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律师说法
2022-05-30林琪
林琪
在实践工作中,除了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来开展工作,还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办理案件。本期邀请了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雁律师,为我们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规政策。
笔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何益处?
朱律师:我国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间跨度不长,各地都在不断摸索之中,相关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新制度带来新变化。最主要的一点,是我们有更多方式和渠道来对赔偿义务人进行索赔。以往只能靠公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由社会组织、检察院等提起公益诉讼,这些索赔方式时间跨度比较大,从发现损害行为到判决,基本上每宗案件至少需要半年。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地实施,让各地行政机关得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些案件在磋商环节就谈妥了,完成司法确认之后就能进行修复,可以较快的恢复我们受损害的环境,对各地生态环境工作的推进有很大益处。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更大,事务性费用等都能包含在内。生态环境的修复也更加多样化,可以依法赔偿损失的费用,也可以开展替代性修复等等。
笔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有何亮点?
朱律师:刚刚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或是《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等地方出台的指导性文件是不同层级的,以往的那些只能算是政策性文件,对各地开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管理规定》则是法律法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其中的条款来判决。
《管理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具有制度保障的解决之道。比如在罚金与修复费用中优先赔付哪一项有了明确规定。再比如说,以往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事实清楚、金额不大的案件,也要花很高的评估费去做鉴定评估,有些赔偿义务人承担不起那么高的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推进。所以,《管理规定》针对这类案件做了规定,明确可以实施简易程序,只提供專家意见,而不需要做复杂的鉴定评估,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笔者:什么情形会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索赔?
朱律师: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规定,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的。四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以开展赔偿磋商,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有什么要求?
启动磋商通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朱律师:生态损害赔偿前要完成生态损害赔偿的调查、鉴定、评估,确定损害的事实和损害赔偿的范围、需要修复的时间、方式、成本等。
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案件调查部门完成调查报告后30日内,根据调查报告、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等编制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报本级赔偿权利人审批。赔偿权利人同意的,则启动赔偿磋商工作。
经过磋商未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磋商终结。磋商终结或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磋商协议(未经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或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磋商步骤
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应如何处理?
朱律师:很多案件都属于共同实施损害行为的案件,这种情况下确定为连带赔偿责任。当义务人无法承担赔偿金额时,赔偿权利人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完成赔偿责任后执行案件才最终终结。考虑到环境修复的紧迫性,大多数情况,政府部门会先行进行环境修复,但该修复费用还是需要义务人承担的。
我们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使得被损害的环境得以妥善修复。所以,如果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罚金与修复费用时,一般会优先让其承担修复费用。
笔者: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处理?
朱律师:损害结果跨地级以上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由损害结果发生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管辖。地级以上市相关职责部门发现或得知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省相关职责部门发现省内跨地级以上市的生态环境损害或收到下级职能部门有关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属于本省案件的,向本级赔偿权利人报告,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目前适用的法规政策在哪些方面能做改进,以便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更加顺畅?
朱律师:一是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二是考虑设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三是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管理规定》提出可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这种新方式最好有相应细化规范性规定,便于地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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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规定》共5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内容。第二章为任务分工,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第三章为工作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规定。第四章为保障机制,对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报告机制、考核和督办机制、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等作出规定。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管理规定》强化了地方党政责任的落实,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工作联动,统一规范了赔偿工作程序,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
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多少、怎么赔?
根据《改革方案》和《民法典》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管理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5个方面:清污費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管理规定》对鉴定评估作了哪些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关键,就提高鉴定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管理规定》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等业务;科技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
二是完善标准体系。《管理规定》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方法研究。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技术总纲和基础性技术标准,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技术规范。
三是健全管理制度。《管理规定》要求,完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机构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准入退出等机制,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
四是强化能力建设。《管理规定》明确,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