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现状、问题与对策
2022-05-30孔伟艳
孔伟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不断优化,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推进共同富裕新征程之际,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应的思路与建议,对于我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可供分配的收入总量总体增加,GDP从2012年的538580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1143670亿元,人均GDP从39624元增加到80962元。按照2021年1美元兑换6.3477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我国人均GDP达到12755美元,已经超过世界银行2018年高于12055美元为高收入国家的标准,成为高收入国家。收入分配格局不断优化,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开始向共同富裕的目标高歌猛进。
(一)收入分配格局不断优化
从初次分配看,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合理,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持续提高。2012—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6509.5元提高到35128元,平均每年名义增长8.75%,与平均每年经济增长率8.73%基本同步。2012—2019年,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占比分别从25.4%和58.8%提高到25.9%和61.4%,广义政府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占比从15.8%下降到12.7%;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占比分别从21.3%和57.4%提高到21.9%和60.3%,广义政府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占比从21.4%下降到17.8%。
(二)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
从再分配看,收入差距总体下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缩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下降,基尼系数总体呈波动下降态势,从2012年的0.474下降到2020年的0.468。
1、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明显快于城镇居民,城乡收入差距呈现缩小的趋势。2013—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6467.0元增加到43833.8元,平均每年增长6.5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9429.6元增加到17131.5元,平均每年增长7.75%;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从2.81减少到2.56。
2、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居民收入差距也在缩小,中部、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快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居民收入增长最慢。2013—2021年,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次从23658.4元、15263.9元、13919.0元、17893.1元增加到44992.5元、29650.4元、27805.1元、30527.5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居民收入比从1.70∶1.10∶1∶1.29缩小为1.62∶1.07∶1∶1.10。中部、西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名义增长8.65%、9.03%,增速分别快于东部地区居民0.28个、0.66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名义增长6.91%,增速慢于东部地区居民1.46个百分点。
3、行业收入差距逐步缩小,科研人员平均工资排名提前,但收入较低行业固化。从按登记注册类型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看,2012年,平均工资排名前三的行业依次是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平均工资分别为89743元、80510元、69254元;排名最后的两个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与住宿和餐饮业,平均工资分别为22687元和31267元。2020年,平均工资排名前三的行业依次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平均工资分别为177544元、139851元、133390元;排名最后的两个行业依然是农、林、牧、渔业与住宿和餐饮业,平均工资分别为48540元和48883元。2012—2020年,收入最高与收入最低行业平均工资的极值比从3.96降至3.66。
4、中低收入组居民家庭收入增长较快,中间偏上收入组居民家庭收入增长最快,高低收入组之间收入差距逐渐缩小。2013—2021年,按全国居民五等分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中间偏下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次从4402.4元、9653.7元、15698元、24361.2元、47456.6元增加到8333元、18446元、29053元、44949元、85836元,年均名义增长依次为8.30%、8.43%、8.00%、7.96%、7.69%。低收入组、中间偏下收入组年均名义增速分别快于中间收入组年均增速0.30个、0.43个百分点。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从10.78减少到10.30。
二、收入分配领域制约共同富裕实现的主要问题
未来我国要推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收入分配领域还面临若干制约因素,集中体现为财富存量影响大、再分配功能弱与三次分配发展滞后。
(一)收入差距受财富存量影响较大
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受财富存量影響较大。城乡差距仍然较大,2020年,我国2.56的城乡收入比相比发达国家1.5甚至低于1.0的收入比依然较高。受人口净流出、人才流出和人口老龄化影响,东北地区的劳动力供给和资本形成都将减少,导致经济增长缓慢,进而居民收入增长偏慢,使东北地区可能成为共同富裕在全域层面的掣肘。农、林、牧、渔业与住宿和餐饮业的平均工资一直是所有行业中最低的,同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有固化的趋势。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受财产差距影响,财产差距扩大速度超过收入差距扩大速度,对收入差距的固化作用有加强的趋势,将成为未来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来源。
(二)再分配制度不够完善、功能较弱
从初次分配的情况看,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与很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并不大,与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比较接近,明显小于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家。但是,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经过再分配后,基尼系数平均下降约0.14,英国、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均降至0.3左右的水平。有研究指出,综合考虑地区生活成本、住房、社会保障等因素,我国的再分配不仅未能使基尼系数缩小,反而略有增大,显示再分配制度和政策存在严重问题,没有发挥应有的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三)三次分配发展滞后
由于鼓励慈善捐赠减免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尚不健全,落实中还存在找不到正规捐赠渠道、减免税程序繁琐等问题,未来公益慈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可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此外,一些社会组织对捐赠款项使用不透明,公信力较差,也将挫伤一些企业和慈善个人进行捐赠的积极性。
三、改善收入分配的建议
改善收入分配,推进共同富裕,要坚持全局站位,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融合性;激发要素活力,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知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着眼全民共富,加大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
(一)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融合性
坚持全局站位,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融合性,促进区域平衡、行业协调、企业包容、城乡融合。
1、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缩小区域人均财政支出差异。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根据资源禀赋与产业基础,发展适宜的产业,促进东北振兴。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族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2、强化行业发展的协调性。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
3、體现企业发展的包容性。制定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
4、提高城乡发展的融合性。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对易返贫致贫人口的监测和干预,确保脱贫县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和新的致贫。加快农业产业化,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更多农村居民勤劳致富。
(二)完善按劳分配制度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
激发要素活力,要发挥初次分配的功能和作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保持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基本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1、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与集体单位的工资制度,缩小行业收入差距。一是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二是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电力、电信、银行等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遏制部分国有企业高管不合理偏高、过高收入,形成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格局。三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经济落后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适时发放地区附加津贴。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四是健全国有资本与公共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收益主要用于社会保障领域,为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积累资金。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五是制定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政策。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分享流转收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2、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知识、数据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一是健全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收入按照工资指导线逐步增长。二是形成资本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依法保护产权,调动企业家积极性,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拓宽居民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增加城乡居民住房、农村土地、金融资产等各类财产性收入。三是健全技术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四是完善管理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缩小不同行业之间、高管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落实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和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制定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通过“双轨制”薪酬制度调动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五是形成以增加知识、数据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肯定知识和数据的价值,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保护知识产权,明确重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允许主要完成人员按照贡献参与分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探索数据价值评价机制与实现机制。
(三)加大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調节力度
着眼全民共富,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的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承认差异性,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1、完善税收制度,合理调节高收入。加快健全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索按照居民家庭的养育、教育、养老等负担提高免征额。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研究适时开征遗产税,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2、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完善养老保障体系,逐步缩小职工与居民、城市与农村的筹资和保障待遇差距,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解决部分事业单位尚无基本医疗保险的历史欠账,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
3、完善转移支付政策,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健全针对低收入等弱势群体的动态社会保障兜底机制,加快缩小社会救助的城乡标准差异,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贫困和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收养和治疗服务,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4、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管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清理借改革之名变相增加高管收入等分配乱象。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我国发展环境、发展趋势和战略思路研究”(编号:21ZDA002)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所)