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托人办事的“人情费”属不法之债

2022-05-30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29期
关键词:老徐不法公序良

老徐之子小徐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老徐的朋友老董得知后,主动帮老朋友找人介绍工作。2017年,老董找到关某为小徐找工作。关某提出需要6.5万元,如办不成全额退款。于是,老徐向老董汇款6.5万元,老董又将这笔钱转交给关某。关某找到负责招工的刘某办理相关事项,并将其收到的6.5万元转账给刘某。但小徐最终未能入职。老徐见工作没办成,就开始向老董索还找工作的钱。经多次催要,老董均未返还。老徐遂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6.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老董向原告老徐返还6.5万元。老董不服判决,遂向吉林省四平中院提起上诉。

四平中院审理后认为,老徐在明知其子不符合入职条件的情况下,仍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老董找關系帮助其子找工作。老徐向老董汇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案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涉案款项,将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裁定驳回一审原告老徐的诉请。

(摘自《人民法院报》)

猜你喜欢

老徐不法公序良
关于禁止盗用《图书馆论坛》名义进行不法活动的严正申明*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老徐忘记了我
一点一点忘记你
一点一点忘记你
论联大设立叙利亚“国际公正独立机制”的不法性
论故意不法先前行为人的作为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徙木立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