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整合性完善
2022-05-30王上杨常雨
王上 杨常雨
【摘要】本文立足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科创板的特殊性,将我国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与日本交易所的证券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自愿性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两个体系进行比较,明晰制度间的异同,并提出完善我国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整合进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维度,将原零散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整合优化为独立指引文件,将自愿披露导引整合入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体系,将知识产权的量化表达路径作为未来重点研究方向之一。
【关键词】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新时代“双循环”发展格局下,习近平总书记于2021年2月发表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密集的科技创新类公司的战略地位日益提高。2021年9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出台,旨在进一步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科创板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直接融资的最优市场之一,可通过体系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其上市公司的价值及融资能力,符合国家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要求[1]。相较于执行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及证券监管制度的其他海外国家,日本对于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激励力度较大,使得其逐步走出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后的经济疲软困境,迎来经济新生,因此有必要将其与我国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进行比较研究。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制度体系:一是日本证券上市申报中交易所对拟上市公司IPO知识产权的披露要求,以强制性披露为原则;二是日本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即经济产业省)针对全部企业发布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以自愿性披露为原则。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较少涉及前者,主要以后者为研究对象,且较少从我国科创板的特殊性出发,讨论在新《证券法》环境下,对于日本这一具有普适性的披露指引制度应如何扬弃。本文将这两个制度体系分别与我国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带来一定启示。
二、新发展格局对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供给的需求
(一)赋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科技创新型公司是为新发展格局注人强大创新动力的重要主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体系化发展不仅能够为科技创新型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供法律前提和制度保障,还是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开发以及提升市场竞争效能的有力手段,其对于科技型公司构成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系统性新优势具有实践意义。尤其是在如今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深刻地融人科技、贸易、经济、社会和政治之中,用“知识产权攻关”机制取代单纯的“科技攻关”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必有之意,其中科创板上市公司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因此,对于科创板知识产权的实际应用及对外信息披露,有必要进行体系化管理,以期体现“科技推动、产业支撑、商贸融合”的价值链。
(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200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目标基本顺利完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已于2021年9月出台,《“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正在编制中,目前西安、广州、上海等多个省市及地区正在对该规划进行区域性部署。科创板上市公司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群体,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的深度开发及应用拓展,其信息披露制度也应为完善重点之一,这对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三)护航科创板健康运行与发展
2019年7月,我国科创板正式开市,至今科创板已成功运行约三年,成为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推手。与其他证券板块相比,科创板关于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有以下三方面的特殊性:第一,科创板是注册制的重要试点,而信息披露是深化注册制改革的核心[2]。第二,科创板的科创属性由知识产权驱动,且信息披露以投资者为核心。科创板的定位包括“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①,而知识产权是公司创新的关键驱动,也被明确列为判断科创属性的重要指标。第三,知识产权问题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影响显著[3]。即使在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对科创板知识产权的审核把关仍然严格,也正是因为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指引,导致常规的信息披露不足以使投资者合理评估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故审核部门出手严控。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一是可减轻审核问询压力,并留下足够空间给投资者进行评估判断;二是可倒逼公司在上市前做好知识产权调查、布局、管理等工作;三是可降低披露偏差对投资者决策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因披露规制措施零散、欠缺而引发的不必要争端。
三、与日本证券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的比较考察
(一)日本证券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简析
自2013年1月日本各交易所合并成立日本交易所集团后,其证券上市主要有四个板块:市场一部、市场二部、MOTHERS市场和新JASDAQ市场②[4]。虽然东京证券交易所计划将目前的市场进行重新分类③,但新规暂未发布,故本文就重分类前日本上市规则中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与我国科创板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2021年6月最新修订的《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截至2021年8月最新版《上市指南》《公司行为宪章》及《公司治理白皮书(2021)》等业务规则,日本证券市场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两方面原则性要求:一是将知识产權作为公司经营战略的组成部分,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披露,并考虑到与公司管理的一致性;二是应披露从提高公司中长期价值角度而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基本政策,其中包括对知识产权投资和管理的有效监督、分配知识产权等管理资源及执行有关业务战略等,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增长。日本证券市场各板块知识产权披露要求简述如下:
1.针对所有市场的披露要求。日本全体上市公司均需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现状、法律合规与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披露:在基本情况方面,市场一部、市场二部要求披露对销售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情况,包括已取得/未获得专利,以及专利和工业产权到期日等基本情况;新JASDAQ市场和MOTHERS市场更重视企业成长性,同时要求披露执行商业计划所需要的包括专有知识、知识产权在内的业务基础资产的发展现状、未来开发计划。在法律合规方面,各市场均要求披露公司对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近两年已决和未决案件的背景和性质,对于涉及影响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必须考虑法律顾问或专利律师的意见。
2.针对侧重成长性的新JASDAQ市场和MOTHERS市场的披露要求。除前述内容外,更侧重公司成长性的新JASDAQ市场和MOTHERS市场均额外要求公司披露知识产权风险,以及与管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情况。在风险方面,日本交易所主要强调竞争性风险披露,如公司某部分产品因无知识产权独占权而有新人场竞争者的风险;在管理方面,要求披露是否有能力获得与管理相关的重要技术相关专利。
新JASDAQ市场和MOTHERS市场还有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披露要求。新JASDAQ市场需要对公司是否有业务增长潜力进行审查,其判断因素包括公司是否拥有高效经营的专有技术,并确保对此有独占的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MOTHERS市场对两种特殊情况的知识产权提出了更细致的披露要求:一是针对医药研发行业,考虑到该行业的投资需要更长的退出时间,额外增加了七项披露要求;二是针对公司与高校合作的知识产权,要求披露知识产权使用合同具体条款,确保上市后该专利使用无虞即可,相关规则详细地对使用合同内容进行了说明和提供了示例,并鼓励最大限度地包括定量数据的披露。
3.上市公司章程與公司治理中的知识产权披露要求。日本交易所发布的适用于全体上市公司的《公司行为宪章》及《公司治理白皮书(2021)》中也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披露要求,即将知识产权管理在规则层面融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中,我国科创板暂无相应制度设计。例如,《公司行为宪章》在“与员工和公司财产的关系”章节中约定:应有效利用公司资产,尤其是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并通过积极注册等方式进行保护;尊重他方知识产权,绝不会进行侵权或未经授权而使用。同时,在治理准则中呼吁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实现建设性对话,以利于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公司中长期价值,其中包括鼓励公司向股东披露独立的“知识产权报告”、包含知识产权投资和管理信息的“公司社会责任(ESG)报告”。
(二)我国科创板与日本证券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的比较分析
1.关于信息披露强度的比较。日本交易所对不同板块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有一定差异,其中对公司创新性、成长性要求更高的市场板块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即上市板块成长性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力度呈正相关关系。我国不同板块的证券上市制度设计存在相似情形,科创板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性的要求最高,对该类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最高。例如,科创板是唯一将知识产权数量作为硬性上市标准的板块,并强制要求披露核心技术对应专利及其产品收入占比,以展现知识产权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两国上市规则在该趋势上的一致,是法哲学中“差别原则”及《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原则的应有之意。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法哲学理论,对市场中的弱者提供特别保护是现代法治发展的重要原则[5]。与业务稳定、规模较大的主板上市公司投资者相比,成长性较强而业务规模较小公司的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这是由于后一类公司更加依赖于“无形”的知识产权而难以提供客观、量化的融资信息,或有更多空间提供误导性信息。因此,要求该类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翔实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关于信息披露范围的比较。日本交易所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规则》及《上市指南》中,我国涉及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的规则包括《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约20部由我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管理办法及业务规则。该等规则对于知识产权研发情况、独立情况、竞争情况、监管政策影响、技术团队和储备等均有强制性披露要求,但众多知识产权相关披露要求分散在多个规则中,披露的具体深度、广度及格式标准参差不齐且指示不清,易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带来选择性披露的空间,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也不利于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横向比较分析。
3.关于信息披露角度的比较。日本和我国科创板均关注知识产权的法律现状、应用情况、市场风险等基本情况,但我国科创板更侧重于通过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确认公司是否具备基于自有核心技术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如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性及风险、权属来源、法律纠纷等披露要求在实质上均围绕此进行论述。而日本上市规则更倾向于从管理角度来审视公司的知识产权,例如,要求公司具备保护自有知识产权且避免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能力获得和管理相关核心技术的专利、知识产权应有和公司管理及业务战略相一致的未来开发计划等。科创板此前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则和制度在不断试探中前行,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与实用性为首要关注层面;在目前各项制度相对完善、板块机制平稳运行的情形下,可进一步考虑增加从知识产权管理角度出发的长效披露要求。
四、与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的比较考察
(一)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简析
为鼓励日本公司提高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战略高度、自愿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3年7月制订“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利用促进计划”后,在2004年1月公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导方针》(简称《指导方针》),提供了公司向投资者自愿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根本性指引。此后,其陆续发布了更加详细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南、报告、手册、模板与示例等,其中的重点制度为200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管理披露指南》(简称《指南》),以及于2008年10月发布、2012年5月修订的《中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简称《手册》)。
日本经济产业省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经历了由略到详、由宏观到微观的发展过程一从提出基本理念和披露范围起步,到逐步明确披露目标、原则等关键要素,再到确定报告撰写逻辑与核心内容,最后到具体指导报告撰写方法。该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导引体系的适用对象为所有大中小型公司,以自愿性披露为原则,旨在构建知识产权与公司融资的动态机制,让资本市场有足够信息,能相对精准地辨识和评估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进取与成效,以此提升个体公司市场价值与整体行业核心竞争力。据日本投资家协会发起的问卷调查,72%的投资者高度认可该信息披露机制的有效性。
(二)我国科创板与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的比较分析
1.关于信息披露范畴的比较。我国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范围相对较窄,主要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扩散至其来源、研发、应用、风险及先进性等情况[6];而日本经济产业省的披露规则将范围扩大至“智力资产”及其管理。智力资产是指财务报表中没有出现的、不可见的管理资源的总称,包括人力资源、未确权的技术、组织能力、客户网络、品牌等,是公司隐形的价值和优势,也是核心竞争力的源泉。这类资产的定性基于以公司为整体的思维方式,不仅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等经法律确权的“知识产权”,还包括组织、人才、网络等公司的优势资产[7]。鉴于此,通过识别公司特有的智力资产,并有效地组合和利用这些资产来实现利润的管理被称为“智力资产管理”。根据波特竞争优势理论,公司必须通过差异化来确保竞争优势的来源。日本相关部门认为,差异化的实现手段有很多,但通过对“智力资产”的有效利用,仅花费较低成本,即可持续实现与其他公司的差异化,进而提高管理质量和公司价值[8]。因此,日本在该制度框架中将信息披露范围定性为对“智力资产”的管理。
2.关于信息披露载体的比较。日本经济产业省鼓励公司披露独立形式的“智力资产管理报告”,该报告对公司拥有的技术、专门知识和人力资源等重要智力资产进行确认和评估,并说明如何利用这些资产为公司创造价值;其不仅揭示公司从过去到现在的价值创造过程,而且说明未来中期的价值创造过程,从而更可靠地解释公司价值创造趋势[9]。具体来说,日本继2004年的《指导方针》提出“编写知识产权报告是可取的”之后,在《指南》和《手册》中详细指导了智力资产管理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并于2012年更新报告模板。此外,日本经济产业省将每年11月、12月的若干周命名为“知识资产管理周”,在其官网分享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案例,并按行业持续更新披露优秀的智力资产管理报告示例。但是,也有日本学者以经济产业省网站上登载的信息为基础进行调查,发现只披露一次报告的公司占64%,认为持续披露智力资产管理报告在目前的情况下并没有用。值得借鉴的是,日本智力资产管理报告以“从过去到现在、从现在到未来”为架构,披露相应时间段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与愿景、投资数据与预算、资产积累、价值创造方法、业绩表现及预测等,该披露逻辑的核心在于为投资者清晰呈现知识产权管理对公司过去的影响及未来的计划,以便于推测知识产权动态变化对公司未来中长期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
我国科创板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零散披露在IPO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中,其中IPO招股说明书是主要阵地。知识产权作为支撑公司业务与技术的资源之一,主要被归人招股说明书的业务板块进行信息披露,而与其相关的会计与风险信息则分别在财务与合规部分进行披露。此外,由于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环境、社会与管治(ESG)报告”,其中包括“描述与维护及保障知识产权有关的惯例”版块,故在科创板和香港联交所交叉上市的个别公司也披露了该报告,但该版块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较为有限。
从便于投资者使用信息的角度出发,由于相较于其他资产,知识产权对公司价值的作用较为间接,有赖于科学布局、充分应用、持续研发、合规管理等多重影响因素,故投资者显然同样需要获得该类体系化的信息。因此,与分散信息相比,投资者更青睐于由多种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汇聚而成的独立报告形式,这有助于其综合各种因素确切评估知识产权对公司价值的作用。
3.关于信息披露侧重的比较。我国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属及使用风险,是目前IPO尽职调查及信息披露的首要内容,而日本经济产业省将知識产权对公司未来价值创造的影响放在首位,积极探索量化知识产权相关“软信息”以支撑定性披露的可信度,并侧重从投资者视角出发,提高信息披露效用。
首先,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的《指南》罗列了五项应当披露的知识产权构成要素,该五项要素与我国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相应信息披露的对比如表1所示。
知识产权对公司盈利及价值的贡献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确权,而是主要依靠知识产权的应用、管理与拓展。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属、来源、使用期限、类别范围等“硬信息”[10],仅说明过去的积累使公司具备因知识产权获利的基础前提。然而,投资者的关注重点是知识产权对公司未来发展及价值的影响,这有赖于投资者能否获得公司科学实施管理策略、高效实现价值转换、全面控制风险覆盖等知识产权应用、管理与拓展的“软信息”。因此,公司有必要对该等“软信息”尽可能地进行量化,向投资者提供支撑性数据以及纵横向可比性数据。
其次,关于具体何种信息披露视角是投资者认为有利于其评估公司的,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办公室于2007年发布的《基于智力资产管理视角的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报告》提供了参考。该报告从公司评估人员(如分析师和投资者)的角度提炼出七个重要披露视角④,并针对这些视角对公司评估者进行问卷调查,受访者均对这七个方面表示“重视”,即会根据这七个视角来评估公司知识产权,但各项“重视”程度有所不同⑤。
可见,日本将知识产权放在公司整体角度进行考察,信息披露视角全面覆盖了与知识产权相协调、配合、支撑的其他众多综合事项,其中着重引导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中侧重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量化知识产权信息予以支撑。因相较于有形资产,估算知识产权对公司价值的贡献难度较大,故公司可从内部角度出发,为投资者提供相对准确的假设或定量数据,以支撑所披露的相关定性信息[11]。例如,用“属于排名前十类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总申请数量”衡量专利集中度,用外部董事占比及合规专员占比衡量合规管理,等等。第二,知识产权对未来价值创造的影响。主要包括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尤其是公司未来中期价值而非近期直接利润,以及对未来不确定性(风险和机会)的公正评估和应对预案。
将我国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与前述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视角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其一,前述披露视角中超过70%的受访者表示“重视”的五个方面,在我国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中有相应披露,但通常以展现公司整体的业绩和实力为着力点,较少体现知识产权的贡献;其二,披露表述存在模板化现象,如知识产权风险的披露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欠缺个性化披露,对投资者的助益较小;其三,披露覆盖面不同,对于前述披露视角中约50%的受访者表示“重视”的两个方面(团队合作能力、社会贡献),我国科创板公司几乎没有关注,或是考虑到这两项信息的定性、定量难度均较大,且与公司估值关联性不强,披露的综合效用较低;其四,日本的披露侧重于对投资者评估公司意义重大的方面,但这在我国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及实践中较为欠缺。
五、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整合性完善建议
(一)维度的整合: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中增加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维度
我国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维度可适当借鉴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所涉及的披露理念,即将知识产权融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管理中,进一步发挥其增值效能。故本文建议,我国科创板应增加从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维度出发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范畴。
1.公司治理方面。一是建议引导科创板公司将知识产权管理及其披露从内部控制制度层面上升到公司治理高度,将其纳人公司章程、三会及其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约束范畴,使公司从顶层设计起即对知识产权予以足够的重视,也让广大投资者有机会从公司治理角度及经营战略层面理解知识产权[12]。二是通过信息披露指引规则,引导公司认知到知识产权作为公司中长期业务战略的组成部分[13],应有与业务战略统合一致的投资和管理计划,以及与该计划相匹配的决策、监督、激励、资源与风险分配、职权设置等体制机制,并鼓励公司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将这方面的信息提供给外部投资者。
2.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第一,除产品相关技术之外,公司管理技术也日益成为某些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可引导公司考虑向投资者提供该类信息,如披露科创板公司是否拥有具备独特价值的管理技术,以及是否有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第二,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对公司的贡献主要来源于与其之外的其他智力资产或固定资产的组合、管理与应用,故应披露公司是否构建了跨部门的合作机制,是否设置了对相关跨部门合作进行组织、考核、制约和调节的程序和措施。第三,通过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引导公司自查其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包含知识产权专业管理岗位设置、评估制度、查新及检索制度、备案制度、成果归属判定制度、保护及承诺制度、对外合同制度、宣传制度、追责制度等。
(二)规则的整合:制定独立的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业务规则
本文建议交易所制定独立的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业务规则:一是通过将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纳人系统性的标准化、规范化及量化披露,以便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晰披露程度及具体形式;二是通过引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用最平实的方式和语言进行披露,增强可读性,以利于最大化适应投资者需求,帮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三是通过指引披露具体形式,弓丨导公司对披露规则的逐条识别和比对,以益于公司查漏补缺其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自我剖析、评估知识产权布局及战略规划等。
制定独立的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在理论及实践上均有其必要性。理论上而言,作为一个高度依赖信息的特殊市场,证券市场信息不完整、有限理性与信息提供的公共属性,使得信息公开必须由法律强制供给。同时,我国科创板的注册制是依靠信息披露予以支撑的一种发行审核制度,直言之,注册制必须要有足以与之相匹配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首要的即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2019年12月修订的新《证券法》吸收了部分域外证券法“信息披露至上”的原则,新增“信息披露”一整章,扩大及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和范围,披露要求在“真實、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14]。然而,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数量众多、体系复杂,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应规则的检索和遵照难以精准有效。在目前我国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已初步形成,并且在新《证券法》中以独立成章的方式得到凸显的情况下,下一步有必要分主题、分行业地将部分关键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化发展、精细化规范,对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规范应属其中之一,应当及时进行体系化建设,同步体现本次修法精神。
(三)方式的整合:重视对于科创板知识产权自愿信息披露的指引
首先,知识产权信息具备自愿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实证动因。已有若干学者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益处进行了论述[15]:主要以信号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为理论基础,实证上也有文献验证了公司的融资约束水平与其无形资产自愿信息披露程度显著负相关[16]。但同时,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是一把双刃剑,在公司期待降低资本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可能使竞争者觉察到公司的业务及战略动向,甚至洞悉公司核心技术信息或经营秘密,降低公司中长期核心竞争力[17]。根据各公司不同的具体情况,不宜一律强制披露,因此,对自愿披露内容、路径及尺度等的正确引导极有必要。
其次,目前我国科创板知识产权自愿信息披露状况不佳,缺乏引导性规则。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公允价值度量的易偏差性,以及严格的IPO审计中容易将其投资作为费用处理,是以知识产权的非财务要素在各国的披露规则中属于自愿披露范畴。目前我国对公司知识产权自愿披露的引导也仅少量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发布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中,在实践中,其部分自愿披露内容为科创板IPO的隐形强制披露内容,通常会在招股说明书中主动披露或以反馈回复方式披露。因此,实质上我国仍然缺乏自愿披露的详细引导,导致目前科创板IPO中知识产权相关的自愿信息披露状况并不理想,多数公司均止步于强制披露的底线。
再次,提升知识产权自愿披露指引水平符合新《证券法》之核心理念。《证券法》不仅包含政府干预的经济法属性,同时呈现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商事行为的私法属性。新《证券法》扩大了民事规范的覆盖面,适度向私法原则倾斜,体现出理念上的均衡纠偏。例如,本次修订“扩大投融资自主权”的核心理念中,包含了以投资者为核心的基本原则,正在重塑交易公平、适度干预等价值内涵。对知识产权自愿披露的有效引导充分体现了对本次修法核心理念与私法导向的响应。
最后,自愿披露并不意味着自主随意披露,自愿披露的描述和数据应同样符合真实、全面、准确、及时、要式、同步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18],对知识产权自愿信息披露的详细指引必不可少。
总之,对于科创板而言,对自愿披露内容也提供详细指引和具体示例意义重大:一是为企业提供与投资者、资本市场一致的“通用语言”,提高自愿披露效益;二是减少信息噪音,确保自愿披露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三是更清晰明确地赋予公司自主选择权利,体现政府适度干预的理念导向。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以自愿披露为原则,虽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科创板,但该套制度体现出了相当广泛的覆盖面以及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值得参考。
(四)路径的整合:深入研究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量化表达
关于知识产权涉及的具体数据的披露,有必要迭代和探究新的信息披露理念,结合来自不同行业的见解和研究方法,探索以量化模型为披露路径的新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方法,以期相对精准地量化知识产权对未来收益的驱动,从而适应科创板投资者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需求。
就量化表达研究的必要性而言,目前披露的知识产权相关数据不能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对未来收益有很大的影响,但在财务报告中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19]。这是由于知识产权价值取决于个体公司的具体情况、所在行业的具体趋势等,而标准化的财会系统并不能充分报告具体公司涉及知识产权价值的关键要素。例如,现有信息披露文件所报告的知识产权数据主要为产权数量、相关收入占比及会计计量,但未能从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行业趋势、企业发展沿革、科研人才与技术储备等方面进行报告。同时,因科创板的特殊性,科创类公司对“无形”的知识产权的依赖性更强,导致科创板公司的投资者更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翔实的、可量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目前投资者对知识产权量化信息的需求处于“供不应求”状态。
就量化表达研究方向而言,由于知识产权往往涉及公司不愿公开的机密商业信息,不宜强制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披露投资者所期待的知识产权技术及业务类量化信息;但可考虑要求公司基于对该等机密信息的判断和推测,间接性披露更多的前瞻性量化信息,以体现公司战略和未来收益的知识产权驱动因素等[20]。换言之,有必要在信息披露规则中引导公司将知识产权明确地定位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用对未来收益的预测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可视化,进而将这些信息积极地公开给投资者。
诚然,如何精确量化知识产权对未来收益的驱动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目前的研究较为有限,仅有部分研究用相對抽象的逻辑试图探讨这个问题。为了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有必要从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学科角度出发,深入探讨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未来收益的驱动模式并将其适度量化,尤其是针对属于科技创新驱动型行业的企业,探索能够适应科创型企业投资者的需求以及知识产权特殊性的新披露路径。
六、结语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科创板的成功运行对于服务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有重要价值,但其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尚不完善,本文通过与日本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首先,将我国科创板与日本证券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比较,发现两国不同上市板块的成长性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力度均呈正相关关系,虽然我国的披露范围更广,但日本更倾向于从管理角度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其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贯穿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理念值得借鉴。其次,将我国科创板与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自愿性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比较,发现日本该制度的披露范畴覆盖了公司智力资产,重在倡导以独立报告为披露载体,更便于投资者阅读,并更侧重知识产权的量化信息与未来价值创造。
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体系可适当借鉴日本的有益制度,以本土化为原则,进行整合性完善:一是维度的整合,建议增加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披露范畴;二是规则的整合,建议交易所制定独立的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业务规则以提供指引;三是方式的整合,在以强制性披露为主导的基础上,建议对自愿披露内容及方式也做出详细指引和提供具体示例;四是路径的整合,有必要深入探究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量化表达路径。
【注释】
①参见《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1]8号,2021年4月16日发布。
②市场一部和市场二部是日本的主要股票市场,其中市场一部是海外投资交易占大部分的国际性市场,在市场规模和流动性方面居世界前列;MOTHERS市场面向成长型公司,要求申请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潜力;新JASDAQ市场由大阪证券交易所和JASDAQ证券交易所合并而来,以可靠性、创新型、区域和国际性为特征,设有“标准”和“增长”两个细分类别,前者针对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的成长型公司,后者针对具有特色技术和商业模式且更富未来发展潜力的公司,是风险性企业筹资的最大市场。
③根据日本交易所集团披露,2022年4月会把目前的市场重分类为初级市场、标准市场和增长市场。
④七个方面分别为:一是管理立场与领导能力:管理立场和公司目标在公司的渗透程度。二是产品、服务、技术、客户、市场等的选择和集中情况:由于该类选择和集中的特点取决于业务类型,需对业务类型、业务模式的基本结构、销售构成等进行解释。三是外部谈判能力/谈判关系:包括议价能力以及与上游和下游各方的关系,如公司与渠道商、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等的关系。四是知识的创新能力及速度:创造新价值的能力和效率,以及业务管理的速度。五是团队合作能力:团队组织协作以及激发个人效能的能力。六是风险管理与治理:对于风险的识别、评估、响应、管理、公告、治理能力。七是社会贡献:对当地社区和社会贡献情况。
⑤超过70%的受访者表示“重视”的方面是一、二、三、四、六项;约50%的受访者对五、七项表示“重视”如果根据评估公司的时间跨度对反馈进行分类,则关注长期发展的公司评估者更倾向于重视一、四、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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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喻晨陈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