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探源
2022-05-30张峰
[摘要] 研究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坚持大历史观。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厚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过程的集合体”辩证法思想要求把各阶段的民主结合成一个大的整体,从客观规律高度揭示人民民主发展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体现了恩格斯揭示的人民拥有决定的权力的人类民主基本特点;工人革命第一步争取普选权的思想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选举民主重点任务,我们党历来重视普选权问题,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巴黎公社和俄国苏维埃的民主实践对我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产生深刻影响,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国家制度基础。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全过程人民民主; 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图分类号] D622 [文獻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29-1445(2022)03-0004-05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而提出的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正式提出,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作了全面系统阐述。《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创新理念,把“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政治建设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并明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任务。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
关于“过程的集合体”辩证法思想为研究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科学方法论
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的鲜明特点是“全过程”,即把人民民主理解为一个整体的过程,而不是民主的某种形式、某个方面、某个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是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唯物辩证法关于“过程的集合体”基本思想研究人民民主问题得出的创新理论成果。
恩格斯在阐述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思想时指出:“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他把自然科学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搜集材料的阶段,即关于既成事物的科学;二是整理材料的阶段,“是关于过程、关于这些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以及关于联系——把这些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大的整体——的科学。”1这对我们研究民主问题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研究民主问题,需要进行共时性研究,即研究民主涉及哪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勾画出民主的静态体系。但这只是初步的,更为重要的是把民主当作“过程的集合体”来研究,即进行历时性研究,研究民主涉及的各个环节及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从而把各个阶段的民主结合成一个大的整体,从客观规律的高度揭示出人民民主发展趋势。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突破了形而上学地研究民主问题的狭隘眼界,标志着我国对民主问题的研究进入了新境界。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概念是“民主”。恩格斯以“过程的集合体”思想看待“民主”概念,指出:“这个概念每次都随着人民的变化而变化。”1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在当代中国,人民不仅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也包括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建设中不断丰富人民的民主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五种权利:“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中国的人民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充分体现。
研究人民民主的全过程,离不开研究人类民主的历史,需要有一种大历史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中强调:要“树立大历史观”。这种大历史观同样适用于人类民主历史的研究。恩格斯指出:“现代唯物主义把历史看作人类的发展过程,而它的任务就在于发现这个过程的运动规律。”2以大历史观研究人类民主,就会发现,民主制度经历了直接民主、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的发展轨迹。时至今日,通过国家政治制度体现的民主呈现出多样化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正是基于这一基本认识,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这是运用唯物辩证法关于“过程的集合体”思想研究人类民主问题得出的结论。
关于古希腊民主制的分析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指明前进方向
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吸收人类政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深化对人类民主发展规律的认识而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其理论根源之一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关于民主发展规律的基本认识,这对我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深刻的启示。
人民大会的制度形式体现了人民拥有决定的权力。恩格斯结合古希腊早期人类历史,分析了古希腊人民大会的民主制度形式,指出:“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事务;每个男子都可以发言。决定是用举手或欢呼通过的。人民大会是最高级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揭示了“人民拥有决定的权力”是民主制的基本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对人民大会制度的模仿和移植,而是遵循和体现了人类民主发展的基本规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真正体现了恩格斯揭示的“人民拥有决定的权力”的人类民主基本特点。
真正的人民民主必须克服按照财产来规定人民的政治权利的弊端。恩格斯指出:“对财产差别的这种政治上的承认,决不是本质的东西。相反地,它标志着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这种民主共和国已经不再正式讲什么财产差别了。”党在不同时期制定的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不论财产的区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依据地位、财富、关系分配政治权力!”
实现人民民主需要相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做保障。雅典社会正处于奴隶社会,这一社会性质决定了雅典民主制是有限范围的民主。恩格斯认为,尖锐的阶级矛盾和对立是导致雅典国家灭亡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展望未来的民主社会,是“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社会制度的不同,決定了人民民主的实现程度和范围广度不同。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础上的民主。我国已经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并且构建起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能够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这种制度优势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所无法比拟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展望的人民民主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实现。
关于工人革命第一步争取普选权的思想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民主选举重点任务
选举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重视选举民主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这一思想的理论根源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工人革命的第一步争取普选权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1848年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这里所说的民主主要就是普选权。恩格斯后来确认:“《共产党宣言》早已宣布,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是战斗的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之一。”1关于普选权的好处,恩格斯概括地说:“由于这样有成效地利用普选权,无产阶级的一种崭新的斗争方式就开始发挥作用,并且迅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由此,恩格斯提出了一个新思路:“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有可能和平长入新社会。”2在恩格斯的指导下,欧洲工人政党广泛开展了运用普选权的合法的政治斗争。这一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成为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争取民主的一种新方式,有效地改变了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中政党政治的格局。
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实行普选权的问题。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进行过3次民主选举,参加选举的人占选民总人数的80%以上,一些地方达到了90%以上。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进行了两次三级选举,并采用了投豆、画圈、画杠、燃香在纸上烧眼等多种选举办法,保证了80%以上的选民参选率,部分县甚至达到95%。毛泽东评价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主制度,使人民获得一切现代自由,以真正自由的普选方式选举中央及地方政府,这些在我们管辖的区域内都已经实现了。”1新中国成立时,在以协商方式建政的同时,我们党就设想,人民代表大会要经过普选方式产生,并且应该做到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不记名的投票。1953年为召开一届全国人大开始的全国自下而上的普选,初步兑现了这一承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有了新的重大进展,主要体现在: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到县一级;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均实行差额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一人一票、每票同权。关于直接选举意义上的普选,邓小平提出一个战略性的设计:“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2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渐进的过程,但更重要的是把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需要直接选举的直接选举,需要间接选举的间接选举,需要改革完善的改革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发展选举民主的新思路:“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
关于巴黎公社革命经验的总结为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国家制度基础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这一思想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总结的巴黎公社创建人民民主新政权的历史经验和列宁建立工农苏维埃新型民主的实践经验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1871年的巴黎公社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人政权,在实现人民民主方面进行了革命性的变革。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巴黎公社的民主实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一是巴黎公社具有对国家政权进行根本性革命的性质。马克思指出:“这次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而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的行动……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3二是巴黎公社是人民普选权的真正实现。马克思认为:“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从来还没有过在选拔上进行得这样认真仔细的选举,也从来没有过这样充分地代表着选举他们的群众的代表”。4三是巴黎公社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形式。基于巴黎公社的经验,1875年马克思就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制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问题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5因此可以说,巴黎公社开创了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建立新型国家制度的先河。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继承了巴黎公社的传统,1917年通过十月革命,建立起工农苏维埃民主制度。列宁认为,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之间存在的差别,会出现丰富多彩的具有民族特点的政治形式,并认为工农苏维埃是“新的最高的民主类型”。
巴黎公社的经验和俄国苏维埃的实践对中国共产党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主要表现为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提出:“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党的二大通过的宣言提出:实行“与贫苦农民联合的无产阶级专政”。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专政的苏维埃政权。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了新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设想,指出:“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是旧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那种共和国已经过时了;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种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已经在苏联兴盛起来,并且还要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无疑将成为一切工业先进国家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统治形式。”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至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正式确立起来。这一时期“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也开始被使用,把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理解为无产阶级专政。周恩来指出:“我们的国家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1刘少奇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就国体问题指出:“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2这一重要思想在“八二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此,“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取代“无产阶级专政”成为我国国体的正式表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决定了政权组织形式既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也不同于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制度,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则,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有效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这表明,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对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大意義。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张峰,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聘专家,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 / 王焕宇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1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4页。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6页。
2 同上,第411页。
1 《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183页。
2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22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3—94页。
4 同上,第90页。
5 同③,第314页。
1 《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4页。
2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2页。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1页。
1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0页。
1 《美媒:民调显示中国民众对政府信任度高达98%》,参考消息网,http://www.cankaoxiaoxi.com/china/20210508/24426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