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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纠纷中学校与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

2022-05-30孙倩金钊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22年8期
关键词:体罚合法权益惩戒

孙倩 金钊

摘      要

中小学教育惩戒实践中,仍然存在滥用惩戒和不敢惩戒等现象。有些教师滥用罚站措施,对学生动武,侵害学生身体健康;有的学生故意放大教师的动武行为,打击报复教师。因此,亟需对中小学教育惩戒实践作出具体的行为指引,通过区分学生的学业性问题行为、侵权性问题行为、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帮助学校及教师区分不同惩戒措施适用的具体场合,同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治培训,在教育惩戒实践中合理运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教育惩戒纠纷。

关 键 词

教育惩戒  正当防卫  法治思维

引用格式

孙倩,金钊.教育惩戒纠纷中学校与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J].教学与管理,2022(22):28-31.

近年来,随着赏识教育弊端的逐渐显现,青少年罪错问题的增多,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提出了对中小学生的教育惩戒问题。2020年12月底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范了教育惩戒具体措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进行立法,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1]。虽然有了关于教育惩戒的法律规范,但实践中滥用惩戒和不敢惩戒现象仍然存在。有些教师滥用惩戒,对学生动武,侵害学生身体健康;有的学生故意放大教师的动武行为,打击报复教师。因此,亟需对中小学教育惩戒实践作出具体的行为指引,在充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学校及教师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根据学生问题行为采取不同教育惩戒措施

如何进行教育惩戒的行为指引呢?根据学生问题行为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划分学生不同行为类型,就要考察引发学生该种问题行为的动机。因为从犯罪学上来看,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是其主体所实现了的意志[2],而推动行为人实现其意志的,是行为人的动机,只有动机才可能推动人进行活动,以达到一定目的,动机是引起人活动的直接原因[3]。只有在研究学生问题行为动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学生问题行为的类型,才能做到惩戒得当,对症下药。

1.根据不同动机分类采取惩戒措施

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中小学生问题行为来看,中小学生行为动机有三种,即不想学习,不想待在学校,以及企图侵害他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夺他人财产。据此,中小学生的问题行为主要分为三大类,即学业性问题行为,侵权性问题行为以及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

学业性问题行为包括不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作弊等。这些围绕学业而产生的问题行为根源在于学习上存在困难,因此对这类问题行为使用罚站、罚班级或校园公益服务等体力消耗型惩戒措施是不适当的,而罚写作业、罚重新考试、罚一定时间在座位上固定坐姿读书等培养其专注力的惩戒措施才是适当的。

侵权性问题行为包括校园欺凌、暴力,打架、侮辱、猥亵他人等。对于这类问题行为罚站、罚做班级公益服务或者校园公益服务等体力消耗型惩戒措施是适当的。因为这类问题行为本身就反映了学生体力、精力旺盛的特点,其采取打架等武力攻击行为,也是消耗体力的一种方式,教师可以顺势引导其通过跑步、打篮球等方式来释放体内的暴力性冲动。如果侵权达到一定程度,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就需要学校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矫治教育了。

妨碍秩序性行为分为一般性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较重的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和严重的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一般性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比如不遵守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这些行为从其根源上也是活泼好动,精力旺盛,因此采取体力消耗型惩戒是恰当的。较重的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比如不服从学校管理,旷课、逃学、吸烟、饮酒,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这就需要学校联合家庭、社会力量防止其旷课、逃学,同时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行为干预。严重的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比如寻衅滋事、携带管制刀具、贩毒、赌博等,属于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需要学校配合公安机关对这类问题行为的学生开展矫治教育。

2.针对无意识动机进行内心感化

针对中小学生问题行为治理,除了采取具体的惩戒措施,开展思想品德教育也是一种必要的方式。从深层次分析,中小学生问题行为的动机,包括有意识的动机和无意识的动机。无意识动机表现为“本能冲动力、罪恶情结动力、好奇心动机、逞强动机、逆反动机等多种动机成分。无意识动机从根源上来自于生物进化而来的本能,以及人类社会群体长期积淀的经验智慧和社会文化的影响[4]。

有意识的动机相对容易确定和采取惩戒措施,比如争抢食物、物品、座位,争相跟某一位同学做朋友,攀比,打击报复等。教师可以追根溯源确定行为动机,从而帮助学生化解矛盾,指引学生正确行为。但对于无意识动机,则需要引导学生逐步克服,直接采取惩戒措施往往解决不了问题。这里就需要从教育的根本目的——使未成年人社会化出发[5],面对学生因无意识动机而做出的问题行为,着眼于人的社会化,运用人伦道德、社会文化来感化他。这个时候就需要对学生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运用思想品德教育来重塑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教育学生过程中教師正当防卫制度的运用

列出问题行为的不同类型之后,对于未成年学生的侵权性行为和妨碍秩序性行为的处理,必然会涉及一定的身体力量的介入,这时候就需要将体罚与正当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家长教育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中小学校的老师教育学生,出现粗暴举动,能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多有探讨,很多学者及司法实务工作者也赞同教师管教学生出现粗暴举动不能简单套用正当防卫制度[6]。当然,不能简单套用,并不是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防卫也不是一出手就要使用极端暴力,致对方于死地。正当防卫强调的是不法侵害与防卫程度之间的适度。

正当防止制度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其中防卫限度和防卫时间是可以由防卫人控制的,如果过限,自然有法律追究其责任。就防卫限度来说,除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需要注意防卫时进行击打的部位。头部、胸腹部、腰部都有重要脏器官,是不能击打的部位,胳膊是控制其行为首先要考虑的部位,其次是臀部和腿。就防卫时间来说,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并且尚未结束的时候进行防卫,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1.正当防卫适用的条件

对于中小学生的侵权性问题行为和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其中有涉及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刑法、民法的规定,被侵害人及其他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比如,打架斗殴中如果先挑事,争执起来又率先动手暴力攻击,就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对其实施防卫[7]。侵权性问题行为中的暴力攻击行为,无论是被暴力攻击的人,还是其他看到该暴力攻击行为发生的学校教师、学生,都可以针对暴力攻击人实施正当防卫。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以及聚众观看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视频等行为,甚至淫秽表演,校园内贩毒、吸毒,赌博等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自然可适用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民法典》第181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并不排除对未成年人不法侵害的防卫。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5项和第7项也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施防卫,只是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制止侵害,如果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的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中小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侵害,虽然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要承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如果校园内发生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而学校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仅仅是报警或者等不法侵害结束以后再研究如何采取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也是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一种表现,因为不法侵害已经完成,侵害结果已经造成,无法弥补。面对这样的两难抉择,学校及教师为保障尽到管理职责不被追责又不用背上体罚的恶名,就需要运用正当防卫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正当防卫制度在中小学校要区别运用

在中小学生管理过程中提出正当防卫制度,是因为中小学生正处于体力旺盛阶段,在学校出现暴力攻击等不法侵害行为是不可避免的。这时候学校及教师首先要做的是立即制止不法侵害。但是,中小学校尤其是中学面对的是一群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社会群体,在这个社会群体中,同样存在成人社会的种种问题。从体力上讲,据中国疾控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12周岁儿童平均身高已超1.5米,14周岁儿童平均身高已超1.6米[8]。2012年至2021年已经过去9年,我国未成年人生活水平相比2012年明显上升,因此目前我国的未成年男性身高体重与成年男性不相上下,甚至优于成年男性。从体力精力来看,12歲至16岁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体力旺盛阶段,并且容易冲动走极端。所以,在中学阶段的教育惩戒实践中,中学生并不一定处于弱势,而很多情况下是教师处于弱势。面对一群冲动好武的孩子,实践中只靠讲道理是没办法制止的,使用一定的身体力量去制止不法侵害是不可避免的。这个时候,动武的学生和参与制止武力的教师都难免会出现一定的刮擦伤害,为了避免学生家长以“体罚”来追究学校及教师的责任,不得不运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本学校教育法也是明确禁止体罚的,但学校教育管理中类似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力救济等正当行为,都是排除在体罚之外的[9]。

相对于中学生,小学生的的自制力普遍差一些,并且身体力量远没有中学生强。因此对于小学生的暴力攻击行为,以及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客观上没有采取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其他方式避免或制止不法侵害即可。当然也不排除面对身高、体型和成年人相当的小学高年级学生的暴力攻击行为进行反击的情况,这时学校及教师也可以运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自身权利。但对其他问题行为,学校及教师可以从儿童的天性出发,寻找针对性措施。

三、教育惩戒纠纷中学校与教师维护合法权益的策略

教育惩戒纠纷一旦出现,社会舆论往往站在学生一方,先入为主地认为是教师滥用惩戒“体罚”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又迫于家长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对于事实的调查也会侧重于教师是否“体罚”学生,是否有违师德,对于学生受罚的行为疏于调查,或者迫于压力不予深究。这种处理方式既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学校及教师的合法权益,并且会助长有问题行为学生的不良倾向、报复心理。短期来看,不利于学校正常管理学生;长期来看,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因为中小学生是会长大成人走向社会的,如果其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学校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因其故意放大教师动武行为,而使想管教他的教师受处罚,那么会对该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使其更加以自我为中心,更加难以管教。在该学生长大成人走入社会后如果仍然肆意妄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就要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罚这样严厉的法律制裁了。因此,面对中小学教育惩戒纠纷,要贯彻法治思维,分清是非对错,依法处罚,依法维护学生及教师的合法权益。

1.调查教育惩戒纠纷的事实真相

从学校层面,出现“体罚”案件,要实事求是地进行事实调查。如果教师是故意伤害学生身体的,就需报警,因为这是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或者是需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师德问题。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仅仅是轻微伤,甚至没有伤,并且学生有暴力攻击行为,或者侮辱打骂老师的行为,学校也需要依据证据维护教师权益。从目前媒体曝光的教师“体罚”的案例来看,一个普遍特征是对教师“体罚”学生报道详尽,却对教师为何“体罚”学生不予报道,或者一笔带过。

比如贵州省余庆县教育局2020年12月3日通报的“贵州一中学5教师体罚学生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一案[10],对教师惩戒的方式进行了详细描述和否定,但对被惩戒者的行为却一笔带过。该案中学生发布“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视频和不当言论”才是案件的关键。如果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和视频,就可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空间也是社会公共秩序间,不是法外之地[11],尊重网络空间秩序的法治观念必须从小培养。因此,该案的通报属于“事实不清”的案件,需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教师真正出于恶意殴打学生,则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通报便无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如果学生发布不当视频和不当言论就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上述通报无视教师的合法权益,只会助长学生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决心和意志,令真正想管理教育学生走上正途的教师寒心。

再比如河北青年报2020年6月22日报道的“四川射洪一男老师课堂上体罚学生被停职,班里学生道出缘由”一案[12]。该案的起因是被老师打骂的学生当众给老师起外号,还在教学楼大喊老师的名字和外号。给他人起外号已经涉及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侮辱,而侮辱性言论犯罪也是犯罪的重要类型[13]。《刑法》第246条界定了侮辱罪的罪状,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也规定侮辱他人人格、名誉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侮辱行为、诽谤行为等侵害名誉类行为,有从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的一整套惩罚体系[14]。未成年人实施了某一违法行为,因为其不到责任年龄,国家不予处罚,但并不是说未成年人实施的这一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了。因此,对于被这一违法行为侵害的人来说,当然可以运用正当防卫制度捍卫自己的权利。本案中,被起外号侮辱的老师愤而反击是情有可原的,只是反击的方式也涉嫌违法行为了。因此,这起案件中,打骂学生的教师应该受处罚,但给老师起外号的学生同样需要受处罚。

2.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从教师层面,教师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学生肆意侵犯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听之任之。当教师在运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一些特定场合下,教师被激怒不得不使用一定的身体力量时,要注意击打部位,掌掴、脚踹都属于过当行为,而控制学生的胳膊和腿则是恰当的防卫行为。同时,不能因为学生辱骂老师,老师也辱骂学生。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告知围观学生为自己作证,要在有摄像头的地方进行教育。事后积极向校方提供证据,还可以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教师、学校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中小学教育惩戒实践中有必要列出具體的行为指引,明确学生哪些问题行为可以动用体力消耗型的惩戒措施,哪些学生的问题行为是不能动用体力消耗型的惩戒措施的。同时需要加强中小学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惩戒相关法治培训,帮助其区分体罚与正当行为,合理合法地运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教育惩戒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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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余庆县教育局.贵州一中学5教师体罚学生调查处理情况通报[N].潇湘晨报,2020-12-03.

[11] 皮勇.论中国网络空间犯罪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J].比较法研究,2020(01):135-154.

[12] 中国质量万里行.四川射洪一男老师课堂上体罚学生被停职,班里学生道出缘由[N].河北青年报,2020-06-22.

[13] 蔡荣.“网络语言暴力”入刑正当性及教义学分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02):63-72.

[14] 张梓弦.民法典编纂对侵害名誉类犯罪的教义学启示[J].现代法学,2020,42(04):183-196.

【责任编辑  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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