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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2022-05-30飞旭

环境 2022年9期
关键词:赔偿义务佛山市刘某

飞旭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以案例实践为重要抓手推进改革,大胆探索,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本文遴选了深圳、佛山、东莞、清远、肇庆市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飨读者,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深圳:创新实践,顺利完成当地首例替代性修复

2018年8月1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深圳市某生物工程公司执法时,发现该公司于当天8时30分许,往雨水井倾倒工业原料松油醇约二十多公斤。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该公司倾倒松油醇对土洋河水质和水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并导致土洋河水生态服务功能降低,造成了环境损害。根据核算,此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总计469874.15元。

2019年3月4日,原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鹏新区)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万元,该公司已于7月12日缴纳罚款。8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4月28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开庭审理,6月17日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再次开庭审理。

2021年4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与深圳市某生物工程公司开展替代性修复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庭前磋商会,共同协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方式。

4月28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方当事人就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愿意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替代性修复。该公司委托具备珊瑚种植资质的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在大鹏湾海域开展珊瑚种工作,在修复区种珊瑚1000株,并保证成活率75%以上。

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于7月13日完成在大鹏湾海域的珊瑚种植工作。11月3日,龙岗区人民法院组织专家,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大鹏湾珊瑚种植”项目进行了验收。

经验与启示

本案是深圳市首例探索替代性修复并完成修复效果评估的典型案例。替代性修复损害赔偿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实践运用,对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环境损害、快速恢复生态,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和环境治理现实价值。

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多维联合监督的方式对修复情况进行监督,形成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的“大格局”。以磋商模式探索替代性修复损害赔偿方式,为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多样的修复方式,加强惩戒功能,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提供实践经验和示范参考。

佛山:追踪溯源,理清各赔偿义务人责任

2020年12月1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佛山市公安局对南海区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工厂经营者孙某、程某在无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废包装桶开盖刨直成铁皮后进行出售。厂区无配套相关的污染物治理设施,也无相应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加工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机构对工厂周边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表明,车间北面水塘和南面填埋区土壤遭受环境污染,需开展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涉及污染控制和污染清理、应急监测等费用共计2924457.6元。

经排查,这些废包装桶回收自佛山市某合成革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某涂料有限公司、廣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及佛山市南海区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沾染残留物后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因此,该案中除加工厂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负主要责任外,提供废包装桶的企业也应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部分责任。

2021年10月20日,在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就责任承担方式、期限和修复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磋商。各赔偿义务人均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对各自承担的责任内容进行确认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加工厂的经营者孙某、程某承担自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于2022年6月1日前完成修复并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效果报告等材料;由非法提供危险废物的5家企业共同平均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0%的份额。

经验与启示

本案涉及7名赔偿义务人,2名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者,5名是危险废物提供者,在责任认定时各方对于责任承担份额争议很大。为顺利达成磋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在磋商会召开前与各方义务人单独沟通,逐个谈判,从义务人角度出发,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赔偿方式、金额方面充分考虑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并同意企业分期支付赔偿金,初步达成统一意见后,再正式召开磋商会。本案不仅仅追究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者的赔偿责任,同时追究非法提供危险废物者的赔偿责任,很好的警示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东莞:锁定证据,奠定鉴定磋商工作基础

2019年12月2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后派员到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厂址北侧空地涉嫌违法填埋疑似固体废物。2020年3月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派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执法取证,并于3月9日正式委托鉴定机构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此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表明,在对填埋区域采集的5个土壤样品检测分析中发现,铜、锌、锑、钛、石油烃均超过最高背景值20%以上。涉案地块固体废物填埋区域的土壤受到了污染,但未超过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不需要进行修复。为防止填埋区域持续受到污染,建议采取“固体废物清运处置”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恢复。

8月,该公司根据鉴定评估报告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编制了涉案地块生态环境恢复实施方案,清运处置涉案地块填埋的固体废物,全程接受东莞生态环境局的监督。10月23日,鉴定机构在对涉案地块生态恢复效果评估核验中,发现涉案地块填埋的固体废物未完全清理干净。于是,该公司再次开挖和清运处置涉案区域的固体废物。10月28日鉴定机构第二次现场踏勘,核验涉案固体废物已全部清运,经采样检测表明生态恢复效果达到目标要求。

12月,鉴定机构编制的涉案地块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报告表明,针对该公司涉嫌违法处置固体废物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137万元,其中涉案固体废物清运、处置费用11.132万元,该公司已自行清运、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且已通过鉴定机构的恢复效果评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不再向该公司追偿;土壤恢复到基线水平损害量化为7.005万元,该公司也已于磋商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国库缴纳,本案以磋商方式顺利结案。

经验与启示

本案证据固定及时,为后续鉴定评估和磋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案发当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邀请鉴定机构派员到现场协助采样工作,并对3个非法处置点采集了15个典型样品。鉴定机构的提前介入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本案中,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赔偿义务人编制涉案地块生态环境恢复实施方案,对修复全程监管,同时注重生态恢复效果的评估工作。

清远:分期赔付,探索第三方担保赔偿制度

2017年9月,刘某聘请工人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采挖固体废物,后将固体废物运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的某木厂空地内露天晾晒,堆放的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2018年2月11日,原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现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以下简称“清新分局”)执法检查时案发。根据清新分局现场勘察和监测报告显示,晾晒点有4堆具有铜和镍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1堆具有镍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经查,刘某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该危险废物堆放晾晒点位于清新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为避免危险废物造成二次污染,清新分局当天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现场的291.92吨危险废物进行应急清理打包转移至清新区某制衣厂仓库暂存。3月13日,清新分局委托鉴定机构分析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方式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利用的可行性,并开展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2020年5月,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检察机关支持下,清新分局与刘某的妻子、儿子及律师针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担保履行等焦点开展了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于8月14日与刘某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刘某妻子及儿子二人愿意作为担保人,共同按照协议内容分四期通过现金支付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10月,清新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犯环境污染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司法确认刘某及其家属分四期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7.9101万元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的和解协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2021年4月30日,刘某支付第四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至此,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经验与启示

本案是清远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首宗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清远市生态环境部门首次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本案中检察机关发挥办案优势,分析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研判当事人支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能力,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當事人分期赔付的可行性。此外,将当事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刑事审判的量刑情节以及要求当事人登报道歉等做法均为首次尝试,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具有参考意义。

肇庆:多方联动,签订首例司法确认的协议

2019年12月18日,根据“北市镇湖羊尾村发现露天堆放大量疑似工业污泥”的线索,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赴现场勘查,发现污泥中多种重金属超标,可能为危险废物。通过走访附近群众,执法人员了解到曾有2辆外地货车进出倾倒现场,便与公安机关联系,调取沿途监控,查找倾倒车辆。同时,要求当地镇政府加强沿线巡查,告知群众留意可疑车辆。

2020年1月5日,执法人员接报北市镇一路口停放着2辆疑似运输工业固废的车辆,同时在上次倾倒现场发现两堆新增工业固废。在对涉案人员调查询问中,执法人员了解到龚某等于2019年中秋节后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分几次在湖羊尾村倾倒东莞某公司的污泥。经采样鉴定,倾倒的污泥均为危险废物。2020年3月5日,北市镇新庆村路旁空地又发现有工业固废倾倒。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案与湖羊尾村的案件涉案人员及固废来源一致,广宁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广宁县公安局与前案合并处理。同时,对两处非法倾倒的854. 32吨危险废物进行应急清运处置。

5月12日,广宁分局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湖羊尾事件评估区域内各调查点位表层素填土中均存在铜、镍、铅、锌、铬等一种或多种重金属超过基线水平的情况。

7月3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广宁县检察院、北市镇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刘某、罗某进行第三轮磋商。参会人员就磋商内容达成一致,赔偿总金额为279. 463万元。在肇庆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检察机关的督促下,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受损环境启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该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全程受北市镇、广宁分局监督,根据专家意见,拟在生态环境修复满三年后再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8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向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赔偿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10月10日,广宁县人民法院正式发出《民事裁定书》,本案成为广东省首例通过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经验与启示

本案是广东省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生态环境部2020年笫二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件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磋商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及时开展,“行—检—刑”协同打击,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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