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机理?科学内涵?实践导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维解读
2022-06-06童成帅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其理论体系缔造源于实践经验的总结、理性观念的凝练和理论认知的升华。科学理解这一思想,要坚持历史、理论和实践三维逻辑的有机统一。从生成机理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学思想的内核精要,汲取了中华法治文化的智慧养料,是对历代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理路的深刻总结与创新发展。从科学内涵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个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深刻回答了“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政治方向、基本战略目标及重要保障力量。从实践导向来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坚持问题导向,准确回答全面依法治国现实课题;要坚持方法导向,运用哲学思维解决法治建设实际问题;要坚持目标导向,精准聚焦全面依法治国目标要旨;要坚持效果导向,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实际成效。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成机理;科学内涵;实践导向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22)03-0009-09
一、引 言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体实际出发,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于治国理政战略视角,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政治主张,深刻阐明了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带有根本性、长期性、路标性的重大问题。在始终秉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原理,赓续发展中华法治文化精华,充分吸收历代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依据时代发展之大势,富有创见性地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经由实践证明、富有科学性、革命性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指引全党全国人民在复杂形势中勇于开拓、在矛盾风险中砥砺前行、在法治建设中行稳有序的科学行动指南。笔者将从生成机理、内涵布展及实践导向三个维度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以期拓展对该思想的研究维度,为其在全面依法治国具象化实践中奠定认识基础。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成机理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成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它承继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是对历代中国共产党人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与创新发展。
(一)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生成奠定了理论基石。一是揭示法的根源。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以往的哲学家都是从唯心史观角度来回答法的根源,有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心理说等观点[1]。对此,为廓清此类学说的理论迷雾,马克思首次基于唯物史观视角阐明了“法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原理,强调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所决定的”[2],即“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当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3]。概言之,经济基础是法律的根源,法律的样态需与经济基础形态相吻合。依循这一原理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阐明了法治本体论的价值机理:“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4]31二是诠释法的本质。法本质,意指法现象的本质属性和深层次内容,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要素。马克思关于法本质的相关论述,最早可追溯至《〈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一文。他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5]2质言之,要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原、探赜法的本质,指明法的关系既不可从其本身来理解,亦不可从人类精神一般发展规律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5]8。三是阐明法的价值。价值并不是主体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6]。作为价值范畴的一个分支,法的价值是指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合乎理性的法律“不是压制人性自由的措施”,恰恰相反,“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7]。质言之,马克思认为国家制度服务的根本实质是民主。列宁赞同这一论断,认为民主是国家形态的基本样态,是法律建设的价值旨归。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8]。
如上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存在论、法本质论、法价值论”等命题元素的阐释上,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精神意旨具有高度契合性,从理论继承性视角上讲,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论的理论基石。
(二)文化底蕴:中华法治文化精华
一是儒家“无讼是求”思想。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主要代表的儒家崇尚礼治,提倡德治,并以此形成一种道德原则予以规束。孔子倡导“为政以德”的执政观念,他在《论语·为政篇》中谈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9]孔子提出的“为政以德”思想是儒家在其政治实践中的思想精华,也是其德治的内核精粹。在社会法治问题层面上,孔子坚持以道德教化为主,他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9]。孟子承续孔子“道德教化”思想,从“性善论”出发,提出了“仁政”思想,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也十分重视“道德教化”和“礼治”。他曾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法者,治之端也。”[10]并且他还强调“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10]。综上,儒家思想中这种强调德法之下有度且有效地诉诸刑罚,对于当代社会治理中“德法结合”法治模式的践行有着不容小觑的价值功效。从现实场域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亦高度强调“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治理形式,强调要在德法兼容的治理模式下推进国家事业稳步发展。二是法家“法术势”思想。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提倡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依法治国观念。韩非子认为,法、术、势三者各有其特殊的职能:法用以裁抑社会群体的全体成员,术则是专用于控制驾驭群臣,势则保证法术二者的正常运行与君国公利的不被侵害[11]。因此,“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韩非子·定法》),“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法家思想认为,“法术势”在国家治国理政中具有重要的逻辑指导功效,它的兴盛延展直接决定国家的繁荣富强,这一点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中可以得到确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我们党执政60多年以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前不久新修訂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12]20CC35A9-E21E-403E-A8A9-3CC04691531E
综上言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中华法治文化精华的理论滋养,即强调在法治建设原则上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法治建设方略上要重视“法术势”在指导依法治国工作中的逻辑功效。
(三)实践基础:历代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高超的理论只有与具体实际相结合,方可彰显其理论魅力和实践伟力。党的十八大以前,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探索,形成了富有创见性的理论思想与历史经验,这些经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养料与理论源脉。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有效推进国家社会治理和经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等法规相继发布,新中国法律体系初见雏形。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指出:“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13]党的八大将完善人民民主法制写入政治报告中,体现了我党对法制建设属性的新认知,彰显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民主情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同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4]。诚然,此时还未明确提出“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概念,但却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1982年,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完成了对宪法的修正,颁布了新宪法,即现行“八二宪法”。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改,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5]。2007年,党的十七大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16]。此后,相关部门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对法律开展事宜进行了清整。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科学论断和政治宣言,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强调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体建设”[17]。这一论述赋予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的科学内涵与实践品格。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就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基本环节”“体系构建”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制度基础。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着重把握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二是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四是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五是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18]273-274可以说,这五个方面奠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雏形,为日后其理论样态的形成筑牢了思想之基。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该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法治理论最终锤炼成为体系性的逻辑链条,意味着新时代法治建设拥有了新的理论指南。
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它的缔生离不开历代中国共产党人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孕育和灌溉。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深刻回答了“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政治方向、基本战略目标及重要保障力量。对此,我们要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内在逻辑,走好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之路。
(一)根本政治方向:科学回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路向”的理论命题
1.根本保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我国,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科学执法、厉行法治,才能统筹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项事务,才能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可见,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征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具体方略来讲,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坚持党对“人大立法机制”的有力领导。人大立法机关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其立法的科学性与严谨性直接关乎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为此需要党加强对其宏观领导与微观指导;其次要从统筹执法资源配置、创造良好执法生态、促就法治程序改革创新和监督工作具体环节等方面入手,加强党对法治程序的监督与掌控;最后要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做到党带头守法、带头执法、带头敬法。
2.本质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
首先,法治社会建设要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8]229这就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人民本位的法治理念,将体现人民物质利益、反映民生诉求、增强人民获得感贯彻落实到法治工作的各领域、全方位,凸显法治建设的人民主体立场。其次,法治社会建设要依靠人民。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剧中人和剧作者,任何事业开展都离不开人民的支持与帮助。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18]2人民始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主体。只有全体社会民众一同携手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之中,全面依法治国和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尽快实现。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文案的出台,司法程序公开、司法责任制及其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审议、法治中国建设的设计等举措,均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与建设导向。20CC35A9-E21E-403E-A8A9-3CC04691531E
3.根本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19]道路决定去向,去向关乎未来。从哲学层面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象化体现,是法理逻辑实施布展的根本理路遵循,其内在规定性强调:要把准社会主义根本方向,以群众利益为服务导向,通过法律立法机关及其常委会行使法规,定调总体法治逻辑框架,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法治基础。正是由于这样的本质使然,“法治绝不能成为某些西方敌对势力攻击中国的‘武器和‘招牌”[20]。
(二)基本战略目标:回答全面依法治国“践行方略”的实践命题
1.首要原则: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有机统一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的鲜明特色,是全面依法治国贯彻落实的实践总纲。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1]这一论断,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的高度重视,也说明了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宪法,在我国是国家利益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实践活动行为判定的最高准绳,具有强烈的震慑力与向导力。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有机统一,就是要依据宪法原则良性治理,依循宪法精神秉公处事,将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环节链条中。
2.深刻革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依法治國和依规治党、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这类关系问题,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法治中国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路径。从宏观层面来看,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范畴中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革命,其中法治是这场伟大社会革命取胜的重要手段抑或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引擎与助推器。从微观层面来看,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孜孜以求的崇高价值,是依法治国价值意旨的重要彰显。因此,对于未来国家治理,人民期待法治建设能够始终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中,希望在每一起案件中获得正义感、幸福感。
3.工作布局:准确把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协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目标统领,依法执政是党规依循,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后两者辩证统一于前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22]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二者既存在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依法行政侧重于具体实践方略,譬如普法工作有序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细则等;而依法执政更侧重于党的领导,即依循宪法法律条例,围绕相关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联系在于二者都要以宪法为基准,不得随意横跨。
4.迫切需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和执政理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即是这一经验和理念在法治建设方面的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8]5。当前,全球化效应已渗透到世界社会发展的各领域,人类发展已然成为了一种“生存共同体”。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也不能关起门来孤芳自赏,必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相结合,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重要原则,推动全球治理新变革,推进构建新型全球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三)重要保障力量:回答全面依法治国“基础保障”的政治命题
1.基础工作: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能否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关系到依法治国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进而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的如期实现。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的权威在于贯彻,而贯彻落实法律则靠的是德才兼备的法治工作实施者。孟子有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想良法善治,首先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法治专门队伍要朝着“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18]5方向迈进。在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化”干部标准正是德才兼备干部特质的具象表达,是法治工作队伍提质的价值面向。
2.关键所在: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普遍具有矛盾属性,具有多维矛盾的基本面向。这启迪我们,在现实场域中要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表层抓住事物内含的主要矛盾,善抓矛盾集合体的主要方面。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有力领导就是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开展具有引领、指导等价值功能。由此,要善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其带头心敬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应对风险的能力,做有担当、有作为、有魄力的法治领头羊。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导向
“法律是根植于实践的经验总结,这决定了法律法规不是亘古不变、一劳永逸的,必须紧随时代发展,在与实践的双向互动中保持动态平衡。”[23]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明显的实践属性、磅礴的实践伟力。行胜于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归根结底要在学懂弄通其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做实,将抽象纯粹的思想观点引入具体实际,把科学严密的政策部署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实践亮点。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回答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时代课题
谈及问题,一般认为其具有消极倾向。事实上,问题是一个中性术语。指的是我们看待事物的聚焦点、研讨理论的内核点、践行工作的着力点。所谓问题导向,意指从具体实际出发,带着问题意识去进行实践活动,善于在繁杂的表象中察觉问题,在科学理论的指引下分析问题,在具体实践情景中合理化解问题,是有效破解发展中的顽瘴痼疾,开创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的一种思维范式。问题是时代之声,是成果构创的磨刀石。法治社会的开创、法治思想的催生,本身就是在扎根现实沃土、满足实践要求、回答发展主题中实现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4]132。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外、历史与现实等维度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向导和实践指南。具体言之,在针对法治建设公平正义问题时,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8]4-5的基本原则,努力解决好社会民生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新征程、新阶段时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和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25]22的目标任务,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做出政治部署。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要更好地把握我国社会发展机遇期,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平衡社会经济利益,调节各方发展关系、规范社会法治行为,以重大问题为价值导向,握住问题咽喉深究思考,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高效开展进行。20CC35A9-E21E-403E-A8A9-3CC04691531E
(二)坚持方法导向,运用哲学思维方法解决法治建设实际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集中反映了我们党法治实践创新和理论革新的成果,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认识和解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法治中国建设”总体目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不断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的滋养,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增强辩证思维、战略思维能力,更好地指导实践”[26]。习近平法治思想精神意旨深刻表明,不论是法治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顶层设计,还是具象谋划和决策部署,都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智慧光辉。具体来说,基于唯物论视角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认为,包括法在内的一切上层建筑都是一定社会时代条件的产物,它们的本源性在于其物质实在性。即法的确立及政策的拟定,“不是从纯粹抽象理论出发,而是从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不是从任何具有‘普适性的法治模式出发,而是源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国情”[27]。依循这一思想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4]11,是法治本体论科学精神运用于具体实践的典范。再者,基于矛盾分析法原理来看,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能够科学把握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轴心,抓住处理事务的主要矛盾,即加强法治车轨的建设与改革双向并行,充分体现了对矛盾分析法哲学原理的辩证运用。
(三)坚持目标导向,精准聚焦全面依法治国目标要旨
坚持目标导向,就是要深刻把握目标意涵,切实增强目标意识,科学制定目标方略。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5]9。这一主要矛盾内在地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应当更加关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重要方面,精准聚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保障人民从事生产生活的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民众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目标导向。从具体实践来讲,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对标总体性目标,强化顶层设计。总目标为工作总纲,它在法治建设具体实践中起到逻辑统摄作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4]118。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显明标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结果形态。这一实践目标的敲定,为全面依法治国设立了目标总纲,标定了奋斗航向。其二,对标阶段性目标,强化统筹推进。阶段性目标是总纲逻辑分层下的内容分化,它强调工作推进的步骤性、阶段性及谋划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序进行”[18]4-5。这三个层面的阶段性目标拟定,为强化统筹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实践方略上的理论指导,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行动向导。其三,对准具体性目标,维护民生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反映了法治建设发展的基本价值尺度,即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理念、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导向。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扮演着重要角色,百年法治史已经证明: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不断取胜、欣欣向荣。与此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彰显践行人民中心价值导向的重要面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4]38由此,开展依法治国具体工作,需对这一根本目标进行深刻认知与把握。
(四)坚持效果导向,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实际成效
效果才是硬道理,这是我国治国理政的一条基本经验。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口号旗帜,而是狠抓落实工程。当前,在统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各种风险挑战层出不穷,法治建设面临着新的发展境遇期。为此,在实践中我们要格外注意对效果导向功能的辩证运用。具体言之,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最新指示精神。政策是发展的先导,在新时代要取得法治建设实效,首先须符合党中央最新指示精神。2020年1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系列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工作建设做出了战略部署。对此,我们要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通过不断学习,推动法治发展改革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二是注重科学方法。高超的方法是实现既定目标的根本保障,也是取得实效最优化的重要前提。实践证明,有些法治建设工程收不到好效果,不是工程本身有问题,而是践行的方法不对。辩证分析法、系统归纳法、群众工作法、思想教育法、策略實施法等都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注意和讲究的重要方法,切不可不予重视。三是注重苦干实干。一切好的方针、策略只有具体落实于实践当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理论价值和预设功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展得如火如荼,对此,我们要以“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实干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实干魄力,坚定信心、聚焦目标,苦干实干、注重成效,努力完成既定法治目标,取得预设实践硕果。需指出的是,国际社会环境也是影响法治目标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要善于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发展大势,努力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效能,逐步开展调查研究,探赜索隐到法治症结所在,坚持依法应对顽瘴痼疾,克服重大建设阻力,解决复杂现实难题,以真实可信的实际成效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前发展。20CC35A9-E21E-403E-A8A9-3CC04691531E
习近平法治思想应允时代需求而缔生,与时代发展共进步,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深入研究和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取得新业绩、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目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蕴和重大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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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ion Mechanism, Scientific Connotation and Practical
Orientation: Three-Dimensional Interpretation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TONG Chengshuai
(School of Marxism,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Abstract:
As the Marxist theory of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originates from the summary of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 condensation of rational ideas and the sublimation of theoretical cognition. To understand this thought scientifically, we must adhere to the organic unity of history, theory and prac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eneration mechanism,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inherits the core essence of Marxist classical writers legal thoughts and absorbs the wisdom and nourishment of Chinese rule of law culture. It is a profound summary and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the practice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by successive Chinese Communis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ientific connotation,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s a systematic and complete theoretical system, has profoundly answered major questions such as “what is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and “how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and has provided the fundamental political direction, basic strategic goals and important guarantee force for China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e orientation, to implement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oblem orientation and accurately answer the practical issues of comprehensively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method orientation and use philosophical thinking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We need to be goal-oriented and focus on the goal of comprehensively governing the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e need to be results-oriented and ensure that the rule of law is fully implemented.
Keywords: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formation mechanism; scientific connotation; practice guidance
(編辑:蔡秀娟)
收稿日期:2021-07-2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哲学基础研究(18ZDA001);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哲学基础研究(2021ZD005)
作者简介:
童成帅,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科学体系研究,E-mail:1774505699@qq.com。20CC35A9-E21E-403E-A8A9-3CC04691531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