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状及对策建议
2022-06-03浦国佳王臻翔陈辉金雅薇马艳玲余建林
浦国佳,王臻翔,陈辉,金雅薇,马艳玲,余建林
(浙江省嘉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 嘉兴 314000)
0 引言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2],不仅是支撑排污许可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自行监测意味着企业需要转变固有观念,加强企业的环保意识,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完善公众监管体制。可以说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证守法”“自证清白”的有效手段,此项要求与“谁污染谁付费”理论相关联,目的是促进行业有机转型,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通过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行为,有利于降低环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的负担,集中力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提高企业自我监管行为,确保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为环境管理治理提供精确、可靠的监测数据,进而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3]。
自行监测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规范自行监测工作,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完整,除了需要完善的技术文件和制度体系支撑,还需要从根本上提高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自行监测相关工作和管理人员对政策制度的正确理解[4]。目前,自行监测工作基础薄弱与生态环保要求不断提高间的矛盾愈加凸显,鉴于此,分析了当前嘉兴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现状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为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供参考。
1 背景与意义
为了推动企业自行监测,环保部在2013年出台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5-6]。2014年出台的《环保法》在法律上明确了“自行监测”的主体是企业。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由企业“自证守法”,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7]。2017年至今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近30个,以标准的形式对监测方案的设计进行了规范[8]。2018年环保部施行《排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事项[9]。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与相关处罚措施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主体地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10],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相关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以及《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排污单位执法监测工作方案〉和〈2021年排污单位省级执法监测质量抽测与自行监测专项检查计划〉的通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印发2021年嘉兴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2021年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抽查工作。
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情况
2.1 总体情况
嘉兴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无论是数量还是范围近几年都在增长与扩大,数量由2013年的114家企业增加至2021年的2 500余家,开展范围由国家重点企业覆盖到已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截至2021年11月29日,全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关联到浙江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的排污单位共2 740家,全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企业联网完成率为92.6%。全市2021年对嘉兴市186家已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抽查比例为6.79%。本次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覆盖嘉兴市区县,共涉及纺织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29个行业,其中纺织业占比达26.3%,检查涉及行业分布如图1所示。
图1 检查涉及行业分布表
本次共对嘉兴市186家排污单位进行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其中,总得分大于等于80分,属于“较为规范”企业169家,占比90.9%;总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属于“基本规范”企业数17家,占比9.1%,检查总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检查总体情况
2.2 具体开展情况
2.2.1 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从抽查情况看,186家排污单位均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完整性、规范性有待提升,其中110家排污单位方案内容不完整,占比59.1%;91家排污单位方案缺少相应的质控措施,占比48.9%;56家排污单位样品的采样和保存方法选择不合理,占比30.1%;52家排污单位方案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不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占比28.0%;36家排污单位方案监测频次不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占比19.4%;同时,个别企业还存在执行的排放标准错误、监测分析方法不合理等情况。
2.2.2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从抽查情况来看,被抽查的186家排污单位以在线监测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为主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开展规范性有待提升。其中,81家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站房配置不符合要求,校准校验、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更换、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等相关记录不齐全、不完整,占比43.5%;19家排污单位未规范设置排污口、监测断面点位,占比10.2%;17家排污单位未对方案中所有监测指标开展监测,占比9.1%;同时,部分企业还存在委托检测报告中存在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不符合要求、采样点位与自行监测方案不一致、样品没有编号等问题,部分企业自测存在不能提供原始记录等问题。
2.2.3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从抽查情况来看,被抽查的186家排污单位中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均符合要求的有56家,占抽查总数的30.1%。其中,66家信息公开不及时,占比35.5%;60家信息公开不完整,占比32.3%;46家公开监测结果与实际数据不一致,占比24.7%,信息公开质量有待提升[11]。
2.3 各区域开展情况
各县(市、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参差不齐,通过此次监督检查结果来看,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盐县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较好,总体得分较高;港区、桐乡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较差,总体得分较低。全市各县(市、区)得分范围为83.2~96.2分。从监测方案制定情况来看,平湖市完成情况较好,得分为33.5分;桐乡市完成较差,得分22.5分,主要问题是企业无法提供纸质版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缺少监测点位示意图、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等。从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来看,秀洲区开展情况较好,得分为41.2分;平湖市完成较差,得分35.8分,主要问题是企业手工自测实验室台账资料不齐全,缺少仪器档案、检测人员相关资料,未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安装在线设备等。从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来看,秀洲区开展情况较好,得分为21.8分;海宁市完成较差,得分19.4分,主要问题是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未及时公开手工监测数据。从每家企业具体开展情况来看,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盐县自行监测开展较为规范的企业占比为100%,港区自行监测开展较为规范的企业占比仅为62.5%。
2.4 各行业开展情况
本次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覆盖全市29个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的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总体较好,家具制造业的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总体较差,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总体得分范围为78.5~96.0分。检查行业数量占比前三的纺织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总体得分分别为89.8分、89.9分、90.8分。从监测方案制定情况来看,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行业完成情况较好,得分为34.5分;社会工作行业完成较差,得分22.0分,主要问题是监测方案中缺少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质控措施。从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来看,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医药制造业和其他制造业行业开展情况较好,得分为42分;家具制造业行业完成较差,得分24.0分,主要问题是在线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记录不完整。从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来看,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两个行业开展情况较好,得分为23.0分;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完成较差,得分18.3分,主要问题是在线监测数据缺失,公开数据与监测报告不一致。
3 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此次抽查从监测方案制定、自行监测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3个方面,检查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在线监测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等台账资料。从此次抽查情况总体上看,突出的问题有自行监测方案不完整,缺少质控措施,样品的采样和保存方法选择不合理等方面;自行监测实际开展中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站房配置不符合要求,相关记录不齐全、不完整;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主要问题为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依据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是落实排污许可、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保护税征收等制度的重要抓手。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人员力量,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着力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成效[12]。
(2)针对抽查发现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信息公开等问题[13],环保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分类采取措施,对问题突出的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在线监测运维单位要进行约谈,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或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督促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在线监测运维单位抓好问题整改落实,抓好闭环整改。
(3)环保管理部门应对标落实有关自行监测法律法规,根据自行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重点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等纳入自行监测名单。要严把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关,结合专项检查,制定工作计划,要加强监测监察联动,强化日常网络巡查和现场检查,切实抓好国家、省市自行监测发现交办问题的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通过业务培训、普法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在线运维单位自行监测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的宣传贯彻和帮扶指导,增强法律意识,压实主体责任[14]。
4 结语
通过本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可以发现,我市抽查的186家企业中开展较为规范的企业占比90.9%;属于基本规范的企业占比9.1%,总体来说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较好。
自行监测作为排污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市做到发证一家企业,自行监测开展一家企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虽然已经全面展开,但是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升,这也是企业及环境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重心问题。排污单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线监测运维单位以及相关监督职能部门需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落实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利用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着力提高我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