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下的企业责任与行动
2022-05-30洪艳
洪艳
隨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类信息被不断地数据化,通过特定的算法收集、储存、整理、分析、使用,数据的重要性被一再强调。特别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深度融合,使社会正式进入到数字时代。数字化技术的改变使社会秩序和权义结构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而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带来的监管挑战,技术自身又不是法律可以调控的对象,所以必须转变监管视角,以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为对象,保持法律效力的稳定性,法律价值的延续,法律规范的扩展。
数字技术与社会紧密关联的纽带是商业实践活动,企业在经济理性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虽然技术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但是技术的运用可以体现企业意识。由于大数据技术绝大部分掌握在科技大型企业当中,使经济理论中的“一级定价歧视”具备成为现实的可能。因此企业作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不只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更需要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一、数字时代下的企业责任
(一)科技向善责任
数字时代的发展要依托于数字生态,而数字生态环境是否良好则取决于多个方面,比如健康明朗的运行环境、包容审慎的监管规则、宽严相济的管理模式、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科技产品与服务是促进社会发展、提高民生质量的中介物,而企业则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主要阵地,像百度、腾讯、阿里、滴滴这样的大型网络技术公司,往往拥有庞大数量的数字技术和专利,同时也是数字技术的产业化和商业化的重要参与者。探讨如何避免数字化转型的风险、构建一个良好的数字生态、推动科技进步,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
(二)科技自强责任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且是要建立在创新活力、竞争实力和社会信用的基础上,数字时代也不例外。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主要是受到内部利益驱使和外部竞争压力的双重影响,利用科学技术进行市场垄断和资本扩张,虽然可以获得一定利润,但并不适应于长期发展。相反,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因为科研资源被分散,从而也会失去创新、基础技术更新、市场开发等方面的机遇。从长期来看,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均会受到影响。因此,企业应根据国家战略与社会需要,立足于自身的发展需要,以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为基础,选择不同的竞争方式,以获得长期的发展。公司必须深刻意识到,仅仅追逐利润和商业收益将慢慢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和忠诚度,最终陷入信誉危机。所以在实施技术创新和产品设计的全过程中,必须把道德伦理属性与责任意识融入在内,在科学技术研发过程当中从解决社会所关心的各类现实问题出发,如此才会在创新中取得发展良机,开拓出更为广阔的市场,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三)义利统一责任
对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其产品与服务均应符合以下两项基本道德准则:第一,要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打动客户,而不是低价和恶战,不做破坏社会秩序、危害消费者之事;第二,基于这一点,企业应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定位,以达到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两者之间的均衡。这就要求各行业企业,特别是与人民生活、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等方面密切联系的数字化企业,在满足自己的生存与发展需求时,积极地研发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和服务,帮助社会解决各类现实问题,在为社会创造福祉中思考企业职能,进而实现企业的商业价值。各种网络技术公司,尤其是龙头企业,在协调内部利益和外部效益之间的关系时,还需要将科技伦理纳入考虑范畴,在技术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始终遵守技术行为准则和伦理准则,对其市场行为实施限制和保护,同时也为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制定了明确的道德界限。充分发挥技术伦理的事前引导作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为实现科技向善的目标提供明确的方向。
二、数字时代下企业落实责任的行动路径
建设数字中国,推动数字发展,是党中央从战略高度、全局角度做出的重要决定。《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把放管结合起来,把发展和管理协同起来,建立数字法规系统,打造出良好的数字生态。目前,我国在数字规则立法、数字经济和市场监管、网络安全和网络环境整治等诸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网络科技企业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力,在这个时候,应当主动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积极投身于数字生态建设的环节中,用实际行动践行科技向善,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真正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从根源处遏制“资本贪欲”,赋予技术更多“温度”。
(一)根据企业发展规模,区分责任承受力度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其发展的核心是持续的技术创新,以技术的迭代来推动动能的转化,而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发展轨迹则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特点。像腾讯、阿里、字节跳动等大型企业,其在资本、资源、政策、运营等诸多方面均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有能力在技术研发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成本与物力成本,容易实现规模效益,且竞争优势更加显著,所以市场中大企业对初创企业实施收并购、股权投资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在数字时代这些优势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初创企业可以采取优化服务模式、提供差异化产品、降低使用难度、提高性价比等方式,从而快速获取到客户,在短时间之内获取到理想利润,最近几年市场估值较高的数字技术类独角兽企业就是最好的诠释。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企业的规模并没有直接影响到发展的机会,相反通过技术研发和产品的推广将让企业具备更多的市场竞争优势,也更容易促进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所以初创企业的地位优势会更加显著。
但是,很多科技大企业是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建立起来的,在当时管理手段与制度还不够完善,在规章制度建立、社会责任、法制规范制定方面往往都有一定程度地偏向于科技大企业。如果让初创企业承担起和大企业一样的社会责任,那么其业务成本与运营成本就会相应增加,这对于初创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但如果两者的承受力度相差太大,很容易降低企业的积极性,最终造成企业的社会责任流于形式,这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因此,要合理划分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差别承受力度,除去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之外,还应给予初创企业规模相匹配的社会责任承担环境,不必过分苛责,但这种特殊待遇的认定,需要业界、政府和公众的共同认同。
(二)做好發展战略规划,开展自省自查学习
首先,企业要基于未来发展的角度,对数字技术、产品服务进行风险与收益的评估,立足前瞻性要求,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必须根据社会价值和国家发展的需要,在实施新技术的研发期间,要明确了解技术伦理的可行性、可接受性,预先说明和分析这些创新可能产生的效果。在充分考虑社会、环境和道德等因素的影响下,建立一套具有创新性的自适应调节体系,以及时解决技术开发中的突发问题。在具体的实践中,企业需要以对未来发展的承诺为基础,对技术发展进行深入的反思和规范:社会对于产品服务的功能需求与安全需求是什么,怎样在技术创新中实现两者的深度融合;如何才能平衡好企业收益与社会效益两者的关系,如何在使技术创新朝着社会满意的方向发展的同时,又能使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
其次,企业要通过回溯过去做好总结与反思。就算是那些拥有核心技术的互联网龙头企业,也必须要承认,其掌握的能力与认知水平均是有限的。在开展技术创新的过程中,要从过去的研究与营销中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同类错误在新技术及其应用中再次出现。而且对失败原因的总结,不能仅局限于企业自身,还要延伸至市场、社会、政策等诸多方面,关注其对新技术的反应。立足于技术伦理、社会期望、政策环境等方面对以往的创新活动展开深度反思,从预期目标、实施过程、成果实现等环节入手进行总体评估,特别是对由于过度重视资本增值而忽视道德准则,最终造成的市场失灵和政策强势干涉案例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对现阶段和将来的创新行为进行自省自查与预警反思。
(三)广泛吸纳利益相关者,实施包容性治理实践
首先,形成行业联盟,防范数字化转型所产生的系统风险。在数字时代,新技术在生产、生活、治理等方面所带来的变化中,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因素。而数字经济与社会的风险相互交织,风险的叠加升级使得企业自身难以有效地应对。数字生态的各种乱象如信息泄露、市场垄断等问题层出不穷,在此大环境下,如何在数字生态中建立一个良好环境,就成了该领域的共同责任。所以,整顿行业生态必须达成共识、凝聚力量,以此来牢固数字产业的伙伴关系,确立技术安全和技术道德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在实施途径方面,要做到产业标准与风险管理的统一,技术核心风险信息互传共享,对关联性风险进行分析并公开分析结果。为防止因技术标准垄断现象对风险评估造成误差,“少数派”和“异议者”对行业的风险评估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一味地寻求“风险共识”和解决策略。
其次,完善社会参与机制,优化协同治理效果。在数字生态建设过程中,数字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专家、媒体和公众对数字生态的影响。必须扩大参加的领域和更多的参与主体,把企业界内部的讨论和外部社会的参与相结合,把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的战略布局相结合,才能尽快达到包容性治理的基本目的。在多元主体的平等磋商中,针对不同的知识体系、方法和期望的结果进行系统性对比,以便于从多角度展示数字创新活动的风险环境。在此种参与机制中,科技企业以及行业需要首先明确自己的创新动力和实现方式,并对其进行反思。在集体讨论阶段,企业应积极地与其他相关的参与者,就具体的创新体系目标、过程、价值观和规范进行深度沟通,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到求同存异,最终各有利益相关者组成“向善共同体”,协同践行对科技创新的承诺,如此也可进一步其对数字创新和风险管理的认同,增强行动计划的规范性。在实施途径方面,一般情况下需要针对数字技术成立一个伦理委员会,预测与判断数字开发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与困难,明确风险产生的机理及后果,进而探索出将伦理期望融入技术创新中的有效路径与实现方法。要想出台这样的计划,必须要经过技术、人文、社会学家的共同分析审核,然后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最后一步是参照相关法律条例以及监管规定,完成行动计划制定后反馈到科技企业。
(四)建立响应机制,矫正不良市场行为
对科技公司来说,敏捷反应是指对其技术创新和产品服务的营销行为始终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及时发现并解决技术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更需要在产品服务的全生命周期中始终保持“向善防恶”的集体意识,客观科学分析,及时矫正不良市场行为
第一,在技术研发与产品设计阶段嵌入诸如政策、规章、通用伦理规范等价值目标,确保设计理念具备合法性与合规性,并且能够与国家、社会的期望保持一致,让科技产品以及数字服务在投入应用的初期就能被社会所认可,并呈现可持续的趋势。第二,在科技产品与数字服务正式进入到市场之后,企业需要对现有的创新策略、风险规避策略进行适当调整,要主动承担风险,明确限定各类数字技术、智能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条件和具体范围,在已知的不确定情况下,有序展开迭代式资料的收集工作,对数字化转型的风险管理进行内部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技术标准中的一些风险控制条款和适用范围进行修订,防止风险影响范围扩大,最大程度减少对用户权益、社会公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危害。第三,如果科技产品或服务对使用者、社会乃至国家的利益与安全造成了实际的伤害,除了接受相应处罚之外,其他技术企业甚至是整个科技产业都应当做出反应,构建并强化技术安全风险责任的文化氛围,尽快对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与激励机制补充健全。比如,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对明显疏忽大意、管理不力或处置不当的人,要依据相关法规实施严肃处理;对积极参加技术风险管理的示范行动给予奖励;对提出建议或者优化措施的个人、团体,应当在物质和精神上予以一定奖励。企业可将以上内容纳入奖惩机制的内容范畴,让人人参与、人人有责、风险共担、共享成果成为企业的一种文化意识。
结 语
当前,我国已经针对数字化转型的混乱局面进行了全面整顿,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数字化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中央到地方打击垄断、遏制资本无序扩张、网络“清朗”等一系列打击整治网络环境的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数字时代,企业作为常见的社会组织形式,既是经济人,又是社会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强化自我约束与责任意识,更需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具体到实践中,要根据企业发展规模,确定责任承受力度;做好发展战略规划,开展自查自行学习;广泛吸纳利益相关者,实施包容性治理实践;建立响应机制,矫正不良市场行为。通过以上一系列举措,为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