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地里投放毒药 毒死山羊亦属犯罪
2022-05-30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43期
2021年2月1日,杨某因自家的药材地经常被羊群踩踏、啃食,遂从家中拿出用农药浸泡过的玉米粒撒在地垄附近,并在药材地的东西两侧各放置了一块写有“小心有毒”的纸箱片作警示之用。次日,同村村民张某放羊至该处时,有9只山羊吃了杨某投放的有毒玉米粒后死亡。经鉴定,杨某药材地里的玉米粒及死亡山羊胃内容物中均检测出甲拌磷,甲拌磷属于剧毒类有机磷农药。经鑒定,9只山羊的价值为13940元。
案发后,杨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张某23600元,取得了谅解。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为防止牲畜破坏自家农作物而投放毒害性物质,客观上致使他人羊群误食致死,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考虑杨某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办案检察官表示,杨某在自家地垄投放有毒玉米粒的初衷虽是为了防止其药材被啃食,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其设置了警示牌,但耕地作为开放的公共空间,这种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性,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毁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杨某的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让自己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