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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22-05-30王志超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2年5期
关键词:零售跨境进口

王志超

随着跨境电商利好政策的持續出台,国内消费升级步伐不断加快、物流服务及供应链的逐步完善,海外一站式购物已成为我国消费者新的选择,足不出户“买遍全球”已成为现实。根据商务部数据,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规模已突破了1000亿元。而该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行为需规范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行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同时跨境电商主体责任履行不力,平台内部治理不够规范,导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假冒伪劣、虚假评论、服务违约、价格欺诈等失信行为频发,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以及滥用、泄露和非法倒卖个人隐私信息行为也屡见不鲜。而消费者反映最大的问题,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售后服务缺失。如商品质量维权难、退换货流程繁琐、售后服务时间长、经济成本高、相关制度不健全等。

(二)商品真伪鉴别困难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迅速发展加剧了传统代理商与跨境电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一直也是热点问题。同品牌跨境商品的进入必然会影响境内商标权利人(被许可人)的利益。境内权利人有时也会利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来阻止未经商标授权的进口,常拒绝对跨境商品进行真伪鉴定。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消费者也很难有认定真伪的途径和渠道,现在经常采取的方式是通过鉴定真伪的网站,但其鉴定师的资质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良莠不齐。

(三)商品质量标准不一致

跨境商品执行的生产标准往往与我国的国标不一致,是按照生产国的标准进行生产的,适用原产地质量标准而非我国相关质量标准,而且部分商品生产商提供的质保国内并不能享受,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等也均为国外相关机构出具,采信及认定存在困难。

(四)存有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

因税收信息机制的差别,西方国家未采取“以票控税”政策,不能提供发票只有消费凭证。且跨境电商平台出具发票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跨境进口商品是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入关,消费者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消费者为商品纳税义务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跨境电商投诉举报时,消费凭证为重要证据,但消费凭证造假较为容易,这些都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五)跨境电商监管难度大

消费者下单后,商品采用“直购进口”方式运抵进境,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形成的是消费关系。486号文规定:“跨境电商企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跨境电商平台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但实践中个别跨境电商平台以“仅提供信息服务及风险提示,且消费者支付的资金并未进入国内平台账户”作为借口,仅协助消费者去和国外商家协商,不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且因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在国外,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境外主体无管辖权,国外主体也不适用国内法律,这就造成国内消费者需要跨境维权。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投诉举报,只能以“无管辖权”“不适用国内法律”回复,极易造成复议诉讼,且消费者的诉求解决率、满意率偏低。

(六)相应法律制度缺乏

目前跨境电商监管法律法规依然相对滞后,难以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规范较为笼统,在办理跨境电商案件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486号文仍偏向于原则性、指导性,缺少罚则标准。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尚未建立高效畅通的协调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在具体业务环节还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在跨境电商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我国政策尚未完全与国际接轨,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规则和合作体系还没有建立,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也极为缺失,缺乏跨国界的网上争议解决机制和仲裁机构。

二、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措施和建议

在目前跨境电商领域法律法规缺乏的情况下,可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从而对目前跨境电商领域凸显的问题进行规范。如2021年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明确将跨境电商广告纳入调整范围。建议对486号文也进行修改补充,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二)加强监管平台和监管体系建设

搭建科学智能、高效实用的监管平台,与商务、海关等部门做好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协作和联合惩戒,实现互连互通、互认共享、联网核查、执法互助。

完善跨境电商信用监管体系,搭建跨境电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整合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失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数据,全景反映跨境电商经营者信用信息情况。完善跨境电商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以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事后检查为辅的全线管控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构建衔接顺畅、高效协同的跨境电商监管格局。

(三)提升跨境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完善跨境消费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提升跨境消费维权便利化水平,建立保障完善、投诉方便、处理及时的跨境电商消费维权体系。

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畅通商品退换货服务,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和压实跨境电商主体责任,完善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有序竞争。强化跨境消费教育引导,开展有特色、受欢迎的群众性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提高消费者跨境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

(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监测力度

加大对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力度,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推动ISO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技术委员会(ISO/TC 321)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网上纠纷预防和处理程序、商品质量检验等方面制定国际标准,促进跨境电商快速规范发展。加强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各环节全覆盖,建立健全跨境电商全链条的产品管理体系,加强质量安全风险专项监测力度,提升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示范效应。

(五)加强国际间协调合作

充分发挥国际消费者协会(CI)、国际消费者保护和执法网络组织(ICPEN)、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等国际组织作用,建立国家间在线消费维权协调和争端解决机制,推动形成国际通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 2022年1月1日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正式生效,其具体条款指出:“认可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主管部门之间合作的重要性”,而且进一步提出“并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可在RCEP框架下加强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主管部门间的合作,推动企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跨国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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