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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阈下的竞争中性原则

2022-05-30吴沅达

今日财富 2022年26期
关键词:视阈经济法中性

吴沅达

经济法视阈下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竞争中性原则的核心就是反对政府及其他部门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利用歧视干预的方式加以干预。为了促进市场公平机制的推进,本文将对经济法视域下的竞争中性原则加以分析,对具体法治化的实现提供方向,消除市场竞争中的歧视问题,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更为竞争中性原则的客观需求提供现实意义。

竞争中性原则的概念源于澳大利亚,但该原则的内涵早已在我国经济法视阈下得到了重塑,并在显性与隐性两种状态下呈现出不同的状态。通过该原则的应用与贯穿,构建了系统性的市场环境,强化对所有制企业的公平对待,激发经济活力,为市场公平竞争提供条件,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一、竞争中性原则的必要性

竞争中性原则是一项调整国内市场秩序的公共政策,旨在维护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该政策提出的背景是20世纪70年代,部分发达国家进行国企改革,强调国有企业在税收、补贴、债务、监管、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公平的优势,有效避免破坏市场竞争环境。

构建竞争中性原则就是为市场发展争取更多的话语权,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市场坚持国有企业改革路径与竞争中性原则相一致,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发展应与民营企业发展相一致,通过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同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并享有相同的法律保护手段。当然,引用该原则与国有企业“走出去”原则相统一,通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强化我国的经济发展对市场中的各种企业没有做出任何歧视性的安排,并设立额外透明性的规章制度。可见,在经济法视阈下竞争中性原则使用的必要性,这一内容的发展也是未来国际经济发展中我国对外始终秉承的原则与立场。

竞争中性原则的实质,就是提倡对原有经济的发展模式进行改革。当然,整个改革内容与实施离不开法律制度及实施机制的帮扶。该原则的出现,可以将我国经济的发展作为主体,通过竞争中性原则的构建与应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具象化的要求,并借助该原则的权威性,为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提供动力。基于此,要做好竞争中性原则的解析工作,了解该原则与经济法间的关系,才能从法制角度出发,构建国有企业中更为理性化的逻辑基础。以市场目标作为主体,不断向着核心目标进发,通过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市场的合理化运行。所以,经济法视阈下竞争中性原则的分析,要了解该原则在施行过程中,市场竞争的范畴,并将市场主体作为平等竞争的目标,沿用经济法的角度进行解析,揭示出更多与法制制度相关的内容,将其作为政策推进的一种手段,不断对该内容进行构建与实施,为法律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竞争中性原则的优势

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都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开展工作,而竞争中性原则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的偏差进行矫正,防止因为国有企业的改革造成公共产权弱化,帮助国有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性。所以,竞争中性原则的应用,可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在对外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消除国际社会对国有企业发展的误解。这一原则也将成为新兴企业发展的试金石,只要从经济法视阈下对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入手,不断引入不存在任何偏见与歧视的手段,就能确保该原则的有效实施。

在竞争中性原则下,要做好竞争性业务的改造工作,通过自然垄断与非竞争业务进行脱节化处理。该工作内容仅仅是帮助国有企业做好功能成本的发挥工作,并设置合理化的成本分摊机制,促进该机制的高透明性及公开性的实施。国有企业在这样的市场竞争机制中将会收获合理化的回報。同时,国有企业在履行公共政策中将会获得补偿内容,要做好透明与可计算的补偿工作。最大程度上与国民企业发展保持一致,并对国有企业提供相同程度的监管机制,使两者处于同一监管环境之中。当然,国有企业也需要通过债务调整的方式消除政府支持的因素,给予潜在的融资内容提供融资优势,通过政府给予同等透明化的标准作为保障。由此可见,在竞争中性原则下,要跟随经济法视阈下的发展需求开展工作内容,与相关的立法、执法及司法内容相一致,对竞争中性原则发展的路径加以深入探索。

三、竞争中性原则实施现状

(一)“玻璃门”现象的普遍存在

竞争中性原则早已提出,更鼓励国有及民营企业一同融入到市场发展之中,但从当下的情况反映来看,很多领域的发展依旧是民营企业无法触及的,而相比较之下,民营企业各方面发展依旧处于劣势的状态,如: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公共服务等,即使我国近年来大力推动ppp模式,依旧需要依靠国家公共部门相互合作的方式,去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从而实现项目效率的提升。但基于该内容的发展与实际工作情况相比较,在开展ppp模式时,其目标发展应与国家发展获得更多与项目相关的政策支持。针对该变化,ppp模式的发展或许无法与目标预期相统一,无法对社会资本产生相应的吸引能力,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该模式。所以,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均以项目参与者的身份加入其中,又或者与代理机构合作,而这样的参与模式将影响民营企业的参与比例。与此同时,我们关注到,近年发展中很多国家已经颁布了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条例,但将这一内容应用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中,真实的案例内容却少之又少,一些行业的发展中甚至看不到民营企业的影子,如石油、军工等行业,多是国有企业在这过程中进行发展与垄断。民营企业要跻身于该领域之中,需要与国有企业相互合作,甚至形成混合制的企业,才能促进自身企业的发展。

(二)要素获取上存在差异

在竞争中性原则使用方面,需要针对要素需求进行内容的获取,以资金获取为例,要针对金融机构的需求,为国有大型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针对中小民营企业机构发展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体系,但这样的发展依旧未能解决该原则下的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资产负债的问题层面来看,国有企业仍旧高于民营企业,且国有企业长期保持6成以上的持有率,而民营企业则保持在5成以下。依照当前的发展状态而言,大型银行的服务对象多是国有企业,且贷款比例占据较大。

(三)存在行政性垄断

在竞争中性原则中需要通过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干预,如:对市场进行垄断或者对其加以强制性的交易,从而促进市场的快速发展。但这样的行政性垄断对于地方市场发展有着一定的分割作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自身的经济不断招揽外地的企业走入本土市场,更对本地的企业进行限制,甚至设置一些利于当地国有企业发展的技术,帮助国有企业在技术获取、市场应力方面得到提升,但这些内容的干预将影响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改革。

四、经济法视阈下竞争中性原则的使用

(一)促进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状态下,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依托于市场的发展,并将其作为自身改革发展的目标,利用竞争中性原则中的各项政策,促进各个项目的有效落实。当然,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逐步摆脱对政府政策内容的依赖,才能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自身发展需求自由发展,利于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样,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做好自身的改革工作,不断向着纵深的方向去发展,更要在竞争中性原则中落实相关的细节内容,将中性原则与不同的政策内容进行有效的落实,为实际操作带去更为积极的意义。还应做好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纲领,以此作为促进企业发展蓝本,从而更好地激发国有企业快速发展。

(二)做好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

在市场发展过程中,要做好公平体系的发挥工作,完成资源的配置,才能在实施过程中,促进竞争中性原则的落实。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政策内容加以改革,才能明确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划分,从而使国有企业明确自身的职责。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正视自身在发展中的错位、越位、缺位等问题,不断将竞争中的关系进行深化,才能正确应对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处理,为保障市场资源配置工作提供重要的决策,促进市场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

(三)做到政企分开

在经济法视阈下要做好企业改革工作,就需要将政企分开,通过竞争中性原则促进政企分离工作的实施,将国有企业与政府间的脐带隔开,这样国有企业在未来的发展壮大中会收获更广阔的自主权。如:在消除预算内容方面,要做好约束工作,促进国企发展,提升运作质量。

五、应用竞争中性原则的有效路径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做好竞争中性原则的制订与落实工作,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为市场发展建立更为公平、透明的环境。当然,搭建一个这样极为复杂且系统化的工程,需要从众多的领域着手,在细节处进行内容的把控。

(一)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内容

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市场得到有效地运转,那么就要利用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从而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向着更深的层次迈进。而这一内容的变革,就是要做好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工作,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进行确认。当下,国有企业一直在进行改革工作,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依旧以试行作为主导,通过强行混合所有制的方式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落实。然而这样的变革仅仅确保资本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并没有明确指出核心指标内容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也将影响着回报率的内容,从而使企业经营发生变化,获得自主的权利与主张,为后续的商业化运作提供可行性方案。

(二)认识到民营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有目共睹,其实质的作用是可以大大提升国家的就业率。所以,要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工作,从竞争中性原则入手,一方面要做好该政策内容的推进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招商政策的引領工作,如:做好各方面的补贴工作,通过这一方面内容的规范与完善,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创新与发展。

(三)强化竞争中性原则的职能

要做好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原则,并对该原则内容进行机制的审核,若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则需要对该规则进行有效的处理,强化政府招商行为,使该内容以更为规范化的方式执行下去,将贸易中的行政壁垒清除掉。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需要对存在不正之风的手段进行清除,重点锁定在金融、交通、电信、能源及正在崛起的互联网行业,通过对领域、产业政策内容应用领域及实施过程中相关内容的落实,对现有的空间内容进行二次压缩,确保政策实施得以有效地落实,提升竞争中性原则的透明化。

(四)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需要对其功能进行细致地划分,如:公益类与商业类,特别是一些拥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可以通过国有控股的方式进行,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商业化的原则进行工作内容的实施,从而满足相关的预算工作。针对部分企业的发展而言,则需要通过公共服务的职能进行内容确认,这就需要对公益类与商业类的业务内容进行区分,明确国有企业的职责与业务内容。通过该方式促进国有企业在经济上的发展,实现自身的财务独立,并在最大限度上强化资产拥有的更可观回报。

针对现有的制度内容进行革新,无论从财政补助及成本方面,都应保持透明的状态。所以,在经济法视阈下竞争中性原则的实施,要为企业服务提供更为可观的需求,利于国有企业在价格方面进行有效监控管制,还要做好相关的税收与补贴工作,针对困难的群体要做好优化工作,不断发挥企业的社会价值,成为令国民满意的国有企业。

结 语

竞争中性原则的本质就是政府部门与不同企业所形成的市场关系,要做好企业发展工作,就要针对现有企业发展与生产中的矛盾,特别是在政治经济体制发展下与自身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予以解决。只有不断明确竞争中性原则的落实,才能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当然,在竞争中性原则的实施中,还需要通过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内容、认识到民营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强化竞争中性原则的职能、对国有企业在进行分类等内容,促进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为市场营造更为公平、透明化的环境,确保竞争中性原则的有效落实。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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