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 老年人应当了解的几个知识点
2022-06-01陶定
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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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擔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该规定明确遗赠扶养协议具备如下特点: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主体是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扶养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务的,其中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扶养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扶养人负有在被扶养人生前扶养被扶养人,在被扶养人死后安葬被扶养人的义务O
扶养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被扶养人死后取得其遗产;在遗赠扶养协议依法成立后,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有权请求被扶养人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被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扶养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被扶养人承担在其死后将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被扶养人的主要权利包括:享有按照协议接受扶养的权利,扶养的标准由协议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有权不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拒绝扶养人受遗赠的要求。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冲突的处理
在实践中,被继承人可能既立了遗嘱,又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条明确了在遗产分配方面,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在执行遗嘱,最后进行法定继承。"按照这一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例如,在下列案件中,死者陈某孙女持有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死者陈某的唯一住房归其所有;而死者陈某的2个子女共同拿出一份遗嘱,载明住房由他们2人继承。这里遗嘱的内容就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该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解除协议。为了明确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0条根据导致协议解除的不同原因作出规定如下:
一是因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例如,遗赠人突患重病,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再照顾遗赠人。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扶养人已经支付的费用和付出的劳动,不得要求补偿。
二是因"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563B0640-873E-4643-A4E3-6BBE60A97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