较早地关注到了数字服务贸易中的安全隐患。印度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上升趋势最大,而美国作为少数倡导数字贸易高度自由化的国家,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则一直保持平稳。第二,从国家差异来看,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最高,其次是印度,德国、日本和美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则处于较低水平,反映了各国对数字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差异化态度。与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德国、日本和美国更为看重数字服务贸易带来的经济利益。
图1 2014~2020年主要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变化趋势图
为进一步比较国家间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异质性,本文使用OECD数据库中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异质性指数,绘出2020年国家间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异质性统计图(见图2)。该指数通过对国家之间的数字贸易相关监管措施差异进行评分得到,指数越大表明两国数字监管措施差异越大。图2中方块颜色越深表明两国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异质性指数越高,由图2可知:第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方块颜色最深,说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差异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失去先机,数字技术水平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因此成为数字服务的净输入国,为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与信息安全,对国外数字服务往往设置较高的关税壁垒,反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实施本地化、个人信息保护等一系列措施。发达国家作为数字服务的净输出国,则更倾向于采取数字服务永久零关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等措施。第二,发达国家内部方块颜色较浅,说明发达国家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差异不大。虽然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税收、数据本地化、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政策差异,形成了著名的“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但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实际上欧美发达国家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异质性指数并不高,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数字贸易强国试图找到不同利益诉求的平衡点,构建以自己为核心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
图2 2020年国家间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异质性统计数据来源:OECD,经Python处理。
图3是2010~2019年经亚洲开发银行数据测算的国家价值链长度变化趋势图。根据Wang等(2017)的研究,价值链长度根据跨境次数可分解为简单价值链长度和复杂价值链长度[5]。由图3可知,三种长度按大小依次是复杂价值链长度、价值链长度和简单价值链长度。复杂价值链跨境次数两次及以上,生产过程更复杂,因此其长度远高于只跨境一次的简单价值链长度。从时间变化趋势来看,2010~2013年间,国际生产分工的蓬勃发展使三种价值链长度均处于增长趋势。但随着贸易保护等逆全球化思潮不断蔓延,发达国家制造业回流引发全球价值链、产业链重构。2015年以后,三种价值链长度均出现缩短态势,其中,涉及多国生产的复杂价值链长度受到的影响最大,因此其在2015~2019年间下降得更快。
图3 2010~2019年国家价值链长度变化趋势图数据来源:对亚洲开发银行投入产出表数据进行年度平均计算而来。
五、回归结果及分析
(一)基准回归
表2报告了基准回归的结果。第(1)列为核心解释变量(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被解释变量(价值链长度)的回归,第(2)~(5)列逐步引入控制变量(国内增加值、GDP、资本产出率、关税),回归结果显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显著缩短了价值链长度。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在控制变量的系数及显著性方面,国内增加值的系数显著为正,符合预期,高国内增加值的国家往往倾向于将少部分高附加值环节留在国内,而将具体生产加工环节外包出去;GDP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国内市场规模越大,对国外的生产依赖度越低;资本产出率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一国资本产出率越高,其价值链分工优势越明显,价值链长度也就越长;关税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关税仍是抑制价值链延伸的重要因素。
(二)价值链相对长度的回归
进一步地,本文引入价值链位置指标,继续研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前向、后向价值链长度的相对影响。以上游度(离最终需求的距离)和下游度(离初始投入的距离)表示的行业价值链位置存在无法进行跨国比较的问题[24],Wang等(2017)构建的相对指标则解决了这一问题[5],公式如下:
(3)
式(3)衡量的价值链位置由前向价值链长度(PLv_GVC)和后向价值链长度(PLy_GVC)的比值决定。如果行业离初始投入的距离近,而离最终需求的距离远,即前向价值链长度大于后向价值链长度,则说明该行业的位置偏上游;反之,如果行业离初始投入的距离远,而离最终需求的距离近,即前向价值链长度小于后向价值链长度,则说明该行业的位置偏下游。
本文利用行业层面的价值链平均位置将制造业样本分为两类——偏上游行业的样本和偏下游行业的样本,分别检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是否会对这两类行业的价值链相对长度产生差异性影响。计量结果如表3所示,数字贸易壁垒对上游行业价值链位置的影响显著为负,对下游行业价值链位置的影响显著为正,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上游行业前向价值链长度的阻碍作用更大,对下游行业后向价值链长度的阻碍作用更大,如此一来,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将上游行业往下游推,将下游行业往上游推。对此可能的解释是,根据微笑曲线理论,上游属于高附加值的研发、技术环节,中间属于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环节,下游则是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环节。上游和下游环节均需要大量的数字服务投入,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构成了阻碍,因此上游和下游行业会出现向中间制造环节移动的现象。
表3 价值链相对长度受到的影响
(三)稳健性检验
第一,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指标进行了上下各1%的截尾处理,回归结果见表4第(1)列。回归结果显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系数仍显著为负,验证了基准回归的稳健性。
第二,解决内生性问题。首先,本文运用“配对国”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指标作为本国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指标的工具变量。本文选取了亚洲开发银行投入产出表中具有典型数字产业特征的“通讯和信息”(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行业,以该行业产出占总产出的比重构建匹配变量,将数字产业产出占比数值相近的国家进行一对一匹配。其原理是:数字产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可能会采取相似的产业政策,两国间也更可能相互学习借鉴,因此“配对国”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会对本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产生影响,但“配对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并不会直接影响本国的价值链长度,满足相关性和外生性假定。
其次,参考已有的研究[1][25][26],本文使用与国家i不属于同一个地理区域且不在同一个FTA的国家c(c≠i)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加权平均作为国家i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工具变量,权数是根据两国人均GDP计算的相似指数[25]。其原理是:经济发展水平越相近的国家,政策趋同性越大,通过对人均GDP水平相近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赋予更大的权重,提高了该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势必会对国家i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产生影响,满足相关性假定;通过剔除两类样本(与国家i属于同一个地理区域的国家,与国家i在同一个FTA的国家),确保了该工具变量不会对国家i的价值链长度产生直接影响,满足外生性假定。工具变量构造如下:
(4)
(5)
表4 稳健性检验
六、机制检验
本文认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主要通过降低服务要素投入和提高中间品贸易成本两种渠道缩短价值链长度,对此进行实证检验:
(6)
式(6)中,SE表示服务要素投入水平,CO表示中间品贸易成本。
关于服务要素投入指标的计算,本文参考已有的研究[27][1],利用2021年版亚洲开发银行投入产出表数据计算了各行业服务要素的完全消耗系数,即各行业使用的服务部门直接投入和间接投入的总和,该指数全面揭示了各部门中服务要素的投入水平。公式如下:
(7)
式(7)中,SEij表示行业j的服务要素投入水平,公式右边第一项是部门j对服务部门i的直接消耗,第二项是第一次间接消耗,第三项是第二次间接消耗,依此类推,第n+1项为第n次间接消耗,累加起来即是完全消耗。
关于贸易成本的度量,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28][29],采用间接度量法度量行业层面的多边贸易成本。潘文卿和李根强(2017)将Novy的测度方法推广到中国国内八大区域,计算了区域贸易的双边成本和多边成本[29]。本文在该测度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测度国际生产分工中行业层面的多边中间品贸易成本,公式如下:
(8)
式(8)中,下标i、-i、k和t分别表示国家i、除i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行业和年份;xiikt表示t年国家i行业k对国内所有行业的中间品投入;xi,-i,kt表示t年国家i行业k对国外的中间品贸易流量;x-i,i,kt表示t年其他国家行业k对国家i的中间品贸易流量;x-i,-i,kt表示t年其他国家行业k的中间品贸易总量,该指标可由x-i,-i,kt=∑i∑jxijkt-xiikt-xi,-i,kt-x-i,i,kt得到(i、j均表示国家)。另外,本文参照Novy(2013)的做法将σ设为8。
表5是机制检验的回归结果。第(1)列是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价值链长度的回归,即本文的基准回归结果表2第(5)列。第(2)列是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要素投入的回归,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显著降低了价值链分工中的服务要素投入,更少的服务要素投入降低了生产流程的复杂度和产业关联度,价值链长度因而缩短。第(3)列是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中间品贸易成本的回归,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显著提高了中间品贸易成本,较高的中间品贸易成本仍是阻碍国际生产分工和价值链延伸的重要因素。机制检验的回归结果说明,服务要素投入和中间品贸易成本是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缩短价值链长度的两个渠道,证实了理论分析中的推断。
表5 机制检验
七、异质性检验
(一)基于价值链长度类型的异质性检验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不同类型的价值链长度是否存在差异性影响?本文分别检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简单价值链长度(PLv_GVC_S)以及复杂价值链长度(PLv_GVC_C)的影响。复杂价值链长度(PLv_GVC_C)由返回增加值部分的价值链长度和增加值出口到第三国部分的价值链长度的均值得到。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既缩短了简单价值链长度,也缩短了复杂价值链长度;但与简单价值链长度相比,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复杂价值链长度回归的系数绝对值更大。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直接作用于跨境环节,阻碍跨境数字服务要素的自由流动。复杂价值链长度往往大于简单价值链长度,且其跨境次数更多,国外生产复杂度更高,因此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势必会对复杂价值链长度的抑制作用更大,甚至“截断”整条生产链。
表6 异质性检验
(二)基于FDI水平的异质性检验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分工的细化,跨国企业越来越成为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重要角色。本文基于FDI异质性,进一步检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价值链长度的影响,分别引入FDI净流入和FDI净流入占GDP的比重两个指标。如表6第(3)列和第(4)列所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与FDI的交互项均显著为负,说明FDI越高的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价值链长度的抑制作用越大。
FDI能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整合生产体系,促进东道国与全球生产网络产生更大关联[30][31]。FDI越高的国家,其生产链条中的国外关联度往往越高。另外,随着FDI数字化和服务化趋势的加强,设施本地化、服务本地化和市场准入等限制措施抑制了FDI对东道国的技术溢出,阻碍了生产分工进一步细化,因此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高FDI国家的价值链长度抑制作用更大。
八、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014~2019年OECD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和亚洲开发银行投入产出表数据,分析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价值链长度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总体而言,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显著缩短了价值链长度,本文使用“配对国”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和以人均GDP相似指数加权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作为工具变量解决内生性问题,证明了该结论稳健可靠;第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缩短了上游行业的前向价值链长度及下游行业的后向价值链长度,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各生产环节中的数字服务投入,将上游行业往下游推,将下游行业往上游推,上下游行业往中间制造环节移动,远离了高附加值的初始研发环节和终端服务环节,抑制了行业价值链分工的深化和升级;第三,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主要通过降低服务要素投入和提高中间品贸易成本两个途径缩短价值链长度,服务要素投入的减少降低了产品的生产复杂度,中间品贸易成本的提高则阻碍了生产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第四,从价值链长度异质性看,与简单价值链长度相比,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复杂价值链长度的抑制作用更大; FDI水平越高的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其价值链长度的抑制作用越大。
当前,发展数字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竞相博弈的战略基点,提升数字贸易开放水平有助于拓宽全球生产分工的时空范围,提高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对国内各行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高附加值环节生产,延伸价值链广度意义重大。基于本文的研究,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首先,应处理好数据流动和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数字要素在国际生产分工中的加速渗透,数据安全风险和挑战与日俱增,提升数字贸易开放水平的同时应继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数字贸易制度性供给,提高供给体系的适配性,将建设行业数字安全体系纳入全球价值链整体规划,为价值链延伸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其次,应积极落实国家数字化战略,整合行业内部各环节数据资源,建立覆盖产品全生产链条的数据链,提高分工网络的连通性,同时增加知识性生产要素投入,推动数字技术研发创新,提高行业数字化水平,为各行业参与价值链高端环节生产,深度融入全球生产网络注入核心动力。最后,进行外资引进与数字贸易开放的双重布局,积极引进外资,加速原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同时增加优质数字要素投入,加速数字技术在生产网络中的转化与联结,有效推动价值链广延边际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