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影响机制
2022-05-31王芝炜
王芝炜,孙 慧
(1.新疆大学新疆创新管理研究中心;2.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46)
1 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增长,我国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相应增长,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企业急需解决“如何在不大幅度降低产能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个问题。企业基于技术改进的清洁生产将更有效地提高产能,并排出较少的空气污染物[1],从而减轻对环境的损害。绿色创新将帮助企业取得持久的竞争优势,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绿色技术创新将在弱化高耗能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近年来绿色技术创新的驱动力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可是技术创新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需要巨额的前期投入,创新后却较难在短期实现收益[2]。Viard 等[3]研究发现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主要来自外部,例如环境税、污染罚款以及政府补贴。适度的环境严格规制也是刺激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手段,通过环境规制可以减少或消除企业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性[4];而市场型环境规制在提高绿色生产力方面比命令型环境规制更有效[5]。
企业被视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者,但企业经济收益的增长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问题。作为主要的污染制造者和主要的能源消费者,企业需积极响应环境问题。Berrone 等[6]确定了企业对环境问题响应的3 个动机:合法化、竞争力和环境责任。制度理论认为,严格的监管可以督促企业积极参与环保实践和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7]。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员工的创新生产力、提高管理风险以及对投资机会的响应能力,进而推动企业提高创新能力。黄珺等[8]的研究也印证了这种正面影响,而且认为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价值。刘光富等[9]通过问卷的方式研究了“环境规制—环境责任—技术创新”这种影响路径,证实了环境责任的部分中介作用。
现有研究充分讨论了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但对于被广泛认可能够有效推动技术创新的市场型规制的研究则缺乏针对性,且较少将绿色技术从普通的技术创新中分离出来研究,这就不能充分体现规制政策在清洁生产方面发挥的作用;同时企业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会影响这种创新行为,但却未被纳入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研究框架中。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者提供的大多是宏观视角的证据,较少站在微观层面解释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具体机制。因此本研究认为有必要明确环境规制的类型,并从绿色技术创新的视角考察环境责任和风险承担水平对它们的影响。本研究将试图回答以下问题:(1)市场型环境规制是否会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2)风险承担是否影响了市场型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3)环境责任是否起到了市场型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的中介作用?以期探究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的有效性,为企业实现清洁生产提供参考路径。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2.1 市场型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
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企业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资源不合理利用和污染不节制排放引起的,因此需要政府的限制来减少企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虽然企业是主要污染来源,但通过技术进步、过程优化、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和社会监督,企业现在也越来越多地被视为生态恢复和改善的主要责任者之一。要想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本质上是要协调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规制政策才是有效的[10],其中,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是反映政府环境规制政策有效性的标准之一。随着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学者围绕不同行业、不同时空范围的企业进行大量研究并形成了不同的结论。一种观点是以Palmer 等[11]为代表的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环境规制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分散企业家精力[12],并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价格、需求动态、创新、生产率和投资决策[13],导致创新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大。而Porter 等[14-15]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即波特假说(Porter hypothesis),认为由于环境规制刺激了企业创新,企业进而降低能耗或提高产品质量,因此更严格但设计合理的环境法规可能会通过触发创新来提高企业绩效。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姚林如等[16]研究证明命令型环境规制与绩效负相关但市场型环境规制与绩效正相关;且Cai 等[17]的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命令型环境规制不能有效地诱导绿色创新,而市场型规制可以。命令型规制主要可以推动公共研发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创新,但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则取决于经济环境能否促进创新发展[18]。相比之下,在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压力下,企业可以通过研发获得创新补偿,进而获得超额利润,因此市场型环境规制能够更直接地作用于企业。我国利用征收排污费、环保税和碳交易等市场手段对企业生产行为进行规制,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合法化而遵守有关规范和规定,以确保其运营顺利运行。当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罚款甚至停产、搬迁时,不仅影响企业自身价值,而且损坏当地经济,因此企业有必要通过积极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来充分提升自身竞争力。由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
H1:市场型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2.2 风险承担与市场型环境规制和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
随着国家和国际环境法规的相继出台,再加上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不仅承认环保的重要性,而且提升了对于打击环境污染的相关投资意愿。企业通过绿色技术创新可以节省能源和减少排放从而建立竞争优势,但这应该在某种前提下实施,因为太高的风险可能会使企业陷入危机。风险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已被广泛讨论。Solo[19]等学者最早提出了创新行为不可控的观点,他们认为创新的失败风险存在于研发难度、技术寿命和市场前景等不确定因素中。我国学者李晓峰等[20]认为,企业内部风险与企业外部风险均会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结果,因此企业在进行创新时需要评估自身对潜在风险的承担能力。在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刺激下,当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承担能力时,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可以较好地得到弥补,或者这种损失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企业更敢于创新,更可能进行有助于清洁生产的技术创新,从而更能够获得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相反地,在风险承担水平较差的情况下,企业对环境中的各种不确定性更加敏感,企业会在与绩效直接挂钩的活动中投放更多注意力,因此更不易进行创新活动,尤其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不会进行需要大量金额投入但较难收获短期利益的冒险行动。因此,风险承担水平与市场型环境规制和技术创新之间可能存在密切的关系。由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
H2:风险承担水平能够促进市场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正向影响。
2.3 环境责任与市场型环境规制和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多年来被理解为社会的自愿贡献,即公司承诺,以加强其公共形象并确保在“社会许可”下生产运作[21]。企业的清洁生产有利于政府环境监管目标的实现,环境监管也将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企业积极承担环境责任与政府环境规制的目标具有一致性[4]。利益相关者理论、合法性理论、制度理论以及资源基础理论常被用来解释受到规制时企业更积极承担环境责任的动机,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这种促进作用。获得合法性是企业生存的基本要求,企业在政府、社区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压力下进行合法化生产,同时要遵守相关制度来实现社会合法性,在满足利益相关者期望的情景下生产减轻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性和制度压力从而获得竞争优势。Han 等[22]探究了3 种类型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责任绩效的影响,并发现都与企业环境责任绩效呈正相关关系。因为当环境规制很强时,企业管理受到的强制性压力更大,使管理特征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提高有更好的效果[23]。
创新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当今竞争环境中一家企业长期成功的关键驱动因素之一,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能够更快地响应环境挑战。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良好的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可以使企业能够访问多元的外部知识和信息,企业积极承担环境责任能改善企业的形象,提高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从而可以利用利益相关者形成的社会网络发展创新的相关知识,获取有利于创新的资源与信息,鼓励更高水平的创新活动和能力提升,继而发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还可以减轻外部融资限制、拓宽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渠道,也可以进一步增加技术创新的产出[24]。李文茜等[25]提出社会责任活动的积极开展可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中研发人员对企业的信任、认同与满意,进而提高研发效率、增加创新产出。另一方面,承担社会责任将推广企业绿色创新理念、促进研发工艺的优化以及企业更彻底的全方位创新,以此来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和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附近居民生活负面影响的目的[26]。
环境责任是企业响应环境规制,践行绿色创新的桥梁纽带[9]。当企业生产没有受到强制的环保规范时,企业往往选择牺牲生态效益来实现经济利益;但随着环境规制强度增加,粗放式的污染型生产会令企业遭受罚款或停产威胁,由此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从而更加清洁地生产。融入了社会责任的企业创新活动,不仅能够使企业避免了污染引起的环境处罚,而且促进了企业声誉提升,有助于企业进一步打开新的市场,同时提升整体竞争力[15]。由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
H3:市场型环境规制以环境责任作为中介变量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根据上述分析,构建研究理论模型如图1 所示。
图1 研究理论模型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以2010—2019 年沪深A 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初始样本。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有效性并避免异常值的影响,剔除未披露排污费的企业、专利数据缺失企业及ST 企业,得到最终样本的2 274 个观测值。相关数据主要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上市公司年报、国泰安数据库、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数据库以及和讯网,并使用Stata15.0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3.2 变量定义
3.2.1 被解释变量:绿色技术创新
由于与研发投入、全要素生产率等指标相比,专利数据能够更精准地识别出绿色技术在各个行业和领域中的特点和优势,所以使用绿色专利更能反映出一家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27]。基于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数据库搜集整理了样本企业2010—2019 年的专利信息,参考宋德勇等[27]的做法,将专利信息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绿色专利清单》对比,同时甄别和匹配绿色专利。最终,通过专利中绿色发明授权量与绿色实用新型授权量之和来体现绿色创新能力。
3.2.2 解释变量:市场型环境规制
环境规制的测量手段有计算废水和废气排放量、企业排污费、制度的执行合格率及构建问卷等评测体系等,大致可分为以调查为基础进行指标评分和以测算为基础进行指标计算两种。市场型环境规制的方式主要包括征收排污费、环保税和碳交易市场,由于环保税从2018 年才开始全面实施,而碳交易市场的7 个试点地区直至2015 年才全部正式启动,考虑时间效应和企业微观层面的数据可获得性,因此选用排污费的自然对数作为市场型环境规制的衡量依据。
3.2.3 调节变量:风险承担水平
最广泛用于衡量风险承担水平的衡量指标主要涉及资产回报的波动和股权,因为这些方面反映了公司绩效的波动。参考许志勇等[28]的做法,采用盈利波动性来衡量风险承担水平,即经行业均值调整后的资产收益率(ROA)标准差。计算方法如下:
式(1)(2)中:Adj_ROA 为经过行业均值调整后的ROA;RT 为风险承担水平(即经行业均值调整后的ROA 标准差);i为企业;t为年份;n为企业数量;T为观察期。
3.2.4 中介变量:环境责任
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将环境责任披露作为评价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项指标。有关企业责任报告调查显示,全球500 强企业中有188 家根据全球报告倡议(GRI)披露了环境、社会与企业治理(ESG)相关信息[29],可见环境责任越来越受到企业和社会的关注。因此,选取企业的环境责任评分作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水平的替代变量,数据来自和讯网的社会责任报告。
3.2.5 控制变量
为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选取了总资产周转率、财务杠杆、公司成长性控制公司内部的影响,用人均生产总值、外商投资和城镇化率作为控制各地区创新水平的变量,其中缺失的数据利用线性插值法补齐。此外,还控制了年份和行业因素的影响。研究变量定义如表1 所示。
表1 主要研究变量定义
3.3 模型构建
由于被解释变量绿色技术创新采用的为专利数据,中介变量为环境责任的评分,数据中均有较多为0 的观测值,且大于0 值的数据分布范围较广,这就存在数据的截断问题,可能会导致估计结果的不一致,因此这种离散型数据更适合采用Tobit 模型。为了考察市场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直接效应,即检验H1,构建以下模型:
式(3)中:α和β为估计系数;l为行业;X为控制变量,包括总资产周转率、财务杠杆、公司成长性、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外商投资和城镇化率;ε为随机误差。
为了研究风险承担的调节作用,即检验H2,构建以下模型:
为了检验环境责任的中介作用,即检验H3,构建以下模型:
式(5)(6)中:η和λ为估计系数;e和θ表示相应模型中的随机误差。
4 实证结果及分析
4.1 描述性统计
表2 为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每家企业平均约有1 件绿色专利,环境责任评分平均为2.82 分,表明企业整体有一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从市场型环境规制均值来看,我国排污费征收制度得到了较好地执行。尽管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较高,但企业间成长能力和财务杠杆的指标值反映了企业发展不平衡,城镇化水平波动较大也表明各地区城镇发展差异较大,这些都会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样本数据中存在75%以上未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或环境责任评分为0 的企业,再次验证了选择Tobit 模型进行回归的必要性。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2(续)
表3 列出了绿色技术创新与市场型环境规制、环境责任、风险承担水平、总资产周转率、企业成长能力、财务杠杆、人均GDP、外商投资、城镇化率之间的相关性,可以看出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均低于0.8,说明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的可能性较小。要验证前文所提出的相关理论假设,还需进一步检验。
表3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结果
4.2 回归结果分析
4.2.1 直接效应检验
表4 显示了绿色技术创新对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影响。其中,模型1 加入了控制变量,模型2 未加入其他控制变量,模型3 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从表4 可以看出,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回归系数为0.623,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明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有显著的正向影响,2010—2019 年间在市场推动下的环境规制有助于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验证了假设H1。从控制变量来看,企业成长能力对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负向作用,这是因为短期内企业需要通过增加生产能力或通过产品多样化、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提升营业收入增长率,从而减少了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技术创新中资金和人力的投入。而一个地方的GDP 和外商投资会影响到当地创新水平、人才层次以及资源获取,因此两者均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提升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但城镇化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这可能与城镇的粗放式发展反而减少了对环境的关注有关。
表4 市场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回归结果
4.2.2 调节效应检验
为了进一步厘清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在模型4~模型5 中纳入市场型环境规制与风险承担水平的交互项,并考察该交互性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由表4 可知,风险承担水平×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会增强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正向影响,假设H2得到验证。在符合环境合法性要求的前提下,当企业有较高的风险承担能力时,投资者愿意投入资金给高风险项目,因为可能预示着较高的收益回报,则企业更倾向于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环境规制的作用更易得到发挥;而当风险承担能力弱时,企业很可能会选择缴纳排污费这种风险较低的方法,不在没有确定性收益的项目中投入过多经费以避免危机,其中就包括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
4.2.3 中介效应检验
由表4 可知,市场型环境规制显著正向影响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通过了中介检验方法的第一步。环境责任与市场型环境规制和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如表5 所示。其中,模型6~模型8 反映了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环境责任的影响,模型9~模型10 反映了环境责任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市场型环境规制与环境责任的回归系数为1.224,且在1%的水平显著,符合中介效应检验的第二步;绿色技术创新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β=0.178,P<0.01),表明环境责任会增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在模型11 中同时引入市场型环境规制和环境责任,结果显示,市场型环境规制和环境责任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 正(β1=0.592,P<0.01;β2=0.151,P<0.01),与表4 模型3 中的结果(β=0.623,P<0.01)相比,市场型环境规制系数减小,环境责任起到部分中介作用,验证了假设H3。说明在合法化的要求下,企业主动履行环境责任可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期望,进而有助于绿色技术创新的成功。
表5 环境责任对市场型环境规制和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表5(续)
4.2.4 稳健性检验
将参与碳交易市场作为市场型环境规制的替代变量。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于2014 年正式上线,标志着我国7 个碳交易试点地区全部启动,因此本研究将2015 年作为实证检验考察样本数据的起始年份。不同于仅将试点地区高污染工业企业作为研究样本的做法,参考周畅等[30]的做法,从各碳交易试点地区公布的控排企业名单中选取具体的企业,并手工筛选出上市企业。由于缺少重庆市2015—2017年的控排企业名单,用重庆市2016 年申请参与全国碳交易的企业名单代替,且该名单中企业与2018 年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基本吻合。同时,剔除以下企业:(1)金融类的上市企业;(2)2015年后上市的企业;(3)已经退市、ST和*ST的企业;(4)数据缺失的企业。最终得到样本企业82 家,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碳排放交易网以及北京、上海、重庆市发改委网站,天津、深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市场型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6 所示。其中,模型12~模型14 说明以碳交易为手段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且回归系数为3.449,在10%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仍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与以上实证结果一致,表明本研究的结论较为稳健。而且相比表4模型3的回归系数可以发现,参与碳交易的市场手段对绿色技术创新提升的效果明显好于传统征收排污费的市场手段。碳交易是把碳排放权视为商品进行交易,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可以买入额外的碳排放权,也可以通过减排后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充分利用市场来发挥企业的能动性,给企业减排提供了新路径。企业通过研发创新争取不超出排放限额的同时,可以通过获取政府补助或多元化增加营业外收入等路径增加企业绩效和企业价值,这给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
为了检验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是否存在滞后效应,参考王馨等[31]的做法,表6中模型15~模型17 分别体现市场型环境规制滞后1 期、2 期、3 期处理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显示,市场型环境规制滞后1 期的回归系数为0.716,滞后2 期的回归系数为0.936,滞后3 期的回归系数为1.745,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滞后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仍有显著影响,这与表4 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除此之外,不难看出市场型环境规制滞后期的影响大于当期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且滞后1 期、2 期、3 期的回归系数呈递增变化。由于实质性创新的行为风险较高,绿色创新是需要长周期的,由此解释了市场型环境规制长期的影响效果。
表6 市场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4.3 进一步检验
用企业总资产衡量企业规模,且将规模高于样本均值的企业视为大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则相反。表7 中模型18 对大规模企业的回归结果、模型19对小规模企业的回归结果表明,小规模企业在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回归系数明显大于大规模企业,这说明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在规模较小的企业中体现得更明显。这可能是因为环境处罚对小规模企业来说更“不划算”,相比之下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可以通过获得政府补贴、增加外部融资的方式来替代企业的资金投入;与此同时,成功的技术创新可以为企业赢得今后长期发展的竞争优势。
表7 行业和规模异质性分析的回归结果
进一步检验市场型环境规制对重污染行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筛选出重污染行业进行实证分析,并对比这一结果与其他行业的异质性。其中,重污染行业的分类标准参考2010 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由表7 可见,模型20 对重污染行业的回归结果显示,回归系数(β1=0.755,P<0.01)显著大于模型21 对其他行业的回归结果(β2=0.569,P<0.01),说明重污染行业的市场型环境规制能更有效地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这也印证了市场型环境规制的有效性,因为重污染行业往往面临更高的环境处罚金额,为了长久地解决污染排放对生产的限制问题,重污染行业有更强烈的进行绿色创新活动的欲望和动力,因此重污染行业在市场型环境规制的驱动下能够更加积极地向清洁生产转变。
5 研究结论与展望
本研究从微观企业的视角探究了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并考察风险承担水平和环境责任对两者关系起到了何种作用。研究发现,市场型环境规制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同时风险承担水平可以增强市场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正向影响,环境责任对两者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从进一步分析的结果来看,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是长期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及小规模企业的市场型环境规制能更有效地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将市场型环境规制、风险承担水平、环境责任与技术创新纳入同一框架中,从绿色技术角度出发更好地体现出规制政策在清洁生产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且从更微观的视角研究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也为企业提高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提供了参考路径。
通过以上结论,可获得以下实践启示:首先,企业要合理控制风险承担水平。采取市场手段可以激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但企业需在适当的风险承担水平下开展创新活动,要将技术不确定带来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政府可以通过提供更加宽松的融资政策等方式,增强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有助于环境规制发挥促进绿色创新的作用。其次,加强环境责任,更加清洁地生产。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弥补制度空白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和环境的高要求,从而促进发挥更高水平的员工创新生产力。作为非财务信息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环境数据披露可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帮助投资者可以作出更明智的决定。环境责任的有效履行产生正反馈循环,通过提高环境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可以改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企业形象,提高竞争优势。最后,积极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可以为企业赢得长期的竞争优势。随着排污费、环保税的征收以及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开放,环境规制的市场手段给企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虽然短期内市场型环境规制可能给企业带来约束生产、增加成本等负面影响,技术创新也需要企业的长期投入和实践,但随着市场制度的完善、管理者环境观念的增强、行业布局的合理化以及减排成本的降低等,企业会意识到碳交易市场等规制行为给盈利模式、生产效率及创新能力带来的改变,从而利用这些优势提升竞争力,因此从长期来看,市场型环境规制会成为鼓励企业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企业需要加强环境数据披露并推进碳市场交易机制的成熟发展,自觉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为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