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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通办”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查询工作探讨

2022-05-30罗盛

兰台内外 2022年19期

罗盛

摘 要:2020年为持续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工作,国务院下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35号),其中涉及不动产资料档案查询作为申请事项,要求达成申请人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明确此项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跨省通办”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的工作开展模式也有不同情況。这篇文章将重点介绍业务推进的难点及原因,就此展开对涉及该项工作的高频类业务具体实践进行探讨。

关键词:“跨省通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国办发〔2020〕35号的基本原则坚持群众需求导向,推进政务服务申请事项中贴近群众最普遍、最迫切的民生领域。从覆盖面较广的群众申办事项入手,第一批“跨省通办”的服务事项在2020年底前实现,其他涉及面较广的高频率申办事项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同时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责任清单制度及跟踪督办机制,逐步覆盖到其他办事事项中,最大程度上贴近社会经济市场主体及普遍民生领域的办事需求。在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事项需求,统一由国家政务审批服务部门牵头,推动多省市多部门涉及社会保障范畴、异地就医的相关事项、养老保险、户口转移、住房公积金、就业创业、生育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事项整合协同办理,加快实现异地同城办理,大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优化政务服务模式“跨省通办”业务,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方式进一步改革制约全流程办理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到场办理。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

房产作为人民群众财产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又密切关系着群众生活的各项基本需求,教育、社保、医疗、出行等社会活动都与房产有直接关联,房产情况已经介入上述职能部门的审核环节中,也是能否达成申请事项的重要依据。因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作为首批“跨省通办”的申请事项纳入文件要求中。按照文件要求不动产登记资料“跨省通办”属于全网通办模式,并兼用“异地代收代办”模式开展业务办理。“全网通办”是指除涉及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到现场审核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的,按照国家政务审批职能部门要求“应上尽上”原则,将可以纳入全国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申请事项,通过线上受理、审查、核定、颁发送达等环节全流程、全网络智能化办理,实现申请人异地申办事项与同城办理环境下的无缝衔接。这样做进一步解决制约同城办理,现场办理的制度藩篱。已由政府颁发的证件机关批文,不再要求到现场提供审核,转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库进行网上查验核定。 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各地归口负责部门不一等原因,故而造成一些工作推进的难点。

一、工作难点及原因

受理非权利人申请查询申请业务面临考验。房产情况涉及公民财产隐私,国土部于2018年6月出台《不动产资料查询暂行办法》(80号文),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可分为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并就具体查询事项及申请时需提供手续作出要求。根据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从规定可知,不动产档案查询证明可分为登记结果和登记资料两大类。而从国办发〔2020〕35号文件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重点任务来看,文件精神更强调民生领域需求的普遍性。不动产登记结果作为涉及人民群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类申请办理事项报审材料,应是重点实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出证的工作内容。因此,不动产登记资料实现跨省网办的文件要求,应该不仅限于从规定中不动产登记资料,应重点关注的是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按照《不动产资料查询暂行办法》(80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2)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3)不动产权属书号;(4)不动产单元号。全程网办应当按照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且按照《不动产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索引信息查询方式开发不同查询路径获取查询结果。申请人为非权利人申请作为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则是不动产登记资料“跨省通办”的难点之一,其中申请人身份界定的环节是非权利人档案资料查询结果出证业务办理的重点环节。〔2020〕35号文件要求档案资料的查询通过全网通办,非权利人申请查询按照《不动产资料查询暂行办法》(80号文)第四章第二十条“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1.因买卖、互换、赠予、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予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2.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从上述条款可知非权利人需提供利害关系材料的要求具有一定广泛性,且材料内容应如何界定未提及,因此各地细化做法不一,引起法律诉讼多数集中在非权利人身份界定及提供查询范围标准不一的情况。因此,各地职能部门对非权利人提供查询服务要求提报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各有不同。由于涉及利害关系材料种类较为繁多,界定标准不一,这就需要人工后台审核,这一状况是目前制约网络线上自助化办理出证的关键所在。

各地档案资料归属不一,考验牵头部门协调能力。自2017年我国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来,各地方政府对于涉及不动产登记中住建与国土职能进行有效整合,信息数据进行有效共享,目的是实现不动产登记的高效便捷。但登记中部分资料如备案预审资料及图纸原件有的存于住建部门,有的存于自然资源部门。国办发〔2020〕35号文中未明确申请事项中涉及群众需查询资料的范围,如遇涉及资料存放部门不一,职能跨部门,这将考验各地牵头部门协调处理能力。

以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管理利用为前提,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跨省通办”整体的实现考验“互联网+”技术的具体实践。国办发〔2020〕35号中规定三种模式业务模式实现跨省通办,分别是“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不动产档案查询业务办理模式为“全程网办”,并且明确通过各部门数据共享进行申请人身份核实,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目前线下档案查询已通过自助查询机实现智能化自助查询出证服务,而“互联网+”不动產资料查询在身份识别功能及高频事项出证模块嵌入、电子印章实践都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情况,身份识别、数据安全调用,这些是关系着档案安全管理利用的重要方面。网络功能实现的同时需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管理利用为前提,功能的开发与技术保障这些都是对“互联网+”技术自助化服务延伸的重要考验。

二、优化“跨省通办”的建议

鉴于以上工作开展的重点及难点,为优化“跨省通办”,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按申请人身份类别,分步推进“跨省网办”。权利人作为申请对象,按照《不动产资料查询暂行办法》(80号文)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权利人身份识别后可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具体实践中可参照档案自助查询机模块出具结果,而身份识别作为全网通办的难点,可利用微信或支付宝已确认身份数据为基础嵌入式完成,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公民财产隐私安全,合理、高效、便捷的完成自助化结果的导出。从目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情况应用领域及开发程度判断,各地应已拥有实现线下转移至线上办理的技术基础,仅需注意数据安全交换及身份识别系统准确性的把控便可初步实现该项业务跨省通办要求。

探索“网上受理,人工预审,后台出证模式”。各地对非权利人查询的工作较为审慎,照搬权利人跨省通办网上自助化完成受法律影响,实操难度较大。各地也在不断探索线上“受理-审核-出具结果”模式解决需人工核实确认的异地申请服务事项。针对较复杂的受理情况,可结合国办发〔2020〕35号中“异地代收代办”模式办理。

通过“收受分离开”模式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这是申办制度模式的大胆改革和创新,群众在服务大厅设置的“异地跨省通办”窗口,提报申办材料及身份证明,窗口人员收件后对身份证明查验后,对其他申办材料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及时安排邮件邮寄至归属地完成办理,办理部门对办结事项结果进行寄送或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信息结果。建立共享平台,对受理时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第三方监管部门进行实时全程监控受理事项的办理进度;第三方监管部门保障各环节职责落实及业务流转程序的设置,确保合作高效协同。在业务整合协同办理初期,细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类别,分步推进跨省网办,较为稳妥。

牵头部门应加强多部门资料共享,协调多部门联动,采取授权委托方式,设置具体独立承办单位,资料共享利用。承办单位可对群众需求按照相关规定独立出具结果,不再需多部门共同认定出证结果或对出具的资料进行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按照〔2020〕35号中要求,“跨省城市”首批范围为单列市级省会城市,作为试点城市间可相互可提前做好授权授信约定,房产结果及资料开具前期进行沟通,完善模块功能,例如房产自然状况属性较多,是否有重点要求,证明的出证模块前期沟通,避免群众办理过程中介入到业务协调处理的情况当中。

创新“互联网+”智能化范围,加强对“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模块功能开发。目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智能模式已在全国推广开展,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加手机App两大终端平台已对不动产登记实现全方位互联网办理模式进行了覆盖。群众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足不出户办理一些房产过户事宜。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作为不动产登记环节,陆续复制线下自助查询机模块,人工查询模式逐渐向自助受理查询出证模块化转变,其网络功能智能化的模块开发将助力不动产登记提速增效。“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智能化功能设计确定以信息安全利用为原则,参照线下模式设计办理环节,在功能开发实现中分步推进,优先满足高频服务事项,实现高频类业务的自助化办理。

三、高频类业务可实现全覆盖异地网办

国办发〔2020〕35号文中要求聚焦民生领域,关注高频申请服务事项,解决大部分群众日常的实际需求是文件精神内涵。从目前档案查询线下办理情况中来看,权利人查询房屋现状及历史占全部业务受理类型的百分之七十。其用途可作为入学审核、财产评估、缴税依据、贷款政策等职能部门评价依据或判断标准使用。因此解决这部分“跨省通办”的业务类申请,是符合〔2020〕35号文件中聚焦民生领域的范畴。在网络技术以及法律法规方面已具备实现覆盖全国的异地网办条件,高频类业务可率先实现全覆盖异地“跨省通办”中的全程网办。

四、结束语

完成国办发〔2020〕35号文实现“跨省通办”中扎实推动此项工作。而随着“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推广升级以及各项法律法规的细化完善,标准统一,“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自助化服务将不延展到档案利用服务的全部领域。涉及“跨省通办”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申请事项的要求,就必须深刻理解政策文件出台的时代背景和及目的。推进民生及社会经济领域服务事项的“跨省通办”是政府转变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重要举措。这项工作的实施将解决困扰企业、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长期受地域等客观条件影响而导致申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及堵点。这也将极大提升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的水平指标。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打造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不断以此探索和创新实践,解决政务服务便捷度和群众异地办事仍面临不少读点难点问题、尽可能地避免出现群众在申办事项中出现的“多地跑”“折返跑”等现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国家推出“跨省通办”事项清单,文件指导思想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政治站位,着眼全局,才能排除困难,完成这项重要工作。

附件:部分网办申请环节主页设置

参考文献:

[1]《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35号)2020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

[3丁宇欣.浅析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J].办公室业务,2019

[4]于金宏.试论互联网时代的不动产档案管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9

[5]邵光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难点及对策措施[J].好家长,2018

[6]尹少兵.“同城通办”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探讨[J].中国不动产,2021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