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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责任观视域下社区共治实践逻辑与创新路径探析

2022-06-02姜怀智蔡小慎

关键词:德治共治马克思主义

姜怀智, 蔡小慎

(1. 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4;2. 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辽宁 大连 116024)

社区是社会系统最基本的单元构成要素,是我国社会治理的根基和重心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只有不断夯实基层社会治理这个根基,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1]《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可见,在新时代“坚持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水平”,应立足社区这一基本单元,不断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那么,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政府、社区自治组织、居民、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全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担当是什么?如何凝聚多元主体的价值共识,充分树立责任意识与责任观念,从而提高我国社区整体治理效能,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现有研究来看,学界通过转型期的社区治理现状分析,发现我国社区普遍存在治理结构不合理,行政化倾向突出,居民参与不积极[2],社会组织发育迟缓[3],社会力量缺少有效引导,参与社区治理深度和广度不足[4],物业违约侵权[5]等问题。这些问题究其根本都存在着多元共治主体的责任意识缺失、责任观念不正确、责任分担不清晰等成因。葛天任认为治理的本质是讨论如何维持秩序、供给服务[6],曹淑芹等研究发现“新公共服务理论”通过增强公务人员责任感、公共组织变革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实现责任目标,将公共行政人员置于服务者的角色上,从而在治理过程中把服务与责任联结起来[7]。程东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将责任划分为个体责任、组织责任、契约责任、职业责任和未来责任五个大类,其中组织责任还包含家庭责任、社团责任、政府责任、执政党责任等细分类别[8]206-333。然而,社会实践中责任主体的认知、态度并外化为行动,是在世界观和价值观下形成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社区共治中的核心价值共识对于推动社区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起到关键作用,因此,社区共治实践需要有科学的责任观进行指导。本文根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精准研判——“马克思主义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我们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不断提高全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指导我们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的能力”[9-10],以马克思主义责任观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为指导,聚焦基层社会治理系统中社区基本要素,探索马克思主义责任观与社区共治之间的适用性和内在关联,探讨“自治、法治、德治融合”背景下社区共治的实践逻辑与创新路径,力求推动社区共治转型,为探索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提供新的思路。

一、 马克思主义责任观的基本内涵

“责任”是个人或群体在特定社会场域内,综合物质社会关系与思想社会关系产生的行为规范与社会任务总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1]“责任”既可以是个人或群体自发形成,也可源于法律法规或道德伦理的约束、规定。然而,无论责任缘何而来,皆无法绕开“特定社会场域内,综合物质社会关系与思想社会关系”即“社会角色”这一起点。责任伴随着社会角色而产生,并随着其转变而发生变化[8]22-35,责任观念的形成是社会角色对其应承担责任进行主观认同的一个过程。可见,责任观就是责任主体对于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对于承担责任义务的认识,也包含对于自身不良行为所导致后果的判断,应是在科学的世界观指导下通过责任意识的内化而产生的一种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责任观的核心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社会个体的义务和领导群体的权责思想、观点或实践方法。“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12]40作为领导者“只要他们还占据着这个地位,我们就希望他们能履行在这个地位应尽的职责。特别是领袖们有责任越来越透彻地理解种种理论问题”[13]218-219。这些观点为社会治理中各主体的职责定位奠定了基础。

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和领导集体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长期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责任观,将责任内化为强烈的责任意识、认知与态度,外化为自觉履行的责任规范与权利义务。毛泽东同志以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原则为指导,坚持权力要向人民负责,指出:“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14]。邓小平同志发扬马克思关于“有效的责任法”的观点,指出:“各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15]。江泽民同志继续完善“责任制”的建设:“要坚持和完善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加强督促检查,把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16]胡锦涛同志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17]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落实主体责任,理清责任链条,拧紧责任螺丝,提高履责效能”[1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落实责任制”[19]。这些都是在中国共产党具体执政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责任观的发展与补充。

因此,马克思主义责任观具有马克思主义思想一脉相承的辩证唯物属性和历史唯物属性,是集政治性、科学性与实践性于一体的责任观念,对于当代社会培育责任观念、提升责任担当、加强社会治理具有指导作用。

二、 马克思主义责任观视域下社区共治与“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内在关联

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社会治理体系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基础,“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将“人人”即多元共治主体和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明确了科学、系统的责任主体与义务承担。因此,马克思主义责任观视域下社区共治与自治、法治、德治三重维度存在着必然的内在关联。

1.社区共治与自治

社区自治指居民在基层党组织领导和基层政府监督指导下,依法自愿直接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并开展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社区共治则强调参与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在法治框架内,通过培育、合作、协商等途径形成共识,在社区治理实践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进而开展多元主体民主协商自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20]《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自治,增进社区自治能力,促进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党建带群建”从而提升基层政权治理能力。恩格斯曾提出,领袖们有责任自社会主义成为科学以来“要求人们把它当作科学来对待,就是说,要求人们去研究它”[13]218-219。正如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得到德国西部知识分子的拥护后,认为首先“有义务科学地论证我们的观点”,并以科学的观点“争取德国无产阶级拥护我们的信念”[21],是开展革命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在社区共治中,基层党组织应学习并贯彻马克思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时有责任宣传、引导其他主体认识并形成正确、科学的责任观念,凝聚各种积极力量共商共治,构建多元主体民主协商自治的前提,更好地发挥多元主体职能作用,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

2.社区共治与法治

社区法治体现了社区治理过程中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联合约束作用,是基层党组织全面领导社区共治的制度保障。依法依规治理是社区共治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22],同时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落实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19],“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23]。正如恩格斯提出社会关系、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的“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与责任,成为社会制度的构成[12]40。因此,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要求与目标下,将“责任”这一道德维度下的非正式制度强制性变迁为责任相关的正式制度,由驱动主体履行参与社区共治责任的观念意识转变为约束其依法依规参与社区共治的制度规则,是形成效率更高、执行力更强的法治保障。

3.社区共治与德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23]德治主要依靠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是社区共治中自治与法治的有力补充。德治“以道德建设为基础,即以同时落实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24],与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5]的权责一体观点一致,即在社区共治中,多元主体通过培育、合作、协商等途径达成的“共识”既要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也要明确各主体的分工与应承担的责任,此时“共识”作为法治正式制度的补充而起到约束效果,是德治发挥作用的主要载体。另外,将权责一体的观念植入到基层党组织“凝聚价值共识”的工作中,亦可扩展社区共治中基层党组织思想引领的责任价值取向。

4.马克思主义责任观指导社区共治的现实意义

通过分析马克思主义责任观视域下我国社区共治与自治、法治、德治的内在关联,可以发现在“融合”社会治理体系下社区共治就是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法治为边界、以德治为补充开展民主协商自治,始终与责任紧密相连,涉及的责任划分、责任制度等问题也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责任观来指导。

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26],马克思主义责任观是马克思与恩格斯、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以及领导集体关于“责任”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总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已然形成了一个经过理论与实践反复验证的科学价值观和方法论体系,并充分证明了其能够在新时代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同迸发出新活力。可见,马克思主义责任观对于当前我国社区共治中如何引导共治主体形成正确的责任价值取向以及如何承担社区共治中的责任与义务等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意义。

三、 马克思主义责任观视域下的社区共治实践逻辑

1.社区共治实践的核心任务

实现社区治理向社区共治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人人有责“共建”、人人尽责“共治”、人人享有“共享”分别代表了社会治理新格局中主体责任、方法手段和治理目标,也是转型进程的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相应的目标。现阶段“共治”的目标是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居民、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增进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通过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成社区共治实践创新载体,加深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使各方利益诉求表达充分、合理诉求得到妥善解决,维护安稳环境和良好秩序,提供稳定、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综上,我国社区共治实践的核心任务是在明晰主体间责任关系、构建社区共治责任分担机制的基础之上,基层党组织领导多元主体开展社区共治实践,通过不断升级社区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实现合理诉求和增进民生福祉使获得感提升长效化,通过共同享有社区治理丰硕成果使幸福感生活常态化,通过全面打造社区长治久安使安全感环境稳固化,最终使“人人”在社区中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既是我国社区共治实践的核心任务,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

2.社区共治实践中多元主体间责任关系

社区多元共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复杂,其中街道办事处是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了辖区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社区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但不代表其包揽辖区所有的社区治理工作,而“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权与执法权,需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基层民主协商自治。因此,开展社区共治可以看作是基层政府的行政权与多元主体自治权的有效划分与运行过程[27],同时也是多元主体获取社区治理参与权的必经之路。根据马克思权责一体的责任观念,在社区共治实践过程中被赋予权力、权利的所有主体都有相应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共治主体的多元化使得主体间的责任关系较为复杂,但大体上遵循以下几点原则:第一,基层党组织领导其他多元主体在享有自治权、参与权的同时,还负有相应的个体责任、组织责任。第二,社区共治中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等服务供给方应担负既定的职业责任,并与服务接受方同时履行契约责任。第三,所有社区共治主体应共同承担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持续、良性发展,营造和谐宜居氛围的现实责任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未来责任。

3.“融合”社区共治实践机制

为实现社区共治核心任务目标,需要配套的执行机制不断推进社区共治实践。执行机制内部还包括监管机制、供给机制、授权机制、自治机制和协作机制等支撑保障机制[28]。然而,在向“社会治理共同体”新治理格局转型进程中,由于责任导向不明确,易产生多元共治主体责任意识缺失、责任观念不正确、责任分担不明晰等新问题,使各项机制不能发挥应有功能,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同时,制度在转型过程中对环境的适应需要经历一个基本过程,要寻找必要的变迁途径以适应环境变化带来的压力。新的治理格局只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支持,才能有效运行且具有持续性,社会治理创新亦不能忽略传统社会价值、社会伦理、社会准则、意识形态、惯例习俗等非正式规则[29]。这也与习近平总书记“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19],“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23]等要求相一致。因此,需要在社区共治实践机制中引入马克思主义责任观作指导,避免配套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责任”相关问题,也为法治与德治进行经验、思想和方法上的补充,以责任为约束,更加全面地监督民主协商自治,更好地发挥支撑保障作用。

马克思主义责任观视域下“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社区共治实践逻辑(见图1),将社区共治的内在理论逻辑和制度逻辑相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第一,在社区共治授权机制中,以基层党组织领导为核心,遵循马克思主义责任观来培育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划分以实现共治主体责任分担。第二,在社区共治协作与自治机制中,运用马克思主义责任观的价值导向,通过民主协商引导多元主体形成社区共治公约,为开展协作建立共识。第三,在社区共治服务供给机制中,以马克思主义责任观所蕴含的责任担当标准和要求为前提开展社区服务。第四,以马克思主义责任观为指导,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理论创新,运用创新理论继续指导共治实践,形成社区共治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良性循环。第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推动法治与德治良性互动,支撑保障民主协商自治实践的全过程。

图1 马克思主义责任观视域下“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社区共治实践逻辑

四、 马克思主义责任观视域下实现社区共治的创新路径

1.以党的思想引领力凝聚价值共识

社区共治中基层党组织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责任就是“引导多元共治主体认识并形成正确思想观念”。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责任”这一概念始终贯穿于我国“融合”社会治理体系下社区共治全过程。因此,基层党组织应通过责任思想育魂、履责实践化行等途径加强自身的责任思想认知建设。同时,引导多元共治主体树立和培养正确的责任观念、责任意识和自觉履行责任的行为习惯,在此基础上凝聚具有责任导向的社区共治价值共识。

具体来说,在社区共治实践过程中,将“权责一体”“自觉承担角色责任”等马克思主义责任观内容融入基层党组织思想建设工作中,明确基层党组织核心责任取向,增强基层党组织在社区共治中的政治领导力和思想引领力,使其能够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多元共治主体的责任意识与责任担当,以“党的思想引领+责任价值取向重构”为动力,在社区共治中凝聚科学合理的价值共识,引领多元主体达成思想层面的共治,为开展多元主体民主协商、形成社区共治公约、进行民主决策等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引导共治主体自觉履行责任义务

马克思曾提出:“自由工人倒是受自身需要的驱使而劳动。自由地自己决定自己这种意识即自由的意识,以及责任感,使这种工人成为比奴隶好得多的劳动者;如果他不想被同种商品的另一些卖者所排挤,他就得像每个商品卖者一样要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责,并且必须提供一定质量的商品。”[30]这揭示了“自觉履责”对于提升工作效能的主观能动作用,也强调了信任对于服务供给与购买双方的重要性。因此,按照“社会治理社会化、专业化”的标准,在图1“多元主体民主协商”环节中以公开、负责、专业为基本要求,引入社区治理服务项目预期效果承诺制度,作为服务供给方的社会组织对不同类别服务进行预期效果承诺,声明未达成预期承诺的惩处措施及补救方案,给予双方缓和冲突的空间,以双方共同履行承诺的“契约责任”为纽带建立多元共治主体之间的长久互信互惠关系,逐步改善部分主体在社区共治中自觉性偏低的问题。同时,在多元共治主体的价值共识基础上,进一步辅以德治“社区共治经验总结与理论学习”环节,使多元共治主体将价值共识内化为责任感,进而产生内生驱动力,激发针对责任的主观能动性。以“契约+责任教育”引导多元共治主体自觉承担、履行参与社区共治应担负的责任。

3.健全约束机制规范共治主体行为

在“融合”社会治理体系中,治理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主要依靠“法治”正式约束与“德治”非正式约束共同发挥作用。首先,当前社区治理已包含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实践机制。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权责边界”的要求,应结合马克思主义责任观中个体责任、组织责任、契约责任、职业责任等划分角度,由基层党组织与基层政府领衔,其他主体协同参与制定社区共治的权责清单,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明晰多元主体的责任、义务、权力和权利。然而,由于环境差异,社区之间公共服务事项和多元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存在差异。同一社区在不同时间或处理不同事项时,各主体的权责也相应变化。因此,应在基本权责清晰的前提下,制定随具体情况变化而调整的动态权责清单制度,实现精细化治理,同时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依规对社区共治全过程进行监督,全方位规范多元主体的共治行为。其次,还需要发挥“德治”作用,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责任思想观念等内容贯穿于社区共治过程中,为法治制度保障作补充。同时加强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引导,通过社会监督来约束多元共治主体的行为,提高社区共治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社区共治过程产生分歧和矛盾时,社会监督配合行政司法、基层人民法院处理争议,能够起到补充作用。最后,构建马克思主义责任观理论和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的学习机制,通过提升责任认知水平、汲取先进治理经验,使多元共治主体规范自身行为。

五、 结 语

康德指出: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然而,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不能仅通过守住法律底线或道德标准来实现。当前学界对于社区共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未在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的基础上,深究道德层面责任观念缺失或责任意识不到位等问题的内在根源。本文在马克思主义责任观视域下,探讨新时代指导社区共治的适用性和内在关系,提出社区共治的实践逻辑和完善社区共治的创新路径。首先,在思想认识层面,推动多元共治主体树立内蕴马克思主义责任观价值取向的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定位,凝聚价值共识。其次,在治理机制层面,构建由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多元主体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共治权责边界,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最后,在实践层面,多元共治主体通过道德规范、制度约束与思想教育联动,以民主协商自治为主线、以法治正式约束为保障、以德治非正式约束为支撑,“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打造中国特色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共治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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